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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一)

费宁、赵芳 法律检索 2024年12月11日 21:47

来源 |  汇仲律师事务所

|费宁、赵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草案》”)于2024年11月8日公开发布。我们认真阅读了《草案》,并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反馈意见。

总体上,我们认为本次《草案》的主要问题是修法目标不够明确,修法方案不够配合国家大政方针制定相应规则。我国目前的仲裁事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此关键阶段,如依据《草案》修法并实施,将不利于我国在未来建立具有竞争力的仲裁制度、打造国际商事仲裁高地、进而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总体目标。

为系统阐述我们对《草案》的意见,我们将本系列分为上篇《综述》和下篇《具体反馈意见》,并分五期刊发,具体安排见下。
01
【综述】对《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一)

1.现行法的发展历程

2.仲裁法修订的必要性与目标

(1)国家大政方针对仲裁制度的要求

(2)打造国际化仲裁中心应有的指导思想

(3)商事仲裁的底层逻辑

(4)开放的仲裁体系对企业竞争力和国家软实力的根本作用

02
【综述】对《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二)

1.《草案》的主要问题

2.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的仲裁法立法经验

(1)香港地区仲裁法“单轨-双轨-单轨”的成功经验

(2)新加坡仲裁法的双轨制


03
【具体反馈意见】对《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三)

1.第二条“总则”

2.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监督仲裁”

3.第二十四条“仲裁协议”

04
【具体反馈意见】对《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四)

1.第四十二条“仲裁员披露义务”

2.第五十八条“虚假仲裁”

3.第六十八条“撤销裁决”

05
【具体反馈意见】对《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五)

1.第七十八条“仲裁地”

2.第七十九条“临时仲裁”

3.第八十条“仲裁费用”

总体来说,我们认为第一部分综述的意见更为重要,因为仲裁法的修订应当纲举目张,由道的层面进入术的层面。因此,《草案》的进一步修订应当首先考虑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在总体目标能够促进仲裁活动进一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基础上,结合急需解决的实践问题,再制定具体条文。

本文为上篇《综述》的第一部分,我们将回顾现行《仲裁法》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仲裁事业目前取得成功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根据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目前状况,结合2020年以来国家大政方针确定的发展目标,讨论《仲裁法》修订的必要性及修订目标。

   


   


(一)现行《仲裁法》发展历程

1994年,现行《仲裁法》颁布并于1995年实施。现行《仲裁法》施行至今已经超过了30年时间。在过去的30年内,在《仲裁法》的引领下,中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巨大发展。

从统计数据上看,2023年,全国279家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超60万件,总标的额达1.16万亿元人民币。2012年至2023年间,中国仲裁案件数量增长近5倍,仲裁标的额增长8倍,案件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解决纠纷类型涵盖金融、工程建设、合同买卖、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经济等众多领域。[1]中国已成为使用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2]

中国仲裁不仅在国内落地生根,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也与日俱增。伦敦玛丽女王大学近20年发布的仲裁年度报告显示:2006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上榜“最受欢迎仲裁机构”第7名;2008年,贸仲上榜“最受欢迎仲裁机构”并列第7名;2018年,贸仲上榜亚太地区仲裁机构第8名;2021年,北京、上海分别位列“最受欢迎仲裁地”第6和第8名,贸仲上榜“最受欢迎仲裁机构”,位列第5名。[3]很显然,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竞争力持续攀高。特别是近五年内,中国仲裁的机构影响力、中国发达城市作为仲裁地的吸引力均大幅提升。

这些成绩得来不易。中国仲裁事业得到极大发展有赖于国家经济体量的迅速提升,有赖于现行《仲裁法》确定的自愿仲裁、独立仲裁、一裁终局和司法支持等先进理念,也有赖于仲裁机构和仲裁执业者持续积极参与仲裁活动、加深与全球各法域仲裁从业人员的交流学习,引进国际先进经验并将先进仲裁理念和经验在实践中落地的努力。这也是近年来,中国作为仲裁地获得越来越多国家和商业实体认可的重要原因。但是,不得不承认,30年前颁布的现行《仲裁法》还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经济发展和国际形势的需求,很多重要问题的规定与目前国际主流仲裁实践不兼容,很多空白和缺漏亟需弥补。现行《仲裁法》如不按照经济需求和仲裁主流发展方向修订,将对未来中国仲裁事业进一步走向专业化和国际化形成阻碍。

