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刘光华 | 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学术脉络与叙事演变(1978-2018)

导    读

作者简介:刘光华,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事经济法、社会法、商法以及法治决策的循证科学支撑与政策文本实证研究。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年所推动的中国社会发展历史转型,特别是“共同富裕”民生内核发展目标的再次凸显,推动着中国法治思想市场的内涵转型。聚焦1978-2018年间中国社会法总论学术史,借助法循证学方法,按照思想产品的供需关系、生产主体、生产资源配置及叙事主题等思想市场要素指标,对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研究发展现状、学术脉络特征及叙事演变轨迹进行文献计量学和叙事学分析。结论显示,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正在走出“西法东渐”的法学思想隧道,但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内在结构、运行机制及产品竞争力等还有待完善和提升。中国特色社会法总论研究应不断开拓新的理论疆域,创新叙事话语,培养学术自觉。

关键词:社会法;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文献计量学;叙事学;法循证学

正    文

中国社会在其发展的历史关头,通过“四个全面”重新锚定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制度方向。如果说,这是对中国社会改革开放四十年发展根本经验的高度凝练和深刻总结,那么,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学同样有必要自我反思过去四十年所经历过的老路甚至歪路,进而与时俱进、同频共振地找出自己的正路。虽然根据学界惯例,在每个岁末年初,大都会有专业学术团体或者期刊杂志组织对本学科的发展及成绩进行年度综述,这种“为了忘却的记忆”式的学术观点荟萃,如今完全可以借助“大智移云”时代提供的科研便利,对特定学科进行全景式、长时段的大历史整合叙述。不仅如此,思想产品的生产脱胎于但又不同于物质产品生产,思想产品质量一方面受制于生产者素质、生产资源及其投入产出、市场评价机制等基本市场要素,更遵循着从“数据—信息—知识—智慧—影响力”的逻辑链条自发且创新性地生长。在现代复杂社会中,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产品生产又超越了传统的个体生产甚至禅宗式的灵性顿悟,在不断追求集体共识的达成、民族精神的养成和历史经验的沉淀;而所有这一切,因为大数据基础上的循证科学用跨学科的“距离感”所产生的“方法美”——实证性、评价性和预见性等,能够尽可能让我们“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在实然证据基础(evidence-based)上而非应然愿望指引下,对中国法学过去四十年的心路历程展开回望与书写。当然,这个浩大的历史工程需要整个中国法学界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本文将取材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一角,对上述主题展开一个案例式探索。

如果说包括社会法学在内的整个中国法学作为一个专业化思想市场,不管是思想理念还是研究范式,都尚未完全摆脱近代“西法东渐”以来学习模仿西方法治的基本格局与学术路径的话,那么,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时代目标的提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建设路径的明确,作为中国法学思想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社会法学思想市场,注定要自觉地实现思想叙事的转型。当然,这就需要对有据可查的中国社会法学思想,依照思想市场的基本构成要素进行盘点评估,以此来精准定位中国社会法学总论思想市场发展中的症结问题,并获取中国社会法总论过去四十年间(1978-2018)叙事的基本特征与主调,为下一步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转型发展,提供科学证据基础上的学术决策支撑。

为有效实现本文的上述研究意图,我们将借助循证科学理念——运用现有的最佳社会法总论研究证据,辅之以社会法治实践者的专业经验和人民群众的民生发展意愿,借助循证科学提供的大数据定量分析方法,以中国知网(CNKI)法学研究文献数据库为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载体平台,以中国知网数据库建库以来截至2018年数据检索之日的适格文献为分析对象,按照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供需关系、生产主体、生产关系、载体平台、资源投入产出与思想产品的叙事主题等指标,对中国社会法学总论研究现状及其思想脉络,进行文献计量学方法支持下的大数据定量统计和叙事学方法指引下的实证分析。通过挖掘思想产品大数据背后隐藏的规律和特征,呈现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的学术演进、叙事脉络和话语特征,进而为中国特色社会法学的未来发展,探寻符合知识成长规律的长时段叙事重点与大概率思想走向。


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供给曲线:西法东渐之宿命

首先,我们对中国知网数据库中筛选的以“社会法”为学术标签的785篇适格社会法总论研究文献,借助法循证学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后,获得了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产出时间轨迹(图1)。

根据图1,早在1962年,中国学界就发表了第一篇有关“社会法”的研究文献。该文是翻译法国学者杜勒孟(R. Toulemont)关于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古尔维契(Georges Gurewitch)“多元民主论”思想的评论。其中提到:“多元论在伦理上是泛人性精神,在法律上是民主的社会法”。随后,直至1980年才出现了第二篇同样是译介日本法学家关于法的分类的研究文献。该文借日本学者赤坂昭二之口指出:从法的分类体系而言,可粗略地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包括公法、私法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社会法。社会法则涵盖了经济法、社会立法和劳动法。另外,1982年发表的两篇“社会法”相关的译介文献,分别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社会法》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社会法(续)》。

由此,我们可以初步断言,中国社会法总论的思想路径和叙事风格,自始就被锁定在了法国、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社会法学思想谱系中。大陆法系的社会法思想,实质上已成为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路径依赖,并深刻而隐秘地影响着现当代中国社会法学的思想演进与叙事变化轨迹。

对此,如果我们认真回顾并细致剖析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社会法总论的研究概貌,还可以得到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如下三个特征鲜明的内部发展阶段及其“马鞍型”的思想演进轨迹:

