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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芝龙因微软 Azure 未提供 AI 功能,拒付 450.75 万元费用:法院判其支付

云头条 2023-09-22

2018年9月,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后者向前者采购Azure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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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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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若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最迟在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异议的,视为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到原厂服务,同时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成服务交付义务。


在该合同的附件《服务订单》中约定,服务名称为微软Azure公有云服务、Azure公有云管理、容灾平台,第一年服务费为6,01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第一年款项的25%计1,502,500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25%计1,502,5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5%计1,502,5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25%计1,502,500元。协议同时注明,该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年度承诺金额。


2018年10月9日,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邮箱发出电子邮件,称订购的软件许可已经交付。若无法查询到所购软件或软件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请后者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其。该邮件的附件为同年9月26日微软向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交付了客户名称为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三份许可确认书,有效期分别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2018年11月23日,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502,5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1月25日,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付款1,502,500元。


2019年6月19日,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电子邮件,问其于3月开具的发票,后者何时付款。2019年6月21日,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因其公司董事会的调整,导致工作流程变长变复杂,但所幸该笔款项已在流转中,应在本月内完成。


2019年7月9日、7月19日,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将尽快付款。


2019年8月14日,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因去年国资入股后,股东层面对合同较之前更为关心,包括为何不选用BAT而选用Azure的原因、三年云使用量评估流程、公式及成本影响是否准确,加之有些国企客户确实提出过对中美关系及微软云服务的风险担忧,均对后续项目的支付产生很多影响。好在经过多次沟通,本周初对上述疑虑有了积极的定论,对三年内大陆地区的消耗量也做了较为准确的评估,目前评估至2021年底基本消耗量肯定将超过600万元。有鉴于此,其将在本月20日首先完成对第二笔160万左右的支付,并将尽快完成所有余款,以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9年9月,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代表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催要余款。


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507,500元及分别以1,50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以1,50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以1,50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均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2、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40,382.30元。


事实和理由:


2018年9月,其与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购买Azure云服务相关事宜签署《服务合同书》,约定服务费第一年总价为6,010,000元。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0日支付1,502,500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1,502,500元,于同年6月30日前支付1,502,500元,于同年9月30日前支付1,502,500元。合同书签订后,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但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余款至今未付,故其诉至法院。


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


首先,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按照2018年9月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约定,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Azure云服务的实际服务提供方为原厂或者原厂指定第三方提供商,合同的服务内容、方式、标准和使用等均以原厂商的服务协议或规定为准。


但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世纪互联有关MicrosoftAzure的在线服务高级协议》,其因未找到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即便存在这份协议,该协议中并未明确Azure云服务的服务内容、方式、标准和使用。故根据其举证证明,Azure云服务的服务内容、方式、标准和使用应以Azure云官网上显示的内容为准,且根据原厂商微软中国公司的一贯宣传及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登陆Azure云官网及Azure云购买账号内服务列表均明确显示Azure云服务包含AI认知功能。


客观上,微软中国从2016年开始就一直在公开场合宣传微软云的AI认知服务,而其是一家主营智能家居设备的公司,核心产品是一款基于语音识别的智能家居设备,需要运用到认知中的人脸识别、计算机视觉、内容审查器、特别是语言理解、语音服务等API。


在双方签署《服务合同书》之前的四个月(2018年5月24日),其就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作,签署了约2,000万元的服务协议,委托后者开发必须基于微软Azure云功能的开发、测试、生产环境的家居场景意图理解API,以实现自身智能家居产品的语音、语义识别功能,其也正是为了实现该开发服务目的,方经微软中国介绍与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后续签署了系争合同书,以实现该合同的开发、生产、测试环境。


其次,涉案的微软Azure云服务属于不合格品。双方签署《服务合同书》后,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向其直接交付服务产品,而是由微软中国销售人员杨某邮件告知其IT人员胡某某,由其自行注册一个Azure账号,用于登录Azure云平台的管理页面。根据Azure云官网显示,Azure云服务内容中应包含AI认知功能,其账户登录Azure云后也应能购买多个模块功能(包括AI功能)。但其在微软云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服务产品虽对外宣传、官网介绍均具有强大的AI认知功能,但实际AI功能不能在中国大陆落地使用,根本无法投入商用,根据其微软云账号显示,其已实际使用的微软云服务均与AI功能无关(实际无法使用)。


实际上2019年11月微软中国官方宣传稿中也自行确认,Azure云服务内容中AI认知功能只有部分落地,但对其产品最重要的LUIS语音认知服务(即AI认知功能)、语音解释等功能还要在“未来”在中国大陆落地。

也就是说,服务合同签订后九个月后,其需要的Azure认知服务仍然无法使用。

正是基于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产品不合格,其有权拒付后续合同款项。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微软云产品的代理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未交付合格产品,属于违约在先,且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按照利率的1.3倍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本案系争的《服务合同书》,系其与微软中国上海分公司基于特殊开发目的,需要微软云的测试、开发、生产环境所延续产生的一份合同。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微软云的代理商应按约提供合格服务,故其不同意诉讼请求。

审理中,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其虽未向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过异议,但向微软公司提出过异议,至今尚未与微软进行诉讼。

同时提交:

1、视频,欲证实微软中国从2016年开始就一直在公开场合宣传Azure云的AI认知服务,且包含其需要的微软云AI功能。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其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不包括对方强调的AI认知服务。

2、其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的《微软服务主协议》及其相应的付款凭证,约定其委托后者开发的核心功能系家居场景用户理解API和离线命令识别SDK,开发、测试、生产环境均必须使用Azure云系争产品。且其与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本案系争合同也是经微软中国公司的介绍。

3、网页截屏,欲证实其购买系争服务后,由于无法使用AI认知服务和其他功能,故余额达四百多万元。

4、其总经理向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发送邮件的公证书,欲证实其多次投诉Azure云认知服务多次改期,且至今认知服务仍未在国内落地。

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证据2、3、4表示对此不知情,且与本案无关。

法院裁决:


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合同中约定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购Azure云服务,交付服务的时间应系原厂商或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关于接受协议的通知或函或相关确认文件或可以查询到所购服务间较早日期为交付时间,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届满前确认是否收到该合同项下服务;而在2018年10月9日,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邮箱发出了交付邮件,并明确若无法查询到所购软件或软件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要求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否则视为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交付成功。而之后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仅未提出异议,还在对方交付软件三个月后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在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索要款项后,先后在2019年6月、7月、8月多次承诺付款,且其关于对方交付软件不包含其需要的微软云AI功能,在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中无任何约定,故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对方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每延迟一日付款,应支付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而在该合同的附件《服务订单》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故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了一期款项,显有过错,因此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该违约金的标准明显高于法律规定,故相关标准由法院予以调整。合同中同时约定,双方若出现争议,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胜诉方的律师费、公证费等)由败诉方承担,而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其支付律师费的相关凭证,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但由于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高于相关标准,故对律师费的金额,法院亦进行相应调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款项4,507,500元;

二、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50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以1,50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以1,50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均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违约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付;

三、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5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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