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债券发行法律依据及详细解读
山西煤炭清洁利用投资有限公司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山西省财政厅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地方金融类企业。
在由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资委、山西省工商局等单位共同举办的“2016年度山西年度创新企业、创业人物系列评选活动”中荣获“2016山西年度金融创新标杆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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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监管机构:财政部
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
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6)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4、发行主体: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由于篇幅限制,详见《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
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最新的《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明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新规还新增了两条豁免条款:1、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2、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直接向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其并行出具转报文件)。大幅度简化了审核流程。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明确“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4) 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
4、发行主体: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申请前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审批方式:金融机构向央行报送申请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3)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
4、发行主体: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三年;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4、发行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第二类企业:不符合以上要求的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3、发行主体:设立SPV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小贷公司,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都划归企业资产证券,通过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在交易所发行或私募发行。
(2)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3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
在2015年公司债新规出台后发行的公司债中,地产公司和类平台企业成为主要发行主体,其中地产公司约占公司债发行总额的一半,新规前仅允许上市地产公司发债,新规后拓宽至非上市公司,此外类平台企业(变相的城投公司)约占20%。
在2015年公司债新规出台后发行的公司债中,地产公司和类平台企业成为主要发行主体,其中地产公司约占公司债发行总额的一半,新规前仅允许上市地产公司发债,新规后拓宽至非上市公司,此外类平台企业(变相的城投公司)约占20%。
沪深交易所: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系为适应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制度特征,在原有《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则基础上形成的配套规则。在公开发行品种上,为公开发行的“大公募”、“小公募”设计了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上市审核程序。
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小公募)的审核流程:相较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审核流程更为简化。发行人需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将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审核流程。如果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亦应及时先向交易所报告。证监会为方便发行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均放在交易所现场办理。
中证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5-7-23)
此外,新规允许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金融公司发行的私募公司债可以自行销售。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的特点:期限最短为1年。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可转债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3]116号)
由于篇幅限制,详见《交易所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
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
由于篇幅限制,详见《交易所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
证监会审批,对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有严格要求,且要求保荐。若发行人为国有股东,则须报国资委审核。
期货公司次级债券可以委托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券商承销,也可由期货公司自行销售。
根据中期协《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规定,期货公司次级债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向股东定向借入以及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可分期发行,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期货公司不得向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
根据《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及《关于期货公司发行次级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次级债券借入或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证监局报告,还应由承销机构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其中报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情况说明;②关于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决议;③募集说明书或借入次级债务合同;④计入或募集资金的用途说明;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⑥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⑦债权人资产信用的说明材料;⑧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51号)、《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2013-7-29)
(4).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券商监管规定。
券商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向股东定向借入以及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经批准后可分期发行,分期发行的自批准发行之日起券商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债券应在24个月内完成发行。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由于篇幅限制,详见《交易所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
短期:3个月以上、1年以下(均不含本数),不计入净资本。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证监会、银监会公告2013年第39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1号)
2、发行主体范围及发行条件:
根据证监会、银监会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可以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补充资本。
3、发行方式
证监会核准后公开发行,或报证交所备案后非公开发行。
4、发行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
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拟发行减记债的,应先报银监会进行资本属性的确认,并由银监会出具监管意见。取得银监会监管意见后,再按证监会规则报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或按证交所规则备案非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中基协函[2014]459号)
由于篇幅限制,详见《交易所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如果是金融机构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