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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贷网追踪第638天:越是不易,越要努力...
Hi, 大家好,我是NP叫兽。 周五继续和大家聊聊团贷网的最新进展。 因为团贷网始终是敏感话题,所以每周文章只能分享在备用号「NP财知道」。 叫兽之前因为追踪团贷网,公众号和知乎号被封杀多次,以防失联,请团贷朋友把我的大号与备用号都关注上。 大号是【NP说财】,备用号是【NP财知道】,公众号搜索名称即可关注。
一 梳理回款数据
1.上周催收回款情况 根据叫兽的独家追踪,上周(12月14-20日)团贷资产端回款是647.45万。 每周的回款数据统计如下:
1.追缴回款(来自《情况通报十六》) 累计追缴冻结的钱,有57.01亿现金、涉案股权(可能是派生科技等)、股票账户(2019年4月28日市值9.2亿,现未知)、房产65套、土地2块、飞机2架、汽车57辆(已拍卖13辆)以及物品一批。 其中,上市公司派生科技的涉案股权,未来有可能由原实控股东万和集团原价(10亿)买回。并且,部分小黄狗投资人收到回款。 2.催收的回款(来自追踪和合理推测) 目前,催收回款总额大概有40.7608亿现金,即真实放贷的回款部分。 「总体的回款情况」:约97.7708亿现金+涉案股权(派生科技等等)+股票账户(2019年4月28日市值9.2亿)+房产65套+土地2块+飞机2架+汽车57辆(已拍卖13辆)+物品一批,预计已经超过126亿。 关于开庭方面,有消息说,团贷案件的开庭时间暂定为明年3月份。这个消息未确认,建议出借人继续多方打听下。
二 整理第六期起诉名单!
继续整理下最新的被起诉老赖名单。
这是第六期名单,这些被起诉名单均来自公开的披露信息。 根据公开的资料展示,在11月27日-12月20日期间(上次整理名单是11月27日)又新增公开了披露53位老赖的被起诉信息。
(第六期披露的起诉名单)
比较有意思的是,实际上我们是找到56位被起诉的老赖名单,但有3位在被起诉成功后还款。 3位借款人分别是许俊(原出现在逾期公告9)、张永旗(原出现在逾期公告9)、吴洪(原出现在逾期公告9和25)。 比如如张永旗。曾经出现在第9期的逾期名单里,欠款90万。一直欠款不还,最后被起诉的结果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永期)通过签订和解协议,同意以120万结清本案债务。2020年7月3日,被执行人已将本案金钱债务缴纳至本案账户,已足额执行完毕,并将执行费14400元上缴国库。”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来欠款90万本金不还,最终张永期要还120万,还要支付14400元的执行费。 上面披露的53人均已经被起诉,合计总额约2653万。起诉信息已经全网公开,大家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名字找到对应的信息。三 谈谈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的看法
前几天(12月22日),国WU院常WEI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下简称《草案》)。 这则消息出来后,很多朋友让我说说到底是怎么回事,对P2P清退或处置有没有什么帮助。 其实这份政策早在2016年就已经启动。 2016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 原银监会按照《意见》的精神,启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条例》(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工作,牵头起草形成《条例(初稿)》,报经国WU院同意后,在2016年8月提交司法部审查。 说起来也很巧,2016年8月刚好也是《P2P暂行管理办法》出台的时间节点。 之后,司法部多次就《条例(初稿)》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还在2017年8—9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然后就到了前几天国WU院国WU院常WEI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
通过《草案》后,距离真正实施应该还差最后一步:人大常WEI会或者人大会开会表决。
这份《草案》其实没有真正披露全部内容,我在网上找了挺久,从公开的信息里, 我只能找到在2017年时候向社会公开的《征求意见稿》。
所以我只能围绕着那份《征求意见稿》,谈谈我对《条例》的见解: (那份《征求意见稿》我已经整理好,放在[阅读原文],可以自行查看) 之前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规制,其实主要依赖于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等司法机关。他们先后针对涉嫌刑事犯罪的非法集资,出台了大量的指导意见、司法解释或者办案手册。 主要在非法集资的罪名认定和量刑标准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解释,也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司法处置体系。
但这仍然属于事后管理阶段,如何做到事前监控防范仍然需要全面协调,尤其从行政法规层面缺乏总体规范。 这份《条例》主要是一份专门给省和各级地方ZF,规范非法集资案件【行政处置工作】的法规,强化行政监测和处理。 告诉各级地方级地方ZF如何界定非法集资、把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法定化。 比如在《意见稿》里,就规定各级部门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查处非法集资广告(第九条)。 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集资信息传播行为(第十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及时报告非法集资线索(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十二条)。 其中在第四章第二十三条里,对资金退还问题有明确指出: 1.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2.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 3.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
… 简单总结下,其实这份《条例》的精神和目的很明确:提醒各地ZF,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源头治理是根本,刑事打击是后续手段。 现在P2P已经全面清退,如果这份文件正式实施,那些正在清退P2P平台基本可以直接划为非法集资案件。 在第二十三条里指出: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 所以现在有些P2P平台开始有些着急,着急要让出借人同意他们的兑付方案,各种套路百出,有些还把出借人债权转让给其他主体。 根据这份文件,如果P2P老板和出借人无法就清退方案达到一致,职能部门就要介入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到时候兑付多少就不是由平台说了算。 不能全额兑付或者出借人不同意方案的,必定就是非法集资犯罪。 回到团贷网案件,参考《意见稿》,其实我觉得《条例》最有参考价值的地方有两个: 第一个是第四章第二十条,对非法集资的清退资金来源作了说明: (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这里明确了资金的收益、广告费、代言费、佣金、提成等等全部应该追回来。 第二个我不敢说,自己翻看《意见稿》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以上就是团贷网最新追踪,希望能够帮到更多出借人。
最后和大家唠嗑下我的腰肌劳损,真的谢谢大家的好建议,已经好了许多。
之前每天都会痛几次,现在大概一周只痛几次,有明显好转,我会继续坚持,越是不易,越要努力!
我总结经验下来就是吃中药调节,每周到中医院做药汤,少坐多散步,尽量不要让自己的腰部受冷(我昨天就是没有注意这点)。
上次双十二我还特意买了一张乐歌升降桌,桌子可以自动升高降低,我现在日常就尽量站着办公。
今天是叫兽追踪团贷网第638天,也是圣诞节,祝各位节日快乐了。
希望早日听到回款消息,不管是团贷还是其他。
团贷还是敏感话题,文章暂时多是发在备用号。
【NP说财】和【NP财知道】都是我的公众号,建议大家同时关注,多种方式减少失联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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