(二)《仲裁法》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目标

本次《仲裁法》修订,受到社会极大关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在2021年和本年度两次就修法征集社会意见,在立法实践方面,这也是极为罕见的。这体现了《仲裁法》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以及社会全体对于中国仲裁法治的一种期待与展望。

本次《仲裁法》修订,也是落实国家发展计划、大政方针的必然要求。

1. 国家大政方针对仲裁制度的要求

2020年中共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倡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2021年中共中央发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强调应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2021年司法部发布《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即“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国际化水平;推进仲裁法修改,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仲裁制度体系;加强和规范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推进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支持面向世界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培育面向区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努力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建立健全行政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工作体制。20247月召开的二十大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等要求。

上述国家大政方针均提出了建设国际化仲裁制度、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核心目标。这意味着,中国的仲裁体系建设已进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仲裁法》的修订必须与国家上述发展目标相匹配,对《仲裁法》采取与时俱进的修订已刻不容缓。

2. 打造国际化仲裁中心应有的指导思想

国家建设目标所指向的仲裁制度完善、仲裁水平国际化、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立和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都必然要求《仲裁法》遵循仲裁规律,采取开放、包容、发展、创新的态度;也只有开放、包容、发展、创新的立法,才能吸引国际商事主体、国际仲裁机构来华参与高水平的仲裁活动,参与中国仲裁体系的建设,以提升中国的仲裁影响力,提升国家软实力。《仲裁法》的修订主旨不能走向这个目标的对立面,不能走回加强行政监管、限制发展、束缚活力的老路。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实质在于运用社会力量、独立处理当事人之间可仲裁的商事纠纷,它只需要最低程度的司法监督,不需要行政强监管。行政强监管的修法思路与经济发展、国家开放、打造国际仲裁中心的目标背道而驰。

我们汇仲律师事务所的仲裁从业人员在过去30年均积极参与中国的仲裁活动,是中国仲裁30年发展历程的见证人和参与人。我们特别深入研究和实践了国内仲裁、国内涉外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因此对《仲裁法》之于国家经济体系、司法体系和社会经济活动顺利运行的保障作用体会很深。

3. 商事仲裁的底层逻辑

我们认为,在本质上,《仲裁法》是辅佐商业发展的一部程序法。但《仲裁法》又并不仅仅只是一部程序法。任何商业发展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争议的产生,而争议的解决却有不同路径和方法。从商业仲裁的本质来看,仲裁是一种源自民间的争议解决方式,随着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解决纷争的需求而自然形成。最初,民事主体和商业主体之所以采用仲裁解决纠纷,其目的就是为了脱离诉讼,寻求“民间救济”。因此,仲裁活动之所以产生,是仲裁活动参与方排斥诉讼管辖的结果。而仲裁活动参与方通过民间救济方式选择的“公断人”也就是现代仲裁法下的仲裁员。这些公断人通常是仲裁活动参与方认为具备解决问题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独立第三方。因为仲裁参与方本身希望脱离国家司法体系解决争议,因此当事人所选择的独立第三方未必具有法律知识,而是能以公平和独立的方式,向仲裁参与方提供快速、有效解决双方争议的结果。仲裁活动参与方也为公断人解决双方争议而提供报酬。由此来看,仲裁活动也是一种服务型的活动,但由于包含了“准司法”内容,因而是一种极特殊的服务活动。而仲裁法的出现,为国家司法体系尊重商事主体选择,背书、支持和规制这种特殊的服务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4]

因此,仲裁活动是商业主体意思自治,通过自己选择的程序法解决争议的一种商业安排,《仲裁法》是协助商业主体通过意思自治实现争议解决的重要程序法。商业主体需要快速、有效、经济的争议解决方法,仲裁活动也因此成为经济活动的晴雨表:经济发展越自由繁荣,仲裁活动越昌盛蓬勃。因为《仲裁法》是国家背书、肯定和保障商业实体通过意思自治方式解决争议的法律基础,《仲裁法》是否足够开放、包容、多元、有效,决定了商业活动的底层设计、发展前景、创新能力是否能够得到国家认可和支持。因此,《仲裁法》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协助商业活动良性和有效运行,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境内外商业实体对于国家营商环境的信心,特别是影响跨国商业实体确定中国营商环境是否优越的衡量标准。

