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家长放心了!广东出台校园学习类APP监管办法|资讯
近日,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共广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向学习类APP存在涉黄内容、游戏泛滥、宣扬错误思潮、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俗文化、过度娱乐化等问题亮剑,进一步规范校园学习类APP使用,切实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管理办法》是国内首个针对校园学习类APP的省级实施细则,共15条,明确了适用对象、管理范围、部门分工、主办者及产品要求、审查办法、监管机制等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东学习类APP”小程序(包括黑白名单查询、投诉举报、企业申报等功能)也将在“广东教育”微信公众号同步上线启用。
《管理办法》干货满满,亮点多多,快来了解一下吧~
全文如下
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
APP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扫黄打非”办关于开展学习类APP等移动应用程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系列文件要求,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类APP使用管理,保护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根据《刑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定《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是指广东省各类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含幼儿园、高职、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学生。
《管理办法》所称校园学习类APP,是指面向(或包含)广东省中小学生、具备教学或作业等功能、以手机或平板电脑等移动智能终端作为使用载体的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包括校内学习类APP和学科培训类APP两种类型。
《管理办法》所称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是指开发校园学习类APP并负责产品运营和维护的各类机构(企业)。当校园学习类APP开发方和运营方不是同一个机构时,APP主办者指的是APP运营方。
第三条 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的管理主要是内容审查管理。《管理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牵头,会同中共广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
广东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实施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的内容审查工作,将校园学习类APP纳入源头管理,并实行动态监管;中共广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校园学习类APP应用商店加强上架审查,配合做好审查和专项清理工作,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广东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处理含淫秽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的校园学习类APP;广东省公安厅加大对利用校园学习类APP传播淫秽色情、网络赌博等违法有害信息,以及开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犯罪企业和个人;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职责,负责包括APP在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依法对违法违规的APP及其预置、分发渠道进行下架、关停等查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和监督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依法依规经营。
第四条 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及其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用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坚持正确舆论和价值观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强化主办者的社会道德责任和政治文化责任,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尊师重教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APP不发布虚假信息、不散布网络谣言,不得存在歪曲历史、煽动社会矛盾等违法违规信息。
(二)贯彻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育教学及产品开发、运营全过程,确保校园学习类APP的纯净性。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应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查机制,保证APP发布的内容健康有益。校园学习类APP应当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用户学习能力为主要目标,产品(含各功能版块)不应存在与学习功能无关的内容和链接,不得存在性暗示、性诱惑等不良、低俗内容,不得存在吸引眼球、非法营销的垃圾内容。