第一阶段(1978-1998):思想市场的蹒跚学步阶段。在此人类法制史即将走完20世纪的特殊历史阶段,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文献的年度发表量始终没超过个位数。甚至在这20年间,一半以上的年份没有“社会法”为主题的总论思想产品产出,年均发表的相关研究文献量只有1篇,文献总数仅为21篇。这样的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产出量,对于同时代社会法治发展的思想供给、学术影响以及智力贡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当然,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射到其所处的特定时代背景,从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需求来考量,也会为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阶段特征找到一些借口。因为,即使抛开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间,新生的共和国以应对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和军事包围、维系新生政权的存续为第一要务不论,1978年以来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开放,虽然确立了国家工作重心由政治斗争和低水平计划保障向经济建设与个性化市场发展转变的顶层设计思路,其时的客观条件也决定了国家既无法分心于民生保障和社会建设,同时主流商品交换价值观也不支持公益性质浓厚的社会保障与劳动保护。改革开放前“从摇篮到坟墓”的完全计划配给制的独木难支所造成的民生发展短板,不仅倒逼了肇始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辐射城乡的市场化民生保障体系改革,而且使得民生保障更多地由政府计划行政管控向放手私人自谋生路或者家庭成员互保方向转轨。在中国社会和法治转型的独特背景下,以社会保障与劳动保护为内容的经典社会法律制度需求无法被合理内生。

第二个阶段(1999-2007):思想市场的高歌猛进阶段。在此不到十年的发展阶段,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文献不仅突破了年均10篇的上限,而且逐年攀升。2001年突破10篇,2003年突破20篇,2004年突破40篇,2006年突破50篇,2007年达到峰值71篇,文献总量达到264篇。

细究上述阶段性特征及峰值成因,可能在于: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命题的应有之义出发,劳动社会保障法首先借道中国经济法律制度,自1999年开始正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制度体系、理论体系和教材体系,而后依托社会保障法的独立发展,催生和推动了其上位概念“社会法”;随着200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里程碑式事件,即中国加入了象征世界经济体系的WTO,古老的中国社会开始主动和全面接纳经典市场经济及其“社会法”思想;除此之外,2003年SARS和2004年禽流感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新挑战,2006年中国社会法学人成立了中国法学会下的专业研究团体并召开第一次全国性学术年会,特别是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等。所有这一切不仅引发了一系列民生领域的社会立法,而且迫使将“中义上的社会保障法”纳入自己体系的中国经济法,逐步退让出这个领地。最终使得与经济法同属“第三法域”两大支柱的社会法,开始以独立的法理念、法制度和法文本的身份与面目,出现在了中国法学思想市场上。因时代之需与受时代之推应运而兴的中国社会法,不仅在特定时点引爆了社会法总论的研究热点,而且多点聚合式地带动了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的阶段性兴盛。

第三个阶段(2008-):思想市场的起伏回落阶段。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文献量虽然保持在年均30篇以上,并在2013年和2016年出现了两个峰值,但总体上还是呈现出了明显的回落趋势,截止数据统计时间已在2003年的最低值附近徘徊。

从思想市场发展惯性上说,此阶段应该是乘春风扶摇而上。因为,随着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官宣建成,“社会法”作为七大法律部门之一,正式从学术话语进入法律政策话语。特别是随着2013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引领中国进入了新世纪的变法时代,“人民主体”治国理念的确立,社会保险法、社会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修订案等重要社会法律制度的纷纷出台,2015年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在民政部注册为独立社团法人、全国性社会法学专业学术年会的定期召开等,都给了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重大影响和有力支撑。但可能是“社会法”这个在第二阶段热捧的学术和思想标签,因其部门法地位与学术身份焦虑被官方确认所解除,故而使得“我是谁”这样的灵魂追问遭到冷遇或者被轻视;也有可能是包括2016年魏则西事件、国家“十三五”规划的实施、二孩政策的出台、罗尔骗捐等社会热点事件的层出不穷,使得中国社会法学的研究重心不断下移,开始更多地关注具体社会事件与制度运行问题;或许更可能是过去对西方“社会法”理念的简单移植,无法解决转型中国社会法治发展提出的现实问题,特别是无法拿出有实效的特色法治解决方案,使得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在本阶段各种生产条件都超越前两个阶段的情况下,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供给却出现了“不升反降”的反常特征。它到底是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能力或供给水平下降的表现,还是真实世界对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需求下降的传导?处在象牙塔思想实验室和理想保温箱中的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生产者,生产的是否是中国本土思想市场适销对路的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是否是以有效的理论供给回应了真实的现实需求?都是需要我们不断深究的问题。换句话说,与经济法等相关法学科与法部门一样: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需要慎重考虑“社会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中国社会法思想产品的能指与所指,以便真正在中国社会法的本土性与普适性之间找到链接和桥梁。

