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智 | 云南省2019年-2021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下篇)
谦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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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分析
六、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必须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意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权利人应当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亦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
【案件索引】:
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2323民初631号】、大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102民初1020号】、云南天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昆明全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124民初95号】、潘立成与张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1)云31民终104号】、云南景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滇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114民初6144号】、昆明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腾冲市恒益矿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102民初13585号】
【法院观点】:
原告在收到被告拒绝付款的回函后,才知道被告不再支付剩余的设计费,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原告收到被告回函之日起计算;从本案现有证据看,原告已举证证实2017年7月4日、2017年9月20日、2018年11月15日三次向被告发律师函催要费用,原告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相应抗辩理由不成立。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最后一期的履行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现该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故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上诉人潘立成的民事权利能否得到人民法院保护的前提。上诉人潘立成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能证实其分别于2016年12月5日、2016年12月10日、2017年1月24日、2018年4月15日、2019年2月3日通过微信向上诉人张玉催要设计费尾款,其一直向上诉人张玉主张权利,故一审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张玉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上诉人潘立成的全部诉讼请求的主张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未在该期限届满之前主张本案债权,也无证据证实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相应情形,本案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建议
诉讼请求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是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人民法院保护的前提。律师建议在此类案件中,若一方长期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守约方及时通知违约方履行义务,如发送微信、公证邮件送达、电子邮件,同时应留存好催告的相关证据,避免因案件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七、鉴定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中鉴定往往对设计成果的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涉及设计合同纠纷鉴定的5份判例中,申请鉴定事项主要有5项:1.是否存在设计缺陷进行鉴定,2.设计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金额进行鉴定,3.工程设计量进行鉴定,4.设计图纸相似度进行鉴定,5.设计成果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不予鉴定或退鉴的判例有4份,原因主要为双方或一方提交的有关鉴定所需要的设计资料不完整导致无法鉴定,双方均不申请鉴定且仍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等。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一般都会予以认定并作为判案依据。
【裁判规则1】:
当事人对设计图纸是否存在设计缺陷进行鉴定的,发包方应提供完整的审批文件、设计任务书、项目建筑设计全图图纸(含CAD文件)、方案设计确认单、初步设计确认单、其他设计材料、竣工验收报告等,设计方应提供完整的带有签章的设计资料,否则鉴定机构无法对设计缺陷进行鉴定。
【案件索引】:
瑞丽市中影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艺淇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31民终777号】
【法院观点】:
被告中影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设计图纸是否存在设计缺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同意后,组织双方对检材进行质证后依法对外委托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发函至一审法院,函件载明该项目中问题有:项目用途为影城放映,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不仅为装修设计项目还涉及公共建筑的改造项目,设计图存在无设计章、无签字、图纸不全问题,无相应的公共建筑建设流程程序,不满足行业规范标准;已有的设计图纸不符合行业标准,设计图纸根据目前资料来看,从设计资质、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深度、设计成果均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设计深度。该鉴定工作函载明还需发包人提供完整资料(《艺淇品牌机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包括中约定的应当由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资料);设计人提交完整资料。原告艺淇公司无法提供其向被告中影公司交付除中影公司法定代表人电子邮箱中设计图纸以外其他资料的相关证据。被告中影公司书面确认未向艺淇公司提交《艺淇品牌机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设计任务书、项目建筑设计全图图纸(含CAD文件)、方案设计确认单、初步设计确认单、其他设计材料、竣工验收报告,因在实际履行中没有产生上述文件材料。2020年6月1日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退件函,由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决定终止鉴定。一审法院将该情况及时告知了双方,并给予双方合理期限提供在本案现有条件下对案涉设计的缺陷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到期后双方均无法提出鉴定机构,本案鉴定程序至此终结。
