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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暑期学校第一次小班课:类案识别模拟辩论

毕宇润 法律检索 2023-03-22



作者:毕宇润,西北政法大学2021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2022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

第一次小班课综述:类案识别模拟辩论


2022年8月12日14:30——18:00,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北大法宝学堂联合主办的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第一次小班课“类案识别模拟辩论”在线上成功举办。同学们在交锋中相互学习、碰撞火花,度过了充实而有意义的三个多小时。


本次类案识别模拟辩论方案:


本期暑期学校120名正式学员共分为12组。类案识别模拟辩论共有4组案例,分为4场,每场3组,各组分别模拟原告律师(控方)、被告律师(辩方)和审判方,由审判方组织双方围绕在先案例与待决案件是否为类案展开辩论。场次与角色抽签决定。每场辩论不超过30分钟,每一方发言总时长不超过10分钟(建议组织两轮辩论),审判方在双方辩论结束后需对类案相似性进行认定并说理。模拟辩论通过腾讯会议进行,每组发言人需全程打开视频。时间:2022年8月22日14:30,本次小班讨论课不公开直播,但面向高校法学教师、法官、检察官与资深律师开放观摩。


点击下方链接,获取本次类案识别模拟辩论的详细案例材料。

类案识别模拟辩论方案与案例发布 | “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小班课


评委:

孙海波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赵英男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吴淞豫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师

黄文旭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


第一组:生产商的产品瑕疵责任


在先案例:姜汁啤酒案

待决案例:亚硝酸盐长底裤案


辩论环节


审判方龙天资(外交学院硕士生)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简单陈述,随后组织双方就类案的相似性展开辩论。在第一轮辩论中,原告方郭思琪(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对关键事实和生产上的注意义务进行了阐述。被告方周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生)就案件构成要件的差异进行比对,引用邻人原则和近因原则等理论进行说理。在第二轮辩论中,原告方张溪倩(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硕士生)、张朗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和被告方林炼鸿(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生)就密封程度差异和生产方、消费方的注意义务有无进行辩论。被告方张亚洁(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补充了邻人原则背后的法价值。最后,审判方秦洋洋(上海师范大学硕士生)就案件争议焦点、基本事实、相关相同点、相关不同点进行了认定和归纳。


师说


老师们肯定了本组案例中各组同学的表现,认为同学们做到了准确把握争议焦点,细致分析相似点和不同点。赵英男老师引导同学们关注“长底裤上过量的亚硝酸盐的来源”。孙海波老师建议大家可以看看麦考密克的《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一书中关于姜汁啤酒案的精彩分析。吴淞豫老师对各方的表现进行了逐一点评。黄文旭老师建议审判方的同学对原被告双方提出的所有相关点和不同点进行梳理和回应,追求严谨和细致的裁判。


第二组:离开故事现场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在先案例: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申4040号)


待决案例:本人离开叫妈妈来现场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案


辩论环节


审判方刘子歆(西北政法硕学硕士生)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简要陈述,并组织原被告双方就两个案例的相似性展开辩论。被告方张芷维(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依据案例检索结果,阐述了案件争议焦点和关键事实。原告方刘川渝(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和被告方许林逸(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生)就案件关键事实进行辩论,而后双方继续就相关问题进一步辩论。最后,审判方刘子歆(西北政法硕学硕士生)就案件争议焦点、基本事实、相关相同点、相关不同点进行认定和归纳,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疑问。审判方王娜(辽宁大学硕士生)和黄舒琪(湖南大学本科生)进行了补充。


师说


吴淞豫老师就案件的关键事实提出了相关问题,也对同学们讨论的案件重点进行了点评。赵英男老师结合“多布斯诉杰克逊女性健康组织案”中不同大法官对关键事实抓取不同的例子,引导同学们思考案件关键事实提取的多样性,并对本案的关键事实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孙海波老师建议本组同学加强辩论时的团队配合,强调了同时比较关键事实、争议焦点和规范目的等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自己对本组案例相似性的观点。最后,黄文旭老师介绍了本组案例的编选思路和相关背景,并和孙海波老师就案件的相似性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和孙海波老师不同的观点。


