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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丨从诺奖得主到思想巨匠,如何在不确定的时代保持清醒与理性?

AI会让我们失业吗?超级老龄化真的会“点燃”全球通胀吗?人口下降的中国应该如何突围?全球的“全民倦怠”该如何破解?当AI重塑就业版图,当通胀威胁全球稳定,当核武器再度成为谈判筹码——我们究竟身处怎样的时代?当不确定性成为常态,我们需要的不是煽动情绪的标题党,而是冷静深刻的智慧之声。《AI、通胀与武器》——20位思想巨匠的时代诊断书现正预售中,独家收录多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专访。扫码购书这不是又一本预测未来的畅销书,而是《北大金融评论》与这些改变世界的头脑持续对话的结晶。从菲利普·阿吉翁到克劳迪娅·戈尔丁,从休·古斯特森到辜朝明——他们在各自领域都是开创者,现在他们与我们分享的,是比黄金更珍贵的东西:如何在不确定的时代保持清醒与理性。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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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刊!AI如何重塑金融的未来?

AI引领金融变革,治理守护创新未来。在21世纪第三个十年,人类社会正站在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交汇点上。AI技术以指数级速度突破物理与数字世界的边界,其与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科技的深度融合,不仅重塑了创新生态的底层逻辑,更催生出“智能+”时代的新型生产力范式。在这场变革中,金融业作为经济运行的血脉,率先感受到技术渗透带来的颠覆性影响——从智能投顾重构财富管理格局,到算法交易重塑资本市场效率,再到数字货币探索货币体系演进,金融科技的创新浪潮正以AI为核心引擎,推动传统金融向“可编程金融”与“嵌入式金融”形态跃迁。然而,技术双刃剑效应在金融领域愈发凸显。AI模型的黑箱特性与数据依赖性,使算法歧视、模型风险、系统性脆弱性等问题成为悬在金融稳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深度学习驱动的信贷评估取代人工审核,当生成式AI合成的金融产品突破监管边界,传统的“事后监管”模式已难以应对技术迭代速度。这迫使治理体系必须完成从“被动响应”到“主动构建”的范式转变——通过构建涵盖算法审计、数据治理、伦理框架的立体化监管网络,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间寻求动态平衡。正如“十四五”规划强调的,需建立“科技向善”的引导机制,确保技术发展始终服务于实体经济与民生福祉。站在历史维度观察,这场变革实质是第四次工业革命在金融领域的具象化呈现。它要求我们以系统思维重构治理范式:在技术层面,推动边缘AI与隐私计算的结合,破解数据孤岛与隐私保护的二元困境;在制度层面,探索“监管沙盒”与“创新试点”的协同机制,为金融科技提供包容性发展环境;在伦理层面,建立AI开发者、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的三角对话框架,将公平性、可解释性、可持续性纳入技术标准。唯有如此,方能实现“技术-金融-治理”的三维共振,让AI驱动的创新真正成为普惠金融的助推器与社会福祉的创造者。基于此,本期《北大金融评论》以“金融未来式:AI创新与治理”为主题,从“AI赋能金融创新实践”“智能金融的治理范式”“AI时代的金融伦理”三个角度展开,邀请樊文飞、田轩、唐岳华、薛兆丰、乔恩·丹尼尔森、埃莱娜·兰德莫尔等一线专家和学者共同探索和研究,揭开这场静默革命的神秘面纱,重新定义21世纪金融文明的核心逻辑。AI在金融行业的创新实践既展示了广阔前景,也提出了全新课题。要推动“AI+金融”健康发展,需要在政策引导、技术创新与伦理规范之间寻求平衡,并通过一种全新的人工智能范式,以确保人工智能在赋能金融业的同时,助力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人工智能使得智能投顾正在从“自动化”走向“智能化”,提供一个全天候、全视角、个性化的数字化投资伴侣。其发展过程亦存在各种潜在的、可能未被人们了解的新风险。AI产业链催化不断,大模型在技术突破、产业应用、生态演进方面进展喜人。伴随大模型技术持续加速渗透至投研各个领域,AI大模型、检索增强生成、智能体三者有机结合的模式有望进一步赋能策略研究。AI投顾正从一个辅助性的信息查询工具,跃迁为一个主动的、协同的、贯穿投资全生命周期的智能体生态系统。这场由技术驱动的跃迁,为金融服务的未来带来了无限的想象空间,同时也对我们提出了迫切的治理要求。金融投资行业因信息需求量巨大、对高质量信息要求严苛,成为率先受益于AI的行业,投研工作也因此被潜移默化地重塑。未来AI与投资是何种关系——研究员和基金经理是否会被替代?随着国内开源大模型的爆发,AI赋能投研正成为资管行业关注的焦点。文章着眼AI技术的发展,探讨智能化对未来行业生态的影响,大模型“通用智能底座+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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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大型银行分红比例仍有提升空间

银行每年赚取的净利润,分为三个部分:归属于优先股股东的股息和永续债债权人的利息,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有一部分用于补充资本,称为“留存收益”,剩余的部分可用于分红或者回购股票,我国的银行近几年几乎没有回购股票,因此剩余部分均为分红。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研究所所长助理、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研究所陈俊良和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余丹红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分红比例的上限取决于风险加权资产增速和ROE,因此提高分红能力的关键在于提高盈利能力,以及发展轻资本业务以减少风险加权资产占用。