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狗,谁之过?
这道题
大家觉得应该由谁负责呢~
大家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写出自己的想法噢~
(正确答案见评论区)
这就是去年法考中
著名的“高空坠狗”题
大家讨论得沸沸扬扬
很多考生们无不感叹出题者天马行空的“假设”
“垫”小二要告诉你
这道考试题是来自广州的真实个案!
2018年4月15日,在广州市鸦岗村北禺十四巷的一栋厂房下,一只大狗突然从天而降,将路过楼下47岁的张萍直接击中,张萍当场倒地不省人事。后经过医院抢救,终于保住了性命,但至今仍高位截瘫。
张萍及家人苦苦寻找狗主人而不得,法院也曾发布公告征集狗主人的线索,但至今狗主人依然遍寻无获。
无奈之下,她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11月23日,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就本案而言
1.作为受害者的张萍,应该如何维权呢?
2.对于被告方的房东和租户而言,自己并非直接侵权方,却突然面对高额索赔的要求,他们也觉得自己无辜受到牵连,本案应该由他们赔偿吗?
法律上如何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狗属于“物品”吗?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的“物品”其实是相对于“人”而言的。在法律上,除了“人”之外,其他的都属于广义上的“物”,其中既包括了像砖头、花盘、杂物这样的“死物”,也包括了像猫、狗这样的活物。动物也属于民事行为的客体,这是毫无疑问的。
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并没有将“活物”排除在物品之列,因此活物狗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物品”;另一方面,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目的来说,也是为了保护受害一方,避免受害方的巨大损失。
全楼的人都要连坐吗?
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筇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这个规定,在发生高空坠物侵权案中,同一栋楼的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需要一同为受害人的损失买单。也就是说,除非证明不是侵权人,否则有可能侵权的楼层的业主都要对此进行赔偿。
虽然这个规定看似不近人情,但是这看似的不合理却能够避免更大的不公平出现。所以住户需要尽量举证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但是仅仅举证证明事件发生时自己在上班不一定能免责。
可以找小区物业索赔吗?
不可以,在高空坠物案件中物业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在发生高空坠物事件后,可以寻找物业公司求助,比如保护现场,救助伤者等,但在法律上物业公司并没有赔偿责任。
一个30克的鸡蛋
从4楼抛下来会让人起肿包
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
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头骨
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
从4楼扔下可能伤人头皮
从25楼扔下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
一个空啤酒瓶
在18楼抛下可能造成致命伤害
一个4厘米的铁钉
在18楼甩下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高空坠物被称作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垫”小二在这里再次提醒大家
千万不要小觑高空坠物的杀伤力
切勿高空抛物
同时看好家中的小动物
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来源|垫江法院
微信制作|垫江法院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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