第三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体质状况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在先案例:个人体质因素(年老骨质疏松)不减轻侵权人责任(指导案例第24号)


待决案例:肝癌转移为死亡主要原因是否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辩论环节

审判方李曼(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生)主持法庭辩论。原告方宋文涵(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提出并论证车祸与李某有着相当的法律因果关系;程智伟(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进一步补充,引述“蛋壳脑袋”原则,认为特殊体质不会使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因果链条发生中断,并引述德国法院判例及进行说理,认为二者属于类案。被告方吴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认为待决案例与指导性案例的区别在于因果关系的区别,其背后的法价值也不尽相同。原告方张洪彬(辽宁大学硕士生)总结发言并对无牌电动车并不影响被告赔偿责任这一观点进行说明。原告方程智伟(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宋文涵(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与被告方王俊颖(山东农业大学本科生)就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辩论。最后,审判方李曼(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生)进行了类案认定与说理。


师说


赵英男老师就待决案件中的事实认定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并就待决案件与指导案例24号是否构成类案对实务的影响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吴淞豫老师肯定了本组同学的表现,并对同学们的可视化展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孙海波老师进一步比较了两个案件事实的微妙差异,并引导大家进行进一步思考。黄文旭老师进行了简要总结。


第四组案例:“知假买假”是否可获十倍赔偿


在先案例:明知香肠过期购买索赔案(指导案例23号)


待决案例:全国各地多次购买“假药”索赔案


辩论环节

审判方邢恩铭(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对案件事实进行简要陈述并主持法庭辩论。在第一轮辩论中,被告方肖浩然(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方颜修练(云南师范大学硕士生)就食品药品的相似性和主体适格进行论述。在第二轮辩论中,被告方范丛玉(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生)就指导性案例中的主体与王某是否具有相似性进行论证,且认为对职业打假人的评价已经转向了负面评价为主,因此不具有相似性。而原告方顾珍榕(中共湖南省委党校硕士生)强调了食品药品领域打假的特殊性。审判方徐然(山东大学硕士生)进行了类案认定与说理,并对赔偿办法进行细致论述。


师说


孙海波老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说明对职业打假人以批判态度为主。但也肯定了我国目前在食品药品领域对职业打假人的特殊态度。结合汽车销售、食品销售、奢侈品销售等案例,对审判方赔偿基数裁定的方法进行了分析并表示欣赏。赵英男老师对现实生活中职业打假与行政管理的关系,以及法官在类案适用上的策略与同学们交流了自己的想法。吴淞豫老师肯定了第四组同学们的表现,并给了同学们辩论上的一些建议。黄文旭老师向大家分享了自己编题过程,总结了本次类案识别模拟辩论活动,认为类案识别是法律人的高阶能力,虽然当前审判实践中,法官很少组织双方就类案相似性问题展开法庭辩论,希望同学们在将来做法官或律师以后,可以组织或推动各方在庭审中就类案相似性展开辩论。最后,黄文旭老师对下一次寻找类案识别优秀文书的小班讨论课进行了预告与说明。


多名高校法学教师、法官、检察官与资深律师观摩了此次小班讨论课,高度肯定了同学们的精彩表现。比如,东莞理工学院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王敬华副教授认为:

“辩论很精彩,能运用所学展开辩论,堪比互联网加+令人心动的offer。这个安排很好!如果猎头、合伙人来听,能发现不少人才。这节目值得每年假期进行。听的我也热血沸腾,得鼓励学生明年踊跃报名参加。”


荀子在《劝学》中说:“无冥冥之志者,无昭昭之明;无惛惛之事者,无赫赫之功。”意思是说:没有刻苦钻研的心志,学习上就不会有显著成绩;没有埋头苦干的实践,事业上就不会有巨大成就。在类案识别模拟辩论课上,同学们结合自己的专业课知识,运用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的相关方法,就具体案例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和老师们互相交流,提升了法学素养,提高了分析研究能力。

少年负壮气,奋烈自有时。期待同学们后续的精彩表现,也希望同学们将来不负老师们的期望,将类案识别运用到工作中去,促进类案同判进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点击下方链接,获取本次类案识别模拟辩论的详细案例材料。

类案识别模拟辩论方案与案例发布 | “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小班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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