通过加强净息差管理、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严格把控资产质量以及降低成本收入比等是提高分红能力的关键。本文完整版即将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5期。银行的利润去向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向股东分配,另一部分留存以补充资本,用以维持风险加权资产的增长,从而维持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基本稳定。因此银行的ROE与分红比例、风险加权资产增速相互影响,我们据此可以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推测银行长期的分红比例空间。分红比例空间测算方法银行每年赚取的净利润,分为三个部分:归属于优先股股东的股息和永续债债权人的利息,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有一部分用于补充资本,称为“留存收益”,剩余的部分可用于分红或者回购股票,我国的银行近几年几乎没有回购股票,因此剩余部分均为分红。分红比例空间测算的起点是ROE。此处的ROE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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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关税冲突加速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新一轮重构

当前大国博弈已超越经济范畴,演变为技术标准、资源控制、规则制定的复合型争夺。面对全球化新变局,国际社会亟须重建基于规则的多边秩序,在公平竞争与合作共赢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各国唯有超越短视的零和博弈,重构开放包容的全球经贸体系,才能为世界经济开辟新的可持续发展路径,也为全球货币与金融体系找到平衡和可持续的新格局。本期《北大金融评论》聚焦“关税与全球经贸治理”。本文为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金融学特聘教授、《北大金融评论》总编辑巴曙松为《北大金融评论》第24期撰写的卷首语。本文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4期。21世纪曾被视为全球一体化的黄金时代,贸易和投资的市场化则成为实现全球繁荣与互联的主要引擎。然而,过去几年来,全球化的格局被彻底重塑:从不断升级且变化莫测的贸易争端到经济工具的武器化,我们正处在考验多边合作制度框架,探索新的全球经贸格局的关键转折点。首先,贸易冲突给发达经济体带来新的通胀压力。当前全球经济深度融合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会将传统的关税壁垒升级为复杂的成本传导机制,其连锁反应通过供应链层层传导,最终将局部价格波动放大为以欧美国家为主导的通胀压力。在美国总统特朗普2025年上半年的激进贸易政策下,IMF预计全球通胀回落速度将低于此前预期,并将对美国2025年通胀率的预测大幅上调了约1个百分点,至3%。此轮全球通胀趋势和进入2025年以来的关税政策冲击还对各国经济造成了差异化影响:发达经济体面临通胀控制与经济增长的两难抉择,而部分高度依赖出口和海外市场的新兴经济体则可能因外部持续的通胀冲击而将面临预期脱锚风险。其次,关税进一步削弱了全球经贸治理的有效性。自由贸易一度是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关税措施的过度使用,往往导致贸易壁垒的升高,进而引发贸易伙伴的报复性措施,形成恶性循环。同时,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基石,正面临着规则更新滞后、争端解决机制受阻、成员国分歧加剧等多重困境与挑战。目前,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一些在贸易格局中占据优势的少数国家倾向于采取单边主义行动,而非通过多边框架解决问题。此外,关税已日益成为地缘政治博弈的棋子。当前大国博弈已超越经济范畴,演变为技术标准、资源控制、规则制定的复合型争夺。例如,美国对华高科技产品加征关税以遏制产业升级,同时促使盟友参与供应链重组,其影响已远超双边范畴。历史经验警示,1930年美国《斯姆特-霍利关税法》引发的关税战加速将全球经济拖入“大萧条”的深渊。如若放任关税武器化,20世纪30年代的全球秩序崩坏危机及其冲击可能会局部重演。此次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发起的贸易战升级带来的外部不确定性冲击,使得全球政治经济格局以及国际货币体系面临着新一轮的深刻重构。全球金融体系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一个被美元和美元资产涨跌引导而起伏的市场,在美元依然占据国际货币体系主导地位的今天,美元的变动影响到全球市场,例如,基于对美元和美债的担忧,一些资金从美国市场流向中国香港等市场,直接推动香港的利率水平大幅回落到低位。同样,在全球制造业走势上,全球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当忽视中国,因为中国的加工制造能力相当强大而且产业链完整,具有相当强的韧性。历史已反复证明:以邻为壑的贸易政策终将反噬自身,这种冲突从长期看没有赢家,只会造成全球经济的整体受损。面对全球化新变局,国际社会亟须重建基于规则的多边秩序,在公平竞争与合作共赢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各国唯有超越短视的零和博弈,重构开放包容的全球经贸体系,才能为世界经济开辟新的可持续发展路径,也为全球货币与金融体系找到平衡和可持续的新格局。《北大金融评论》第24期目录卷首语关税冲突加速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新一轮重构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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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刊!关税风暴下全球经贸路在何方?

