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11丨非法倒卖医保骗保药品,垫江三人获刑并处罚金
近日,垫江法院依法对一起倒卖医保骗保药品案件进行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情回顾
据了解,张某、谭某本人及罗某的丈夫均患有尿毒症,需长期服用特病药,为缓解患者就医看病、使用药品的资金压力,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为其办理了特病证明,但张某、谭某、罗某却利用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机会,打起了倒卖医保回流药的主意。在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张某、罗某、谭某利用特病医保药品价格低的特点,多次在垫江县人民医院、垫江县中医院向尿毒症特病患者以远低于市场价格非法收购医保骗保购买的百令胶囊、肾复康等药品后再加价销售,以此牟利。其中,张某销售金额达586943元,从中获利29000元。罗某销售金额160468元,从中获利11000元。谭某销售金额66058元,从中获利5000元。
2022年9月5日,被告人罗某、谭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2023年4月3日,被告人罗某主动退缴赃款11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退缴赃款10000元,谭某退缴赃款5000元。
案件审理
垫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罗某、谭某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案主犯已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罗某、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谭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张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安全规范使用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6日起施行)出台后,对于非法收购销售骗保药品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法官在此提示全体医保参保人员,冒名就医、重复享受医保待遇、超量开药并转卖药品等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享受医保待遇,切勿一时存有侥幸心理,贪图小利,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 字丨赵麒君
编 辑丨高 超
审 核丨李驰明
审 定丨谈 康
2023-05-04
2023-05-01
202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