综上,前述大数据统计呈现的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供给“马鞍型”曲线,一方面基本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发展的后三个阶段的同频共振;另一方面还具体揭示了:起步阶段的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思想脉络在整体上并没有摆脱整个中国法学自近代以来“西法东渐”的学术谱系,依然主要聚焦于对西方社会法思想资源的译介。而且,深陷法、日、德(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大陆法系学术传统、思维定式和叙事话语中不能自拔。这种思想路径依赖,不仅限制了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向理论与实践圆通自洽阶段的跃升,而且凸显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发展的主因是外在压力而非内生动力的实质。由于缺乏自主内生动力和特色话语体系,使得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叙事中,西方不同法系的社会法话语之间的比较,远大于包括官方政策话语、民间日常话语、专业学术话语等在内的本土不同社会法话语表达系统之间的对话交流与互通整合。当然,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成果也就无法与本土生动的社会法治实践进行互联互通互动,最终导致模仿性为特征的思想生产的后劲不足甚至枯竭,优质的思想资源被迫导入所谓中立、普世的技术路线设计与操作方案研究,“多谈些问题,少谈些主义”的学术实用主义或市场功利主义,主导了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并成为基本特征。


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生产主体:机构主导之格局

    (一)思想产品的生产者分析:勉力的人力资源供给

恰如笛卡尔的“我思,故我是”所揭示的那样,思想(thinking)是人类的本质属性之一。所以,思想市场与思想产品生产的诸要素中,起决定性作用且具有独特价值的要素,首当其冲的便是思想生产者。而且,又如市场领域的“二八定律”所揭示的,思想产品的少数高产者决定了特定思想市场的产能和贡献度。为此,在分析了中国社会法思想市场的历史演进脉络后,我们专门对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的产出者信息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到了所有适格思想生产者的产量即发文量信息,并特别统计分析了其中的高产作者。

根据统计信息我们看到,过去四十年间,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上共有761位作者参与思想产品的生产,产出785篇适格思想文献。其中,赵红梅、汤黎虹、董保华,发文量均为15篇。这三位社会法总论高发文作者的发文量总计为45篇,占适格文献的5.73%。在统计学意义上,上述三位思想生产者可被认为是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领域过去四十年间比较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学者。但与此同时,发文量为1篇的作者有655位,占作者总数的86.07%;发文量在3篇(含3篇)以下的作者占作者总数的96.84%。近97%的作者发文量不足3篇,说明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生产主体以偶尔为之的、充满随意性的非职业队伍为主,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出团队的专业性明显不足;以社会法总论为矢志追求和学术旨趣的团队尚未形成。这也从一个侧面揭示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所投入的人力资源现状。同时也提出了由各级各类社会法学研究会等专业团体有组织地筹划和引导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生产的必要性。

根据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生产者间的生产合作关系——作者共现关系(图2)。从个体生产到社会化分工合作,是人类物质生产关系演进的一般规律。同样,在人类的思想市场上,自然科学领域的思想产品生产已经摆脱了传统手工作坊模式,进入了大规模兵团作战的现代化阶段。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思想生产关系虽因自身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自然科学领域的思想产品生产特别是物质生产关系模式,但是,不管是人文社会科学内部分工的日益精细化,还是人类所处的现代复杂与系统风险社会,特别是新文科提出的跨学科交叉化发展内涵等的要求,都意味着打破学科、专业和知识分工壁垒,整合思想资源,集成化地解决社会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图2作者合作网络图中的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生产者共有34位,占作者总数的4.47%,他们之间共形成了15组作者合作生产关系。其中,有1组关系为三位作者之间的封闭合作关系,即其中三位作者之间共同作为合作者;有3组关系是三位作者之间的开放合作,即其中一位作者分别与另外两位作者合作生产;其余11组,为作者两两合作的封闭网络。与经济法等其他相邻法学科领域相比,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有较为明显的中外合作生产的关系特征。

结合统计数据,我们可以获得过去四十年间,中国社会法学总论思想市场生产关系模式的如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上761位产品生产者间不到5%形成了合作生产关系的突出特征表明,中国社会法学总论思想市场的生产关系模式,在具有可观察的现代化转型痕迹的同时,整体上还是固守着传统法学“单枪匹马”个体手工作坊式的生产加工模式,生产关系具有浓厚的原子化特征,合作生产关系为偶发型。并且,现有的合作生产关系中应然的跨专业、跨学科分工合作,被传统的师生学缘、同事业缘与朋友亲缘之间的合作关系所替代。第二,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合作生产关系中,其他非高产作者、非社会法专业作者以及外国作者与高产作者分庭抗礼的特征突出。一方面反映出,不同于传统民法、刑法等学科领域的封闭性,社会法作为现代法所具有的开放性。它的学科价值不在于编制学科,高壁垒即所谓专业人共同体内的“行话(甚或自说自话)”,而是要有效回应现代社会提出的复杂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理论门槛不够、进出过于自由。特别是统计数据排名第一作者的论文,说明中国(社会)法学专业圈内关于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生产与评判标准尚未确立。第三,也折射出社会法作为现代第三法域的重要支柱之一,所具有的包容性和国际性。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比较开放,社会法学者不仅越来越多地有了“海归”学术背景,而且也日益注重与域外社会法理论间的交流与互鉴。

总之,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过去四十年的生产关系现状是:与中国古老的“独体主义”学术传统无二,生产者间的合作关系网络稀疏,社会法总论研究者更倾向于“单兵作战”。同时,它也深刻地映射了中国社会法学思想市场的专业化分工水平不高,尚未完成专业分工及品质认证体系,没有形成必要的专业槽和基本的学科黏性。在一个进出自由度较高、随意性较大的思想市场上,一方面,无需高质量分工配合即能完成思想产品的生产;另一方面,所生产的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市场通用性一定会大于专业基础性。反过来,它又导致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回报率不高,思想市场优质人力资源不断萎缩的现状,进而使得有竞争力的思想产品供给不足,难以满足真正的市场需求——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战略的支撑度不够、融合度不高。上述内容互为因果,形成了中国社会法学总论思想市场的知识再生产的基本特性,最终引发整个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产出在2006-2008年间达到峰值后就开始走下坡路,并在2018年供给量回落到了2003年左右的水平。