如果要票选2025年经济学最热名词,那么“关税”当之无愧。从大陆文明的古老商路到海洋文明的海上航线,资源与市场的争夺从未间断。在全球经济的百年发展史里,关税的作用举足轻重。自国际贸易诞生以来,贸易与关税犹如一对双生子,交织贯穿于世界经济发展的漫长历程。当前,大国博弈已超越经济范畴,演变为技术标准、资源控制、规则制定的复合型争夺,关税则成为博弈棋局中的关键棋子。中美关税冲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延续至今,冲突对抗与秩序重建不断交叠。全球政治经济格局以及国际货币体系面临着新一轮的深刻重构。特朗普2.0以来的贸易政策加剧了冲突,美国议题带来了世界性问题。“对等关税”的最终结局尚无定论,但需明晰关税本身具有可调节、可管理的特性,所以各国唯有超越短视的零和博弈,重构开放包容的全球经贸体系,才能为世界经济开辟新的可持续发展路径,也为全球货币与金融体系找到平衡和可持续的新格局。在此复杂背景之下,本期《北大金融评论》以“关税与全球经贸治理”为主题,从“贸易冲突下的通胀困局”“破局关税风暴”“保护主义困境与秩序博弈”三个角度展开,邀请吴卫星、陈茂波、彭家文、管涛、吉恩·格罗斯曼等一线专家和学者共同深入探究关税政策与金融脉动,于全球贸易变局中拨开迷雾、认清本质,找准未来前行的方向。各国在应对贸易保护主义与全球通胀的政策实践中,政策的协调配合和国际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美国的贸易政策、美联储的货币政策走向仍然是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政策协调和国际合作将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与全球通胀的关键。尽管短期内中美贸易走向阶段性缓和,但仍然不能排除未来双边关税税率再度上行的风险。考虑到中美经贸的深度联系,不宜低估额外关税对我国经济的综合影响,同时也不必过分高估中美“硬脱钩”的概率。全球通胀格局在特朗普2.0时代呈现三大新特征:区域化、结构性、政策驱动性。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间贸易额同比增长15%,形成“通胀避风港”效应;半导体、新能源等战略产业价格波动主导CPI走势;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被迫与贸易政策深度捆绑,形成“关税-利率”政策组合拳。短期内,贸易保护主义为本国夕阳产业或新兴产业提供喘息之机。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对钢铁产业实施进口配额与保障措施,缓解了国内钢铁企业亏损,保住了部分就业岗位。但从长期看,缺乏竞争压力使企业疏于创新与成本控制,效率低下,产品质量停滞不前。高关税下,美国人很难用美元买到别国产品,也就变相降低了美元对美国国内制造业的冲击。而在理论上,随着逆全球化的推进,美国获取的全球化红利会大幅下降,制造业也有望重回美国,美国国内因全球化而导致的收入差距拉大、社会撕裂等矛盾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从这样的视角看,“对等关税”政策也算是美国的一条出路。如何在财政空间受限的背景下打破失衡?关税政策成为特朗普的“破圈”选择,一方面关税政策+安全问题,一定程度上可以驱动传统且重要产业回流美国,增加一定低收入群体就业机会,缓解收入结构失衡的同时,缓解政府转移支付压力;另一方面关税政策+技术管制,强化科技产业竞争优势,维持美元资产的财富效应。美元被迫贬值将削弱美元信用,关税加征会加剧通货膨胀和抬升供应链成本并进而抵消制造业回流的经济效益。特朗普依赖贸易保护主义与单边贬值工具的策略不仅未能消除特里芬难题中“流动性供给”与“币值稳定”的固有矛盾,反而可能通过动摇美元信用根基放大国际货币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创新高度依赖思想的自由交流,而国家间的知识外溢长期以来一直是推动各国创新与增长的关键因素。商品服务贸易壁垒的加剧,尤其是对人员自由流动的阻碍,必将对创新产生抑制作用。以美国为例,它从印度、中国等国家的人才流入中获益巨大。随着签证政策收紧,这些技术人才及其所承载的智慧与创意的输入渠道也将日益收窄。国际组织和市场机构的预测显示,短期内对美国的冲击甚至大于对中国的影响。一旦美国经济放缓甚至衰退,美联储大概率会降息。即便美国通胀上行,若就业市场恶化,美联储也可能优先考虑降息以刺激经济、挽救就业。中美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化趋于收敛,将利好人民币。在世界经济中,国际经贸关系的有序总比无序要好很多,它可以减少不确定性,使得国际经贸利益的创造和分配具有可预期性,有助于国际经贸的发展。从世界经济的历史看,新国际经贸秩序的基础是旧秩序,二者的转换与替代实际上是明显的改良过程的累积,渐进的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外商直接投资数据总体稳中向好,所投资的制造业细分领域也与政府鼓励的方向较为一致。但其总量增长轨迹与制造业回流数据存在相似特征:在特朗普政府首个任期内增速相对平缓,而显著的增长加速则出现在全球供应链短缺时期。美元的这种主导地位源于美国经济的实力、美国的法治、美国审慎的经济决策以及各种难以量化的雄厚的软实力。如果美国推行畸形的贸易政策,这等于主动毁弃固有的独特优势。如果支撑美元信誉的这些国家优势逐步丧失,那么美元的币值也终将难以保持。特朗普的单边主义与中国坚持的多边主义,最大分别在于,前者立足于要别国乃至全球为美国一己的经济利益买单,而后者则将自身利益与多边体系的规则和利益深度绑定。中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一贯坚定地倡议维护国际公理,巩固和改善多边规则,行使了充分的话语权。人民币国际化是国家重要发展战略之一。香港是全球最大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拥有中国内地以外最大的人民币资金池;处理全球80%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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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杨丽莎 许璐微:并购市场发展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启示

2024年全国并购交易规模达2.02万亿元,同比增长1.61%,扭转了此前连续两年下跌的趋势。清科研究中心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第一季度,国内并购交易规模达2248.89亿元,同比增长50.3%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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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亮:全球并购新格局下中国企业的破局之道