(三)保障用户信息数据安全。校园学习类APP须遵守《网络安全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各项要求。各学习类APP主办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各学习类APP不得调用和学习相关功能无关的隐私权限,不得征集与使用本APP功能无关的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对用户账号、密码、注册手机号码等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不得出售,保障学生和家长的信息安全。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在用户终止使用其APP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账号的服务。鼓励校园学习类APP根据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主动申请并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或以上)测评与备案。
(四)确保运营资质合法有效。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机构,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应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包括拥有开展校园学习类APP的教育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资金和专业人员等条件,能够对APP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并确保APP运行稳定。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须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电信管理机构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条 校园学习类APP应符合《网络安全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校园学习类APP应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不得采用应试教育手段增加学生课业负担;
(二)校园学习类APP不得强制收费、不得恶意扣费,其中校内学习类APP不得面向学生用户收费;
(三)校园学习类APP需提供针对学生用户的护眼功能及其说明文档;
(四)校园学习类APP须在显著位置提供用户有效的人工客服、在线客服等使用反馈通道,对于用户的投诉建议给予迅速响应和处理;
(五)学科培训类APP还应满足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校外线上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校园学习类APP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精神控制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的教育活动,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管理。广东省校园学习类APP内容审查工作由广东省教育厅统一负责实施,各地市、县(市、区)、学校不需要逐级审查。
第八条 广东省教育厅自收到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的申报材料之日起,60天内完成审查。审查的各类信息(包括申请材料、审查结果、黑白名单等)与本《管理办法》联合制定成员单位共享,每季度共享一次,后续可建立管理系统提供数据接口或查询密钥进行共享。因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退回的,时间自下一次申报时重新计算。广东省教育厅制定配套文本《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管理暂行办法释义》和《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管理操作指引》,对《管理办法》涉及的概念、标准以及申报审查、过程管理的各流程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第九条 校园学习类APP实行黑灰白名单和红黄牌动态管理制度。审查通过的,列入白名单,通过广东省教育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APP主办者的名单及产品信息。列入白名单的学习类APP在日后被投诉、举报违反《管理办法》规定且查证属实的,给予黄牌警告,列入灰名单。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申报审查时提交的申报材料或者测试样品存在主观恶意、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同一个APP被黄牌警告后且在灰名单续存期间再次出现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给予红牌处理,列入黑名单。广东省教育厅在门户网站建立专栏,统一发布广东省校园学习类APP黑白名单信息,包括APP主办者、法定代表人、APP名称、进入名单日期等。上述信息公开发布、所有批次的黑白名单同步实时更新,接受公众浏览、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 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并列入白名单的校园学习类APP,仅代表该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在申报审查时提交的APP满足《管理办法》要求,可推荐给中小学生使用。对于广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并列入白名单范围内的APP,各地市、县(市、区)、学校和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使用该产品。
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APP,广东省教育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商请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应用商店下架该APP、注销ICP备案和停止网络服务。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广东省教育厅两年内不再接受该APP主办者新开发的校园学习类APP的申报,并向市县教育局、学校通报有关处理情况。经整改合格并符合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的APP主办者,两年后可重新向广东省教育厅申报审查。
