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书介绍:吴艳红著《制度与知识:明代官员通晓律意研究》序言及章节目录

云里峰主 云里阅天下 2024-05-18

编者按:

本次分享原浙江大学历史系教授,现美国博懋大学(Bryn Mawr College)研究员吴艳红老师新专著《制度与知识:明代官员通晓律意研究》的序言和内容大纲。该书刚由商务印书馆于2023年10月出版。吴老师也将于北京时间11月4日上午9-11点加入“云里国际学术前沿讲座系列”Zoom会议,同多伦多大学历史系陈利老师,博懋大学(Bryn Mawr College)历史系姜永琳老师,马里兰大学历史系张婷老师和俄亥俄州立大学历史系张颖老师在云端探讨这本新书。详情见文末往期推荐中首篇文章。欢迎大家线上参与该活动。

“云里阅天下”致力于促进中外国际学术交流和分享最新优质学术成果信息。欢迎关注,分享和转发。

我们设置了“快捷转载”。其他微信公号和平台在清楚注明出处和尊重文章内容完整性及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可联系我们开白名单转载此文章。


制度与知识

明代官员通晓律意研究

文 吴艳红

 摘

 要

中国帝制后期的官员具有怎样的律法知识,刑名官员的专业程度如何,一直是学界讨论的重要话题。本书以现存三十余种明代《大明律》律注为主要材料,探究明代官员通晓律意的一般过程,将明代官员作为一个群体,对其通晓律意的程度作出估量。这一估量的可能,与本书对制度的强调有关。作者认为制度在激励、规范、和形塑官员群体通晓律意的过程中起到了核心的作用。在制度的框架下,明代官员群体出现律法知识的差异,其中刑部官员和宪府官员成为了以《大明律》律注为核心的律法知识创造、流通的主要群体。以制度为依托,明代中后期,一个相对开放的律法知识领域得以形成,书坊本律注带入了基层、民间、商业的元素,与官员所创造的、流通的律法知识形成有效互动,对于明代官员律法专业性的培养起到了相当关键的作用。




作者吴艳红前言




本书研究明代官员的通晓律意,即他们对以《大明律》为核心的律法知识的获取、创造与交流,重点讨论制度如何影响、规范并形塑了这一通晓律意的过程。


律法刑名是实现国家有效统治的重要途径,先秦时期,各国就有成文法的公布。明代立国之初,太祖朱元璋殚精竭虑,君臣花费三十年的时间,最后刊定《大明律》,以为明代根本大法,并明确规定子孙后代不得更改。《大明律·吏律》中专设“讲读律令”一条,明确规定:“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帝制时期,朝廷对官员熟读理解律令也多有强调,但是在一朝的根本大法中,专门设置“讲读律令”一条,对百官之通晓律意进行明确的规定,则是《大明律》的首创。



那么,明代官员通晓律意的程度如何?他们又是如何通晓律意的?这是本书试图回答的问题。对以上问题的回答与学界以下三个重要的话题有关:其一,如何评估中国帝制晚期官员的刑名知识;其二,如何对《大明律》律注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其三,如何将制度有效引入对以上问题的研究中。它们分别构成本书的关注对象、研究文本与视角以及理论框架。



