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基督的义而称义
在论罪人因信称义的教训中,全部的重点都集中在称义是神恩典的事实上,而根据此事实我们的罪与刑罚都得到解脱。如果我们是因行律法、守律法的诫命而称为义,那么我们就是凭着自己所达成的审判标准来到审判台前,而后我们就有理由自夸(罗4:2)。但圣经所教导的却十分不同。亚伯拉罕在神面前没有什么可夸的,因为他被称为义并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着信心,就算为他的义,并且他所得的赏赐,不是按照他的罪孽,乃是根据神的恩典(罗4:4-5)。
神在基督里所赐给我们的义,以及唯独靠此义,我们才能站立在神面前。这件事一方面是我们劳苦的果实,但在绝对的意义方面来说,乃是神绝对的恩赐。我们藉着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罗3:24)。神的恩典乃是我们称义的最深根基与最终原因。但是此恩典不能视为是与神的义相冲突,乃是互相关联的。保罗就曾再三申述,神的义在福音中得以彰显(罗1:17;3:5、21、22、25、26;10:3)。同样,使徒约翰在他头一封书信中(约壹1:9)写着说,神是信实的,如果我们承认自己的罪,他必要赦免我们,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彼得在其后书(彼后1:1)中说,我们已经藉着神,并我们救主耶稣基督的义,得到了信心。
在这里包含着一个意思,那就是说公义的神在福音中已经制定了另一个公义的体制,与在律法之下所得的体制不同。此旧体制也表显了神的公义,但是所用的方法却是将神的律法赐给人,约束人要顺服此律法,结果神要按人的行为来施行审判,刑罚人或赏赐人。可是,因为罪的缘故,律法并未发生效能,所以神就在福音中设立了另外一个公义的体制。人也必须服从这新的体制(罗10:3),但是这个体制在其本身藉着信将义赐给人,为了在神宝座前得以站立,人需要这个义。如此说来,福音是一项公义的体制,同时也是恩典的体制。恩典所包括的就是这两项,那就是神可能根据律法的条件来定我们的罪,同时又在基督里为我们开了另一条义与生命的道路。公义所包括的是这样,即如果没有义与成圣,神不能领我们到天国,但是却在基督的舍命中成就了完全的义,并且在恩典中将此义赐给我们,就算作了我们的义。基督是神爱的恩赐(约3:16;罗5:8),同时也彰显了神的义(罗3:25)。在各各他的十字架上,称义与恩典连结在一起,信徒的称义乃是神司法与恩慈的作为。
为了公义与恩典的合一作为,我们必要感谢基督,并他一切的恩益。为了在神的审判前站立得住,我们也需要基督的义,因这一切好处都是从基督来的。可是,我们凭信心所得的义,与神属性中的义,并与基督的神性与人性要特别地分清。因为如果神属性或基本本性的义,作为我们称义的根基,那么不但基督整个的受苦与受死失去其价值,而且创造主与受造者之间的界限亦将消失,那么二者的信实将要混淆于泛神主义的形态中,然而,藉着信心成为我们的义,并在神面前得称为义,乃是基督的受苦与受死所完成的。神已经设立基督作我们的挽回祭,是藉着信并靠着他的血,那就是与神合好的一个方法,藉着流血的能力并藉着信使罪得赦(罗3:25)。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加3:13)。在基督和他子民之间互换地位。基督将他们的罪与咒诅归在自己身上,又将自己的义赐给他们。神使基督成为他们的智慧、公义、圣洁与救赎(林前1:30)。
基督的义是如此地完全与充足一致,不需要我们来成全或补足。事实上,绝不能由我们来增添,因为基督的义是一个机体上的完整,正如律法是一个整体一样,所以若有人要遵守,就当完全遵守,若是在一条上跌倒了,他就是犯了众条(雅2:10),照样,满足律法要求的义,也是一个完全的整体,好像耶稣无缝的外袍一样,是上下一片织成的(约19:23)。基督的义并不是七拼八凑出来的。要,就是全要;不要,则全不要。我们无法得到其中的一部分,然后再将我们自己的东西添进去。我们能作什么来成全基督这样的义呢?绝不是未得救前所作的善行。圣经说得非常清楚,人心从小所思想的就都是恶,从肉身生的就属肉身,体帖肉体的就是与神为敌。因为不能服从神的律法,人所有的义都如污秽的衣服。
如果善行必须扩大并补足基督所完成的义,那唯一值得考虑的行为,则将是重生之人出于信心的工作。因为信徒能够作出善工,那完全是真实的;正如好树结出好果子,那也正如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太12:35)。信徒因被神的灵更新,就按照他里面的意思喜欢神的律(罗7:22)。可是,从信心所发出的行为,仍然是不完全地受罪的薰染,即当信徒愿意行善的时候,就时常觉得恶与他同在(罗7:21)。此外,所有这些善行,乃是已经完全为基督所赏赐的义,并且是以信心来接受的。我们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神预备叫我们行的(弗2:10)。
因此,关于称义这件事我们所得的安慰,就是我们所得到的整个义并不是我们自己的,乃是在基督耶稣里得到的。义并不是从我们自己带来的,乃是神在福音中显明他的义,他是藉着耶稣基督的受死而预备的。使我们得称为义的那义,乃是神的义,是在耶稣基督里因着信而得到的;既不是完全地靠,也不是部分地靠我们自己的行为,乃是出于神白白的恩赐(腓3:9;提后1:9;113:5)。如果是出于恩典,就不是凭着行为,不然恩典就不算是恩典了(罗11:6)。简言之,基督成为我们的义,唯独藉着他的义,我们才能站立在神面前(林前1:30)。基督藉着他的受苦与受死,为他自己及属他的人赚得了永生的权利,脱离了一切的罪孽与刑罚,并坐在神的右边。
因此,称我们为义的那个义,与基督的位格是不能分开的。离了基督自己,我们就不能够得到他所赐给我们物质上或属灵上的恩赐。若不与基督有交通,就不可能分享他的恩益,赐下一切恩益的必定是从基督而来的。为了站在神的审判前能得着罪孽刑罚的赦免,并且享有神的荣耀与永生,我们必须有基督自己,而非属基督的事,我们必须在他丰富的恩典与真理中,按照他的神性与人性、降卑与升高而占有他。被钉与得荣耀的基督,就是神在我们称义中凭着恩典所赐给我们的义。当神本着他白白的恩典,不需要我们任何功劳,乃是藉着信将这位基督同他一切的恩益赐给我们的时候,就称我们为义了。神宣告我们脱离了一切的罪孽与刑罚,又赐给我们永生,叫我们得着属天的荣耀,并和他有永无止息的交通。然后我们才能站立在神的面前,就好像我们从来没有犯过罪,又好像我们达成了基督为我们所达成的顺服一样。
选自《我们合理的信仰》丨赵中辉译,南方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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