OpenAI的GPT-5在2024年实现多模态能力突破,推动微软与Meta组建算力联盟。台积电在全球复制3纳米生产线以应对供应链“巴尔干化”。DeepSeek风暴在短时间内席卷全球AI产业链。这些现象背后折射出的不仅是企业战略的转向,更是国家间技术主权争夺的白热化。东亚银行投行及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彭亮在《北大金融评论》撰文探讨,在技术制裁愈演愈烈的环境下,中国企业将如何突出重围?文章通过剖析全球并购变局,结合典型案例,解读中国企业的“并购进化论”和跨境并购的破局之路。众多案例都揭示了一条突围路径:以战略并购缩短技术代差,以生态整合放大协同价值,最终在技术主权时代赢得一席之地。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3期。引言:全球并购进入“技术主权”时代后疫情时代的全球并购市场,正经历着一场静默却深刻的革命。当OpenAI的GPT-5在2024年实现多模态能力突破,进而推动微软与Meta组建算力联盟,当台积电被迫在全球复制3纳米生产线以应对供应链“巴尔干化”,当近期的DeepSeek风暴在短时间内席卷全球AI产业链,这些现象背后折射出的不仅是企业战略的转向,更是国家间技术主权争夺的白热化。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2023年世界投资报告》,全球科技并购交易额占比从2018年的23%飙升至2023年的41%,而传统制造业并购份额则萎缩至15%。这种“冰火两重天”的格局,从本质上反映了全球经济权力重构的深层逻辑——在数字经济与绿色转型的双重浪潮下,技术能力已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指标。对中国企业而言,这场变革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根据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公开报告,其对中企技术领域并购的审查通过率从2018年的68%降至2023年的27%。与此同时,欧盟《关键技术清单》将14项技术列为“战略资产”,日本《经济安保法》直接限制半导体设备出口。在技术制裁愈演愈烈的环境下,中国企业将如何突出重围?本文通过剖析全球并购变局,结合典型案例,力图解读中国企业的“并购进化论”和跨境并购的破局之路。全球并购的三重裂变:技术、区域与规则重构技术并购:从“锦上添花”到“生死攸关”在传统并购理论中,技术获取常被视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选项之一。而今天,它已演变为企业生存的必答题。以下三个标志性事件揭示了这一转变:首先,生成式AI的“军备竞赛”:微软对OpenAI的百亿美元投资,谷歌对DeepMind的持续加码,本质上都是对下一代技术标准的争夺。生成式AI不仅重塑了商业模式,更成为国家战略能力的延伸。例如,中国科技巨头百度、腾讯纷纷通过并购整合AI初创企业,试图在算法、算力、数据三要素上构建闭环生态。其次,半导体产业的“合纵连横”:台积电在美国亚利桑那州的5纳米晶圆厂,实为地缘政治裹挟下的技术联盟。美国《芯片与科学法案》以520亿美元补贴吸引全球半导体巨头赴美建厂,迫使企业在中美技术脱钩的夹缝中寻求平衡。再次,新能源赛道的“垂直整合”:宁德时代收购加拿大Millennial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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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景飞 姚佳蕙:解码A股上市公司出海并购战略

在资本市场从“增量扩张”转向“存量博弈”的当下,出海并购,已成为中国企业提升竞争力、突破发展瓶颈的关键抓手。2019至2024年,中国上市公司的出海并购数量逐年递减,但2024年有所反弹。2019年并购数量为234笔,此后逐年下降,2024年出海并购数量回升至149笔,同比增长46.08%。这似乎与中国近几年的出海浪潮有所背离。但事实上,出海并购仅是企业出海的手段之一。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巫景飞与上海大学2025级产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姚佳蕙共同在《北大金融评论》撰文深入解码2019—2024年A股上市公司出海并购数据,试图揭开中国顶流企业出海并购面纱。文章表示,海外直接投资正成为中国上市公司出海的重要手段。并购出海和直接投资出海,各有其道。并购出海,犹如在海外“借船出海”,快速获取资源和技术;直接投资出海,则是在海外“造船出海”。企业应灵活运用,双管齐下。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3期。在全球经济的蓝海,中国企业正扬起“出海”的风帆。自2015年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这股浪潮越发汹涌。在资本市场从“增量扩张”转向“存量博弈”的当下,出海并购,已成为中国企业提升竞争力、突破发展瓶颈的关键抓手。想象一下,一家资源型企业,通过并购非洲的优质矿产项目,瞬间拥有了更丰富的战略资源储备,就像在资源的“棋盘”上多出了几个关键“棋子”,进可攻,退可守。再看那些制造业企业,借着收购海外品牌和技术,直接敲开了国际市场的“大门”,就像拿到了一把通往全球市场的“金钥匙”。这些案例背后,是中国上市公司在全球舞台上越来越活跃的身影。那么,这些企业究竟在出海并购的道路上走了多远?它们偏好哪些行业和地域?不同并购类型又有着怎样的特点和趋势?带着这些问题,本文深入解码了2019—2024年A股上市公司出海并购数据,试图揭开中国顶流企业出海并购面纱,为未来远航提供一份“航海图”,助力企业在复杂的全球市场中稳步前行。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法,对中国上市公司出海并购行为进行分析。数据主要来自Wind和CSMAR数据库,时间范围为2019至2024年。文中所指出海并购依据Wind定义,是指以获取国际市场的资源、技术、市场份额或品牌影响力为目的,通过重组、收购或合并等方式,在海外开展的投资活动。其中,重组是指企业内部结构或业务的重新调整,如资产剥离、业务部门的合并或分拆、管理层的调整等;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或资产,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可能成为收购方的子公司,或被完全整合进收购方的业务中;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公司通过法律程序合并为一家新公司,原有公司不再独立存在,新公司继承原有公司的资产、负债和业务。出海并购战略分析出海并购数量分析2019至2024年,中国上市公司的出海并购数量逐年递减,但2024年有所反弹。