【裁判规则2】:
在对工程设计量的鉴定中,设计方如无法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鉴定要求,可能存在退鉴风险。
【案件索引】:
中山市汇创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8)云0102民初8415号】
【法院观点】:
2018年7月11日,原告中山汇创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尚未支付的设计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8年11月7日,本院依原告申请,委托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完成的设计量进行评估鉴定,2019年2月14日,鉴定机构以“各部分图纸设计深度不一,对所完成的工作量难以定量计量,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要求”为由向本院进行了退鉴。原告陈述深圳有司法鉴定机构能够完成该项工作的鉴定,但因被告不同意进行鉴定,鉴定程序未能继续完成。2020年4月17日,因原、被告双方对设计工作量的确定争议较大,依原告申请,本院再次委托深圳市建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项目设计工作量进行鉴定,2020年6月19日,鉴定机构以“申请人未提供全部已完成的设计图纸的蓝图文件,无法认定申请方已设计完成工作量依据的确定性”为由向本院申请退鉴。
【裁判规则3】:
发包方在收到设计单位的阶段性设计图纸后解除合同更换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认为更换后设计单位所做出的设计图纸使用了自己的设计成果,可申请对两份设计图纸进行相似度鉴定。
【案件索引】: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8)云01民终5846号】
【法院观点】:
2015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关于昆明联想科技城二期(A10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启动函》,2015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60万元,原告进行了设计工作并分批次向被告交付了设计图纸,2015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联想科技城A10地块(二期)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任务书》,2015年7月2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72898.75元。2015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初审设计成果。2015年9月15日,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初步)》,认定建设单位报送的昆明联想科技城A10地块一标段施工图及相关文件目前尚不完善,请建设方督促设计方完善修改后重新送审。2015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关于昆明联想科技城二期(A10地块)项目设计合同解约函》,告知原告决定解除合同,2015年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回函,告知了在双方未正式终止合同前,被告不能将原告提供的设计相关成果移交给第三方等内容。2015年10月至11月间,原、被告多次函件往来协商项目工作量及设计费支付事宜无果。后被告另行委托昆明合创建筑设计事务所完成联想科技城住宅二期A10地块项目的设计工作并通过了规划许可,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昆明合创建筑设计事务所报规图纸与被告为报规所作的PPT相比,4、5、7、8、9、16、17、18栋建筑报建图实质相同;6栋建筑报建图平面实质相同。昆明合创建筑设计事务所设计图纸与原告设计图纸相比,总平面图实质相同;4、5、6、7、8、9、16、17、18号楼的建筑图实质相同;4、5、6、7、8、16、17号楼和地下室的给排水图不相同;4、5、6、7、8、9、15、16、17、18号楼和地下室的结构图不相同;6、18号楼的电气图不相同;6、7、8、16、17、18号楼和地下室的暖通图不相同;地下室的建筑图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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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无论设计方还是发包方都应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设计资料、图纸、审批文件、确认单、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的书面交接手续,并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双方在发生争议需要鉴定时有所依据。并且设计方应注意及时将所涉及设计成果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关注发包人的工程进展情况,是否实际利用了设计成果。
八、设计图纸质量问题或设计缺陷及损失赔偿
在设计费作为争议焦点的78份判决中,其中有4份判决是发包人起诉或者反诉设计人因设计质量或设计缺陷要求赔偿的,其中有3份判决未支持缺陷赔偿,1份判决支持设计缺陷,图纸质量赔偿的支持率为25%,不支持率为75%。
是否支持设计缺陷赔偿主要就是发包人能否证明图纸质量问题或者图纸缺陷与损害或损失后果的因果关系。在该类型诉讼请求中,如无相关专业机构的鉴定或结论,实际上较难认定设计缺陷
【裁判规则1】:
设计质量或设计缺陷由发包人证明,如发包人不能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索引】:
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志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0802民初137号】、云南靖航测绘有限公司与傅胜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1)云2622民初183号】
【法院观点】:
发包人未举证证明原告设计的图纸究竟有何问题,以及房管部门不予登记办证的原因是否仅属于图纸问题,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设计的图纸是否有问题并不构成被告当然拒绝付款的理由。付款时间届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尾款,如原告设计的图纸有问题,被告可根据《欠条》中的约定要求原告进行修改,如原告拒绝,建议另案解决。
被告主张工程出现两次坍塌,应由原告与被告共担部分损失的主张,法院查明两次事故均是由于被告自身施工原因导致,并无证据证明是由于原告原因所致,因此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2】:
设计变更已经实施,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该设计变更是导致工程大面积山体滑坡的诱因,设计人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3423民初198号】
【法院观点】:
中交公司作为该桥梁工程的设计方及地质勘察方,是最了解该工程地质情况的单位,对该设计变更是否可以实施,其判断具有权威性,在提供设计服务涉及设计变更时应考虑该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可行性及经济性。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中交公司一直派遣设计代表在施工现场进行设计服务,该设计变更虽未经过云南省公路局的批准,但该变更经过维西县扶贫办、中交公司、临运公司(施工方)、易通公司(监理方)四方同意,且四方均已在工程变更申报表、工程变更设计现场处理卡上签字及盖章。根据四川省冶金地质勘察局606大队进行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开挖路堑的坡脚是牵引式滑坡的主要诱发原因。因四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已实际实施,并已造成该工程的山体滑坡事故。中交公司同意的设计变更未符合设计合同约定的提供设计服务的根本性要求,已实际违反合同约定,故中交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鉴定机构无法就此次山体滑坡造成的损失金额进行鉴定。应参照设计方收取的实际的勘察设计费来确定。因该工程系扶贫工程,在收取设计费及勘察费的过程中未按照市场价格予以收取,如简单以该金额认定该案的损失金额,则显失公平。法院结合中交公司在设计变更中的作用、制作设计合同取得的收益、过错程度认定该案的损失金额应为设计方按照市场价格应收取的勘察设计费728947元计。