一、  明代官员的刑名知识


本书以明代官员的刑名知识为关注对象。近代以来,对于明清时期官员刑名知识的考量与探究,多以现代西方的法律机制与文化为参照,在有关帝制晚期官员的专业性或者职业性的讨论语境之下展开。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在这一问题上的论述最为典型。韦伯认为中国古代官员接受的是人文教育,这一教育制度以培养通才式的文人而非具备专门知识的职业人为目标。明清的司法官员缺乏专门的法律教育,集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于一身,并不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也不具有职业性特点。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讨论受到学界很多的批判,但是上述有关中国古代司法官员的观点,受到的批判则相对较少,得到的呼应更多。比如张伟仁也认为有清一代的学校教育与科举考试均未能为这一时期的官员包括职在刑名的官员提供法律教育的机会与途径。艾尔曼(Benjamin Elman)讨论明清科举制度,指出其策论部分虽然也涉及法律、医学、机构以及财政等方面的专门知识,但是实际效果有限。南宋时期官吏选拔中专门知识的考试取消以后,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的官员们,则并不具备以上各领域的专业知识。蓝德彰(JohnLanglois)也从教育和官员选拔等角度出发,认为明代官员的法律职业性(Professionalism)发展程度很低。马建红也认为科举选官直接导致了官员法律素质的普遍低下。实际上,与韦伯差不多同一时代的清末官员沈家本也有类似的观点。沈家本曾在《设律博士议》一文中提议设置律博士这一官职,提议虽然以中国历史上律博士的设置及其意义为依据,但是当他提到“法律为专门之学,非俗吏之所能通晓。必有专门之人,斯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创制也公而允,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运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则法安有不善者?及其施行也,仍以至精至密之心思,用此至公至允之法律,则其论决又安有不善者”时,则这一议论与请求已经蕴含了中西对比的意味。沈家本要求设立律博士这一职位,以落实“专门之人”研习“专门之学”,则在他看来,明清时期的司法官员均不是他所说的“专门之人”。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


主张官僚体制内的官员在刑名知识的掌握上并不具备专业性和职业性的同时,官员以外的群体比如吏,官僚体制之外与刑名事务有关的人群,比如明代的主文和清代的刑名幕友、讼师等,得到了学界更为充分的关注与研究。明清时期律法知识的专门化也成为吏、主文、师爷、幕友的专利。刑名官员与刑名幕友因此具有了相对的性质:正是因为刑名幕友在体制之外,才能成就他们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地位。学者们甚至提出从明代后期开始,越来越多的地方官员已经失去培养自己法律素养的意愿和能力,而清代刑名幕友的兴起正是与此有关。


21世纪以来,学界对于科举制度及其相关的教育制度对明清官员刑名知识的影响,进行了重新的探讨,提出了与自韦伯以来的传统观点不同的主张。比如尤佳君重新讨论科举制度下士人的法律素养,通过对科举考试之前的学校教育、各级科举考试内容以及进士授职之前的观政等进行考察,作者认为士子的法律素养从多个层面得到了培育,因此,他认为科举制度是能够培养和选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并具备司法实践能力的人才进入官僚队伍的,所谓明代官员整体法律素养孱弱是一种刻板印象。更多的研究则从儒家教育更深层的意义上着手。前述张伟仁在讨论清代刑名幕友的法律教育时提到,刑名幕友在学习法律专门知识之前、之中他们所受的儒家经史教育起到重要作用,正是儒家的经史教育让这些法律专家更好地理解律法所蕴含的价值;在司法中,也更容易落实符合当时社会的法律精神。显然,儒家的经史教育与官员的刑名知识的获得之间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可以互补,甚至是可以相互促进的。与这一思路相关,陈惠馨、顾忠华等学者也认为科举考试促进了士子对法律精神的了解,通过科举进入仕途的官员,有能力理解法律条文的精神。邱澎生以明代士人和官员对于律例与儒家经典之间关系的讨论为研究对象,指出儒家背景下出身并选拔上来的官员,对于律法有自己独特的思考,对于律法重要性有充分的讨论,因此指出律例的研究与儒家经典训练之间是相互依存、促进的状态。徐忠明则直接把法律知识分为了两个层次:其一是有关法律精神、原则的知识;其二为司法实务的具体知识。作者称前者为“传统中国的‘法理学’”,认为通过科举进入仕途的官员虽然缺乏后者,但是对前者已经有较好的掌握;且因为“他们对传统中国‘法理学’———经学和礼学———有着比较好的领悟与把握”,作者认为他们也有能力掌握后者。总之,在这些学者看来,科举制度及其相应的教育制度,对明清官员掌握刑名知识有积极的、正面的意义;通过科举进入仕途的官员不仅具有一定的刑名知识,而且具备进一步学习的能力。