如图1所示,2019年并购数量为234笔,此后逐年下降,2020年受全球疫情影响,并购数量同比下降31.20%,这一下降趋势持续至2023年,当年并购数量降至102笔。2024年出海并购数量回升至149笔,同比增长46.08%。这似乎与中国近几年的出海浪潮有所背离。但事实上,出海并购仅是企业出海的手段之一。近年来,由于疫情的冲击以及地缘政治冲突的不利影响,海外直接投资增长迅猛,因此出海并购数量的持续下降也在情理之中。过去5年,中国上市公司各行业出海并购数量均有所下降,但从行业占比来看,工业、信息技术和可选消费依然排名前三。如表1所示,工业数量占比从2019年的22.16%下降至2023年的17.16%,但是在2024年有所回升,达到23.08%。信息技术从2019年的16.62%下降至2024年的15.93%,金融行业占比从2019年的13.41%下降至2024年的7.69%。而可选消费占比有所上升,从13.70%上升至2024年的19.78%,能源行业在2024年上升至3.30%,创下历史。出海并购金额分析相对于并购数量,并购涉及金额更能反映上市公司海外布局力度与方向。2019至2024年,A股上市公司出海并购金额呈现下降趋势。如图2所示,2019年并购金额为1487.92亿元。2020年,受全球疫情影响,并购金额同比下降22.52%。2021年下降趋势有所减缓,但后续3年持续下行,截至2024年金额已经不足2019年的四分之一。通过并购来出海已经不是中国上市公司出海的主流方式。2019—2024年,各行业并购金额均有所下降,但从行业占比来看,工业、可选消费和信息技术行业上升,而金融、公用事业大幅下降(参见表2)。工业行业的出海并购金额在2019年达到324.73亿元,占比15.30%,尽管随后几年有所下行,但2024年金额占比增至27.06%,显示出工业行业在经历宏观经济和市场需求变化后,出海并购活动逐渐恢复。可选消费和能源领域表现突出,可选消费在2020年并购金额占比达到33.09%,之后有所下降,2024年回升至117.77亿元,基本和5年前持平,占比26.40%。而能源行业在2023年大幅增长至107.69亿元,金额占比从2019年的0.84%增长至14.28%。出海目的地分析中国上市公司在全球扩张的过程中展现出明显的区域偏好。亚洲地区以47.62%的占比位列第一,是中国企业最重要的出海目标市场(参见图3)。这表明,中国企业更愿意选择在地理、文化和经济方面与本国联系紧密的亚洲市场作为出海并购地,尤其是在东南亚和东亚区域。亚洲之外,北美和欧洲分别占20.88%和17.69%,是企业出海的重要次选区域。相比之下,大洋洲、非洲和南美的占比较小。在亚洲地区,中国香港是最受欢迎的目的地(参见表3)。香港的融资便利和完善的法律环境,为企业提供了一个高效的国际化跳板。新加坡、日本、印度和马来西亚等国家紧随其后,这些市场因经济发展成熟和市场潜力巨大而备受青睐。此外,一些新兴市场国家也开始吸引更多中国企业。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快速扩大的消费市场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发展,成为这些国家的重要优势。并购类型2019至2024年,合并案例没有出现,重组和收购是中国上市公司的出海并购采用的两大方式,重组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参见图4和图5)。具体来看,2019年重组交易达到160笔,总金额为1138.16亿元,此后数量和金额逐年减少,但2024年较2023年数量同比增加52.54%,金额达到173.19亿元。收购交易的数量和金额较少。数量从2019年的4笔逐年下降至2024年的1笔,金额从26.09亿元下降至2024年的1.95亿元。结论与启示数据分析显示:一是整体而言,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数量与金额持续下降,2019年海外并购数量为234笔,金额1487.92亿元,而到2024年,数量降至149笔,金额仅292.03亿元;二是从行业分布来看,可选消费、工业和能源行业正成为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行业布局主要方向;三是从并购标的地域布局看,亚洲地区以47.62%的占比位居第一,其中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持续发挥枢纽作用,北美和欧洲市场的吸引力开始上升;四是从并购类型来看,重组交易仍占据主导地位。中国企业出海,并非一时兴起,而是时代浪潮下的必然选择。出海并购数量和金额的下降,并不意味着企业出海动力的减弱,而是特殊时期内策略顺势转换。当下,海外直接投资正成为中国上市公司出海的重要手段。并购出海和直接投资出海,各有其道。并购出海,犹如在海外“借船出海”,快速获取资源和技术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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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涛:中美关税冲突与人民币汇率

在美元弱周期开启的背景下,人民币汇率更多由市场供求决定。近期随着人民币持续升值,逆周期因子几乎归零,这也是2023年来的首次。截至6月9日17:50,美元/人民币报7.1831,美元/离岸人民币报7.1845。美元指数报98.8,回吐去年第四季度全部涨幅,近六周以来基本持平,并较高点累计跌幅近10%。中银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管涛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尽管中美相互加征100%以上的高额关税,但人民币未必会大幅贬值,反而存在反转的可能性。关税政策给美国经济亦带来较大冲击。国际组织和市场机构的预测显示,短期内对美国的冲击甚至大于对中国的影响。一旦美国经济放缓甚至衰退,美联储大概率会降息。即便美国通胀上行,若就业市场恶化,美联储也可能优先考虑降息以刺激经济、挽救就业。中美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化趋于收敛,将利好人民币。本文完整版即将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4期。中美关税冲突对中国经济影响的复杂性评估5月14日之前,中美两国间相互加征的关税已普遍超过100%。依据美国财长的观点,此举或将导致中美贸易实质性脱钩。诸多机构,包括外资机构,在评估中美关税冲突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时,常以中美贸易额归零为假设前提,并基于中国对美每年约3000亿美元的贸易顺差进行基准测算,将其折算为人民币后,量化其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拖累效应。然而,此种评估方法值得进一步商榷。首先,即便在当前的高关税壁垒下——暂不考虑未来关税下调的可能性——美国部分商品在短期内仍难以寻获可替代的供应链,因而不得不继续从中国进口。