    (二)思想产品的生产机构分析:内驱的机构需求导向

现代社会物质产品和思想产品的生产,都有着浓厚的机构(即现代企业制度)生产特征。大学的兴起乃至现代大学的基本使命,都不外乎教书育人、科学研究与文化传承。“对于大学来说,它最主要的职责是——培养学生、坚持学习和研究。”在对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生产者个体进行分析后,我们还有必要对过去四十年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生产机构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思想产品生产机构情况的统计分析,我们获得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贡献量大于等于11篇的高产出机构排序表(表1),以此来评价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主体特征。

综合统计信息,我们可以发现,参与产出785篇适格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机构主体主要有358个。其中,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产出量最高,均为45篇;中国人民大学紧随其后,产出量为44篇;西南政法大学居第三,产出量为42篇,内部差距几可忽略。居前三甲的产出机构合计产出量为134篇,占生产机构总数的1.12%,占思想产品总量的16.82%。一方面体现出了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在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生产方面,所具有的与其法学整体研究实力相匹配的思想市场领先地位和影响力;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过去四十年间,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上228个(占总数63.69%)机构主体的思想产品生产量仅为1篇,313个(占总数87.43%)机构主体的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产出量在3篇及以下(即每10年不足1篇)。

这些统计数据,实证化地呼应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整体供应量不足且鱼龙混杂的现实。同时也揭示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所面临的独特宏观市场制度环境,即在整个中国法学思想市场上,社会法总论研究并未受到思想生产者的足够重视或者对市场主体缺乏吸引力;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传统法学优势学科中领军人物和学术重镇均争先在学科总论领域竖旗立帜、攻城拔地形成了鲜明对比,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中尚未养成公认的具有系统、宏观和引领思想的学术带头人。这同时又反证了缺少思想高度的中国社会法总论的实际发展水平与其内部“划地为王”评价标准之间的暗合关系。

我们进一步对思想市场的机构性生产者进行合作关系的共现解析后发现:机构生产者社会合作网络中共入选了26个机构,占机构总数的7.26%,包含9组合作网络。其中,由吉林大学、辽宁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连接郑州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形成了最大的生产合作网络;由山东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连接南京师范大学形成了第二大合作生产网络;以中国人民大学为纽带,与中国政法大学、黑龙江大学、德国马普学会与国际社会法研究所形成了跨地域、跨国界的合作网络;以中国社会科学院为纽带,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形成了高校与科研机构间的合作网络。由此可见,与思想生产者个体间的合作生产关系相类似,绝大多数思想产品生产机构间并未产生合作关系;与外国研究机构的合作生产关系在统计学意义上是可见的;具有思想市场优势的研究机构间的内部合作频繁、合作区域聚集也比较突出。

如果我们对上述统计数据进行综合研判,可以得出第一步的结论:中国社会法总论的思想产品生产具有较为突出的机构生产特征,即思想产品生产机构主导而非思想产品生产者主导。个中缘由,主要在于中国社会法作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中的新生儿,成为各高校抢夺的新学科增长点,高校基于学科建设内在需求人为推动社会法学科团队建设,通过各自招兵买马聚集人才,并取长补短报团取暖。

其次,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所具有的明显的“机构目标”驱动特征,再勾连思想生产者的“单兵作战”特征,我们可以得出第二步的结论: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生产机构的团队内部合作并不突出。其中,主要原因是:包括法学在内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思想产品生产方式与强调团队合作的自然科学不同,当然也与其科研成果考核体系及成果认定标准的不科学不合理有关。

最后,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生产的明显机构驱动型特征决定了,如果机构驱动减弱(例如学科建设任务完成,或者没有可持续的内外动因),加上前一个问题所反映的人力资源投入不足且呈下降的趋势,那么,很有可能导致功利驱动的“学术麦客”现象及对思想产品的短视收割。由此而导致的思想产品产出的衰势,就不可遏制地成为中国社会法长远发展的短板。另外,对中国社会法学总论思想生产机构与个体共现的大数据整合系统分析,还揭示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市场中并存的两条产品生产线的一体两面,即明面上是以机构产出为主线,但暗线上却是学缘合作关系在主导。


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资源配置:供需错位之窘状

    (一)思想产品的资助基金分析:短缺的生产资源

思想生产不同于物质生产,虽然没有特别的物质生产资料的制约,但由于过去四十年,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管理体制深受主流市场话语的影响,又加之自然科学思维对现代思想产品生产活动的主导作用,包括中国社会法总论在内的法学思想产品生产活动,从创意启动到组织生产再到后效评估,都越来越有意无意地取决于以不同等级项目基金为代表的物质生产资金的加持。思想生产资助基金的有无、多寡和等级,成为衡量思想产品及其水平的主要外在指标形式。为此,我们对适格思想产品背后的基金项目支撑信息进行了统计(图3)。