《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


此外,学界也试图从更具体的层面对明清官员的刑名知识进行观察。比如蓝德彰在《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明代法律”一章中,从撰述,即由明代官员完成的《大明律》律注与刑名启蒙书籍这一角度出发,呈现并证明了明代官员中不乏精通律法之人。在《清代司法官员知识结构的考察》一文中,徐忠明提到了自学与家庭的熏陶、观政与候补等实习的机会、入仕之前的游幕以及对官箴书的阅读等对清代官员掌握律法刑名知识的影响,认为官员可以通过这些“非制度化”的渠道获得从事法律实务必需的基本技能。而在《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一文中,作者则从阅读的角度描述刑部官员对律学的用心研习;并指出,在司法机构职能分化的背景下,清代刑部官员具有相对的知识的专门化和“相当精湛的法律素养”。这些具体的考察有效地丰满了有关明清官员律法刑名知识的图像。


以上学界对明清官员刑名知识的考察与再考察,对于本书稿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既往研究存在几个问题。首先,既有研究将官员群体基本作为一个没有内部差异的整体来对待,对于官员群体在律法刑名知识掌握方面的不同特征关注不足。其次,无论是传统的负面观点,还是新世纪以来积极的主张,学者们主要关注的是科举制度及其相关的教育制度对明清官员刑名知识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学者们讨论的其实是初入仕途的新科进士的刑名知识,对于官员在进入仕途之后在刑名知识方面的成长,则关注较少。最后,刑名知识这一概念相对空泛,缺乏具体落实,而且不同的作者在使用时,内涵不一。这样,在对明清官员所掌握的刑名知识的估量上,各研究之间难以进行比较。


本书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也以明代官员群体的刑名知识和能力为主要关注对象。为使刑名知识更为具体,本书以明代官员的通晓律意,即官员对以《大明律》为核心的知识的获得、创造与传播为中心,展开讨论;以明代官员成为《大明律》律注的作者(包括编撰者、纂辑者、增补者、刊印者)为衡量,讨论他们通晓律意的程度和过程。这一视角可能并不能将明代通晓律意的官员全部包括在内,因为通晓律意的官员并不一定都有编撰《大明律》律注的行为;编撰的《大明律》律注不一定都能留存至今,但是与阅读和口头传授相比较,撰述以及撰述成果的刊印,为分析历史时期的知识提供了更有效的资料,《大明律》律注为分析明代官员通晓律意的程度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在这一视角下,从对《大明律》律注作者群体的分析中,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明代官员在通晓律意程度上的群体性和群体之间的差异;从对《大明律》律注成书和刊印过程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明代官员通晓律意的过程,可以观察这一过程中的不同影响因素。这样,对明代官员刑名知识的讨论就更为切实,且能够对这一主题内涵的多面性和动态性予以充分的关注。



二、  《大明律》律注


本书以《大明律》律注为文本进行研究。明代留存至今的《大明律》律注数量较多。20世纪70年代,张伟仁主编《中国法制史书目》,其中包括了28种《大明律》律注的书目与提要。新近出版的Handbooks and Anthologies for Officials in Imperial China: A Descriptive and Critical Bibliography一书,也包括了30余种《大明律》律注的提要。此外,黄彰健先生编著《明代律例汇编》,其中罗列知见的明代《大明律》律注40余种。有学者认为明代《大明律》律注有101种,存世有50余种。目力所及不同,归类方式也有差别,目前一般可以见到的明代《大明律》律注有三十余种,构成相当重要的一种历史文类。


Handbooks and Anthologies for Officials in Imperial China: A Descriptive and Critical Bibliography


