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总部经济新政策来了!
近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2月10日起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详情↓
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央12号文件)《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琼商投规〔2023〕6号),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快三亚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鼓励内外资企业在三亚市设立总部,加强各类总部企业聚集,促进三亚市总部经济发展,现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三亚市,并行使实质性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琼商投规〔2023〕6号)发布之后认定的总部企业;现有总部是指该办法施行前已认定且存续至今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 总部企业类型分为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按照《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琼商投规〔2023〕6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机构、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机构、三亚数字经济产业园(三亚互联网信息产业园)管理机构、三亚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等单位负责初审,由三亚市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办”)负责复审,通过复审的,报三亚市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审议,其中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的,由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审核并认定;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的,经市联席会议审议并认定后,报省联席办备案。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企业星级评定及星级总部企业人才奖励:
(一)企业星级评定奖励。市联席办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低到高评定“一星级”至“五星级”总部企业,授予星级总部企业称号并予以梯度资金奖励。
(二)星级总部企业人才奖励。市联席办根据总部企业星级评定结果,发放“总部企业精英人才卡”,凭卡可享受落户、购房、教育、医疗、交通、文旅等便捷服务。支持星级总部企业人才按照《三亚市招商优才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申请相应奖励。
三亚市每年选树一批“三亚市卓越贡献总部企业家”。
第七条 产业用房补贴:
(一)租房补贴。总部企业承租用于其研发、生产、经营的物业,自认定当年起按照实付租金金额(不含物业费、水电费等)的50%给予租房补贴。年度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购房补贴。总部企业购置用于其研发、生产、经营的物业,按照经备案的购房合同金额的8%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750万元,自认定当年起分五年拨付,每年拨付20%。
总部企业应当承诺获得购房补贴的资产在10年内交易的,须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
第八条 会展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在三亚市举办或者引入行业大会、企业年会、重大主题展会等会议会展活动,自认定当年起每年对每场活动场地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含会议场地和会展场地),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年度会展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综合型总部年度会展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年度会展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金融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上一年度新增的贷款用于三亚项目建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后的30%,给予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给予综合型总部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给予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
第十条 对外投资奖励。支持总部企业“走出去”,鼓励总部企业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直接投资、并购等方式新设分支机构。
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当年项目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分支机构按照3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综合型总部当年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分支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当年项目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分支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根据“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支持总部企业按照《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建〔2022〕534号)等文件规定申请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政府优质服务支持:
(一)员工落户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可以申请在单位所在地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二)人才住房支持。根据总部企业星级评定结果,分类给予总部企业购房名额,总部企业人才在三亚市无住房,且在本办法颁布前在三亚市无购房记录的可在三亚市购买1套住房。
(三)人才服务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可享受三亚市“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相关服务,包括购物、住宿、餐饮等。
(四)子女就学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根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市、区教育部门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统筹入学。被我省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其子女入学按照《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予以保障。
(五)医疗保障支持。总部企业人才每年参照《海南省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三亚市落实〈海南省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享受“健康体检”及“绿色通道”等医疗保障服务。
(六)旅游景区支持。总部企业人才每年可获得旅游年卡一份,享受优质旅游服务。
(七)通关礼遇支持。根据总部企业需求,统一归口受理货物申报、税收征管、查验放行等通关业务,优先提供全天候预约、门到门查检、互联网+核查等全流程便利服务,并提供海关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等量体裁衣式服务;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总部企业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入境多次签证;需要在我市长期工作和居留的总部企业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多年期工作许可或者工作居留类许可。
(八)企业服务支持。建立市领导联系总部企业机制,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在项目落地、生产经营、研发创新、招才引智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保障。
(九)用车指标支持。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享有10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享有6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十)用地保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项目,支持申报列入省重点项目,予以用地保障,并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产业地价优惠。
(十一)特别支持。对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由市联席会议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市联席办设在三亚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税务、公安、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教育、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金融、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工业信息化、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机构、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机构、三亚数字经济产业园(三亚互联网信息产业园)管理机构及各区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总部企业的服务促进工作。
第十四条 注册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三亚数字经济产业园(三亚互联网信息产业园)的企业由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总部认定及复核的初审;注册在产业园区以外的企业,由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等单位负责总部认定及复核的初审。
市联席办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及复核的复审工作。
注册登记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的总部企业,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机构、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负责奖励资金核算和兑现工作,奖励资金拨付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联席办备案。注册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以外的总部企业,由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总部企业奖励资金核算和兑现工作。
第十五条 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将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中安排保障,由其按照市联席办审核结果拨付至企业;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机构和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从园区财政体制补助中安排保障,由其按规定审核后拨付至企业。
第十六条 市联席办每年上半年对总部企业进行复核(与相应认定标准一致)。现有总部企业可选择《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琼商投规〔2023〕6号)或者《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琼商通函〔2018〕473号)进行复核;新落户总部企业按照《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琼商投规〔2023〕6号)进行复核。复核未达标的总部企业不享受复核年度的任何奖励支持,达标的总部企业按照本办法享受政策扶持奖励。
依据《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三府〔2018〕112号)已获得开办补助的总部企业,在剩余年限内继续根据原办法享受开办补助支持。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前未曾申请过相关奖励的总部企业,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参照本办法申请相关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提升能级,达到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或者大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的,可重新予以认定,自认定当年起按照新总部类型在剩余年限内从优获得奖励,但不得重复。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享受的企业和个人奖励及其他政策扶持的奖励总和不得超过企业对三亚市年度地方综合贡献。
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三亚市制定出台的其他奖励支持政策,与本办法属同类型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
第五章 监督监管
第十九条 发现总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符合复核认定标准的,依照《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琼商投规〔2023〕6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并终止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建立总部经济统计监测制度,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各行业主管部门需积极配合提供总部企业相关数据(包括及时跟踪监测总部企业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税收情况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采用违法违规手段骗取奖励资金和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经核实后,对涉事总部企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优惠政策,责令退回奖励,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记录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发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为自然年度,所称“元”除列明为“美元”外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总部企业营业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总部企业税收按照企业提交的税收完税证明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办法及相关应用问题由三亚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对总部企业星级评定及政策扶持申请进行说明。三亚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政府上报实施情况的评估结论和处理建议。实施中如遇国家、海南省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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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网、三亚市投资促进局编辑:陈思思审核:廖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