例如,近期有报道指出,在经历一段订单暂停期后,沃尔玛等企业已开始重新向中国发出订单,其原因在于短期内难以从其他地区找到替代供应商。因此,中国对美贸易顺差完全归零的可能性较低。其次,历史经验表明,中国对美贸易顺差的减少,并不必然导致中国整体贸易顺差的下降。以2019年中美经贸摩擦最为激烈的时期为例,尽管中国对美贸易顺差减少了9%以上,但中国整体的贸易顺差反而扩大了20%以上。再次,即便整体贸易顺差扩大,也并不意味着关税冲击对中国经济没有负面影响。2019年即为一个典型例证:当年贸易顺差的扩大,主要源于进口降幅大于出口降幅,使得外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在数据上有所增强。然而,出口额增长的实际放缓引发了相关投资和就业的萎缩,进而通过收入效应抑制了国内消费。其结果是,尽管外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上升,但投资和消费的拉动作用却呈现下降趋势。因此,评估本轮关税冲突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不应仅局限于贸易差额的变化。即便贸易顺差增加,进出口活动的波动仍可能通过产业链对投资和消费产生负面效应。2019年,中国实际经济增速较2018年回落了0.7个百分点,便是一个佐证。2025年第一季度亦呈现类似情况。该季度中国经济增长5.4%,从“三驾马车”的结构分析,受“抢出口”效应影响,外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但与此同时,消费的拉动作用回落了1.1个百分点,投资的拉动作用亦有所减弱。最终,第一季度经济同比增速较2024年同期微增0.1个百分点。中美经贸摩擦对人民币汇率的影响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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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刊!谁能站上并购浪潮之巅?

“并购六条”实施已有半年。数据显示,自2024年9月24日至2025年3月23日,A股上市公司累计更新重大资产重组方案189单,并购市场活跃度持续攀升。并购重组作为资本市场核心功能之一,既是产业资本优化配置的关键机制,也是企业获取战略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成熟市场经济中,IPO与并购历来是资本市场的“双引擎”。当前,资本、技术与全球化共振,并购活动展现出全新的面貌,集中在以“硬科技”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强调产业链上下游整合。2023年10月18日,经过了将近两年旷日持久的反垄断拉锯战,微软正式以687亿美元收购动视暴雪,这成为全球科技圈有史以来最大的收购。马斯克于2022年底以440亿美元收购推特,这是科技史上最大规模杠杆收购私有化案例。科技巨头们争夺内容主权,重构数字生态。聚焦我国的并购市场,上市公司并购活动活跃,产业整合与转型升级的趋势更加清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厚投资者回报的目标更加明确。清晰的趋势背后少不了多方的助力:政府政策与经济形势之间的协同是推动并购浪潮的核心驱动力;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在并购市场中的影响力正不断增大;中国大型企业正在积累丰厚的现金储备,这为并购交易提供了充足的“弹药”。展望未来,中国并购市场预计将保持增长势头,尤其是在技术、新能源和医疗健康等战略性行业,但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小觑,如何整合运营、如何强化监管、如何稳定股价等等。全球经济增长放缓,持续波动的关税政策和国际金融形势又如何影响“并购潮水”的流向?基于此,本期《北大金融评论》以“并购潮起”为主题,从“战略升维”“产业跃迁”“破界博弈”三个角度展开,邀请王巍、金李、罗飞、斯科特·穆勒、鄂志寰、陈庆、毛振华等一线专家和学者共同探索和研究,由政策驱动到生态重构,寻找全球变局下的中国方案。回顾A股历史,我国大致经历了三轮重要并购浪潮:2006—2007年国企改革并购潮,2012—2016年互联网并购浪潮,以及2019—2021年科技并购潮。中国并购市场呈现出四大鲜明特征:政策驱动属性突出;国资主体引领作用显著;技术寻求特征鲜明;IPO与并购存在“跷跷板效应”。伴随并购重组市场向专业机构主导的产融深度协同阶段演进,套利型并购模式面临加速出清,具备产业洞见、资本运作与整合赋能优势的市场主体将主导价值重估进程。市场参与方需着力构建核心技术团队长效绑定机制、完善风险共担机制,并系统构建全周期并购风控体系。在我国资本市场一直有所谓“壳”的概念,交易各方非常重视壳资源的价值,生怕少一家上市公司,其实监管层非常希望交易各方围绕企业价值构造交易,降低对壳的预期,更反对“炒壳”。并购六条其实是为未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重新厘定了监管方向,而新《公司法》恰恰为这一新的监管方向提供了很好的新的制度供给。从“并购六条”发布至2025年3月8日,共有27单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披露行政许可类重组交易方案,其中围绕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进行整合的交易24单,占比高达89%,其中围绕半导体、先进材料、生物医药、先进设备等标的进行布局的交易17单,占比高达63%。可见,符合国家战略、鼓励科技创新的产业并购仍是主流,以产业为驱动的并购重组有助于上市公司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持续经营能力提升,助力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加速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央国企布局前沿科技领域并购,如量子计算、云计算、人工智能领域,旨在抢占未来产业竞争制高点。例如,中移动资本战略入股寒武纪,强化在AI芯片领域的布局。央国企前沿科技并购的难点在于技术路径的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较大,存在战略投资决策困难。建议央国企强化技术趋势研究并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清晰的技术创新整合方案,以实现前瞻性布局和技术成果转化。监管政策的调整不仅简化了审核程序,还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大的创新空间,推动了“跨界收购”和“收购未盈利资产”等创新性并购案例的涌现。企业通过并购实现优势互补,迅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催生新的商业模式与盈利增长点。