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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事关全省这类教师职称评定!

广东教育杂志社 广东教育传媒 2022-07-15


职称评审,一向是常关注的事情。根据省人社厅今年8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我省各专业技术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于2021年底完成,全省自2021年起调整职称评审工作的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和评审时间,相应调整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间段的计算方法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2021年起,原则上以年度为基础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的1月至3月,在下一自然年的6月底前完成评审


月初,省教育厅发布公告,对《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内容可点击链接查看。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


实施方案适用于我省科研机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中小学及教育管理部门中的实验技术人才有效期为5年。先来通过“广东教育传媒”视频号初步了解《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小媒君已经给大家整理好啦:


优化职称层级设置

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建立分类评价体系

按照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属性,根据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任务、不同层次人才特点,科学合理制定各类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


对于学校的实验技术人才,注重实验教学效果,重点考察实验教学、指导学生科技创新、参与学校专业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实绩;对于科研机构中的实验技术人才,注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和业绩,重点考察技术开发、平台建设、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能力和实绩。


突出评价实验能力和工作业绩

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着重考察实验技术人才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和支撑作用。


对论文、专利数量不作硬性要求,注重实验教学效果、实验技术成果,注重实验创新意识和方法,突出实验技术人才在实验教学、实验管理、实验创新、解决实际问题以及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绩和贡献。


制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广东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1)《广东省科研机构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2)按照我省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部署,高校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由各学校根据《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自主制定。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市级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完善职称评价方式

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灵活采用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初、中级职称评价适当设置实践技能操作、业绩展示等,高级职称评价侧重评估实验技术人才所做工作的价值以及影响力。


探索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或正高级实验师。对国防科技涉密领域实验技术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综合考虑各类学校实际,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实验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优先评价使用,畅通人才发展通道。


对长期在农村边远地区工作的实验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正高级实验师的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副高级及以下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求意见稿》原文请大家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查阅,接下来,一起看《广东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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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院校及教育管理部门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员级)、助理实验师(助理级)、实验师(中级)、高级实验师(副高级)、正高级实验师(正高级)。


第四条 实验技术人才申报各级职称,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和各级职称对应的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2.热爱本职工作,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3.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在实验技术岗位一线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并达到考核要求。


4.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1)达到政策规定的各项要求,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工作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2)未受到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处理或处分,或受到的处理或处分影响期满、不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


第六条  身心健康要求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满足实验技术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每年(40周)完成以下工作不少于180个工作日:


1.中小学实验技术人才须配合和辅助科任教师实验教学的正常实施。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实验技术人才须完成实验课教学工作。


2.实验实习的仪器及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实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九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做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申报推荐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第三章  实验员评价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2.具有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级工班,下同)学历,且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中小学实验技术人才能配合和辅助科任教师的实验教学正常实施。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实验技术人才能完成学校要求的实验教学工作。


2.能够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能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科学研究实验、教学实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及一般实验任务,能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创新活动。


3.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2年内未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


第四章 助理实验师评价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


2.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


3.具有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2年。


4.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


第十三条 工作能力(经历)要求


(一)基本能力要求。


1.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独立完成单位要求的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工作。


2.任现职期间,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1项,较好地完成实验或实验管理任务,且独立撰写实验技术经验总结或专业论文1篇。


(二)团队建设要求。


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工作,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三)实验室管理要求。


承担本单位负责的实验室建设及管理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2年内未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且任现职期间,承担教学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


第五章 实验师评价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2年。


3.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4年。


4.具有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


5.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基本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中小学实验技术人才须完成实验辅助工作,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实验技术人才须独立完成1门实验课程教学工作,且教学质量评估成绩良好。


2.解决实验技术问题1项,或改进创新实验作品2项。


(二)团队建设要求。


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能发挥实验教学、研究和管理骨干作用,培养实验员及助理实验师提升业务水平。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小学实验技术人才积极配合和辅助科任教师完成实验教学的正常实施,获得好评。


2.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实验技术人才须积极承担校级以上实验教学、研究和管理等活动任务,获得好评。


(三)实验室管理要求。


承担本单位负责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2年内未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且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编写、修改完善职责范围的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得到主管部门认可。


2.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实验室安全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实验教学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实验教学项目(课题)1项。


2.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含合著);或公开发表实验教学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2篇(第二作者)。


3.参加编写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实验教材,或自编已交付学校使用、效果良好的实验指导书。


4.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5.参加的教学研究项目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6.本人或指导师生科技创新,参加区级以上相关技能竞赛并获奖。


(二)实验研究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实验研究项目(课题)1项。


2.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含合著);或公开发表实验研究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2篇(第二作者)。


3.撰写较高水平实验报告1篇。


4.作为主要完成人,根据实验或科研要求,对现有仪器进行技术改造,投入使用后效果良好;或加工设计特殊实验装置采用后效果良好。


5.充分了解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的原理和性能,对精密仪器具有调试、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的能力,负责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和检修。


第六章 高级实验师评价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2年。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3.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且从教以来在农村边远地区从事一线实验教学或实验辅助工作满10年的,受聘实验师岗位后,近5年年度考核优秀1次。


4. 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3年。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教学科研、实验改进创新、科技创新国家级奖励,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前2名),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前2名)。


