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新加坡WiMAX项目被判赔超亿元 参与“一带一路”的中国企业如何吸取教训
前言
近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在原告Creative Technology Ltd及其全资子公司QMAX Communications Pte Ltd(以下统称为创新公司)与被告Huawei International Pte Ltd(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判决,认定华为在与创新公司的WiMAX(全球微波互联接入,属于3G技术)项目合同中存在误述(misrepresentation)和过失性的失实陈述(negligent misstatements),构成对合同的违约,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庭判决华为应向创新公司支付超过1560万新元的损害赔偿并返还创新公司在合同下已支付给华为的款项约930万元美元以及利息,不包括利息在内,上述两项相加总和就已超过人民币1亿2千万元。此案华为仍有上诉机会,若最终法院维持原判,即便对于华为这样身经百战的世界500强公司来说,代价也不能说是不小。下面就该案170多页的判决内容深度分析如下。
案情简介
2009年初,在新加坡举办的亚洲WiMAX论坛大会上,新加坡电信公司创新公司的代表对华为公司代表就“建设一个成功的WiMAX网络”所做的宣传感兴趣,在会后发邮件给华为公司,要求华为提供这一方面的相关材料。
2009年6月,创新公司致函华为,要求华为提交一份“设计、建设、维护和运营2.3G赫兹WiMAX”的方案,并要求华为在方案中提供“覆盖新加坡预计所需的站点数量”,且“误差不超过10%”。创新公司随后进一步对方案中的传输速度提出要求,即下载速度1兆/秒,上行速度256K/秒。
随后就该WiMAX网络的建设,华为向创新公司提交了多个方案。2009年10月创新公司代表告知华为,其整个项目的预算是2000万美元。2010年1月华为向创新公司提交了新的方案,根据该方案,整个项目只需225个站点即可满足网络覆盖和速度要求,项目总报价为1770万美元。随后华为向创新公司提交了该项目所需的其他解决方案,双方于2010年6月28日最终签订了名为《无线宽带网络解决方案供应合同》。合同总价为1990万美元。相关的技术参数及标准要求作为合同附件六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在合同执行将近一年后,华为所供应的USB接收器(dongles)与WiMAX网络之间的连接出现了严重问题。创新公司自己所做的测试发现,即便在无线信号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地区,USB接收器与WiMAX网络之间也无法持续连接。创新公司将这一问题反馈给华为公司。随后,华为公司自己也进行了测试,确认了创新公司所发现的网络连接问题。双方召开多次会议讨论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华为还是无法解决该问题。
最终,华为向创新公司提交了一份新的方案,按照该方案,需要增加额外619个无线站点。这也意味着项目将大大超出2000万美元的总预算,这对于创新公司这样一家实力不是很雄厚的公司来说是不可接受的。
据此,创新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依据合同的规定,以华为违约为由解除了与华为的合同。并于2012年1月20日以华为误述为由,发出了解除合同的进一步通知。到此时,华为已经完成了175个基站的建设。
华为的“无损害”会议抗辩
创新公司据此向法院起诉。法院首先回应了华为提出的其与创新公司在2011年底的四次会议属于“无损害”(without prejudice)会议,并申请法院将创新公司起诉状中涉及该会议内容的段落删除。但是法院高级助理司法常务官在审查之后认定,这四次会议并不能享受“无损害”特权。因为,创新公司参加这四次会议的目的是为了寻找WiMAX网络的技术解决方案,而非是为了解决争议或是进行无损害的谈判。最终华为同意法院的意见,撤回了该项申请。因此,法院认定这四次会议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判决
(一)对所需无线站点数量的误述和(或)过失性的不实陈述
华为对于其所作出的225站点足以覆盖新加坡全国的陈述并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这不属于对事实的陈述(statement of fact),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的事实。相反,这一陈述仅仅是华为对未来所要做的事情的承诺。因此,这一陈述不构成可起诉的误述。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之一在于创新公司所声称的误述是否属于可起诉的对事实的陈述。这一事实基本上属于技术事实,应当通过现有的科学知识分析确定: 225个站点足以提供所需的覆盖是技术事实,还是225个站点不足以提供所需覆盖是技术事实?