新的产业集群加速成型,带动上下游配套产业协同发展,就业岗位随之增加,消费市场逐步回暖,资金流、信息流、人才流在并购催化下加速循环,为新一轮经济周期启动注入强大动力。通过并购,企业可以有效整合资源、提升市场集中度、增强竞争力。例如,技术性细分赛道(如IVD、人工智能医疗、高值耗材)正在快速发展。小型企业通过并购不仅能够获得资金支持,还能借此整合创新技术和市场渠道。医疗健康行业的快速发展尤其依赖技术迭代,基因治疗、AI医疗等前沿技术不断出现,需要企业通过并购快速补足研发能力。国内险企在战略升级过程中,普遍提出构建保险服务生态,打造产品+服务的差异化能力;加强科技能力建设,赋能公司经营的全方位降本增效。从实践经验来看,并购是建设生态圈以及科技能力的有效手段,帮助险企构建以保险业务为核心,服务网络、科技能力为辅助的产业生态体系。2025年1月,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公告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完成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99.26%的股份进行收购,民生证券成为国联证券的控股子公司。两家公司的并购重组成为本轮中国证券业并购潮中的亮点。不同于以往,这次并购浪潮是在实现金融强国和建设国际一流投资银行的大背景下开始的,证券公司的并购重组不仅仅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发展,更是在践行国家的战略部署。并购交易复杂而且变数大,这与并购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息息相关。信息不对称是个持续而普遍的现象,往往会带来很大的沟通成本和不确定性。利用AI技术管理信息不对称,而不要试图去消除信息不对称。这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是有存在的必要的,也是并购业务的天然特征。相较于普通并购重组,并购基金综合资本聚合、专业运作和生态整合等能力,在多个方面展现出显著优势。资金效率方面,并购基金在资金效率上通过杠杆融资与资本聚合形成大规模资金池,有效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在专业能力上,凭借专职投研团队和行业资源网络,为企业提供战略规划、管理优化等深度赋能,而普通并购多依赖企业内部经验有限的团队。随着大型语言模型(LLMs)的发展和人工智能的进步,大数据及其他技术的应用正深刻改变着整个并购市场,以及公司处理交易的方式。我认为,鉴于这种数字化转型,公司现在确实需要以不同的视角审视整个并购过程,无论是从潜在买家或卖家的角度,还是从交易过程的角度,数字化转型已经完全改变了企业处理并购的方式。跨境并购应秉持“求大同存小异”的理念,加强交流,推动“双赢”合作。行动上,应以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处理资源分配、员工职业发展等关键议题,使理念真正落到实处。求大同存小异,不仅是跨境并购成功整合的基石,更能释放差异所带来的持续创新价值,让跨境并购成为驱动企业发展的长效引擎。中国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远景战略、业务特点、资源禀赋、能力优势以及市场环境,选择好在境外投资的方式与具体路径。一般而言,研发密度高、具备一定资本实力和境外投资经验的企业,以及重视吸收先进技术、补充人力资源、快速拓展新市场、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可优先考虑选择并购模式,且可重点在社会、文化、制度方面与中国差异较大但规模比较稳定、已被验证的成熟市场,寻找企业管理体系较完善、新产品的研发创新与先进技术储备较丰裕、销售渠道与供应链较完备的公司作为拟收购标的,以直接减少竞争对手和自身开拓市场的时间,快速获取客户、渠道、品牌认知等本地资源。在亚洲地区,中国香港是最受欢迎的目的地。香港的融资便利和完善的法律环境,为企业提供了一个高效的国际化跳板。新加坡、日本、印度和马来西亚等国家紧随其后,这些市场因经济发展成熟和市场潜力巨大而备受青睐。此外,一些新兴市场国家也开始吸引更多中国企业。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快速扩大的消费市场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发展,成为这些国家的重要优势。当宁德时代通过并购跻身全球锂电专利TOP5,当闻泰科技借收购NWF晶圆厂在车规级芯片制造领域实现突破,这些案例揭示了一条突围路径:以战略并购缩短技术代差,以生态整合放大协同价值,最终在技术主权时代赢得一席之地。国际并购基金主要通过财务杠杆运作和提升企业价值发挥核心效能。国内并购基金与成熟市场相比有很大增量空间,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形成了辅助交易、投资赋能和控盘并购三种模式。近期,国内出台多项政策鼓励并购重组:“新国九条”明确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创投十七条”提出拓宽并购重组退出渠道,支持发展并购基金以及完善并购贷款政策;证监会特别提出支持科技型企业并购重组等。中国并购市场面临重大发展机遇,未来应疏通“募投管退”堵点,鼓励设立市场化并购基金,推动并购基金规模化发展。--其他栏目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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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亚洲人睡眠质量更差?| 国际前沿研究

2023.(本文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17期)《北大金融评论》第22期已经上架,现在征订全年刊和三年刊,即享超值优惠!快扫码订阅吧~本文编辑:杨静雯推荐阅读相关阅读❶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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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伟:美国国债市场的“远虑”与“近忧”