第十二条 考虑到广东省校园学习类APP数量较为庞大、师生使用习惯等客观因素,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内容审查管理分阶段实施。自《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设立过渡期,用于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自行整改、申请审查等。过渡期间,在未违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广东省各地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等单位可以继续推荐使用该学习类APP。自2019年9月1日起,凡未在广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并列入白名单的校园学习类APP,各地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等单位不得要求或推荐给中小学生使用。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仍然推荐或组织使用未通过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列入白名单的学习类APP的,广东省教育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有关责任人,对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督办。对于存在利益输送、收取APP主办者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党纪国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市、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通知校内使用的各校园学习类APP的主办者到广东省教育厅做好审查登记。各地各学校、各机构要做好校园学习类APP日常网络信息巡查监测,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的有害APP,立即停止使用,退订相关业务,及时报告当地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积极协助查处。同时,向广东省教育厅反映和举报,由广东省教育厅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关处理后,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商请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应用商店下架该APP、注销ICP备案和停止网络服务。
第十四条 《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地市、县(市、区)、学校和机构关于校园学习类APP的做法、规定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为准。《管理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中央部委有新规定、新要求的,以国家和部委出台的新规定、新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管理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管理暂行办法释义
向上滑动阅览
《管理办法》第二条校园学习类APP概念界定。《管理办法》所指的校园学习类APP,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APP:(1)该APP的用户群体主要面向(或包含)我省中小学生;(2)具备教学或作业等功能(包括课堂教学、学习辅导、习题作业、学科类校外培训、个人学习情况测试等功能,下同);(3)以手机或平板电脑等移动智能终端作为使用载体;(4)属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主要是安卓、苹果iOS系统安装的应用程序)。
纳入《管理办法》内容审查的校园学习类APP类型包括:
(一)校内学习类APP
1.由学校(老师以及其他教职员工)通过各种方式组织或者推荐给学生使用的APP,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安装在学生个人所有权的设备(手机或平板电脑);(2)该APP具备课堂教学或作业等功能。
2.企业或其他机构(包括各类教育、文化、软件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协会社团、家长委员会等)通过各种方式(例如商家优惠活动或校园内宣传产品、与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合作开发等)进校园推荐给学生的APP,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安装在学生个人所有权的设备(手机或平板电脑);(2)具备课堂教学或者作业等功能。
3.学生通过各种形式获悉信息后自行下载的APP,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安装在学生个人所有权的设备(手机或平板电脑);(2)具备教学或者作业等功能;(3)需要在校内课堂使用。
4.学生在校外通过各种形式获悉信息后自行下载的APP,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安装在学生个人所有权的设备(手机或平板电脑);(2)具备教学或者作业等功能;(3)不属于校内课堂使用,但与课堂教学或作业联系密切、具备课后提交作业或课件给学校(或老师)等功能。
5.上述1至4条款未明确包含且需要进入校园使用的其他学习类APP(须有利于我省中小学立德树人教育事业发展,由APP主办者主动申请且承诺遵守《管理办法》规定)。
以上属于校内学习类APP,纳入《管理办法》内容审查范围,其重要特征是该APP直接应用于学生的课堂学习(上述类型1和2)或者与学生的课堂学习联系密切(上述类型3、4和5),且该APP在面向中小学生的推广、使用和运营过程中需要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职员工)发挥作用(组织、推荐安装)。
(二)学科培训类APP
1.校外培训机构开发的面向我省中小学生、具备学科类教学培训和作业功能的APP。含各类网络学校、教师一对一等功能的APP。
2.其他纯线上教育培训机构开发的面向我省中小学生、具备学科类教学培训和作业功能的APP。
学科类指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等传统教学科目,不包括音乐、美术、体育、科学、书法等艺术类、科学类科目。
纯口语(外语)类APP、纯阅读类APP(不含作业、测试等功能)暂不列入学科培训类范围。
下列APP原则上不纳入《管理办法》本次审查范围,包括:
1.中小学生和家长在校外自行下载的不具备课堂教学或作业等功能的APP,不属于《管理办法》所指的学习类APP范围,无需按照《管理办法》审查。
2.面向老师、家长开发(用户对象是老师和家长)的各类教育或教学管理工具等功能的APP,由教师、家长自行辨别、使用,一般不需要按照《管理办法》审查(经APP主办者主动申请审查、承诺接受《管理办法》监督管理、且该APP功能与中小学课堂教学或作业密切相关的除外)。
3.依托已经出版的书籍、字典、报刊杂志基础开发的、为方便读者使用书籍、字典、报刊杂志的工具类APP。此类APP由书籍、字典、报刊杂志的出版机构负责管理,无需按照《管理办法》审查(面向中小学生学科类教育且具备作业、教学等功能的APP除外)。
4.学校自有产权的设备(电脑、平板、手机)安装的APP,以及学校根据自身教学工作实际需求开发(或者委托企业开发)的APP。这类APP监管的责任主体是学校,由学校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定的要求(包括《管理办法》的条款)对自有产权的设备及其运行软件(含APP)负责把关和管理,无需按照《管理办法》审查。广东省教育厅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压实学校主体责任进行监管。
5.以发布教学信息、作业等内容为主要功能的微信等平台公众号和小程序、H5等,由微信等平台方依照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实行内容管理,原则上不列入本次《管理办法》审查范围(主动申请审查、承诺接受《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的除外)。但是,仅以微信等平台注册的公众号作为下载接入口、下载安装后实质上具备独立运行条件的校园学习类APP,仍须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内容审查。
6.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开发的产品,除了手机(平板)端之外,还同时包括电脑端、网页端类型(功能、内容基本相同,用户数据一致),广东省教育厅只对其手机(平板)端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审查通过后其电脑端、网页端产品可同时适用,电脑或者网页端产品均无需再按照《管理办法》审查。该学习类APP的电脑端、网页端等不同形态的产品,一并按照《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用户、学校和广东省教育厅监督。
7.校园生活服务类APP(由学校开发或者学校要求、推荐学生在校园内使用,且具备门禁、缴费、洗衣、值勤、签到等功能的APP),不属于《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学习类APP范围,此类APP由学校负责监管,暂不列入本次内容审查范围。但是,学校作为此类APP的责任主体和管理单位,应当以服务师生、方便用户为原则,加强前期把关、审核,保证校园生活服务类APP的公益性、公共性、安全性。各学校应合理控制校园生活服务类APP的种类和数量,通过整合精简、合并升级等渠道,尽量把相关功能集中到同一个APP上。对于具有不同功能、使用体验的校园生活服务类APP,各学校应充分尊重学生使用的选择权,且APP应符合《网络安全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2款“产品(含各功能版块)不应存在与学习功能无关的内容和链接”,具体是指:产品(含各功能版块)不应存在各种网络游戏、商业广告、购物美食、互动交友等内容和链接。校园学习类APP存在动漫、娱乐、积分等内容的,应基于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动力等目的,并且在申报审查时逐一详细说明,如果与本款APP所具备的学习功能密切相关并且主要是基于提高学习效率、学习兴趣的,不在本《管理办法》禁止范围。此类内容及链接由广东省教育厅根据产品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本《管理办法》(含配套文本)所称“商业广告”,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本学习类APP进行的各类商品、服务、市场等方面的传播活动。基于公益性质、与该学习类APP所属的学习功能相关的通知、资讯、消息等,一般不认为是商业广告。
校园学习类APP存在社区个人动态、班级空间等版块的,学习类APP主办者应加强审查管理,对用户(发布者)的评论、发言进行实时监测审查,不得发布色情、低俗等有害内容。鉴于中小学生的特点以及对个人动态、社区评论所有内容进行实时监测难度较大,倡导学习类APP以教师、家长、管理员发布信息、照片、评论为主,建议关闭学生用户对外公开的评论、发帖等功能。
对于难以清晰界定是否与学习有关的内容和链接(例如积分兑换礼品激励学生学习兴趣的),各学习类APP主办者应采取将此版块内容移出本APP(迁移至家长端或者其他APP、微信公众号等),或者对本版块内容采用儿童锁、密码验证(经家长授权输入密码后允许学生查看、使用)等技术手段对学生加以保护。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3款 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的说明。广东省鼓励校园学习类APP根据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主动申报并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或以上)测评与备案。鼓励各市、县、学校在其他方面(技术、功能等)相同情况下,优先推荐和使用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或以上)备案的产品。
《管理办法》第五条第1款关于素质教育、应试教育手段的说明。学校和老师不得利用APP发布学生考试分数的成绩排名,禁止公布学生的集体分数排名。但是,为了改进教学、诊断学生所学情况进行核心素养能力等级分析、分数段统计、学生分数正态分布等数据(须隐藏学生姓名)、以及非学科类(例如音乐、美术等)成绩的除外。允许学生查阅个人测试成绩(仅限本人成绩)。
校园学习类APP产品不得用于抄作业。搜题类APP,允许用于拓充知识,不得用于抄作业。对于难以界定搜题类APP功能和性质的,按照服务学生原则,允许先安装使用,但是推荐和安装此类APP的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做好教育引导、加强监管,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管理办法》第五条第2款强制收费的界定。校园学习类APP收费项目需事先公开、明示且合理,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不得恶意扣费。其中,校内学习类APP不得面向学生用户收费(以付款的银行账户为准,银行账户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除外)。
