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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一女子朋友圈卖的这款网红减肥药出事了!竟被检测出有毒!!!

垫江法院 2021-04-25

朋友圈里的减肥药靠谱吗?

这款“网红药”竟被检测出有毒!

今日导读


不运动、不节食、无痛苦、吃药就能瘦?吃一颗瘦一斤、吃一袋瘦十斤?这简直是众多肥胖之人心里的“妙药仙丹”啊!但真的有这种捷径可走吗?减肥药到底是真是假?成分有了解过吗?不少肥胖的人不想运动节食,却想快速减肥成功,一些看到商机的人便充分利用互联网,在微信朋友圈卖起了减肥药。


基本案情


在重庆垫江,一名26岁的公司女职员周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卖减肥药后,却惹上大麻烦——因为她在朋友圈里卖的号称吃一颗就能瘦一斤,吃一袋就能瘦十斤的减肥药竟然是一种有毒有害食品


∆被查获的减肥药


1月30日上午,这名年轻的女子站上被告人席,被垫江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并处罚金。


据悉,该案是垫江法院审结的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某购物网上购买减肥胶囊和粉红色药丸,经自己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便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销售,号称其卖的减肥药纯天然、无副作用,让人不运动、不节食、无痛苦就能减肥逆袭。


周某某发布的真人减肥成功照片吸引了很多朋友圈里的好友,她们纷纷向周某某购买这种卖400元一袋、实际成本只有30元钱的减肥胶囊,然而,很多人吃了该减肥胶囊后常常觉得口干、没有食欲、心跳加快、人没有精神。


其中一名买家曾问过周某某减肥胶囊里是否含有“西布曲明”这种成分,周某某通过上家了解到减肥药里面确实含有。


“西布曲明”是一种有毒有害成分,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减肥药里不得含有。但周某某仍继续在朋友圈里宣传销售这种减肥药。


2018年7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减肥胶囊809粒。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查获的减肥胶囊中检测出“西布曲明”有毒有害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


周某某明知减肥胶囊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遂依法当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公安机关已扣押的胶囊、塑料袋、药盒予以没收;被告人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警示声明产品的危害。



普法链接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巨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通过非正规渠道如微信、微博等购买药品,很可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由于无法核实相关药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同时因为无医嘱,对药品成分、使用禁忌等药理不清楚,增加了用药风险,所以在网上购买药品一定要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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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垫江法院

微信制作|垫江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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