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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团贷网第687天:《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P2P回款有帮助吗?
Hi,春节好,我是NP叫兽。 在这里向各位团贷朋友拜年,祝各位牛年平安快乐,早日回款。
大年初一,近期关于团贷网较少,和大家聊聊这件事情—— 在春节前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送了一份“礼物”,正式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简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这份《条例》究竟说了什么?对P2P和团贷网案件的处置有怎样的影响?
今晚简单聊聊,除了团贷,其他平台同样适用。
《条例》全文我已经整理好,想看的朋友,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就能看,总共分为了五章,合计四十条。
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防范。第三章是处置。第四章是法律责任。第五章是附则。 重点是第一章、第三章和第四章。 第一章总则是确定监管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大框架和有关部门。第三章是明确应该如何处置非法集资。第四章是相关法律责任。1.第二条|正式对“非法集资”进行定义。 其实在此之前,非法集资在刑法上并没有准确定义,这次终于给出准确定义: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这里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该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外院外汇管理部门,没有包括地方金融监管。 当前有些热门的“金交所”,是由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严格来说,还不算是完全合规的金融交易场所。 我反复强调,现阶段不要考虑非标资产,而当前很多非标资产都集中在金交所,而且地域性较强,固收为主,投资和风险的性价比真不划算。 2.第三条|对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有定义,并没有定义集资参与人。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非法集资的老板,“非法集资协助人”就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整个《条例》虽然有几处提到集资参与人,但没有对集资参与人作出定义。 3.第五条|明确省ZF、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ZF应当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4.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银保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这点也挺关键,当前以P2P为首的非法集资案件里,借款人逃废债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案件回款,如何打击P2P逃废债的问题,就是要靠银保监会协调解决的。
5.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说的是如何防范,也很重要,但不在这篇文章探讨了,还是重点说说第三章如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
1.第二十条|明确跨行政区域的解决办法。 现在有些P2P平台,虽然注册地在A地,但经营场所却在B地,比如凤凰金融,就是近期出现的跨区域情况,最终确定在海南那边处置。 出现这种情况,《条例》很清楚: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2.第二十五条|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 清退集资资金是必须的。在这条里还明确了两点: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2)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这里为退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也明确了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之前所谓的“郭嘉兜底”是不可能的了,但如果能够认真执行这份《条例》,受害者的损失也不至于那么惨。 3.第二十六条|明确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包括6个方面。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涉及到股东和其他重要相关人员的退赔,是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这点对团贷众多股东提出了要求,但没有深入到兜底层面… 另外,还有对在非法集资案件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等资金,都明确要求退赔。员工的基本工资没有包括在内,但佣金和提成可能要算在内。 对于团贷网而言,我可以明确说广告费、代言费和代理费等等这些都不是小数目,现在可以明确要求退赔,那些之前和团贷网合作过的广告机构,现在都明确可以追查。
1.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罚款和刑事责任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二条|优先清退集资资金,后罚款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打破之前所谓“钱全部上缴国库”的谣言。
所有回款,优先退还给出借人,如果还有剩余再缴罚款。
3.第三十七条|对郭嘉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这四种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如果认真追究起来,都不知道有多少人是要被处分。
很多人过来问我,这份《条例》对P2P回款有没有帮助?
说实话,只看政策,肯定是帮助的。
比如明确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明确谁负总责、为退税也提供法律支持等等。
但是,还是那句话,不要只看他说了什么,要看他真正做了什么。
这个问题很现实,施政者和执政者是有区别的,有些政策出发点是非常理想,但真正执行还是看怎么做。
我们还是保持谨慎乐观的态度,看看接下来各级地方ZF如何实施和行动吧。
以上就是本期的团贷追踪,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今是叫兽追踪团贷的第687天,去年是除夕夜陪大家过年,今年是在大年初一陪大家过年。 不知不觉这件事情已经过去687天,下个月28号将迎来团贷2周年祭,我觉得最近几期的追踪,都要谨慎发言。 因为上次公众号被封,就是在一周年前夕,现在还有很多团友都是失联的。
过完假期,很快就会进入到3月份,时间过得太快,衷心希望今年3月份能有明确的开庭消息。
也感谢各位在鼠年的一路相伴,在新的一年里,团贷依然会是我最关注的平台,也希望大家不要放弃希望,不要放弃努力。
另外叫兽的这种追踪,请不要纯粹地成为你们的精神麻醉药,我做这么多,是希望你们能够继续坚持努力下去,而不是每周看看消息就算了。
谨记啊。
【NP说财】和【NP财知道】都是我的公众号,建议大家同时关注,多种方式减少失联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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