建议
设计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应遵循设计变更签证的程序。
发包人在主张图纸质量不合格或设计缺陷时,应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论证并得出结论,如在审理程序中对设计缺陷不进行鉴定的,将由发包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九、附随义务
【裁判规则】:
出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一方不得以另一方未履行该附随义务对抗其应当履行的支付设计费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案件索引】:
云南楚雄龙升工贸有限公司与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23民终705号】
【法院观点】: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每次付款时,设计人必须同时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但未明确开具发票是支付设计费的前提条件,且出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楚雄龙升公司不能以昆明新正东阳公司未履行该附随义务对抗其应当履行的支付设计费合同主给付义务,亦不能构成其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阻却事由。
建议
每个合同双方均有其主要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依约支付合同款项,那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一方交付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另一方依约支付设计费,而在这些合同中,开具发票只是一方当事人的附随义务,违反该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关于这个点,在签订合同时就要格外注意,比如付款方是否将开具发票设置为付款的前置条件,抑或是请款方是否将不开发票设置为先履行抗辩权。若开具发票是付款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那么付款方可以基于另一方没有开票而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若请款方不开发票是基于先履行抗辩权,那么其可以要求对方付款后我方再开票。
十、表见代理
【裁判规则】:
判断个人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案件索引】:
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与云南思瑞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民申1048号】
【法院观点】:
南坪镇政府关于瑞森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思瑞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的主张能否成立。关于表见代理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依照查明的事实,瑞森公司与思瑞公司在法律上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分别与南屏镇政府签订施工及设计合同,分别为申请人的同一工程提供施工及设计服务,形成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南屏镇政府和思瑞公司也以取费单的形式对思瑞公司应当收取的设计费进行了确认。故,仅有两公司投资人交叉及瑞森公司与南坪镇政府结算中涉及思瑞公司设计费的事实,在南屏镇政府未能提交证据证实系该两公司相同人员与其对接设计、施工、付款事宜的情形下,二审对其关于瑞森公司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抗辩未予支持,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建议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无权代理,二是在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三是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四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因此在日常管理中,应该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发生表见代理,比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管理好公司印章、就专项具体工作均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避免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文书等。作为表见代理的相对方,应及时留存对方的全名、名片等信息,保存代理的证据链,同时也应该注意在与代理人交流的过程中,保存好代理人签字或认可的文件,以证明有理由相信该人有代理权。
十一、分包转包
【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可以聘请设计顾问对设计工作进行指导,此种情形不属于分包或转包行为。
【案件索引】:
康美中医药健康产业投资(昆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竣展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114民初6586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已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华竣展览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顾问对设计工作进行指导,且原告(反诉被告)康美健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反诉原告)华竣展览公司存在分包或转包的行为,故对原告(反诉被告)康美健康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建议
发包人应核实设计人的资质和主体问题,
对于设计人及分包的设计单位而言,即便出现未经发包人同意、不满足相应资质的情况,也应当保证设计图纸的质量符合标准,这才是向分包人主张对价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发包人主张分包转包的,应由发包人提供证据,发包人应对设计成果的交付证据、设计方日常对接人的身份等证据进行举证,以证明项目存在分包转包行为。
十二、专家证人
【裁判规则】:
在双方对已完成工作量无法达成一致时,设计人请求专家证人对已完工作量作出描述,法院采纳。
【案件索引】:
牟燕与云南哲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01民终5847号】
【法院观点】:
