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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智 | 民商法实务(八)兼职老师与培训机构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李雁函 李技枫 八谦律师事务所 2022-12-06

谦  智

谦谦君子,研精毕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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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实践中,因为培训机构的行业特性,代课老师通过平台、企业或者个人接单,以授课的次数进行课时费的结算,其两者之间到底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特别是一人身兼数职,在多个平台均具代课、兼职的模式,使得关系的认定变得尤为复杂。为解决该问题,笔者分别以“兼职老师”、“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相关类案,将法院对于兼职老师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认定结论进行分析,以供劳资双方主体参考。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类案判决

# 案列一 #

邱兴与北京修齐治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1523号】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邱兴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在修齐公司任兼职教师,其与修齐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修齐公司与邱兴虽就签订全职合同有过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亦未签订全职协议;故邱兴基于劳动关系要求修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工资、赔偿金、收入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邱兴的起诉。

二审经询,邱兴称其在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期间曾在线下担任过其他主体的兼职教师,在修齐公司期间均为线上任教。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及当事人陈述,邱兴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修齐公司任教,其虽主张双方为劳动关系,但在案证据仅能显示双方曾就签订全职合同进行过协商,且邱兴亦认可在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期间曾在线下担任过其他主体的兼职老师,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邱兴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的本案诉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案列二 #

赵剑光与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云01民终6700号】

判决原文: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应否支付上诉人报酬及双倍工资?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上诉人担任被上诉人外聘的兼职教师,并根据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送的课程表及校历等教学安排及课时安排提供教学服务,据此,可确认上诉人系根据其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教学课时收取报酬。本案中,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即双方已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教学服务、被上诉人按教学课时支付报酬达成一致,据此,本院确认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因上诉人并未接受被上诉人的指挥和管理,双方也并未约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定期发放工资,故双方并非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从属关系,上诉人主张双方已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故上诉人主张课酬及双倍工资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赵剑光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三、实务简评

笔者认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管理的过程。劳动关系一旦成立,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组成成员,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劳动者要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实务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身和经济上的双重隶属关系是作为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无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特征,对于培训行业的兼职老师而言,鉴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上课不迟到、不早退等行业纪律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约束很易混淆,造成司法实务中将本属于行业的规范、惯例认定为培训机构对于兼职老师的人身管理。在部分案例中法院就将兼职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中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但究其本质,对于培训机构的兼职老师而言,其上课时间安排系根据自身时间先行确定,与全职老师的工作方式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且与培训机构之间也并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律师简介

李雁函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商法学硕士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分、调、裁、审”中心特邀党员律师调解员

·云南省人民广播电台FM88.7“法在您身边”栏目嘉宾律师


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13888054821


文章编辑\校稿:李雁函、李技枫

文章排版:矣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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