既有对明代《大明律》律注的研究主要从律学发展的角度入手。学者们对重要的律注如《律解辩疑》《律条疏议》《大明律集解附例》《读律管见》以及相对稀见的律注如《律学集议渊海》等从版本、格式、内容以及律注的特点等方面进行了研究。罗昶、李守良等学者以《大明律》律注为中心,对明代的律学进行了更具结构性的讨论。罗昶的博士论文《明代律学研究》对有明一代的律学发展史进行了梳理,分洪武至宣德、正统至正德以及嘉靖至崇祯三个阶段,对各时期律法发展的特点和成就进行了探讨。李守良在其博士论文《明代私家律学研究》的基础上,对有明一代私家律学的发展也进行了分段的分析。以中国古代律学发展的脉络为背景,作者对明代私家律学的注律思想、注释流派、注释方法、注释体例以及注释特点进行了研究。以上论著的出现,将明代律学发展有效置于中国古代律学的发展轨迹之中,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有明一代《大明律》律注研究“零星与分散”的状态。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何勤华等学者认为明清时期,中国律家的人数与创造力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但是他又认为“明清时期的注律无论从理论、方法和形式上均没有超过前代”,认为这一时期的法学,与唐宋时期相比,缺少创新;与西方和日本的法学相比,“游离于世界法学发展的主流”,未能完成近代化。因此,明清时期属于律学衰落的时期。胡旭晨、罗昶则认为中国古代的律学从宋代以后走向衰落,在元代更是跌入低谷;而明代,特别是明代中后期则是重要的律学兴起之时,对清代律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马韶青也认为明代律学在“律例关系理论的确立”“‘明刑弼教’学说的改造和深化”“律学各分支学科的形成”“注释律学与应用律学的融合”以及“注释律学对刑名、罪名的新的阐释”等几个方面,有重要的创新和发展。在中国的律学发展史上,明代是重要的发展时期。


总体来看,以上研究对于《大明律》律注的历史考察现得薄弱。比如律注的作者群体具有怎样的社会特征;他们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注律,这样的背景在律注的格式和内容上留下了怎样的痕迹;律注的流通又受到哪些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影响,效果如何,这些问题均有待更多的关注和更好的回答。


以律注的作者和注律的背景而论,邱澎生以王樵、王肯堂父子为例,讨论他们如何在不同的刑名律法价值理念指导下进行《大明律》的注解,将《大明律》律注、律注的作者与明代中后期的社会文化相结合进行考察,在这一领域进行了有效的尝试。李守良也试图为明代律注作者提供历史性、群体性的描述,比如作者提到明代私家注律家以出生于浙江和南直隶地区为多,并认为这与该地方的健讼习俗有关;作者还提到一部分司法官员在其职位上完成《大明律》律注。可惜论述不够细致、深入。比如对于前一观点,作者举出《读律琐言》作者雷梦麟、《大明律集解附例》纂注者衷贞吉、《三台明律招判正宗》示判者叶伋、《刑台法律》作者萧近高为证明。但是以上四部律注,只有雷梦麟可以确定是《读律琐言》的作者,其余如衷贞吉、萧近高、叶伋是否为相关律注的真正作者,则需要更多材料的证明,所以他们的出生地、当地的健讼文化与他们成为《大明律》律注作者之间关系的论说或许得不到有效的支持。对于后一观点,作者以姚思仁的律注《大明律附例注解》为例。姚思仁刊印其律注时确实署名大理寺左少卿,但是从明人传记来看,姚思仁在其出任大理寺少卿之前二十年左右就已经完成了《大明律》的注解。因此,姚思仁及其律注可能并不是司法官员在其职位上完成《大明律》律注的最好佐证。


再以律注的传播和流通论,中国帝制后期,商业出版发达,对律注的刊行起到了深刻的影响。张婷有关清代律注刊印和传播的研究对此有充分的展示。那么明代坊刻《大明律》律注具有怎样的特征?书坊在《大明律》律注的流通中起到怎样的作用?学界对于明代中后期商业出版的研究相当丰富,但是有关书坊出品的《大明律》律注的专门研究却不多。此外,明代官方虽然没有颁布刊行统一的《大明律》律注,但是在制度层面,对《大明律》律注的成书、刊印和传播,仍存在控制与规范。那么,这样的制度又是如何落实的?这一方面的研究也有待更深入的拓展。