从哲创公司完成工作成果的数量认定来看,案涉合同第2.1条约定,建筑设计收费为3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室内设计收费为12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设计费共计21万元。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总设计费用为21万元的情况下,虽然合同第3.11条第1项约定设计费按实际建筑收取,如建筑面积增加,还按现价格收取。但在合同第2.2条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是签订合同支付设计费的55%即为115500元,建施图及室内外效果图完成甲方确认通过支付设计费的40%即为84000元,室内施工图完成支付设计费的5%即为10500元,合同第5.3条约定甲方不认可乙方所做的设计方案,乙方提供三次修改,如三次修改后均不满意或要求中途停止设计工作,则按设计总费用的70%支付乙方,且所有图纸归乙方所有。从合同的整体内容来看,付款是以21万元为基数计算,并且,合同未约定以设计图纸的实际使用为付款条件。牟燕虽然主张设计图纸未能实际使用,但牟燕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设计图纸未能实际使用的原因,因此,牟燕主张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来计算设计工作成果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一审中专家证人陈述建筑设计部分已经完成60%的工作,装饰设计已经完成70%的工作,哲创公司对此认定并无异议,对一审判决亦未提出上诉。结合案涉合同约定价款,哲创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已经超过牟燕支付的115500元。
建议
专家证人从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来说,确定的描述是专家辅助人,因为设计合同纠纷中专业问题难为理解和定量,在纠纷中引入专家辅助人一般是一方申请,以自身专门知识介入庭审,实质上是当事人陈述,属于证据的一种。申请专家辅助人建议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最好身份属于中立,专家辅助人不应只出具专家意见书,应到庭参加庭审。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法院一般在综合全案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予以采信或部分采信。
十三、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
发包方的母公司100%控股发包方,是否应对发包方所欠设计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针对这一问题,云南省不同地区法院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母公司不能证明财务独立于发包方,则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要基于取得股权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瑕疵、现有证据能否认定存在人格混同情形等进行综合判断。
【案件索引】: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1)云0721民初379号】
【法院观点】: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因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系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且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对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索引】:
蒙自雄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合创建筑设计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25民终1976号】
【法院观点】:
2014年8月28日,被告十四冶第五工程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被告蒙自雄光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方磊,住所地变更为蒙自市学海路瀛洲河畔****企业内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2014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蒙自雄光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和《蒙自南湖财富中心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附件》,将其开发的位于蒙自市天马路柏枝园片区《“蒙自南湖财富中心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发包给原告设计。关于十四冶第五工程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被告蒙自雄光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成立时,其股东的出资是经验资证实已全部到位的,后十四冶第五工程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被告蒙自雄光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其取得股权的形式合法,不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十四冶第五工程公司和被告蒙自雄光房地产公司均系独立的法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普志华同属十四冶第五工程公司和被告蒙自雄光房地产公司,并履行两公司的职责,不存在两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故十四冶第五工程公司依法对被告蒙自雄光房地产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建议
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避免与子公司的财务混同,并积极进行实缴出资,完善独立的公司账目体系,以免造成法人人格否认,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完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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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杨颖韬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分、调、裁、审中心特邀党员
·昆明市律协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协认证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云南省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巾帼宣讲团成员
·云南广播电视台国际频率FM101.7《说法时刻》特邀律师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纠纷、房屋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矿产资源纠纷
电话:13987152106
邮箱:2459702017@qq.com
张世锦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借贷关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民商事诉讼、非诉
电话:13368805829
邮箱:67133860@qq.com
曹文婷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及其他民商事纠纷
电话:15969410219
邮箱:cwt@baqianlaw.com
文章编辑:杨颖韬、张世锦、曹文婷
文章排版:何苏艳
律所执业许可证号:31530000676593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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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谦荣誉 | 我所律师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十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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