中国目前长期保持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与全球商业实体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国家的商事仲裁不仅仅和国内经济相关,更与中国与全球的商业交往密切相关。2023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为1772.9亿美元,投资分布全球的189个国家和地区;[5]与此同时,我国实际使用外资1632.5亿美元,投资者源自186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跨国经贸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6]

从全球范围来看,在跨境交易最为活跃和繁荣的国家和地区,包括英国、法国、美国、德国、瑞士、新加坡,香港地区等,都有高度受国际认可的《仲裁法》,且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均高度体现了其对于商业发展自由、开放、包容和鼓励的基调。《仲裁法》兼容并包的举措,不仅为了吸引投资,也将为东道国保障其商业实体的合法利益起到促进作用。

中国要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应当理解和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设理念和实践方法。无论是英国伦敦、法国巴黎、瑞士日内瓦,还是新加坡、香港,中西方发达仲裁地区实践的核心都是吸引高度专业化的国际仲裁人士采用当地仲裁制度,在本地安排仲裁活动。而要吸引国际仲裁人士来华安排仲裁活动,参与仲裁制度建设,就必须理解国际商事活动中仲裁制度的主流设计。

国际仲裁商事活动的主流设计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国际商事领域,无论商事主体,还是仲裁机构,抑或是国际仲裁法,都鼓励和保护商事主体按照自己希望的流程来设计仲裁程序以解决商事纠纷:无论是仲裁协议的确定、仲裁员的选择和组成、仲裁程序的设定、安排和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方法和方式,均最大程度尊重仲裁参与方的自由选择。《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是为了辅佐和促进这种自由选择,而不是为了阻碍这种自由选择

与此同时,仲裁活动的最重要组织方——仲裁机构,以及仲裁活动的真正主持人——仲裁员,都需要《仲裁法》的支持和指导,为商事主体的自由选择提供法律框架,也同时为仲裁员的仲裁活动提供保障。

仲裁法的立法者应当理解,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这种“民间救济”解决争议,而不选择法院诉讼,是因为对法律的精准适用并不是当事人争议解决的首要目标。仲裁在历史上之所以受到青睐,是由于仲裁员提供的争议解决更加具有专业性,符合商业需求。因此,在仲裁历史上,仲裁活动最发达、最前沿的领域通常是最需要商业方面的专业知识而非法律知识的领域,例如海事海商、大宗贸易、保险、能源、建筑和体育。在这些快速发展,时间就是商机的领域,当事人追求快速、经济和相对公正的结果以案结事了,恢复正常商业经营。当事人很大程度上并不一定追求法律精准,因为如果当事人的目标是追求法律精准,则当事人就不会首选仲裁,而会选择国家司法体系解决争议。[7]因此,仲裁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并不把对仲裁活动的“严格监管”作为首要管理目标,而均是采取了轻度干预的监管思路。无论是英国、法国、瑞士、新加坡还是香港的仲裁制度和仲裁法,均体现了自由开放、抓大放小、鼓励多于限制的仲裁立法思路。

如果一国的仲裁法或者仲裁机构不能为商事主体的自由选择提供合理保障,而是阻碍和限制商事主体的自由选择,则商事主体就会用脚投票,离开这个仲裁活动地区。而同样,如果一国的仲裁法或者仲裁机构不能为仲裁活动的真正主持人仲裁员提供足够保障,则高水平的仲裁专业人士也会避免前往这些仲裁地区参与仲裁活动。

这是因为,仲裁员提供的争议解决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因此仲裁员需要就工作收费。具有竞争力的收费模式将培养和塑造有能力精细化工作的仲裁专业人士。但是,如果将仲裁专业活动变为公益活动、市场开发活动,则无益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拥有高度专业能力和能够提供符合国际要求细致工作的仲裁员。2021年,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在对国资委推荐的100余家“走出去”的大型国企调研时发现,企业在涉外业务中90%以上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但与外方订立合同时,外方100%不愿选择中国仲裁,并实际80%以上约定了境外仲裁条款。65%受访企业表示在境外仲裁时,难以选出适格的中国籍或了解中国法律的仲裁员。65%的受访企业认为境外仲裁员、代理律师专业性强及经验丰富,并普遍反映我国的仲裁员、律师在国际仲裁中实力悬殊,无法满足企业需求。[8]这是仲裁活动和运营模式给人才培养和未来发展带来的现状劣势。