享保七年《大明律》


本书以《大明律》律注为主要文本,探究明代官员的通晓律意。一方面,在对《大明律》律注的研究中,将律注视为一个整体,将其内容、格式以及物理形态,包括装帧、署名、页面布局等都纳入研究的视野,以更充分地审视和分析律注作者(包括编撰者、纂辑者、增补者、刊印者)试图表达的内容。另一方面,受到近年来丰富的书籍和文本研究成果的启发,本书对律注的研究注重成书的过程性,而不只关注其最后的形态。这包括律注编纂(编撰)的过程,从编纂(编撰)到刊印的过程,以及从编纂(编撰)到增补、重刊的过程,从这样的过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律法知识的创造与传播(再创造),看到明代官员通晓律意的多面性和动态性。


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本书侧重对《大明律》律注的历史考察,即重点关注律注的形成、内容和结构如何受到明代这一时代背景的影响,以及以《大明律》律注为承载的律法知识的内容及其创造与传播过程如何获得明代社会的支持。上文提及,既有研究也从阅读和撰述的角度出发讨论明清官员的刑名知识,但是对阅读者和撰述者个人的特殊性因素关注较多,对其一般性特点的讨论不足。为更好地观察明代官员在律注编纂(编撰)和刊印中的特点,本书集中关注明朝廷制度的影响力,审视明朝的官僚制度如何影响了明代官员对《大明律》的研习以及对《大明律》律注的编纂(编撰)与刊印,分析制度对明代官员通晓律意的培养与激励、规范与控制。



三、  制度


本书以制度为理论框架,讨论明代官员的通晓律意。在各学科的研究中,制度一直受到重视,但近半个世纪以来,学界对制度研究的方法和视角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对制度意义进行重新解读,赋予了制度和制度史研究新的生命。新制度史研究最重要的特点是以制度为整体性的思路与视角,对相关现象进行考察,与以往将制度作为多种因素之一进行的讨论形成差别。以制度为视角,建立在对制度意义的重新考量上,强调制度对所规定的人和事具有框架作用,主张制度对于所研究的现象具有核心的影响力。比如在经济领域,诺斯(Douglass North)等新制度经济学者将制度定义为人类设计出来用以规范人际交往的规则;强调制度“可以为个人提供一系列刺激或者阻抑的惯例和规则”。制度的存在,一方面让人们对于行为的结果比较有信心;但另一方面也限制和影响了行为人行为选择的机会。基于这样的制度视角,诺斯等强调制度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键作用,明确指出“人类发展的各种合作和竞争的形式及实施将人类活动组织起来的规章的那些制度,正是经济史的中心”,因为“这些规章不仅阐明了指导和决定经济活动的激励制度和抑制制度,而且决定着一个社会基本的福利和收入分配”。同样,在政治领域,马奇(James March)等学者也强调了制度的框架作用,指出制度赋予社会关系以秩序,减少行为中的机动性和可变性,并限制了片面追求私利或欲望的可能性。在史学领域,阎步克在其《品位与职位》一书中也专门提道:“我心目中的‘制度’是制约政治活动的行为框架。”