本案的点不在于华为依据合同承诺建设225个无线站点且没有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仅仅属于对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违反,并不构成可起诉的误述。创新公司认为华为基于现有正确的科学原则和模型,却错误计算了为新加坡提供全国网络覆盖技术上所需的无线站点数量,因此华为有关225个无线站点在技术上足以提供新加坡全国网络覆盖的陈述是对现有事实的误述。
华为认为自己的陈述仅仅是表达意见,但是法院并不同意这一看法。法院同意创新公司的意见认为,华为肯定比创新公司更有能力了解所需站点的数量,并且华为自我宣传是WiMAX技术领域的专家,在全世界设计和安装了为数众多的WiMAX网络。在2009年6月到2010年1月间,华为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文件材料向创新公司保证,华为基于其现有的设备和对新加坡地形的研究,已经对新加坡全国网络覆盖所需的最低基站数量进行了详细的计算。华为作为这一陈述的作出者,了解并有意使创新公司依赖华为对225个站点的预计签订最终的合同。
因此,如果不是华为有关225个无线站点足以提供全国网络覆盖的陈述(且该方案满足创新公司2000万预算需求),创新公司便不会与华为订立该建设WiMAX网络的合同。
法院在分析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专家意见之后认为,基于高度盖然性标准(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华为所提出的225个站点(误差不超过10%)事实上明显不足以满足合同的要求。法官强调,其无需为了本案判决准确确定满足合同要求实际上所需的实际和真实的最低数量的无线站点数。法院只需基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认定,225个无线站点数量存在实质性低估这点的可能性比不可能性来的大,就足以得出法律结论认定创新公司已经成功尽到了举证证明华为的陈述属于对“事实的误述”。
另外,就华为提出的,华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告知创新公司,如果创新公司的预算是2000万美元,华为公司无法遵从合同的要求这一点,法院认为并没有当场文件证据可以证明。
最后,华为还提出完整合同条款(entire agreement clause)的抗辩,认为足以抵消创新公司误述的指控。但是本案中,在合同订立之前所误述的事实已经被并入合同之中。因此合同中并不存在与合同订立之前的陈述相冲突的内容。在法官看来,在误述的事实已经成为合同及其附件的一部分之后,再去抗辩这些事实已经被排除是不合理,也不符合逻辑。
综上,法院认定华为构成误述。
(二)华为预期毁约
华为通过其言行预期毁约
这些言行包括:
(1)在创新公司向华为投诉WIMAX网络的糟糕连接状况后,华为在2011年10月11日的会议上告知创新公司,其修改了有关的规划指数(包括信号接收强度),基于此修改,需要增加额外的619个基站。
(2)在2011年10月19日的会议上,华为提出新的网络接收标准。但是创新公司并不同意,而是坚持华为应当遵从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3)在华为播放给创新公司的PPT中,包含有:“226个站点无法实现连续覆盖”,“无法满足90%的覆盖率”。
(4)在2011年12月的两次会议上,创新公司认为华为无法按合同交付,华为对此并未否认。此时华为仍无法确认其可以依照合同交付WiMAX网络。
华为误述225个站点足以提供全国覆盖,诱导创新公司与其订立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创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三)华为违约的原因在于其设计的WIMAX网络无法满足合同要求
创新公司认为,即便华为不构成预期毁约,但是由于华为无法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WiMAX网络,其也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这是本案审理中最困难的部分。因为这涉及到如何确定创新和华为专家所提供的完全相反的结论,哪个正确的可能性更大?
1、225个站点(误差10%)无法满足覆盖和数据传输速率的要求
关于此点,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下:创新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华为所设计的WiMAX网络在只有225个无线站点(误差10%)的情况下是无法使用的。而依照《误述法案》的规定,华为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陈述是真实的。
创新公司委托的两位专家虽然意见略有不同,但是这些基于不同模型和方法的理论计算都指向同一结论:设计只有225个无线站点的WiMAX网络存在明显缺陷,因此根本无法满足合同的要求。这也与华为在WiMAX网络出现连接问题后修改其方案,将站点数量增加到855个这一点可以相互印证。
华为公司委托的专家认为,无需额外增加站点,优化便足以显著改善WiMAX网络覆盖率超过20%。但是法院认为华为专家有关覆盖率改善程度的说法没有任何的科学证据或计算方法支持。而且,在逐一分析华为所提出的优化方法后,法院认为没有一个方法是可行的。另外,法院同意创新公司提出的意见,认为如果优化可以解决网络连接问题的话,为何华为在之前的项目会议上没有提出。合理推断是华为当时一定已经知道优化无法解决连接问题。
综上,结合双方的专家意见和证据,法院认为225个站点(误差10%)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覆盖和数据传输速率的要求。
2、 华为的三个严重失误
法院同意创意公司的意见,认为华为在设计WiMAX网络时存在三个严重失误:
(1)华为的无线网络规划师错误的将本该划分为“密集城区”的区域划分为“郊区”。这一失误如果得以纠正,可将预计的无线站点数量从225个增加到452个。
(2)华为的无线网络规划师在计算USB接收器连接到具有90%覆盖可能性的WiMAX网络的最低信号接收强度值时,错误的删除了相当于7.43dDBm的干扰余量和衰落余量。如果未删除的话,可将实际的无线站点数量从225个增加到875个。
(3)华为的无线网络规划师错误的将华为的传输模型应用于WiMAX网络设计,而未进行任何的测试以确定其在新加坡这种高楼密集环境中的适用性。
3、 关于创新公司和华为公司提交的测试结果的可信度
法院在审查了现有的证据之后权衡认为,创新公司专家的测试结果足够可信。专家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析和预测满足合同要求的WiMAX网络所需的基站数量。这是基于对实际网络表现的测量之后所能得到的最佳预测结果。华为在测试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法受到了法院的批评。法院认为,华为花费了如此之多的时间、精力和资源用于开展测试,但是应首先确保测试的有效顺利开展,包括指标应当尽可能的与参考值接近。最终,法院采纳了创新公司专家的意见并作出最终判决。
几点思考
合理预测,华为上诉的可能性很大。但仅就一审判决的内容,仍可以提出以下几点思考意见:
1、对于华为这种流程和风险控制比较完善的国际化企业来说,新加坡WIMAX项目出现判决中所说的严重失误实属不应该。问题何在,这个只有华为自己内部调查才能知道,并希望以后可以避免。
2、虽然华为早已过了为了市场几乎可以盲目答应客户一切需求的阶段,但是不少刚刚走出国门的企业为了市场,仍停留在这一阶段。对此本案就是一个代价高昂的教训。给客户乱承诺,不仅会逼死自己的研发人员,到头来还要赔上一大笔钱,这几年因为败诉被判巨额赔偿,因此一蹶不振的企业例子还少吗?
3、参与“一带一路”的中国企业,相关业务人员不仅要懂技术、懂商务,还要懂法律。从项目谈判开始到合同签订、履行以及解除,各个阶段都有需要了解和注意的法律知识,如果没有提前掌握,在项目出现问题的时候就要处于被动。
4、证据的重要性。打官司看证据,在这种涉及专业领域和专业技术的案件中,专家的意见少不了。选对专家很重要。虽然无法确定华为所委托的专家水平如何,但是从法院判决中指出华为所委托专家出具的意见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足来看,至少该专家在本案中所出具的意见难以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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