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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最低刑责年龄拟下调至……

广东教育杂志社 广东教育传媒 2021-06-29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0月13日至17日在北京举行。今天(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收容教养的规定作出修改,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写入刑法。


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

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写入刑法

此前,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拟明确规定监护、收养等人员性侵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10月12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的规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根据常委会初次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减轻未成年学生(尤其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低龄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教育应当遵循与之相适应的规律和方式方法,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既不能迟滞不前,更不应拔苗助长。



臧铁伟称,经认真研究,对二次审议稿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进一步明确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对于不同阶段的未成年学生,保护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同时适当兼顾现实需要。


此外,臧铁伟还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制止餐饮浪费专项立法工作进展情况等问题做出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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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曼莉

来源:广东教育传媒综合自新华视点、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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