校内学习类APP产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包括下列情形:(1)由市、县、学校(老师以及其他教职员工)组织或者推荐学生集体安装、具备日常教学所需功能的学习类APP,且强制要求学生事先缴纳费用;(2)由学校(老师以及其他教职员工)组织或者推荐学生集体安装的学习类APP,初期阶段APP主办者承诺免费使用,但是在后期运营过程中,必须缴纳相关费用,才能调用已有数据、沿用原有功能。上述收费类产品的APP,对于出现用户投诉或使用纠纷的,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推荐使用的单位(市、县教育局或学校)负责处理。
下列情形不属于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校内学习类APP使用前明确告知产品收费标准和收费的内容(模块),收费的功能(模块)属于学生基于个性化需求自愿订购的项目,且付费的最终银行账户为学生家长。
学科培训类APP的收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其中,每个科目一次性收费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者每个科目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60次(节)课。涉及退费的,参照《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管理办法》第五条第3款关于护眼功能的说明。(三)校园学习类APP需提供针对学生用户的护眼功能及其说明文档。此处护眼功能是指采用诸如护眼模式(调节屏幕亮度)、使用时间统计(计时显示)、设置使用时长或者定时自动停止该APP运行等技术手段,以实现防沉迷、保护学生视力的目标。
《管理办法》第五条第5款关于学科培训类APP的说明。学科培训类APP主办者应满足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校外线上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具备学科培训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师资队伍、技术能力等。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将所办学科培训主办者的基本情况(机构简介、培训宗旨、业务范围、保障条件、服务承诺、资金管理等),以及线上学科培训班的科目名称、培训内容、师资队伍、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收费情况等材料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同时将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教学班次以及教师任教资格等信息在APP(或培训网站)建立专栏予以公示。学科培训类APP主办者任课教师应取得教师资格证。对于尚未全部取得教师资格证的,该机构申报APP审查时,具备教师资格证的比例应不低于50%,剩余任课教师自APP申报之日起一年内应全部取得教师资格证。
《管理办法》第九条 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园学习类APP实行黑灰白名单和红黄牌动态管理制度。具体细则如下:
(一)白名单(规范运营)。对通过内容审查的,列入白名单,通过广东省教育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机构的名单及产品信息。广东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不定期对白名单里面的APP产品进行监测,对于经企业注销、长期缺乏维护导致事实上已经不具备运营条件和服务能力的APP,或者不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学习类APP,经广东省教育厅提醒后APP主办者仍无改进的,广东省教育厅将该款APP产品移出白名单。
(二)灰名单(黄牌警告)。为落实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主体责任、强化自查力度,督促其完善自身监管机制,在申报审查时,材料不齐或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审查、退回整改。连续退回3次及以上的,自最后一次退回之日起60天内不再接受该APP申报审查。
内容审查通过后,若校园学习类APP(包括其电脑端、客户端等不同形态的产品,下同)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被投诉、举报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广东省教育厅或其授权部门进行核查,视情况给予提醒、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理。经核查该学习类APP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且情况属实的,或者存在其他恶意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上架使用,并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将该款学习类APP列入“灰名单”(广东省教育厅或其授权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该校园学习类APP被列入黑名单)。各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在整改过程中,经广东省教育厅或其授权部门审查,产品已达到要求的,可重新列入“白名单”(备注黄牌1次)。有“黄牌”记录的APP产品,自整改完成之日起连续规范经营1年以上的,可撤销“黄牌”记录。
(三)黑名单(红牌处理)。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申报审查时提交的申报材料或者测试样品存在主观恶意、弄虚作假行为的(包括抢注或冒充他人产品名称或者商标、APP列入白名单但是该APP其他形态的产品多次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等行为),或同一个APP被黄牌警告一次后、在黄牌存续期间(一年内)再次出现同一类有害信息的,或者同一APP产品两年内累计出现3次不同类型的有害信息的,或者存在其他恶意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且警告后拒不整改的,或者拒不接受广东省教育厅监督指导的,给予红牌处理,列入黑名单。自2019年9月1日起,对《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内应列入本次内容审查范围的校园学习类APP,若仍未通过内容审查并列入白名单,却又在我省中小学校继续使用的,广东省教育厅或其授权的部门在核实后确认情况属实的,将对APP主办者给予提醒(告知函)。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整改(1个月内未申报内容审查)的,广东省教育厅将该款校园学习类APP列入黑名单。对于列入黑名单的APP,广东省教育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商请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应用商店下架该APP、注销ICP备案和停止网络服务。
