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 关于征集遴选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征集遴选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2〕18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智能建造,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安排,我部决定征集遴选部分城市开展智能建造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加快推动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培育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和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骨干建筑企业,发展智能建造新产业,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体系、发展路径和监管模式,为全面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试点城市征集范围和试点时间
地级以上城市(含直辖市及下辖区县)均可申报开展智能建造试点,我部按程序评审确定试点城市。试点时间为期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三、试点任务
试点城市重点开展以下工作,其中第(一)至(四)项为必选任务,第(五)至(八)项可结合地方实际自主选择。试点城市也可根据试点目标提出新的任务方向。
(一)完善政策体系。出台推动智能建造发展的政策文件或发展规划,在土地、规划、财政、金融、科技等方面发布实施行之有效的鼓励政策,形成可复制经验清单。
(二)培育智能建造产业。建设智能建造产业基地,完善产业链,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建筑施工、勘察设计、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等配套企业,发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智慧运维、建筑机器人、建筑产业互联网等新产业,打造智能建造产业集群。
(三)建设试点示范工程。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智能建造试点示范工程,推进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集成应用,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面临的实际问题,实现提质增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创新管理机制。搭建建筑业数字化监管平台,探索建筑信息模型(BIM)报建审批和BIM审图,完善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审查和存档管理体系,支撑对接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探索大数据辅助决策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与智能建造相适应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模式。
(五)打造部品部件智能工厂。围绕预制构件、装修部品、设备管线、门窗、卫浴部品等细分领域,推动部品部件智能工厂建设或改造,实现部品部件生产技术突破、工艺创新、业务流程再造和场景集成。
(六)推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每年投入一定科研资金支持智能建造科技攻关项目,建立产学研一体的协同机制,推动智能建造关键技术攻关和集成创新,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探索集研发设计、数据训练、中试应用、科技金融于一体的综合应用模式。
(七)完善标准体系。引导相关科研院所、骨干企业、行业协会编制智能建造相关标准规范,提出涵盖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环节的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要求。
(八)培育专业人才。探索智能建造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引导本地高等院校开设智能建造相关专业,推动建设智能建造实训基地。
四、试点城市征集遴选程序
按照城市自愿申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我部评审公布的工作程序,组织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征集遴选工作。
(一)编制方案。试点申报城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编制《智能建造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说明城市基本情况和相关工作基础,明确试点目标、试点内容、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有关工作打算。
(二)组织推荐。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试点申报城市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于2022年7月31日前报送我部。各省(区、市)推荐试点城市数量不超过3个。
(三)评审公布。我部组织评审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视情对试点申报城市开展实地调研,综合考评后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试点申报城市要确保《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具备必要的建筑业、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等相关产业基础,可支撑试点任务开展。
(二)加强组织保障。试点申报城市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将发展智能建造列入本地区重点工作任务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试点期间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保障试点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三)强化评估考核。我部将定期跟踪调研各试点城市工作开展情况,对先进经验做法、典型案例予以宣传推广,对工作推进不力、实施进度滞后的试点城市督促整改。试点期满后,我部将组织评估验收,对工作成效显著、产业发展前景良好的试点城市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打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标杆。
联系人:建筑市场监管司 杨光 王广明
电话:010-58933327 5893332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容来源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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