在制度框架下讨论制度规范人们的行为,其中包含的基本理解是,人具有理性选择的能力。亦即人们对制度、对自己均有理性的分析和认识,当他们意识到遵行制度可以获得利益或者达成自己的目标时,就会选择遵行制度或者利用制度。正如伍跃的研究所显示的,明清时期士人在科举制度的影响下,为了顺利进入仕途,选择对捐纳制度进行利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作者提出,“制度价值的实现最终取决于社会成员的选择利用”。即制度设计合理与否,可以从其规范对象对其有效的、主动的利用程度中得到反映。有效的制度就是得到民众利用的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人们并不是被动的;对制度如何规范人们行为的讨论,也为对制度本身有效性和生命力的评估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确实,新制度史研究强调制度本身自在的生命力。在阎步克等学者的研究中,制度史研究的重要面向之一就在于“展现制度自身精微结构与动态变迁”。就“精微结构”来说,新制度史研究强调制度本身由不同部分组成,虽然各部分之间可能存在不均衡和差异性,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因此,在制度研究中,要注意制度之间的联系。就“动态变迁”来说,新制度史研究强调规定的本身即具有生动活泼的韵律和节奏。制度结构的形成和变迁,一方面离不开制度所赖以发生、发展的社会环境,因此制度变迁的重要关节点是“各种制度相互碰撞、排斥、交叉、交融的结果,也是各种政治势力相互较量的结果”;另一方面,制度结构及其变迁也与制度设计中的技术性和自主性有关。换言之,制度的设计既有为政治服务的目标,也有追求效率的原则;而制度一旦形成,也会具有“相对独立和相对稳定的运行规范、运行程序与运行方式”,并不完全为一时的政治需要所控制。对制度的技术性和自主性的强调,对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生命力和规律的强调,对新制度史研究的展开具有重要意义。


与权力的落实一样,制度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也是一个具体、细致的过程。邓小南提出“活”的制度史,强调关注制度落实的过程性和关系性,指出在制度史的研究中,需“既包括一制度与其它制度相互之间的外在关系,也包括决定制度本身性质的内在关系”;正是“各类关系与制度本身之间形成的‘张力’,决定着制度运行的实际曲线”;而“将制度与社会氛围、文化环境和思想活动联系起来考察”,这是一种将制度“‘还原’到鲜活的政治生活场景中加以认识”的努力。邓小南之后提出了“制度文化”这一概念,专门讨论影响制度实施的环境,指出这是多种因素互动积淀产生的综合状态。作者专门指出,观察制度文化,不能忽视制度设计者、执行者、干预者、漠视者、抵制者的意识、态度、行为与周旋互动,并对制度研究中的人和事予以专门的强调。因此,无论是过程与关系的制度,还是人与事的制度,均突出了新制度史研究对制度落实的具体性、细节性和过程性的关注。


新制度史视角和方法的引入,为传统话题的讨论提供了新的思路,为理解社会现象和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不同的角度。比如刘志伟从户籍赋役制度出发讨论明清时期地方社会的变迁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作者在该书的绪论部分提道:“透过户籍赋役制度考察社会结构及其变迁,与直接勾画一个社会的各种关系和面貌的研究相比,似乎只能得到一些较为间接的了解,但是,这种研究所揭示的问题,也许有助于发现传统社会运作一些更为深层的机制。”在知识研究领域也一样。传统知识研究注重个人兴趣与群体的社会地位。而在20世纪90年代,斯威德勒(Swidler)等人就提出如何从机构、组织的视角出发研究知识的内容和结构,这成为新的知识社会学的核心。所谓从机构和组织的视角出发,强调的是机构和组织的规范,即机构和组织的制度规定,对其成员创造、传播知识行为的影响;强调的是机构和组织制度对知识内容和结构的影响。


明洪武十八年(1385)内府刻本《大诰》

清华大学图书馆藏


就明代官员的通晓律意而言,嘉靖年间,大臣霍韬提到当时的生儒不读《大诰》、律令,为此建议:“今若立法,行天下学校考校生员,俱先默写《大诰》、律令,或《大明集礼》等书内一条,或拟作一款,或拟策题,错为问目,则人无不读诰律者矣。”对于制度在士人获得律法知识方面的影响力有清晰的认识和表达。上文提及,在既有研究中,相当多的作者也讨论了科举制度和相关的教育制度对官员通晓律意的影响。本书利用新制度史研究的思路与方法,以制度为理论框架考察明代官员的通晓律意,试图在以下方面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有所推进。


