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民间借贷纠纷的二三事
哈哈
民间借贷纠纷
借贷不可怕,可怕不懂法
白
1
由于民间借贷随意性大和操作的不规范性,
导致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大增,
民间借贷案件的妥善处理
极大关系着民生和社会安定。
近期,垫江法院便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让我们以此案为例,
来了解下
民间借贷的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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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空想一百年,不值一文钱。"
说这么多,
不如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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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贺某与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详情
2007年初,因贺某修建复盛至龙兴绕城路时,刘某任项目部资料员而认识,后二人又成为朋友。2017年2月14日、3月30日,刘某因临时需要资金而向贺某提出借款,贺某就分别借给刘某179000元、65000元,刘某承诺在工程进度款下来后就偿还,并给贺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并将其身份证出示给贺某。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以各种原因要求宽限还款,但每次承诺均没有兑现,现在贺某无法与刘某取得电话联系。
2018年,贺某将刘某告上法庭。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
刘某给贺某出具一张《借条》,约定于2017年3月4日前归还110000元若不归还,从2016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按每月4400.00元计算,直至还清为止。后刘某又给贺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人民币65000.元并按月息3%计算,承诺若逾期不还可向垫江法院起诉,一切费用由刘某自己承担,该借条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
法院审理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刘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贺某主张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4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垫江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借条》中明确约定“从2016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按每月4400.00元计算”、“按月息3%计算”,对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垫江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虽然刘某在《借条》中承诺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但贺某未举证证明因主张借款实际支出了律师费以及具体金额,该主张无事实依据,垫江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贺某借款本金244000元,并支付利息;
二、驳回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6元,由刘某负担。
你的借款,
对我沉重的审判。
借了东西为什么不还?
你的借贷,
借贷利息超过了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费的承担者应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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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民间借贷利息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
借贷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借贷双方将利息约定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人民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借款人自愿支付并且已支付的,人民法院不再追究,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支付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照年利率24%予以确定。
对于利息约定超出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延伸
律师费用的承担者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将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也可以在发生纠纷后通过补充协议、联系函等方式进行补正。
其次,即使当事人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需要承担出借人因借款人违约而支付的律师费,当事人在起诉时也必须将对方承担己方的律师费支出作为明确的诉求,否则法院不会主动裁决对方承担该项费用。
最后,还需要注意有关律师费的诉求应具有合理性,不应过分高于当地的律师费收费标准。
民间借贷需谨慎,
借款落跑难防范。
有事就找法律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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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法院,在您身边。
来源|垫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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