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零容忍”!广东这地教育局最新通知
11月11日,广州市教育局官网公布了《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对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11条行为“零容忍”。
《细则》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细则》指出,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细则》强调,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违规线索之日起20日(工作日,含本数,下同)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无法在20日内处理完毕的,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出以上规定期限的,为逾期反馈。
《细则》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指违反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保教工作,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
(六)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研科研、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或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
(十一)向家长、学生等服务对象借款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点击图片即可阅读)
来源:广州市教育局、南方都市报
转载、投稿或商业合作回复关键词 转载/投稿/合作
你点的每个“在看”,我都当成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