其一,本书强调了明代普通官员,即在个人兴趣和家庭影响方面均无特殊性的官员,如何在制度的影响下达到通晓律意的目标。在制度视角下,官员对《大明律》的研习以及对《大明律》律注的编撰、纂辑和刊印,具有了群体和结构性的特征,有利于对这一群体通晓律意程度作出总体性的考量。其二,利用新制度史的视角和方法,在明代官员通晓律意的问题上,本书强调了制度的相互依存、协作和互动对明代官员在以《大明律》为核心的知识的获取、创造和传播中的共同影响。除了教育制度和科举制度,行取制度等选拔制度、刑部和都察院等衙门的制度设计和制度环境、明朝廷有关《大明律》律注的政策等也都被纳入考察的视野。与既有研究相比,这一新制度史视角下的研究对制度的关注更为全面,且以官员进入仕途之后受到的制度激励为主要关注对象。其三,本书以明代官员在《大明律》律注中的作为和表达为线索,具体审视制度规范落实的过程。比如前文提到《大明律》有“讲读律令”一条,明确规定百官必须通晓律意。从清末以来,对于这一制度的落实和效用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或认为“明虽设有此律,亦具文耳”;或认为这一律条对于明代官员法律素养的提高,乃至对于明清国家“实践礼教”和“实践法制”均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比较而言,更重要的问题或许是这一制度规定是如何落实的。本书试图对这一重要问题作出回答。


本书以明朝廷颁布的规章制度,即“以国家法令或政令的形式确定的规范”为中心,审视制度对明代官员通晓律意的影响。这为审视明代相关官僚制度的设计、运转与落实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也为回答帝制后期的官僚制度到底是否仍具有为其官员准备足够刑名知识的能力以及这一官僚制度是否具有效力性和生命力提供了特殊的视角。



四、  本书的材料与结构


本书利用的资料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层面。第一,笔者收集的现存的明代36种《大明律》律注。这是本书对明代官员通晓律意进行研究的核心材料。在这36种律注中,编撰时间最早的为洪武十九年序刊本《律解辩疑》,刊印最晚的是包括了崇祯五年序言的《临民宝镜》。其中既有地方衙门的官刊本,也有比如福建建阳书坊等出品的坊刻本;既有比较常见的比如高举的《大明律集解附例》,也有比较稀见的比如郑汝璧的《大明律解附例》等。除了已经影印出版的部分,《大明律》律注在中国国家图书馆、日本内阁文库、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以及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东亚图书馆有相对集中的收藏。此外,上海图书馆、美国国会图书馆等也有部分收藏。本书最后以四个附录具体展示这些律注的作者信息与刊印情况。第二,有明一代的司法材料。包括司法档案,比如《四川地方司法档案》;各级司法官员选编的审录资料,比推官毛一鹭的《云间谳略》、颜俊彦的《盟水斋存牍》等判牍,巡按御史祁彪佳刊印的《按吴亲审檄稿》等,以及恤审官员对于大审结果的上奏报告如应槚的《谳狱稿》等;各主要司法机构的公文汇集和志书,比如《刑部事宜》《南京刑部志》《南京都察院志》等。这些材料为理解明代的司法制度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从而为理解明代官员的通晓律意提供了背景。第三,有明一代的编年史比如《明实录》,政书比如《大明会典》《诸司职掌》《皇明祖训》,其他史籍比如文集、笔记、地方志,以及传记合编比如《国朝献征录》、奏疏合集比如《明经世文编》等。


本书包括前言、结论和正文十个章节。前言主要交代本书背景,对既有研究进行回顾,阐明本书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框架,并展示本书利用的主要材料、篇章结构和思路。正文按照四个部分编排。其中第一部分包括两章,第一章重点讨论和描述明朝廷对于百官通晓律意的制度要求,第二章关注的是明朝廷关于《大明律》律注的政策。这两章为明代官员对《大明律》的研究以及律注的编撰、纂辑和刊印提供了制度背景,为明代官员通晓律意的过程提供了起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以以北京大学藏明崇祯刻本为底本整理的《盟水斋存牍》


