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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测量标志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维护国家测绘基准安全,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由于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保护措施不到位,部分测量标志遭到损毁,严重影响了测绘活动的开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赋予的重要职责,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保护职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以属地化保护为主的分级管理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统一监管,推动建立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纳入相关规划、计划,组织做好测量标志普查巡查、维护、委托保管、拆迁拆除、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实行分类保护制度


       自然资源部制定国家级测量标志(指中央财政投资、自然资源部组织建设的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方案(见附件),推行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相结合的分类保护制度。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国家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和要求,并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测量标志分类保护工作。


       四、完善委托保管机制


       国家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工作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可根据实际确定由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自然资源部于2021年6月底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交已建设完成的国家级测量标志的点之记等成果资料,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底前结合普查巡查工作对委托保管协议进行核查,仍有效的予以登记确认,手续不完备的应补充完善,已失效的应重新办理委托。今后设置新的国家级测量标志,建设单位应提前与设置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并于埋设完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交点之记等资料。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帮助协调解决测量标志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按照分工办理委托保管事项,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好巡查维护等保管责任。


        五、提升测量标志管理信息化水平


        自然资源部将于2021年底前,编制测量标志管理数据规范,建成全国统一的、基于互联网的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全国测量标志的实时、动态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底前,查清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现状,录入全国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测量标志建设使用、委托保管、巡查维护、拆迁拆除等信息。


        六、不断探索创新工作举措


        自然资源部支持各地探索建立测量标志保管激励机制,开展测量标志用地保障研究,推进测量标志保护与空间规划、用地审批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共享;建设项目用地应尽量避开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的,应提出拆迁方案。鼓励各地通过建设景观型测量标志、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国家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方案


为实现对测量标志的有效保护,突出保护工作的高效性和经济性,实行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将国家级测量标志(指中央财政投资、自然资源部组织建设的测量标志)划分为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两类。


一、测量标志保护分类


对仍在使用的、涉及我国测绘基准安全的各类控制点,以及具备较高文化价值的测量标志实施重点保护;对未纳入重点保护类的测量标志实施一般保护。


(一)重点保护类


将下列测量标志纳入重点保护范围:


1.国家大地原点、水准原点;


2.仍在使用的国家一、二等水准点;


3.国家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4.仍在使用的国家B级卫星大地控制点;


5.仍在使用的国家级重力点;


6.仪器检定场专用测量标志;


7.其他有重要使用价值或者纪念、科普等文化价值的测量标志。


国家级测量标志重点保护类型与数量详见下表:

(二)一般保护类


其他未纳入重点保护范围的国家级测量标志为一般保护类。


二、保护措施


(一)重点保护措施


对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查清测量标志的现状,录入重点保护测量标志数据库;


2.构筑必要的防护设施,设置规格统一、内容明确的警示标识;


3.对需供电、通信保障的测量标志提供稳定的供电、通信保障,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4.对具有历史纪念意义和科普宣传等文化价值的测量标志,申报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或改造成景观型测量标志加以保护;


5.明确测量标志保护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及时掌握和上报测量标志状态;


6.定期开展维护,对损坏的测量标志进行维修;


7.严格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加强测量标志迁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迁建质量合格;


8.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对测量标志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加强针对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周边相关单位和群众的宣传教育。


(二)一般保护措施


对一般保护类测量标志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录入一般保护测量标志数据库,并根据保管单位和人员、测量标志使用单位反馈的信息更新测量标志状态信息;


2.对损毁的测量标志进行评估,不具使用价值的不再维修或重建,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测量标志;


3.对申请拆迁的测量标志进行评估,不具使用价值的拆除后不再重建。

|内容来源公众号: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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