(2)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


(3)任现职以来的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教育事业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基本能力要求。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2.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讲授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中小学实验技术人员配合和辅助科任教师实验教学高质量实施,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实验技术人才须主讲并完成1门实验课程工作;或能独立完成2个以上领域(学科)的实验管理工作。


(2)实验教学、配合辅助实验教学及实验研究和管理质量评估良好,其中至少2次优秀。


(3)改进过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性能2项,或解决实验中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1项,或开设新的实验课1门,或改进创新实验作品5项。


(二)团队建设要求。


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能发挥实验技术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青年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或辅助承担各级各类实验技术人员能力提升培训的教学任务。


2.积极承担区级以上实验教学教研、实验科学研究和实验管理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或在区级以上至少开设1次实验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在区级以上至少主讲1次学术报告并获好评。


(三)实验室管理要求。


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具备下列条件:


1. 2年内未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


2.参与实验室管理工作过程中,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教育、安全教育,能出色地完成实验室管理工作。


3.参与制订实验装备的管理和使用规范及指导性工作。


4.具备学校实验室信息化管理能力,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技术,显著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实验教学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市级以上实验教学项目(课题)1项。


2.本人或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师生科技创新,参加市级以上相关技能竞赛并获奖。


3.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第一、二作者),及公开发表实验教学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2篇(第二作者);或公开发表实验教学论文3篇(其中第一作者2篇)。


4.实验技术教学成果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以上。


5.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学校使用。


6.获省级以上教学比赛一等奖以上,或入选省级以上精品课。


(二)实验研究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市级以上实验研究项目(课题)1项。


2.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第一、二作者),及公开发表实验研究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2篇(第二作者);或公开发表实验研究论文3篇(其中第一作者2篇)。


3.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问题,根据教学、科研要求,独立研制和设计、加工关键性实验装置或改进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1项,使用效果良好。


4.负责研制实验仪器设备,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至少有1项投入运转且效果良好。


5.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6.实验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以上;


7.技术成果科技开发成果通过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社会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者)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


第七章 正高级实验师评价条件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1.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2. 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且在农村边远地区从事一线实验教学工作或实验辅助满15年的,受聘高级实验师岗位后,近5年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3. 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技术创新奖励三等奖以上(前2名)。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并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


(3)任现职以来的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省级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教育事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基本能力要求。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很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2.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主讲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成果优秀。任现职期间,满足下列条件:


(1)中小学实验技术人员配合和辅助科任教师实验教学的高质量实施,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实验技术人员须主讲并完成1门实验课程工作;或能独立完成2个以上领域(学科)的实验管理工作。


(2)实验教学、研究和管理质量评估良好,其中至少2次优秀。


(3)改进创新实验作品10项。


(二)团队建设要求。


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能发挥专业建设带头人的作用,指导其他实验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培训专家承担各级各类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提升培训的教学任务。


2.积极承担市级以上实验教学教研、实验科学研究和实验管理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或在市级以上至少开设1次实验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在市级以上至少主讲1次教育装备相关领域的学术报告并获好评。


3.作为实验带头人,重视跨学科融合,积极开展区域内合作式实验教学活动。


(三)实验室管理要求。


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2年内未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且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推动本专业发展。


2.负责制订实验装备的各类标准、管理和使用规范及指导性工作。


3.为学校实验室信息化建设作出贡献,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规范化、系统化。


4.对学校特色实验教学空间建设有明确的规划构想,制定建设性方案。


第二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实验教学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实验教学项目(课题)1项。


2.本人或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师生科技创新,参加市级以上相关技能竞赛获得省级奖励1项,或市级奖励2项。3.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第一、二作者),或公开发表高水平实验教学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 实验技术教学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4.作为主编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学校使用。


5.制作实验精品课,并入选部级以上精品课。


6.开发有特色的校本实验教学项目并推广应用。


7.教学改进创新作品获部级以上奖励。


(二)实验研究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实验研究项目(课题)1项。


2.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第一、二作者),或公开发表高水平实验研究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支撑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


4.负责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问题。


5.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


6.实验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7.技术成果、科技开发成果通过国家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社会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8.获得重要专利成果转化,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者)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3项,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或外观设计专利6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二十四条 除破格条件外,申报材料中的业绩成果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202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8号)同时废止。


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任现职:指被聘的职务与职称。上述标准中,除有明确规定,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2.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校级以上”含校级。


3.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4.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


5.著作: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著作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6.教材:指依据课程标准编制的、系统反映学科内容,并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教学用书或指导书。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教材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7.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指学校在每学年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按学期考核的学校须根据教师学期考核情况综合成年度教学质量考核结果。


8.市级:指行政区划的地级以上市。


9.县级: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含无县级设置地级市的镇区。


10.各级示范课:市级示范课指由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示范课。县级公开课指由县级教研室组织的全县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示范课。校级示范课指由学校行政部门组织,本学科组全体教师以及教导处、教研室、校级领导等行政干部参与观摩的示范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可参照示范课界定。


11.农村边远地区: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


12.各项指标要求均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点击图片即可阅读)

编辑:李曼莉

来源:广东教育传媒综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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