被列入灰名单、黑名单的APP主办者,如对处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广东省教育厅进行申诉。申诉方式:收到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整改或者列入黑名单等文书的5个工作日内,由该公司将申诉材料(含佐证材料)加盖公司印章后,通过EMS邮寄至广东省教育厅 教育督导室(收),注明“学习类APP申诉”,电子版(含盖章扫描件、可编辑的word版本)一并发送至gdjyapp@vip.163.com邮箱。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列入黑名单的产品及其法定代表人、公司所属的校园学习类APP,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广东省教育厅两年内不再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所属公司新开发的校园学习类APP产品的审查申报。
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校园学习类APP,若该APP的主办者同时开发(运营)有其他学习类APP且通过内容审查的,其他学习类APP允许继续运营,但会被我省列入重点监控范围,且两年内广东省教育厅不再接受该主办者新开发的校园学习类APP产品审查申请。
对于同一个APP主办者的其中一款校园学习类APP被列入黑名单后,又再次出现第二款校园学习类APP被列入黑名单的,两年的解禁时间顺延(以最后一款APP被列入黑名单的时间开始计算)。
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管理操作指引
向上滑动阅览
广东省校园学习类APP实行内容审查管理,由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办理,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以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确认收到的回执(电子邮箱回执或书面回执)为准),60天内完成审查。因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被退回重新申报的,时间自下一次申报时重新计算。
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审查申报及管理采用网络和信息化手段为主,提供电子邮箱申报和系统平台申报两种方式,一般不需要现场提交材料、不需要提供纸质件。各主办者在提交申报材料之前,应强化主体责任,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查制度,从用户角度对申报材料、APP产品进行详细测试,确认无误后才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审查。此外,对于本公司曾经开发或使用过、但已经停用、失效的APP,应及时从应用市场下架。
一、审查步骤
申报方式一:电子邮箱申报。自2019年6月1日零时起,由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提交《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内容审查申请表》和佐证材料,通过电子邮箱方式提交材料申报,申报资料包括下列材料的PDF扫描件(部分需要同时提供word版本):申请表(完整版,见后面附表)、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校园学习类APP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质证明文件、公安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选填)、校园学习类APP下载地址链接(手机二维码,3cm*3cm大小)或测试样机、APP主办者规范经营承诺书(见后面的参考模板)、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校园学习类APP产品介绍(面向对象、使用说明、具体功能等)、申请表(简易版,只需word版本)等材料,详见本指引附件。校园学习类APP内容审查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清单,务必按照清单的备注要求(规格和样式)提交资料。注意:以产品为单位(而非公司为单位)进行申报,每个校园学习类APP产品需提交一份单独的word文档。
上述申请表和佐证材料只提交电子版(含原件扫描件、可编辑的word文档两个版本)。申请表、各佐证资料按照上述顺序嵌入1份word文档后,将该Word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gdjyapp@vip.163.com( “广东教育APP”首个拼音字母缩写),邮件名格式为:“**(APP产品名称)申请审查+公司名称+审查负责人姓名+手机号码”。经办人及《申请表》里面的审查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务必确保畅通。
广东省教育厅在收到APP主办者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申报资料后,确认资料基本齐全的,提供电子回执(回复电子邮件)给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的邮箱表示确认收到。注意:鉴于2019年校园学习类APP申报审查时间集中、数量较大,对于单日收到超过100个申报资料的,广东省教育厅实行错峰办理、总量控制。请各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妥善安排时间,尽量不要集中积压至2019年7-8月才开始申报审查(7月1日之后申报审查的,可能无法在9月1日前完成审查登记)。2019年9月1日之后,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仍然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申报审查。
