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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惩戒”与“违规体罚”需厘清边界

张清 广东教育传媒 2020-09-07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过度的宣传甚至刻意神化,赏识教育在业内颇成气候,可谓光芒四射,几近遮蔽了其他同为有效的教育主张。彼时,谈合理惩戒似乎总有些不合时宜。近年,随着一系列校园教育失败的案例不断出现,诸多有识之士开始持续反思。教师的惩戒权也渐归常位,再受关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专家孙云晓曾直言:“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随着教育过程中诸多问题的凸显,以及相关研究的持续开展,教育需要合理惩戒,渐成业内共识。


实际上,域外许多国家一向非常重视合理惩戒,亦多有透过专门立法规范教育惩戒,以确保其合理、合规、合法。


英国1986年版的《教育法》明确规定教师可以通过布置额外作业、罚学生值班、停学、交校长处罚等措施对学生进行惩戒;2006版《教育与督学法》还增加了教师的惩戒措施,如教师可以没收学生手机、音乐播放器等,明确留置学校的时间包括放学后和周六等。


美国大多数州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一般而言,法律通常都会认定以下这些惩戒形式是合适的:责令道歉、写悔过书、布置额外作业或劳动、口头批评、取消课外活动、负面操行评定、留置学校、赔偿损坏物品等。带有体罚性惩戒的实施则有更严格的规定。学生入学时,家长会和学校签订一份协议,表明是否同意对孩子进行惩戒。如果学生在校严重违纪,在老师说服教育等办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惩戒,而且惩戒不允许当着其他学生的面,还必须有证人在场。此外,与受罚的学生发生冲突的老师也不能对学生实施惩戒。


澳大利亚官方认可的惩戒措施也有不少。如果是小学生在课堂上有不良行为,老师会给予警告,并把名字记在黑板上;如果还犯同样的错误,学生会被要求到教室外面反省2分钟,或者罚他不能参与活动;如果屡教不改,学生会被要求在教室外面呆更久,还会被送到校长室反省。一些公立学校还设立有警戒室。


我们的邻国韩国则有专门的《教育处罚法》,相关法规更为详尽,也更具可操作性。



与之相较,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关于教师的合理惩戒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无论是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还是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都没有关于教育惩戒的明确表述。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虽明确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适用于何种具体情境,却没有详细的规定。由于缺少法理依据,教育惩戒的践行在很多年里一直是理不直气难壮。


前段时间,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在网上引起了热烈讨论。该草案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得到不少一线教师的认同。不过,不少论者认为,该草案没有明确规定“教育惩罚措施”的程度、范围和方式,很容易导致教师对惩罚的情境、尺度拿捏不准,甚至是“教师自由裁量权过大,为体罚开口子”。这样的担忧,应该说并非杞人忧天。教师管教权合理合法的落实,需要具体细化适用于不同情境的惩戒规则,尤其需要对“合理惩戒”与“违规体罚”厘清边界。


违规体罚显然是执教者绝对不能触碰的从业高压红线,相关法律对此均有明确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提出“禁止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禁止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则规定“对于那些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但合理惩戒显然与违规体罚有本质区别。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教育主管部门并未给出教育惩戒的权威定义。即使在国内学术界,关于教师惩戒权内涵的界定,也无明确的定论。按照部分学者的表述:体罚是惩戒的一种极端形式,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是违法行为,而惩戒是教师管理学生采用的一种教育手段,以矫正其违规行为为目的——惩戒与体罚本就具有无法完全切割的天然关涉性。


合理惩戒的教育意义自然无需赘述。没有适度惩戒的教育实际上也无法保障其真实效能。但时下合理惩戒的法理依据缺失、官方定义缺位,使得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难以明确分离,甚至常常混为一谈。投射到社会现实中来,部分家长认知的偏差、育儿理念的滞后(护短,溺爱),加上少数无良媒体的刻意炒作,客观上形成了合理惩戒混同于违规体罚的教育窘境。师者要么由此而动辄得咎(在此类事件中师者自身并无实质性话语权,甚至所在学校乃至教育主管部门也不具备权威性界定的话语权。往往是当事学生及其家长、还有社会媒体成为实质性的概念定义人。且一般都是将其定性为“体罚”而非“惩戒”);要么畏首畏尾,说教之外并无它法,赏识之外再无良策。放弃了教育惩戒权,其教育效能当然大打折扣。如何走出这一现实窘境、有效提升教育效能呢?



第一,加快相关立法——惩戒有据。


首要的当然还是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明确与完善,更需要教育部门出台相应的具备可操作性的执行细则,从法理上明晰什么样的行为是合理惩戒,而什么样的行为就属于违规体罚。同时,学校的教育惩戒,也应有类似学生处分条例一样的可执行条例,且为所有学生知悉。


这一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关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教师法》议案,建议《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近年一些学校也都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


2018年11月22日,江苏常州局前街小学召开关于惩戒制度的听证会,此次听证会上讨论了各种惩戒方式,同样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根据《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关于实施教育惩戒的指导建议(讨论稿)》,教育惩戒的实施对象包括7种情形:经常不能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学习任务;经常不能遵守学校学生日常作息规范;经常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影响班级集体学习和活动;经常怂恿他人犯错,并借助谎言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经常出现暴力倾向,伤害班级同伴;经常不经过他人同意,随便取用他人的东西;其他(经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指导委员会讨论认可)。此次讨论的教育惩戒的实施方式共有8种:批评、加倍劳动、取消部分特权、没收、静坐、诵读、隔离、陪读,并就每一种惩戒做出详细操作说明,从学校层面明晰了惩戒的样式及适用范围,具备较好的可操作性。



第二,提升职业素养——惩戒有度。


需要注意的是,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也只是提供了法理依据,惩戒合理不走样还需要一支素质过硬的教师队伍。毋庸置疑,时下在教育一线确实也存在惩戒失范的情况,随意、无度,完全漠视学生个体的人格尊严,客观上已经背离了合理惩戒的初衷,完全滑向了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泥淖。这种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公众将合理惩戒混同于违规体罚的错误认知。此外,也有部分教师不能精准解读合理惩戒的概念要义,因怕担责而完全放弃合理惩戒。


作为一线教师,必须不断提升自身教育专业素养,认真研读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较好地把控实施惩戒的火候,明确与违规体罚切割分离。


当然,学校监管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同样不容忽视。这是对一线教师践行合理惩戒进行有效监督,实际上也是构建起一道有效的防火墙,对合理惩戒与违规体罚进行有效隔离,成为惩戒有度的重要保障。



第三,强化舆论宣传——引导有路。


构建良好的、有利于正常教育开展的社会环境,对于有效实施合理惩戒的教育策略同样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净化舆论环境,杜绝无良媒体刻意模糊合理惩戒与违规体罚的界线而恶意炒作,必须强化舆论引导效能。比如前段时间,一位27岁的小学女教师因为让迟到的学生罚站几分钟,女孩的父亲——当地的派出所副所长驱警车,直入学校,将何老师带走,并且关入审讯室7个多小时,下午3点左右才被放出。对于此事件,有关媒体不只是及时进行事件报道,后续处理结果也及时见报,这样一来,欲混淆视听、制造流言者自然就没有了操作空间。


要之,合理惩戒是教育不可或缺的策略之一,要确保其正确实施不走样,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亦需要更加净化的利于教育回归本真的社会环境。愿我们齐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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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佳锐

来源:《师道》(人文)201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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