根据统计数据关系所透露的信息,作为研究对象的785篇适格文献,共获得了248个基金项目支持,资助占比31.65%;从基金级别及数量分布来看(图3),有62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占基金总数的25%;1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占基金总数的0.4%;43个国家部委基金项目,占基金总数的17.34%;40个省级项目,占基金总数的16.13%。可见,在不同层级的基金项目上,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都获得过项目基金的支持。如果我们将图3的项目基金细分统计,按通常分类为中央(包括省级以上的各类项目共108项,占总比43.6%)、地方(包括县级以上省级以下项目共70项,占总比28.2%)与社会(包括校院和社团项目共70项,占总比28.2%)三大类项目,就会发现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资源投入基本特征,即在地方和社会层面的基金支持平分秋色的同时,中央层面的生产资料支撑,不管是项目还是资金数量乃至附带的外溢价值等方面,都结构性地胜出地方和社会,甚至达到了二者的总和。也就是说,对于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国家需求,远高于地方和社会,而且,政府财政资金项目内部整体上也呈现为倒金字塔结构——中央项目63项,部委项目45项,省级项目40项,地市县项目30项。从社会法实践取向的学科和知识特征出发,社会项目与地方项目整体持平的同时,却远大于市县基层政府项目(仅6项)。也就是说,对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需求进行类型化分析,来自国家社科/自科基金为代表的中央政府各部门需求,不管是在数量还是占比上,都居绝对的主导地位。而且,需求结构内部存在着需求与行政级别的正比递增关系。其中原因,可能是因为包括中国宪法和立法法(第八条)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立法事项的法律保留,“制度化”地抑制了地方和社会对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市场需求。再加上1/3以上的思想产品产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各界资源投入的统计数据综合表明,对于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市场需求是全方位的,基础好且潜力大,需要不断挖掘和培育。

进而言之,我们再从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生产的投入与产出关系(即基金成果数量分布)来看,思想产品产出或成果数量最多的基金项目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法理论基础与制度体系研究”(11BFX017),产出了8篇适格文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12XFX027)居次席,产出了7篇适格文献;第三位的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法总论重大理论问题研究”(14AFX024)发表了5篇适格文献。它们作为投入产出比最高的三个项目,占基金总数的1.2%;而产成果数量为1篇的基金有209个,占基金总数的84.27%;成果数量不足3篇的基金共236个,占基金总数的95.16%。另外,占基金总数的 4.84%、成果数量在3篇及以上的共12个基金项目中,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7个,国家部委基金项目1个,省级基金项目1个,厅级基金项目2个,校级基金项目1个。

最后,上述统计数据一方面印证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机构目标”导向或机构需求主导的基本生产特征;同时,绝大多数基金项目成果不足3篇的事实,又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生产投入与产出比整体偏低的现状。项目申报成败与完成质效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上的生产机构与生产者关心的是申报成功的数量,而非项目完成的成果质量与社会效果。当然,在客观上也揭示了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科研成果评价与转化的症结与难题。对此供给与需求脱节,投入与产出错位现象,除了需要健全科研项目的全过程评估与动态监管机制外,还需进一步反思,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生产是否仅仅是对市场需求的表面回应和语词契合,这种思想产品生产的“父爱主义”(paternalism)预算软约束又是如何形成的。

    (二)思想产品的市场平台分析:待沽的社会接纳度

市场(marketplace)作为一个多义词,在不同语境下可用以指称各方主体参与交换的系统、机构、程序、制度及场所,可泛指人类物质交换的无形活动领域和有形场所空间。思想市场和物质市场一样,既需要前述的无形思想产品的交换活动,同时还需要相应思想平台作为其有形载体,以实现对思想产品的质量审核、规范认定、产品推销与信誉背书等多重功能。

与前述我们讨论的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的现实热度与研究广度不同,按照现代科研评价体系和标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载体或者平台的体量和水准,是判断其是否构筑了成熟的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基本要素,同时也是评判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是否得到了整个法学思想市场接纳的硬指标(虽然对此,我们有不同看法)。为此,我们聚焦过去四十年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所有适格思想产品的载体平台,从两个维度——所有中文期刊和专业中文法学CSSCI来源期刊,通过对其载文量点面结合的统计分析,寻找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载体平台特征。

首先,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载体分布,与前述的思想产品生产机构、生产者的数据分布关系相类似(图4),785篇适格文献由385本期刊刊载。刊载1篇适格文献的期刊共计253本,占期刊总数的65.71%;刊载适格文献不足3篇的期刊共有313本,占期刊总数的81.3%,即绝大多数期刊在过去四十年间刊载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数量在3篇以内。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载体整体上过于分散,结构性地呈现出一种偶发性特征。

高载文平台中,《法制与社会》是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登载量最大的平台,为33篇,占适格文献的4.2%;其次是《法学》和《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1本法学CSSCI来源期刊共载文130篇,占适格文献的16.56%,年均载文量约3篇。其中,《法学》载文量最高,其次是《法学家》和《现代法学》。