与此同时,由于仲裁员的仲裁服务有“准司法”特征,仲裁员必须就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裁判,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行为和裁决结果,必然会影响到一方或双方的经济利益。如对仲裁员限制过多,甚至要求仲裁员承担正常开展仲裁活动而产生的罚没收入或赔偿损失的风险,则将在根本上损害仲裁活动的蓬勃发展。因为仲裁员是独立于双方的专业人士,本身没有义务参与双方争议,参与争议的唯一理由是愿意提供专业服务解决商业主体困境。但如因热心提供争议解决服务而使得仲裁员容易卷入更大纠纷,则将严重损害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的意愿和信心。[9]为此,包括英国、法国、瑞士、新加坡在内的很多国际仲裁发达国家,在仲裁法中为仲裁员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豁免,以保护他们在履行职务时免受法律责任。目前英国正在修订1996年仲裁法,其中着重讨论的内容就是如何加强对仲裁员的豁免,以更好提升仲裁活动的未来发展。[10]而我国现行《仲裁法》中并没有任何仲裁员豁免机制,反而在《草案》中增加了行政强监管内容,赋予行政机关严厉处罚仲裁机构的权力。行政机关处罚仲裁机构的压力,将不可避免地直接传导至仲裁员,并自然形成对仲裁员的处罚。这种立法思路,与目前仲裁实践的主流方向背道而驰。

同样,如果一国的仲裁法或者仲裁制度无法根本保障仲裁服务人员的服务根本要求,不能提供有竞争力的收入机制、或无法保障仲裁服务人员的执业和人身安全,则高水平的仲裁专业人士也同样会用脚投票,避免参与加入无保障甚至高风险地区的仲裁活动。

如果跨国商业主体和高水平仲裁专业人士均对一国的仲裁制度和仲裁活动采取回避态度,则国家的仲裁制度将无法实现与国际接轨,也无法打造国际仲裁高地,更谈不上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4. 开放的仲裁体系对企业竞争力和国家软实力的根本作用英国法律委员2022年就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咨询报告显示,英国本土年均至少约有5000个本地和国际仲裁案件,至少给英国带来约25亿英镑的经济收入。[11]2023年,英国律师协会发布了英国法律全球地位的最新报告,报告称英国法律服务的价值继续逐年上升,2021年出口额增加近5亿英镑,达到66.48亿英镑。英国法律每年管辖数万亿英镑的场外衍生品交易(545万亿英镑)和金属交易(10万亿英镑),此外还有数千亿英镑的并购交易(2500亿英镑)和保险合同(800亿英镑)。[12]

再以香港地区为例,根据2014年香港仲裁的统计数据,该年香港仲裁相关支出达到20亿港元,每个仲裁案件平均支出达到650万港元;全年仲裁为香港GVA值贡献12亿港元,平均每个仲裁案件贡献400万港元。此外,2014年,仲裁提供超过1600个全日制工作,为政府提供超过1.1亿港元收入。[13]由于上述统计数字为十年前的数据,考虑到十年以来香港仲裁案件整体数量走强,平均案值均大幅增加,因此香港地区因仲裁活动带来的经济收入和影响力更为可观。

事实上,在本地安排仲裁活动,使得当地获得更高的经济收入仅仅是次要收益,更主要的收益是扩大本地法律体制的国际影响力、弘扬当地文化、加强互信与了解,最终起到进一步吸引投资和高端人才的宏观正向循环。这种正向循环和目前国家对多国采取免签制度,吸引更多境外人士来华访问,打造中国国际形象的政策与目标完全一致。因此,从广义而言,中国的仲裁制度和仲裁社会,也代表了中国国家形象和经济吸引力,是中国和国际社会经济交往和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

目前,国际认可的仲裁地均需要提供“硬件”与“软件”的配套设置,包括友好、中立的营商制度、稳定的政治、繁荣的经济、齐备的基础设施、支持仲裁的法律环境等,同时辅以适当监督,使得仲裁在合法合理的氛围下进行;最后,仲裁地也要提供良好执行环境。[14]

