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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配备1位执业药师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海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药店配备执业药师作为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必选项,并从药店资质、管理制度、销售制度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全面规范医疗保障定点药店市场销售行为。
《征求意见稿》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明确了基本条件,其中包括:
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等。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后,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2个月,审定时间不超过1个月,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来源:三亚日报
编辑:廖宝玉
主编:陈 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