综合上述思想产品载体平台数据信息,我们认为,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载体数量和平台质量都堪忧。其中原因可能是前述分析中所揭示的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整体质量与社会需求满足度不高,或者是因为规范、科学、公平、合理的思想市场学术评价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再或者是金钱、人情、权力等非学术因素干扰或扭曲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评价标准,更可能是上述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无论如何,当包括法学在内的现代人文社科科研管理和评价体系,将“思想”矮化甚至“物化”成“正式发表的成果”,并进而根据人为(市场资本或者行政权力)标准对“思想”进行等级化后(顶级刊物=顶级思想),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作为思想载体和躯壳的刊物平台,反客为主地成为了衡量和决定是否是“思想”,以及思想性大小、贡献度高低的砝码与尺度。再加之拔苗助长式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制度和前述变异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使得大量不具有思想力但具有发表力的关系稿、人情稿、金钱稿等涌入思想市场。这样,一方面形成了大量的过剩知识产能;同时也使得以版面费和其他灰色标价为目标的思想产品载体——“垃圾刊物”——不可避免地大行其道。最终又使得知识泡沫和信息垃圾及其所形成的桑斯坦“信息茧房”(information cocoons),反过来隔离和吞噬了真正有价值的思想,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的思想柠檬市场现象。而中国社会法(应该是中国法学的普遍现象)总论思想产品市场上“垃圾刊物”作为主角活跃的事实,一方面再次印证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的整体社会影响力和真实水平;另一方面,揭示了专职研究人员之外的以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为主体的法学思想产品生产“民工”,已然成为扭曲科研评价机制外溢负效应的直接受害者,而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学学科也成为间接的受害者。

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主题变迁:艰难突围之前景

    (一)思想产品的主题词频度分析:失焦的叙事中心

在分析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外部因素之后,我们接下来聚焦思想市场的内核,即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主题词研究。主题词作为所有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成果中被思想产品的生产者所共同选用的高频热词,能够揭示和说明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上思想产品的直接生产主体和间接需求主体的供求交集。改革开放四十年间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叙事主题词见表2。

纳入分析的适格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共有叙事主题词1406个。其中,“社会法”作为检索设定的关键词,理所当然地出现频次最高,此后依次为“经济法”“劳动法”“民法”“私法”和“社会保障法”。由此可见,居前五位的高频词全部都是法学学科的一级大词。过去四十年间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主要生产素材还是“社会法”及其上位概念“私法”、同位概念“经济法”和下位概念“劳动法”“社会保障法”。除此之外,仅出现一次的主题词有1043个,占主题词总数的74.18%;出现频次不足三次的主题词共1205个,占主题词总数的85.7%。

这一统计结果表明: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除了习惯于借用构成社会法“四梁八柱”的形式化概念和抽象大词外,对于那些紧贴中国特色社会法治实践的理论问题,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生产者尚未(主观上不愿还是客观上不能)找到适当语言素材(语词),也未形成特色话语、有效话题与有意义的叙事。对此,我们虽可将它归因于中国社会法总论在不断尝试和寻找的起步初创,但比之其投入的生产成本(包括四十年的时间成本,也包括前面讨论过的基金、人力、物力等资源成本),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产出效果(effectiveness)——理论聚焦能力,值得怀疑。非常有必要反思和重构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生产组织体系的有效性,并进一步完善现行思想产品评价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总之,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叙事主题词的分布现状,及其所揭示的上述思想市场/产品叙事失焦的特征,既折射出了中国社会法作为新兴学科在安身立命的初始阶段的必然性,同时也解答了中国社会法总论乃至社会法学科长期低效发展背后隐藏的思想根源。

    (二)思想产品的主题词共词分析:演化的叙事话语

根据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主题词共词网络(图5),我们获得了关于中国社会法总论过去四十年的如下三个层次的叙事话语共词网络:

首先,是以“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民法、私法、社会保障法、立法、法、行政、公法”为叙事主题词,所形成的中国社会法总论核心叙事。以“社会法”主题词(频次476)为绝对叙事中心的统计学事实说明,“社会法”作为叙事主题词在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中具有最大接受度。进而,如果我们综合考虑中心词“社会法”与其他主题词间的关系,又会看到:一方面,理论上与“社会法”属于同位并列概念的“经济法”(频次136)和“民法”(频次39),在叙事中的热度紧随其后;另一方面,原本应该作为其直接下位概念的“劳动法”(频次41)和“社会保障法”(频次35)与“社会法”拉开了更大距离,甚至作为其上位概念的“私法”(频次35)、“公法”(频次25)在叙事中的地位也与其下位概念不相上下。上述三个位阶层级的叙事主题词,夹杂地型构了中国社会法总论的具体叙事。这一独特的叙事主题词结构,让我们有理由相信并推论,既往四十年中国社会法总论中的中心主题词“社会法”,很大程度上是在公法和私法交融的“第三法域”意义上被中国社会法学研究者广泛接纳并使用的。因为只有这样,同属“第三法域”或者广义社会法的“社会法”和“经济法”,才能在一个相同的话语体系中被符合逻辑、语境和事实地叙述;也只有这样,作为其参照系的“私法”和“民法”主题词才能被有意义地提及;而且,理应作为其核心叙事支撑的下位概念(或者狭义社会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才会被边缘化。换句话说,部门法或者法学学科意义上的“社会法”,可能自始就被“第三法域”或者法理意义上的“社会法”所遮蔽,并在一种“法理学一般性”替代“部门法特殊性”的叙事逻辑中被欺骗,更在法社会学方法与社会法部门问题研究的内在亲缘关系的安慰下,自觉或不自觉地潜伏下来,至今都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理论清算。此点,在我们关于中国经济法总论过去四十年叙事要素、结构和逻辑的研究中,也得到了证实。

