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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高新区扶持数字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着力构建业态完善、充满活力的数字创意产业生态圈,全力促进江宁高新区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集聚化发展,打造成为长三角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发展新高地、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江宁高新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的电竞游戏、数字传媒、影视动漫、创意设计、数字教育以及其他科技含量高、经济附加值高的数字创意企业(以下简称“数创企业”)。

第一条 支持数字创意产业集聚发展

(一)扶持数字创意企业落户

(1)自公司在园区新设或迁入年度起三年内,对租赁物业且实缴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当年末在职社保员工数按照20平米/人的标准,给予不高于2元/平米/天的租金补贴,年度租金补贴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根据企业实际租赁面积,按照800元/平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2)对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或年纳税不低于300万元的项目,自首次达标起三年内,按照项目公司当年末在职社保员工数的20%给予核心人员产出贡献奖励,计算依据为相关人员相应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度的100%。

(3)对获得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外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或头部风投机构股权投资的数创产业项目,按实际到位的投资金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园区企业、社会资本通过设立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方式,参股、控股园区数创企业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5%给予园区企业和社会资本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园区企业、社会资本直接投资发展数创产业的,同等享受引进落户的各项政策。

(5)人才公寓扶持。对满足条件的数创企业,给予核心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3年的人才公寓租金补贴。其中,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计税年薪30万元以上的核心人员(不超过5人)3000元/月/人、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10人)1000元/月/人的人才公寓租金补贴;对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计税年薪30万元以上的核心人员(不超过10人)3000元/月/人、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20人)1000元/月/人的人才公寓租金补贴。

(二)支持数字创意品牌打造

(1)对开发原创数字创意类游戏的企业,所开发游戏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正式上线运营,经园区认定,按照游戏开发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2)对进行数字创意知识产权(IP)应用和衍生品开发的企业,三年内,按照相关业务的年度营业收入的1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不高于100万元。

(3)对开发原创数字创意类平台(包括数字内容创作和知识分享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直播平台、运营平台等)的企业,经园区认定,按照开发投资额(土建及物业购置费除外)的30% 给予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数字创意专业园区建设

(1)对于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数字创意专业园区或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建设补贴;被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和科技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建设补贴。

(2)给予数字创意专业园区或数字经济产业园运营单位特别贡献奖励,累计培育5家以上 “四上”在库数创企业的,或3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每递增1家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培育1家数创类上市公司的,给予80万元奖励,每递增1家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单个运营单位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电竞产业发展

(一)支持头部电子竞技俱乐部引进

(1)对新引进的、近两年获得国际性大型赛事前三名或全国性大型电竞赛事冠军的知名电竞俱乐部,成功落户园区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2)对新引进的电竞俱乐部,自企业入驻园区起三年内,经园区认定,按照实际发生的战队培训费用给予50%的补贴,同一俱乐部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对入驻园区的电竞俱乐部,参加总奖金额800万元以上的国际电竞职业大赛,晋级总决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参加总奖金额2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国内电竞职业大赛,晋级总决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4)对参加国内知名高校赛事(包含但不仅限于英雄联盟全国高校联赛、王者荣耀高校联赛、完美世界全国高校联赛等)并获得冠军的园区内高校在校学生战队,根据实际获得奖金的40%,给予不高于15万元奖励。

(二)支持赛事活动落地

(1)对在园区内承办总奖金额100万美金以上的国际顶级电竞职业大赛、总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全国顶级电竞职业大赛以及总奖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次级全国电竞职业大赛,分别给予不超过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承办其他区域性赛事,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于为园区引入总奖金额100万美金以上的国际顶级电竞职业大赛、总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全国顶级电竞职业大赛、总奖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次级全国电竞职业大赛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在园区举办电竞赛事颁奖典礼、行业会展、论坛等重大活动的企业或机构,经园区认定,按实际发生的活动费用给予50%的补贴,同一企业或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专业电竞场馆建设

(1)对在园区内建设或改建电竞赛事的专业场馆,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于每年举办电竞赛事50场以上,且50%以上场次达到赛事总奖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电竞场馆,租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3)对于获准发布的、关于电竞场馆建设、运营服务、直播规范及电竞赛事体系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园区内主要制定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支持数字传媒产业发展

(一)数字媒体播出补助。园区内数创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自主创作的原创音乐、动漫、影视、文学、视听等作品,首次在数字媒体上播映,或首次在持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的主流网络新媒体平台(含手机端)上播映或上线,按照实际播出分成收入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属地纳税申报收入给予最高5%的补助。

(二)数字出版补助。园区内文创企业公开出版发行的原创文学作品,线上线下总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每部作品给予5万元补助;原创文学作品首次被改编成影视、动漫、广播剧、游戏等,并公开发行或播映的,给予作品版权所有方每部作品10万元补助。

(三)鼓励直播电商行业发展。对园区内企业委托区内直播电商平台通过直播方式销售自有产品,且年直播纳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委托园区内的直播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直播方式销售自有产品,且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线上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直播服务费用给予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影视动漫产业发展

(一)支持影视动漫原创内容研发创作,对园区内数字创意企业自主研发的影视动漫作品,单部作品年销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包括播出与产品授权收入),按年销售总额的2.5%最高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奖项的自主版权影视动漫作品,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

(一)鼓励数字创意产业关键核心应用技术研发,每年遴选一批VR/AR(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游戏交互引擎、数字特效、全息成像、裸眼3D等核心应用技术的研发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二) 支持创意设计类企业创制精品佳作。对于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风景园林、工业设计、工艺品设计、造型设计、广告创意设计等领域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创意设计奖项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数字教育产业发展

(一)鼓励数创企业与园区内院校共建数字创意人才培育基地,致力于为电竞、游戏、影视、动漫、设计制作等数创领域,培养设计、研发、运营等专业人才,经园区认定的数字创意人才培育基地,根据人员规模给予有关企业或机构最高50万元的扶持。

(二)支持企业、高校、机构开展数字创意产业相关的理论研究与教材编纂,对于正式出版并纳入教材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产学研用融合发展

(一)鼓励园区数创企业联合院校或科研院所共建有产学研用特色的数字创意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数字创意研究中心、数字创新智库、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联合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专门用于联合创新平台建设。

(二)鼓励数字创意类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联合高校,在园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数字创意活动(包括大型博览交易会、高峰论坛会议、大型文化节、创新创业大赛等),经审核备案,根据其规模、影响力,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引进重大项目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贡献大的数字创意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园区专题研究另行予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 附则

(一) 相关项目、事项同时符合上级或园区其他优惠政策规定或与园区所签订的协议已包含相关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所有申请本扶持政策资金的企业应与江宁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协议,并在江宁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备案,且需留驻江宁高新区发展至少15年,中途退出的,需全额退回其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资金。

(三)本政策实施过程中,若国家及省、市等新出台涉及数字创意产业相关奖励、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将根据新政策进行修订。

(四)各项扶持资金的申报、拨付方式,由园区发布申报通知后,各企业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向园区申请相应扶持资金,经园区按年度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并认定后进行拨付。如未及时申报,视同放弃相应扶持资金。

(五)本政策所称的销售额、营业收入等各项经济、财务指标均以属地统计为依据。本政策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政策所称的“项目公司核心人员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度”指一个会计年度内以其个人所得税园区留存部分为统计依据。

(六)本政策由江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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