无法通过下载APP安装审查、需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提供测试样机的,由APP主办者安排人员把样机送到广东省教育厅现场办理(具体办理时请通过QQ群:527845529,提前联系广东省教育厅工作人员确认),审查后通知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收回样机。
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应保证真实有效、保持信息数据的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申报材料的各项信息。通过审查后,若主办者确需对个别信息予以更新的(例如变更联系电话或者授权代表等),应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信息更换申请,经批准后允许更新个别信息。信息更新时,应发送更新后的材料(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word版本)发送到邮箱:gdjyapp@vip.163.com。广东省教育厅经审查后,对其信息给予更新。各主办者应加大对产品的后续服务、管理力度,校园学习类APP产品必须在显著位置提供接受用户投诉的方式或渠道指引。广东省教育厅加大对校园学习类APP后续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
申报方式二:系统平台申报。广东省教育厅拟开发网络申报系统,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可通过管理平台实现申报。网络申报系统具体路径为广东省教育厅门户网站首页-专题专栏-“学习类APP”,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广东教育”、“广东现代教育”,进入“学习类APP”专栏,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为便利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测试、整改,自《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24:00时,为测试阶段,各主办者以自愿为原则,可发送申报材料至gdjyapp@vip.163.com(该邮箱已投入使用)。广东省教育厅将会抽取部分产品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审查结果仅用于指导和帮助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改进,不作为审查依据。
自2019年6月1日零时起,正式接受申报,电子邮箱材料清零,请各主办者按时申报。管理系统上线前,以电子邮箱申报为依据。管理系统上线后,两种方式(电子邮箱、系统平台)应同时申报。
(二)组织审查。广东省教育厅根据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提交的内容审查申请表和产品佐证材料,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校园学习类APP进行审查。
(三)名单公示。广东省教育厅在本厅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设的“学习类APP”专栏,对拟通过审查登记的校园学习类APP清单分批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四)审查登记。广东省教育厅通过本厅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设的“学习类APP”专栏,分批发布通过审查、予以登记的校园学习类APP清单,并将结果告知市、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为做好校园学习类APP审查登记及后续监管,配合《管理办法》有关审查、监管条款,广东省教育厅制订了整改通知书等文书模板,见下文“参考模板”。
为便利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申报答疑,广东省教育厅建立校园学习类APP管理工作QQ群:527845529(该QQ群已投入使用),请各学习类APP主办者代表积极加入(加群须实名验证,单位+姓名,同一公司不超过3人)。
二、信息公开
广东省教育厅将在厅门户网站和南方日报、广东广播电视台(教育频道)等媒体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开设“学习类APP”专栏,统一发布各类黑白名单、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监督举报渠道等信息。具体路径为:
1.网站发布。广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edu.gd.gov.cn/→网站首页→专题专栏→ “学习类APP”。
2.微信发布。关注“广东教育”或“广东现代教育”微信公众号→ “学习类APP”。
三、监督举报
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查的学习类APP产品,仅代表其在提交审查时符合《管理办法》要求。在后续运营过程中,校园学习类APP产品应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家长是中小学生的监护人、监督孩子使用电子产品(手机APP等)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肩负起监护、管理责任,加强对孩子使用学习类APP等电子产品的引导、监督。各学习类APP主办者应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压实主体责任,加强教育政策学习、遵循教育规律,切实维护学生身心健康。
用户对校园学习类APP产品进行投诉或者提出意见的,首先通过校园学习类APP产品显著位置公布的方式向主办者进行投诉、反映。各主办者对搜集的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处理。
经用户投诉无效、且确属于学习类APP主办者责任的,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投诉、举报,具体方式如下:
方法一:通过微信举报:微信关注并进入“广东教育”或者“广东现代教育”公众号→“学习类APP” →投诉举报,上传APP截图(不良信息)并标识APP名称等信息。
方法二:通过邮箱举报:gdjyapp@vip.163.com,发送APP名称及APP有害内容截图等信息。
投诉举报应实事求是。广东省教育厅只受理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习类APP有害内容等不良信息,不受理、不介入影响各学习类APP主办者依法依规开展商业运营的具体事务。
往期推荐
转自:“广东教育”微信公众号
广东教育传媒 ,做您身边的教育资讯专家
点个“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