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按照明朝廷制度对官员通晓律意不同层面的影响进行划分。其中第二部分以刑部官员为关注重点,讨论朝廷职掌和刑部的制度环境如何激励和影响了官员对《大明律》的研习与律注的编撰。这一部分共分两章。第三章从应槚编撰《大明律释义》说起,讨论刑部官员如何在制度的框架下,成为编撰《大明律》律注的主要作者群体。第四章则以刑部郎官雷梦麟、郑汝璧与冯孜等人的《大明律》律注为例,具体展示刑部职掌及其落实如何在刑部官员的律注中留下痕迹。第三部分以宪府官员为关注重点,讨论明朝廷通过行取制度选拔了在通晓律意上有所准备的官员群体,以及这一群体如何在明朝百官通晓律意中发挥关键的作用。这一部分分为三章。其中第五章从张楷《律条疏议》及其在江西按察司的刊印说起,具体说明明朝廷对宪府官员的选拔,展示宪府官员如何成为官方传播以《大明律》律注为核心的律法知识的主要群体。第六章则具体叙述了宪府官员编撰、纂辑、刊印《大明律》律注的过程与特点及其制度背景。第七章以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衷贞吉本《大明律集解附例》为例,讨论宪府官员在编纂和刊印律注过程中体现的群体性及其制度原因。第四部分关注明朝廷的制度如何培养、营造了一个相对独立和专门的律法知识领域,以及这一领域对于官员通晓律意的意义。这一部分分为三章。第八章以孙存注解《大明律》为中心,对明代非刑名官员注解《大明律》的情况、特点及其与制度的关系进行了探讨。第九章从何广《律解辩疑》说起,讨论儒生群体对《大明律》的研习与对《大明律》律注的编纂、刊行,对明代中期以后儒生与书坊相结合,在律法知识的创造和流通中的积极参与进行了重点的分析。第十章则集中关注儒生编纂的书坊本律注的内容特色及其对于明代官员通晓律意的意义。


最后为结论,在对各章内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回答:其一,明代官员通晓律意的程度如何;其二,在这一过程中,明朝廷的官僚制度起到了怎样的作用。结论最后以“明代中后期”和“清承明制”这两个学界重要的话题为背景,对明代官员的通晓律意进行了分析。




目录






云里介绍

《学术之路》是云里公号创立三年多来用了大量时间和心血精心打造完成的首部学术著作,两位编者和参与对谈的多位学者也都是云里公号的创始学术顾问团成员和优秀学者,我们故而特此将此书郑重推荐给对学术和学术生涯和人文和社会科学对话感兴趣的的读者朋友们。也欢迎大家积极参加相关的研读和讨论活动。下面是商务印书馆旗舰店提供的七五折优惠(包含邮资)价购书二维码,供读者考虑。双11优惠期间,扫码应该会自动降价。

近期开设的“云里阅天下“视频号

编者之一的陈利老师最近在华东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所做关于《学术人生》的讲座都获得了听众师生的热烈反响和好评,这也证实了该书的价值。下面是他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谈“学术之路”的现场短视频。欢迎读者关注和分享“云里阅天下”的视频号;我们今后将通过这个视频号发布一些新书和学术活动快讯以及中外名校揽胜短视频。

本期责任编辑: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陈锐霖

延伸阅读

往期推荐


11.4 云里学术国际前沿讲座系列#8:吴艳红谈明代官员的法律知识

10月25日北大[文研读书49]--“北美中国研究的问题意识与方法探索——《学术之路:跨学科国际学者对谈集》研读会"

哈佛校园掠影--名校校园短视频系列之一

云里学术之路感想系列:许曼-在塔夫茨大学教中国通史

何为学术?何为学者?- 新出版《学术之路》献上跨学科国际学者系列精彩对谈!

王笛:时代面前,普通人的反抗就是每日吃一杯茶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