其次,是由“劳动合同法、社会权、价值、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弱势群体、法治、关系、社会本位和部门法”等主题词,所形成的中国社会法总论的中间叙事。虽然,一方面它们被等量齐观地夹杂在第一层核心叙事的法理普世大词如“价值、弱势群体、法治、关系、社会本位”中,但“劳动合同法、社会权、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和部门法”等与中国社会法总论专业叙事密切相关的核心词汇,也开始越来越凸显其热度。它们完全构成了中国社会法总论的叙事格局:即如何围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法(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中共同蕴含的“社会权”,来构建中国社会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这一中间叙事是中国社会法总论叙事目前业已形成的中流砥柱。

第三,是以“和谐、劳动者、权利、社会保险法、利益、社会立法、工伤、第三法域、民生、法律体系、法团主义、德国、法律部门、经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契约、功能、法理”为叙事主题词,所形成的中国社会法总论的边缘叙事。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中国社会法总论的这一叙事不仅主线不明,而且还被湮没在其他各种不相关或间接叙事中,无法显现真身。因为中国社会法总论的边缘叙事内部又包含了四条相对独立的叙事支线:一是“和谐、民生、经济、市场经济”等主题词钩织的中国特色民生(法治)实践热点叙事;二是由“劳动者、社会保险法、社会立法、工伤、法团主义”等聚焦劳动者保护立法的主题词所构成的社会法分论叙事;三是由“权利、利益、第三法域、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契约、法理”等主题词所形成的一般法理叙事;四是由“利益、法团主义、德国、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功能”等主题词所形成的(法)社会学叙事。如果割裂地来看这四条叙事支线,那么,它们就是名副其实的远离社会法总论的“边缘叙事”。但如果我们将这四条支线叙事都重置于中国社会法总论大叙事格局中,这四条经纬线又将编织成关于中国社会法总论的真正有意义的叙事网络,并引领我们发现和体会所谓“边缘即中心”的理论深意。也就是说,当我们立足中国特色社会法治发展实践,而不是省略实践基础或者以历史的或者西方的实践基础代替;同时,当我们以中国特色的具体社会法律制度为切入点,而不是如同中间叙事一样,过于依赖法教义学的理论推演;当我们再辅之以主流法理学叙事的格式化改造,而不是简单移植或者不加反思地借用社会学叙事;特别是当我们能处理好社会法学和法社会学的不同叙事功能,并探索复合叙事的可能性后,才能为未来中国社会法总论叙事找到真正出路。换句话说,中国社会法总论的边缘叙事恰恰就是其未来中心叙事的发展方向。

    (三)思想产品的主题词聚类分析:变奏的叙事主题

如果说我们在上述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的共词分析中,对主题词的组合及其叙事可能的诠释还存有一些主观性的话,那么,下面我们将借助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主题词聚类的数据关系所示信息,对论题进行更加精准的特征分析。

思想主题一:由“劳动法、民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法团主义的价值”等关键词组成。它们构建的具有社会法总论意义的法律叙事是:“法团主义”价值视角下“劳动者”在“民法”和“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律地位。

具体而言,涉及如何准确理解“劳动者”的独特法律身份、地位及其历史语境的转换,特别是在劳动者当家做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语境下,如何诠释民法与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在劳动者保护与劳动关系适用中的角色、边界与协同关系,劳动者的民事主体地位和社会法(特别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体地位,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既属于社会法总论中的历史性问题、也是基础性与入门级问题。该思想主题在当下被凸显,同时也隐含了中国社会法治实践的“司法优先”价值取向,更映衬了中国社会法总论的技术性产品产出大于思想性知识贡献的统计学结论。这个思想主题与前述中国社会法总论的边缘叙事中的社会法分论叙事耦合,进一步说明了社会法总论思想的中国特色——实用主义。

思想主题二:由“社会法、经济法、私法、公法、社会保障、弱势群体、社会本位、部门法、权利、利益、第三法域、法律体系、德国、法律部门、经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功能”等系列关键词组成。它们所构建的有意义的社会法总论叙事是:基于思想发生学理路,抛开第一阶段的形式化逻辑推演,聚焦社会法思想的历史发源地——“德国”及其社会法学术资源,聚焦社会法与其产生的时代背景或历史前提即“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从“社会法”与“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关系入手,坚持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是一门以“弱势群体”“权利”和“利益”的社会保护或者“社会保障”为基本功能,“社会本位”为制度价值的新兴“法律部门”。

这一思想主题内涵丰富,虽然不是聚合度最好或者效果最清晰的叙事,但却是最丰满的。它与前述的中国社会法总论核心叙事及边缘叙事中的一般法理叙事和(法)社会学叙事相交叉,构成了当前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主流和现状。它意图既回归社会法总论思想的人类历史语境,为中国社会法总论寻找学理的合法性基础,推动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与世界社会法学谱系的学术勾连,不再游离于世界社会法学长河;同时又基于其思想生产范式的规范法学特征,为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设定参照系或者理想型。这样,就埋下了一个伏笔,也留下了一个难题,即基于学术的普适性与本土性关系,社会法总论与中国特色社会法治实践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表面上看,似乎解决了中国社会法总论的应然性论证,但却遗留了实然性难题给后来者。

思想主题三:由“社会保障法、立法、行政、社会权、社会保险、法治、和谐、社会保险法、社会立法、工伤、民生、契约、法理”等关键词组成。它们构建的有实际意义的社会法总论叙事是:以“和谐”(社会)和“民生”(保障)等本土特色社会价值为指引,兼采西方“社会权”与“契约”“法理”,以“法治”手段(主要是“立法”“行政”等),聚焦“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等热点问题,不断完善包括“社会保障法”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在内的“社会立法”。

