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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厚:康德伦理学三原则新解

2017-05-09 赵士林文集

李泽厚:康德伦理学三原则新解

人是目的

 

问: 你很重视 Kant,Sandel 也讲了许多 Kant,你如何看?

答: Kant 是伦理学义务论的最大代表,任何伦理学都要提到他。但问题复杂,我也有些很特殊的看法。

问: 是些什么看法?

答: 我将 Kant 的第二原则“人是目的”与第一原则(“不论做什么人,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第三原则(“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当作普遍立法的意志”)彻底区分开来,认为“人是目的”是具有现实内容的时代产物:每个人都是目的而非工具,不能把任何人作为工具对待、使用、相处等等。这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所产生的社会理想。正如“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一样,“人是目的”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先验原理。从而它也并不是能够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在希腊奴隶制时代,人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并非目的。战争时期,士兵只是统帅的博弈棋卒,并非目的。革命年月,人们被要求作“驯服工具”和“螺丝钉”,也不是目的。迄至今日,人非目的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人是机器的附件、生产的工具、驯服的奴仆便随处可见。但第一,这不会永久,而只是历史行程不可或免的阶段。科技的发达将使许多单调的、肮脏的、繁重体力的、机械的而非创造性的“劳力”逐渐由机器人(robot)来替代,而且会使整个社会中人作为工具的各种现象逐渐减轻。第二,毕竟今天人格独立,人们可以“拂袖而去”,自主作出认为较好的工作选择,不必再是永远被动的“驯服工具”和“螺丝钉”。但也因为历史尚在进行中,人类还远未得到个人真正独立和自由,Kant 把本是近代资本社会时代的观念意识提升为绝对律令,为现代自由主义提供了最为崇高的理论基础,将“整体应为个体而存在”这一现代人权宣言最突出最鲜明地揭示出来,而颠覆了整个过往的历史。每个人可以追求真正成为“自我”的权利,不再是任何权威、集体、他人的工具,不再是任何神学、制度、风习、意识形态的奴仆。人是自由、平等、独立的个体,有自主选择和决定的权利。尽管这一观点和理论有其非历史的弱点,但它喊出了现代社会的心音。它作为今天和今后的现实和理想,将无可回避、无法否认和不可抗拒。从而对人类具有着划时代的永恒价值。Sandel 准确地瞄准 Kant 进行射击,也不能不保持着高度的尊敬。Kant 这种启蒙时代的伟大理想和伦理标准、道德理念便至今光焰长存。它承前启后,也正是我所说的“现代社会性道德”的核心部分。“现代社会性道德”并不能也没有完全实现“人是目的”,但它是实现这一理想的历史进程中的一大步。

 

普遍立法

 

问: 那么另两条呢?

答: 对这两条我作了前人包括中西似乎少有的解说。Kant 三大《批判》我以为都是为了解决“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性能力”问题。伦理学的“普遍立法”和“意志自律”(或“自

由意志”)这两条实际可归结为一条,即人有能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苗力田译文)它实际揭示的是人的道德行为的形式结构,指的是人的内在心理的强制机制,而并无具体社会时代内容。它们与第二条“人是目的”尽管在 Kant那里保有着内在的联系,即作为自由、平等、独立的人应具有“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显示了个体人格的尊严和威力,但实际上并不相同。因为这个能“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只是人的某种心理形式,很难具有实质内容从而空泛之至。当年 Hegel 严厉批评 Kant 是形式主义,也以此故。Hegel 以具有特定历史内容的伦理学代替 Kant 的道德律令,也就在否定现实生活中这种抽象的能“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实际上“人是目的”属于外在人文的政治哲学,这两条属于内在人性的道德心理学。我以为,Kant 从内外即人性和人文两个方面树立起“大写的人”。

问: Kant 不是举出“不自杀”“不说谎”“发展自己”“帮助他人”作为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即你说的“强”“弱”两类四项的具体内容吗?

答: Kant 认为这四例之所以能“普遍立法”,是因为否则便违反自然律而自相矛盾。我以为,实际上是因为这四项可说是任何群体赖以生存延续从而个体应该服从遵行的义务原则。历来伦理学对此研究阐释显得很不够(第二例“不说谎”除外)。人如自杀、说谎、不发展自己、不帮助他人,各群体(从而人类)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各宗教都将“不自杀”“不说谎”等(佛家也有“不打诳语”)作为基本教义而要求个体忠诚遵行。但是,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它们却很难甚至不可能彻底兑现。在敌人面前,不说谎而使同伴遭难,道德吗?壮士自裁,烈女自经,屈原投江,陆秀夫蹈海,不道德吗?今日如 Sandel 所举:安乐死,医生辅助自杀等等,是否道德,争议也仍然很大。可见,Kant 所称能“普遍立法”的逻辑在现实中并不适用。Sandel 用Kant 本人和Bill Clinton 总统的巧妙言辞来为“不说谎”原则辩解,也非常牵强。“不说谎”作为伦理原则是社会所需要的,作为个体行为的道德律令,却并不普遍必然。而这四例实际表现的倒恰恰是群体利益,而非自由主义强调的个人权利。其具体执行或实现,仍然依存于具体的时空情境。

 

自由意志

 

问: 那么,Kant 大讲“普遍立法”又有什么意义?

答:我以为其意义在于突出了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所展示的伟大心理形式,展示了“人之所以为人”所独有的“人性能力”,展示了“自由意志”作为“人性”的核心地位,和人所独有的情理结构。

问: 如何讲?