《仲裁法》修订之际,中国面临的国际局势日益复杂,中西方政治冲突日益加剧,特别是中美对抗带来的政治经济冲突的局势升级,也给中国企业未来的商业前景蒙上巨大阴影。在国际政治局势复杂化导致的经济形势复杂化之际,国家于2020年通过《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指出了建立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秉承这一新的“双循环”发展方向,越来越多的企业踏上了“出海”之路。

企业出海,在经贸活动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商业纠纷。由于企业在海外商贸合作对象均具有跨国属性,因此双方均对如何落实和执行商业纠纷解决的结果异常关注。这正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应运而生的背景。1954年,为了适应二次大战以来国际商事经济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牵头,邀请来自世界各地45个国家以及有关国际性研究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的代表于1958年5月20日至6月1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共同制定了联合国关于《纽约公约》,公约于1959年6月7日起生效。[15]

《纽约公约》诞生以来,被认为是国际私法领域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至2023年12月,成员国总量已增至172个,涵盖全球所有主要经济体,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

中国早在1986年就加入了执行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这意味着,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在172个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与此同时,在《纽约公约》172个成员国形成的有效仲裁裁决也同样可以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从这个角度出发,增加中国国内仲裁机制的竞争力,就是增加全球商业实体前来中国利用中国法进行商业仲裁的吸引力,同时也是打造和提高中国商业实体全球竞争力的重要机会和保障。

经统计中国企业在全球高于9500万美元的项目,数据显示,自2005年起至2023年止,中国企业出海投资项目共1.43万亿美元,其中约有4400亿美元的投资失败项目。[16]失败项目必然产生商事争议,而大部分商事争议是通过仲裁予以解决。而目前的国际仲裁界,中国企业“十案九败”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不利现实。[17]中国企业为何在境外仲裁战场上屡战屡败,承担不利后果,这和仲裁制度植根于社会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在国际仲裁商战中,仲裁员对于企业商业行为合理性的理解,与仲裁员习惯和面临的文化场景密不可分。中国社会所习以为常的文化背景和交往之道,包括谦逊、含蓄、模糊、迂回、关系,以及通过追求灵活性来实现长期合作的长远之道,与西方强调直接、竞争、清晰、稳定、规则的经济语境有很大差异。习惯于西方文化基础的国际仲裁专业人士,需要真正理解中国企业的经营理念和需求之道,并基于这种理解,才能站在中国企业的立场上看待商业合作问题。这也正是经济强国大力在本国推行具有吸引力的仲裁制度,吸引全球商业实体到本地仲裁的重要理由。只有交往才能产生了解,只有亲临本国文化场景,才能更多和真正理解本国的商业制度和法律制度,并站在本国商业主体的立场上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十案九败”也与中国仲裁社会严重缺乏真正了解国际仲裁活动的专业人士有关,因此中国企业在本地不能得到很好的代理服务,本地代理人难以实现对企业核心利益的精准维护。据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统计,2020年我国仲裁机构在聘涉外仲裁员(含境外)共计2000余人,但境内仲裁员能够参与国际仲裁实践的比例极低。仲裁研究院2020年联合12家地方律师协会进行的专项调研显示,全国50余万名律师中,真正具备国际仲裁代理或仲裁员出庭丰富经验的(以10案件次为标准),全国不过100人;能够参与代理、与境外律师合作管理境外仲裁案件的律师不足1000人,占全国律师的0.2%。[18]由此可见,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我国企业必然要应对涉外仲裁,但涉外仲裁供给侧严重不足。在香港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中,香港也面临过这一问题,但香港通过区分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的仲裁制度双轨制解决了这一问题。我们在系列文章《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二)香港仲裁制度的双轨制部分中也重点谈到了这一问题。 

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制度和仲裁中心,必须依托仲裁专业人才。只有大力引导境外仲裁活动在华开展,中国的仲裁从业人士才能有更多学习和实践的机会,进而提升人才专业能力和竞争实力,进一步实现为中资企业保驾护航。

因此,在中国打造公平、公正、快速、有效的仲裁体制,吸引更多的商业主体在中国仲裁,是中国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发展方向。只有国际化的商业仲裁制度,才能真正保护中国企业的核心利益,才能实现中国企业在海外提升竞争力的宏远目标。

注释  


[1]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司法部支持香港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https://mp.weixin.qq.com/s/FZMsnQHi9pws9xhlNP78Kw,访问时间:2024年12月7日。

[2]新华社:“中国已成为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https://www.gov.cn/xinwen/2021-09/14/content_5637282.htm,访问时间:2024年2月22日。

[3]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orporate Attitudes and Practices, 2006; 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orporate Attitudes and Practices, 2008; 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2018; 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Adapting Arbitration to A Changing World, 2021.

