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11月起,
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
看看对你我生活产生哪些影响
01
三亚下放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权限
《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日前经三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明确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海棠区、崖州区、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和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规定》自2021年11月21日起实施。【详戳→】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02
《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已经七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三亚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各项规定,深化了监督管理措施,更具可操作性,标志着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详戳→】重要!《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11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03
《三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11月18日起施行
8月31日,七届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工地扬尘,节约资源,保护三亚生态环境。《办法》自2021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8日。【详戳→】三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04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十九条,主要针对我省当前存在的典型消费欺诈违法行为,特别是旅游消费市场欺客宰客行为,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惩戒力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分类分档设定处罚。【详戳→】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05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在9月29日下午召开的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会上,《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高票通过。该《条例》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九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根据,对标国际高水平营商环境规则和国内先进经验,以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市场主体需求导向,聚焦我省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堵点问题,不重复上位法,立短条例,从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规范。【详戳→】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06
在海南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不得有这些行为
海南省政府9月17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经营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和经营活动做出规范。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详戳→】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客船、 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经营管理办法
07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入级检验监督管理办法》11月1日施行
为规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入级检验活动,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入级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详戳→】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入级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08
海南将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统筹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查清全省陆海范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情况,科学分析评价调查监测数据,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保障生态安全提供基础支撑。《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详戳→】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
09
海南:房产继承、赠予、接受遗赠类的公证费用下调幅度近50%
近日,海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修改完善了《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与旧版相比,新版《细则》《标准》有多处变化。首先,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收费项目从原有37大项变更为16大项,同时引入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的收费方式。其次,对涉及民生类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下调。如:证明房产继承、赠予、接受遗赠类的公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收费上限为0.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的 0.35%,以此随着标的额的增加而收费百分比递减,而且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较以前的收费标准,下调幅度近50%,同时规定单套房产办理公证事项收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有效解决高房价地区群众公证费用过高问题。
10
海南:11月1日起涉林领域这6种轻微违法行为或可免予处罚
《免罚清单》明确,从2021年11月1日起,对海南省涉林领域市场主体、个人的6种轻微违法行为,在符合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免予处罚。
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以及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对于这些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分别提出了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包括“初次违法,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等内容。
11
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在价格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详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12
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详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13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施行,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急管理部制定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规定》强化了便民利企措施:一是取消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级制度,适当降低了从业条件;三是解除从业地域限制,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四是调整从业范围,将属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范围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调整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从业范围,减少社会单位和群众负担。同时,在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中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详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14
新版《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施行!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规定》指出,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详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15
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更细化!
交通运输部发布《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JTG/T 3311—2021),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规范》在总结各地农村公路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自然环境、交通特性、气象气候等条件,依据《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1-2019),对小交通量农村公路设计提出具体、可操作性的要求,包括:因地制宜采用技术指标;细化线形设计具体指标及设置方法;综合考虑成本与质量,细化路基设计的各项指标;突出经济适用,细化简易铺装路面设置方法等内容。【详戳→】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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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11月起可缓缴税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其中,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 2000亿元左右。
另外,为纾解煤电、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预计缓税总额170亿元左右。
来源:三亚发布综合三亚市人民政府网、海南省政府网、中国政府网、新海南客户端等
美编:周鑫杰
编辑:向顺宇、廖宝玉
主编:陈 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