2019新生须知 |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湖工大学〔2017〕8 号)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原则
2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期限如下:
(一)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 6 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 8 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 10 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 12 个月。
处分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限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第七条
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检举相关人员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二)有效阻止严重事件发生或主动挽回损失;
(三)有其它立功表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举报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二)串供、作伪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等干扰调查工作的;
(三)在两人(含)以上违法违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四)在校期间第二次受处分的。
第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凡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涉及学籍及学位授予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涉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具备评优评先资格,不能被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若受处分的学生是中共党员,还应由学校党组织按照党员发展与教育管理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3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组织、参与非法游行、示威等活动或煽动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任何形式散布、传播反动言论,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污辱、诽谤他人等虚假信息,制造混乱,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敲诈勒索、威胁、侮辱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司法处理者:
(一)对在偶发冲突中的当事者,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对在群体偶发冲突中的主要组织者,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同学之间发生纠纷,不通过组织解决处理的:
1.当事人事后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邀约本校学生对他方当事人进行威胁、侮辱、敲诈勒索、殴打的,给予邀约者和应邀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邀约或者指使校外人员对他方当事人进行威胁、侮辱、敲诈勒索、殴打的,对邀约指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辱骂、威胁、殴打等侵害学校教职员工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持械打架斗殴的,依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罚。
第十四条
有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但未受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处罚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
(一)价值在 1000 元(含)以下的,视价值与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 1000 元以上 2000 元(含)以内的,视价值与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视价值与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两人(含)以上合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从重处分;对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合伙偷窃、诈骗的实际价值,参照第一款给予处分;对于被胁迫、诱骗参与的,根据认错态度,比照起次要作用者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名领取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违规行为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4.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在考场或者考试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未按考试要求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2.使用电脑、手机、微型耳机等通讯设备发送、接收答案或上网搜索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3.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通过伪造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6.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8.使用 QQ 或微信等网络群发送、接收、查阅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9.其他作弊行为较严重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七条
违反《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擅自拆卸或破坏公共设施,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2.私接乱拉电线或违章用电、用火等造成潜在火灾隐患或火灾的;
3.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进入宿舍的;
4.擅自更换房间或出租、出借床位,在宿舍内从事销售等经营活动,影响住宿秩序的;
5.在寝室饲养宠物,或携带宠物进入宿舍不听劝阻教育的。
(二)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当事人还要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学业诚信、学术诚信、道德诚信等失信行为者:
(一)在撰写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1.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的;
3.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二)有偷盖公章,篡改、伪造各类证件、证书、证明、成绩资料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资助、评奖评优、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学校违纪处理过程中作伪证,干扰调查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调查或签订承诺书中虚报、瞒报信息的,视情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者:
(一)三天以上,五天(含)以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五天以上,十天(含)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三)十天以上,十四天(含)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连续十四天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多次旷课,天数按学期累计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第二十条
违反《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在学生中成立非法组织者:
(一)对积极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参与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主要发起、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或互联网管理规定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盗用他人帐号、IP 地址或侵占他人网络信息资源者、侵入国家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网站的;
2.建立反动或色情网页,提供反动或色情站点链接服务的;
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正常运行的。
(二)对下载复制、浏览播放、制作传播反动或色情淫秽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创办反动或色情网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书画或其它淫秽物品者:
(一)对收看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破坏学校教学、实验、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组织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校园不良借贷并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借贷者,视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吸毒、藏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邪教或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4
第三十条
处分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一)对本、专科生的考试违规行为以外的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依本细则提出初步处分意见,连同学生违纪的事实材料一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处分意见,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传达学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要求学生填写处分陈述与申辩表;
(二)对本、专科生的考试违规行为由教务处组织两名及以上调查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对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分意见后,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传达学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要求学生填写处分陈述与申辩表;
(三)对研究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组织两名及以上调查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依本细则提出初步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提出处分意见,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传达学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要求学生填写处分陈述与申辩表;
(四)在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处分行文部门将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完成上述程序后,提交学校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
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行文部门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的解除程序如下:
(一)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二)学院对学生在处分期间内的表现进行评价,并在处分期限到期前半个月内,给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书面建议报告;
(三)处分行文部门审查、拟文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到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处分的救济
5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参照《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2 周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处分及其解除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6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参照本细则有关条款或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非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分别由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学院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湖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湖工大学〔2015〕3 号)和《湖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工大教〔2015〕28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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