这个主题本身与前述的中国社会法总论中间叙事,以及边缘叙事中的本土社会实践及社会法分论的两条叙事支线暗合。它们合三为一的结果是:如果能够为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找到中国本土的实践支撑,并注入鲜活的特色社会法治的骨肉灵魂,那么中国社会法将会从“书本上的法”真正走向“行动中的法”。而恰是“思想主题三”才真正为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需要我们立足前两个阶段达成的理论共识和产出的思想成果,扎根本土国家社会治理思想沃野,特别是特色法治思想和法治实践经验智慧,推动世界各国社会法治思想之间交流互鉴、博采众长,用特色社会法治保障特色社会发展与变革。

综上所述,借助过往四十年间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研究主题词及其构成的意义网络所揭示的叙事主题,我们看到:首先,在语词层面上,通过对所有适格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成果作者共同选择使用的关于中国社会法总论的叙事高频词的统计分析,既发现中国社会法总论叙事中的语词集中度,同时也折射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叙事不同于其他法学领域的语词特征——能指和所指脱节。其次,我们以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为单位,对适格文献作者的特定主题叙事中的主要语词(关键词和高频词)所建立的语词关系进行共词网络分析,挖掘了每篇研究文献中高频主题词间有关联性或实质意义的叙事。它表明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叙事中高频词的语句集中度,呈现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的语句或语用特征——中心边缘错位。最后,我们通过思想主题线索对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中高频关系主题词所形成的更加聚焦和有专门学科意义的主题词聚类分析,揭示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表达高频关系词的语境集中度,呈现了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的语篇特征——虚实颠倒。

当然,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除了在上述语词、语句和语篇叙事要素上呈现出的特征差异外,三者间也有着内在的深刻联系。作为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基本构件,高频(语)词之间通过有实质意义和实践效果的搭配组合关系(语句和语用),最终形成甚至决定了由此聚类而成的服务于特定专业主题的叙事格局及其具体思想内容(语篇)。不同的语词搭配出不同含义与表达效果的语句,进而形成不同叙事风格与交流目的的语篇文本。三要素互相合作,彼此成就。错乱的选材(高频语词)形成无效甚至无意义的表达(语句或思想主题),最终会导致无效思想交流或者语言泡沫。

结语兼讨论

本文通过对1978-2018年间中国社会法总论学术演进的文献计量学回顾,发现:自1962年第一篇社会法总论的思想产品发表以来,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理论成果产出数量显著。同时,也存在着下一步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即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技术性关注(社会法治实务对策)远大于思想性产出(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研究)。而且,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总供给量(文献产出和贡献量)呈高位下降趋势;思想产品的生产者(包括直接生产者作者与其背后的生产机构)及形成的生产方式,依然局限在传统人文社科思想个体户的“单打独斗”生产关系模式(合作度不高)且计划特征浓厚(机构依附性很强)、思想产品生产的资源投入不足且生产效率低(高产作者少且基金成果产出率较低),思想产品的载体不足或高水平市场平台有限(核心权威期刊发文量不足,成果期刊质量参差不齐)。最后,思想产品的主题分散,思想产品竞争度不足(研究主题分布比较随意,理论不聚焦,实践不深入)。

至此,我们建议:在指导思想上,未来的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应该在特色法治思想指引下,扎根中国特色社会法领域的治理实际,紧扣特色法治国家建设时代使命所提出的重大课题,特别是要回应当下新文科建设对新法科提出的新要求,引入新的具有大数据互联时代特征的思想生产工具、更新知识生产方式、组建生产团队、整合思想生产资源,凝练和扩大中国特色社会法总论的理论共识,提升社会法总论研究成果服务具体制度建设和法治实践的战果与能力,并结合共同富裕、“一带一路”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不同维度的实际议题,不断开拓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新战线和理论新疆域。在具体举措上,首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组织应充分理解和高度重视社会法总论研究的学术意义和实践价值,组织引导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在内的各类研究机构,不断加大优质人力与项目资金的投入整合力度,扭转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产品供给的下降颓势;其次,科研管理部门应该站在全局高度,优化配置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各种生产资源,突出国家战略引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克服目前机构本位主导下的社会法总论研究中的“短平快”倾向,加大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项目基金投入以及产品载体平台的扶持,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产品的质量评价标准与体系;最后,建议中国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利益相关者,从学者、机构、研究会到平台载体都能够在坚持科学规范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法教义学角度自觉地对上述中国社会法总论研究叙事主题和演进规律,原始察终并守正创新,做到立足本土的自觉批判性反思与借鉴域外制度经验并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法总论研究叙事能力,努力为世界社会法思想市场贡献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一言蔽之,自近代以来就在“西法东渐”的历史隧道中走走停停的中国社会法学人,目前亟待进入一种新时代的学术自觉和“以吏为师”的研究导向,通过有意识地反思中国特色社会法所处的时代与思想坐标,为走出历史隧道迎接特色法治光明做好思想准备。

刘光华. 社会法总论思想市场的学术脉络与叙事演变(1978-2018)[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0(2):74-89.)



责任编辑 | 姚兰兰

网络编辑 | 姚兰兰

审核 | 斯丽娟


原文载于《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注释从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