[4]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4)》,2024年。

[5]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外汇管理局:《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24年。

[6]商务部:《中国外资统计公报》,2024年。

[7]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4)》,2024年。

[8]姜丽丽:“加快中国特色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步伐”,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10831/Articel10003GN.htm,访问时间:2024年12月7日。

[9]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4)》,2024年。

[10]英国法律委员会:《1996年仲裁法回顾——咨询报告》,2022年。

[11]英国法律委员会:《1996年仲裁法回顾——咨询报告》,2022年。

[12]英国律协:《英国法的全球地位——2023 年国际数据洞察报告》,2023年。

[13]香港贸易发展局:《加强香港作为亚太地区主要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2016年。

[14]艾伦雷德芬:《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

[15]邵晏清:《纽约公约概况简介》。

[16]China Global Investment Tracker, Better but Not Well: China’s Global Investment Needs More Fuel, 2024.

[17]荆门仲裁委员会:“中国企业海外仲裁十案九败”http://www.jmac.org.cn/a/jingmenzhongcaiwei/zhongcaidongtai/18.html,访问时间:2024年12月7日;人民网:“中企海外仲裁为何‘十案九败’?”https://news.ifeng.com/c/7faBcTIJ5lY,访问时间:2024年12月7日。

[18]姜丽丽:“加快中国特色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步伐”,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10831/Articel10003GN.htm,访问时间:2024年12月7日。



   


   


作者信息

 费宁律师

管理合伙人

 邮箱:feining@huizhonglaw.com


费宁律师是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理合伙人,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上海仲裁委员会(SHA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以及韩国商事仲裁院(KCAB)等多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副主席。费宁律师还担任国际商会“一带一路”委员会(ICC Belt and Road Commission)副主席。2013 年至 2019 年间,费宁律师是历史上第一位出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的内地人士。2023年1月,费宁律师被迪拜国际仲裁院(DIAC)聘为仲裁院委员,被中华仲裁协会续聘为中华仲裁国际中心仲裁院委员兼副院长。2023年2月,费宁律师当选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理事会理事(Governing Board Member)。

费宁律师曾先后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中国各级法院以及国内外各大仲裁机构进行的数百多起诉讼案件、商事仲裁中代理过中外客户。自2006年以来,费宁律师连续上榜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中国争议解决领域的第一等级律师,被评价为“一位经验丰富的诉讼律师,因其高水准的专业精神而受到赞赏,擅长提供高效、明智的商业建议”,“他是中国最有经验、最国际化的仲裁律师之一”。


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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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芳律师是汇仲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主任合伙人。赵律师执业时间逾二十五年,曾代表客户在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处理诉讼案件。赵律师也拥有英格兰及威尔士开庭大律师资格,长期代表客户在国际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体育仲裁院等知名国际仲裁机构处理涉外商事争议。日前,她被任命为ICC国际商会仲裁院委员,与来自全球119个法域的170名专家共同处理仲裁院事务。她是有史以来获得任命的第四位中国籍仲裁院委员。赵律师处理过的案件涉及各行各业,包括国际贸易、跨境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能源、交通、电信、建筑、知识产权、劳动、体育和娱乐传媒等。赵律师同时在多家仲裁机构任职仲裁员,她目前是HKIAC、SIAC、CIETAC、BAC、SHIAC、SCIA、LAC的在册仲裁员,并受邀担任ICC国际商会仲裁院快速仲裁规则工作组成员、HKIAC规则修改委员会委员。赵律师同时还是伦敦ADR-ODR 国际调解中心经认证的调解员和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

赵律师连续被钱伯斯法律评级机构列为全球和亚洲地区的商事仲裁领先律师。赵芳律师也同时被Benchmark Litigation列为诉讼之星,商法将她列为A-list律界精锐,Legal 500将她列为中国首届仲裁权威榜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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