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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岸元: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可能面临哪些问题

张岸元 王睿德 北大金融评论杂志 2021-09-19

 


2019年12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要求原则上在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由此前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2019第30号文)。定价基准利率转换,涉及数十万亿存量贷款,数千万份信贷合同。贷款合同类型林林总总,藏着魔鬼的细节,即便是专业人士,理解起来也费时耗力。


日前,中信建投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张岸元和美国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王睿德在《北大金融评论》上发表文章,照欧美正在实施的基准利率转换,指出我国利率转换可能面临的问题。本文节选自原文第三部分,全文即将刊发于2020年第二期《北大金融评论》。


转换时间太过仓促


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是国际金融市场中大多数浮动利率的基础利率。欧美市场对LIBOR的诟病由来已久,并较早开始酝酿相关利率事宜。从2017提出用SOFR替代LIBOR到拟在2021年末停止使用,前后将经历数年。围绕具体细节,监管和市场做了大量研究,并反复沟通交流各类方案。
反观我国,2013年10月25日推出LPR,直到去年8月,才大力推动其使用。LPR自身的缺陷在此不赘述。从去年底30号文提出存量贷款定价利率转换,到拟于今年三月实施,期间仅数月。贷款人甚至商业银行都对执行细节知之甚少,都在等进一步详细通知。笔者妄断,运动式的利率转换即便顺利,也将是以部分市场主体利益损失为代价。

何为公平值得商榷


30号文给房贷借款人两个选择,要么选择固定利率,要么选择浮动利率还款。鉴于利率下行趋势,预计多数贷款人会选择浮动利率合同,一年一调整,以享受利率下行的好处。文件要求,利率转换前后贷款人负担不变。具体方法是在去年12月LPR同期利率基础上加若干BP,使之等于目前合同的实际执行利率;该“加点”将在贷款存续期内长期锁定。
原来利率多少,转换后还是多少——未必就是公平。须知历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变动,导致房贷合同利率约定方式差异很大。如,有的是基准利率打8折,有的是1.2倍。相应改成LPR加点,固然对当期没有影响,但随着LPR自身的变化,问题会复杂化。
举个例子:甲乙两人,由于是否首套房等原因,贷款利率不同;甲是5%;乙是4%(8折)。假定参照LPR为4%,那么,甲的新贷款公式是LPR+1%;乙的新贷款公式是LPR+0.1%和0,将长期固定。未来若LPR下行,出现零利率,按照贷款公式,甲的利息负担为1%,而乙则为0。该状况显然与原有合同有很大差别。因为如果按照原来的折扣率差异方式处理,无论8折还是1.2倍,只要基数为零,甲乙两人都是零利息负担。
以上极端场景揭示了一个简单算术原理,即:由乘法打折、改为LPR加点,会改变贷款人之间的利息负担格局。民不患寡而患不均,目前利率转换方式,会导致这种不均。

降低利息负担才是真招


货币金融政策必然也是收入分配政策。基准利率打折,还是LPR加点,都只是个形式,关键要看形式背后,居民利息负担到底是加重还是减轻。30号文要求转换前后利率水平不变,这一政策目标,显然是非常非常充分考虑了商业银行利益之后的决定。2015年10月至今四年多,人民银行一直没有调整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货币政策不断要求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贷款人利息负担也应降低。不能因为房地产调控,让此前购房贷款人都来原罪。
涉及数千万家庭、数亿人口、数十万亿资产、数年乃至数十年期限的重大利益调整,不是几个聪明人、一纸文件就能搞定的。应本着尊重历史合同、尊重客观现实的态度,优化利率转换方案。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原则是:贷款人总体利息负担要下降,贷款人之间相对利率负担格局要维持不变。
… …… …

本文完整版将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三期(预计4月26日出刊)


全文共计30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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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大金融评论》总第3期(2020年第2期)

原文标题: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能否顺畅?

作者:中信建投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张岸元、美国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王睿德

编辑:刘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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