答:它指出每个人作出道德行为时所认定的信念:我这样做是应当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律令,所有人均应效法于我,我的行为是可以“普遍立法”的行为。按中国说法,我这种行为就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行为,是一种不考虑、不顾及我个人的苦乐、祸福、安危、利害以及因果,而必须服从遵循的理性的绝对律令。它突显的是人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无比力量和光辉,并由此激发出远远超出动物族类的人的巨大生命力量。人不再只是吃喝玩乐、感性享受和感性存在的动物,而是可以由理性主宰自己,置苦乐、幸福、生命、经验、感性存在于不顾的“自由意志”,这就构成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本体存在。这其实也就是孔老夫子讲的“克己复礼为仁”。孟夫子讲的“浩然之气”,“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这种行为活动的心理特征,我称之为“理性凝聚”。我以为这才是 Kant 第一(“普遍立法”)、第三(“自由意志”)原则的真正内涵所在。Kant 赞赏普通老百姓能遵循道德而行事,也指的是这种“立法”心理,是指它的心理结构形式,而并非指具体社会人文内容。Kant 对法国大革命的民众赞叹不已,也是对其不惜牺牲自己的道德心理形式,而非对其伦理具体内容(过激的革命行动)。伦理道德中的特定社会内容随时空而有变迁,但这个心理结构形式却是永远常青的。

问:这也就是你在《伦理学纲要》中强调作为道德的“人性能力”?

答:它是“人性能力”的一个部分。“人性能力”还有不同于动物的人的认知能力和审美能力。但“自由意志”是“人性能力”的核心,Kant 尊之为本体。我也说过伦理道德在逻辑上和现实上优先于认知。但与 Kant 不同的是,我强调所有人性能力都不是先验或天赐,而是要经过历史的洗礼和教育的培训才能为人所拥有。

问: 《批判哲学的批判》(1979,下简称《批判》)一书就强调教育是未来各学科的核心,即培育人性。

答:那本书里就讲到从小教育儿童“不说谎”,不这样、不那样,就是为了培育这种理性克制和主宰感性的“自由意志”,培育作为个体的人不再只是趋利避害、怕痛苦、喜安乐的动物。孟子说“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斯巴达严厉的军事训练,等等,都是为了培育这种百折不挠的“理性凝聚”的“自由意志”。

 

伦理与道德

 

问:既然是一种心理形式,你才说恐怖分子与反恐怖的救火队员的自我献身在个体道德即理性主宰感性、在作为理性存在者这一点上,是相同的。恐怖分子也认为他(她)们的行为是“自由意志”,可“普遍立法”,为“圣战”牺牲自己而值得他人尊敬和效法。

答:但恐怖分子所遵循的人文伦理原则和善恶观念大错特错了。何况其中还有大量受骗的妇女和儿童以为自我牺牲便可到天堂享受感性的快乐和幸福。这就不属于道德了。

问:所以你要区分伦理(外在善恶观念的遵守与灌输,由礼到理)与道德(内在心理的结构形式,由理到情)。

答:对。Hegel 虽也区分伦理与道德,但他把道德看作只是抽象的普遍原则,而根本没注意和重视道德作为非常具体的个体心理结构形式的重要性,与我根本不同。以后的学者也作过一些区分,但与我这区分仍然根本不同。Sandel 所举的许多事例,就没有清楚区分何者是与制度相关的政府行为、方案、决策的伦理,何者为涉及个人行为、心理的道德。当然,两者的绝对区分很困难,却非常必要。如果将政府行为与个人行为混在一起,便很难讲清楚。伦理是外在的制度、风习、秩序、规范、准则,道德是遵循、履行这些制度、习俗、秩序、规范、准则的心理特征和行为,如 Lawrence Kohlberg 儿童道德发展的三层次所揭示的不同心理。伦理和善恶观念随时代社会而有各种变易,这已由大量的文献材料和文化理论所证实,包括Sandel 也认同。昔日视为当然,今日视为不然,此地认可、赞扬,他处反对、抨击。如妇女应否守贞或改嫁、应否接受教育、应否披着黑袍只露双眼等等,便是例证。道德作为个体心理和行为,虽然在现实中也颇有不同,如上述Kohlberg 的三层次便不仅在儿童而且在成人中也存在,由于道德主要应表现为行为,遵守公共法规也就可以算作道德,一般也认可这些非 Kant 严格意义上的“道德”。但按Kant 的“本体”标准,只有并非考虑个人幸福、利害也非只是遵循准则、制度等等,而是自己立意如此能“普遍立法”的行为,才能算是道德。其他不过都是遵行或符合一般准则的有条件的假言命令的行为而已。Kant 提出这种“普遍立法”的心理形式的绝对性才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而为人类所独有的理性结构。这样才可能“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这才是“太上立德”。而“立德”之所以居于“立功”“立言”之上,就在于它树立了“人之所以为人”这个使群体、人类能生存延续的“心理本体”。这其实就是在相对伦理人文中积淀出道德人性的绝对。我在伦理和道德的两方面都承认多样性、相对性,但反对相对主义。总之,我以为 Kant 这两条讲的主要是人性问题,是道德心理学,而不是某种为人类“普遍立法”的政治哲学。也不可能有这种哲学。秉从 Kant 的 Rawls 最终也修改他那“公正论”,剔除形而上学而退守在“重叠共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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