2024财年,美国的国债利息支出大幅增长29%至1.1万亿美元,在总的支出中占比超过13%,首次超过了国防支出,为仅次于养老和医疗的第三大支出项目。利息、赤字和债务形成了螺旋式上升的趋势。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马伟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美国国债的付息压力正在持续增加,美国国债“无风险”是全球金融体系运行的基本预期。即使仅是有关债务违约的担忧增加,也足以对美国经济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构成潜在挑战。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2期。美国国债一直被认为是无违约风险资产,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全球流动性最高的资产。但是,伴随着近年来美国联邦政府债务规模的迅速扩大,美国国债的可持续性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而且流动性风险事件爆发的频率越来越高。美国联邦政府债务规模进入加速膨胀期过去十多年来,美国的联邦政府债务规模经历了两次大幅上升。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以后,美国的债务扩张进入快车道。联邦政府债务总额从2008年初的9.2万亿美元逐渐升至2019年底的23.2万亿美元,在12年的时间里增长了约14万亿美元;债务与GDP之比相应地从62.7%升至105.8%。特别是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以来,美国的债务规模加速膨胀。2024年11月24日,联邦政府债务的总额首次超过了36万亿美元,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增加近13万亿美元,与GDP之比也进一步升至122.5%(见下图1)。美国政府债务的绝对规模已经连续10年位居全球第一,成为全球发达国家债务规模增长的最主要推动者。就债务与GDP之比来说,美国在OECD国家中仅仅低于日本、希腊、意大利等少数几个国家。快速增长的债务背后是美国财政赤字的扩大。美国的财政赤字从2008年的约4500亿美元飙升至2009年的1.4万亿美元,并在此后多年维持在1万亿美元以上;2020年和2021年更是高达3.1万亿美元和2.8万亿美元,到近两年也维持在1.4万亿—1.8万亿美元。除了常规预算开支不断增长外,美国财政赤字大幅增长还和不断推出的财政法案有关。一方面,美国政府为了应对疫情推出了大规模财政刺激措施。从特朗普政府第一任期到拜登政府,美国先后推出了2.2万亿美元的《新冠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保障法案》(Coronavirus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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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双林:美国联邦政府债务启示录

2010年美国联邦政府债务与GDP的比率上升到GDP的91%,2020年127.7%,2023年总债务达到30.84万亿元,相当于GDP的123%。债务是赤字的积累,美国联邦债务将持续增加。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2024年预测,2034年,联邦政府债务将增加到57万亿美元,相当于GDP的137%。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教授,北大汇丰智库副主任林双林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讨论美国联邦政府债务规模的变化、债务增加的原因、债务前景展望。他表示美国政府需要痛下决心,采取必要的措施,制定长期财政可持续的规划,改革税收和支出制度,尽早削减赤字。当然,最好的化债方式是提高经济增长率,确保其高于债务增长率,从而降低债务占GDP比重。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2期。美国联邦政府的债务2024年9月30日已突破35.46万亿美元,约相当于美国GDP的120%、全球GDP的33%。如果美国发生债务危机,不仅会危害美国经济,而且会殃及全球。所以各国都关注美国的债务问题。中国持有美债数量曾经逐年增加,2008年成为美债第一大持有国,2013年达到1.27万亿美元,占美国外债总额的21.93%。此后,中国开始减持美债,2023年底为8163亿美元,占美国外债的10.28%,占美国联邦债务总额的2.4%。2024年9月底中国持有美债进一步下降到7720亿美元,是联邦政府外债第二大持有国,略高于英国。本文讨论美国联邦政府债务规模的变化、债务增加的原因、债务前景展望,中国持有美债的变化,以及中国可以从美国债务问题中得到的启示。美国联邦政府债务扩张历史上,美国联邦政府并非政府债务的主要发行者。经济史学家研究发现,1790—1842年,州政府在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中的债务数额最大。1841年,州政府的债务占到政府总债务的86.4%!联邦政府曾在19世纪30年代一度还清所有债务。1837年的经济衰退导致债务危机,1840—1850年代,州政府纷纷立法,限制州政府债务规模。从1842年至大萧条时期,地方(县和市)政府债务大幅增加,1890年占总政府债务的40.1%,1913年时占72%。后来州和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逐步缩小。上世纪30年代以来,联邦政府就一直是政府债务的主要发行者。经济衰退、战争都是债务扩张的主要推手。图1展示的是1940—2023年美国联邦政府债务总额及其与GDP之比。1940年债务与GDP之比为51.6%,1945年为114.9%,1946年为118.9%,1960年为54.4%,1970年为36.4%,1980年为32.6%,1990年为54.4%,2000年为55.6%,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前为62.6%。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和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疫情极大地刺激了美国联邦债务的增长。2010年美国联邦政府债务与GDP的比率上升到GDP的91%,2020年为127.7%,达到了空前的水平。2023年总债务达到30.84万亿元,相当于GDP的123%。其他OECD国家的债务总额也很高。据统计,2022年,希腊政府债务与GDP之比为193.1%,意大利147.7%,葡萄牙115.2%,西班牙116.1%,英国104.9%,法国116.1%,日本256.9%。然而,德国65.3%,爱尔兰46.4%,挪威41.4%。如果经济危机再次爆发,一些国家的财政将彻底崩溃,出现债务违约和政府破产。最坏的一种情形是,政府为填补财政赤字,偿还债务,放弃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滥发货币,造成恶性通货膨胀,给人民带来苦难。当然,欧元区国家,没有独立发行货币的权利,那就更加束手无策。美国债务大部分被公众(包括美联储,企业和个人,外国政府)持有,一部分被美国联邦政府账户(如社会保障基金)持有。截至2023年,联邦政府账户持有占20.47%,公众持有占79.53%,其中外国持有占24.08%,美联储持有占15.01%(2019年仅为9.32%),其他公众持有量占40.43%。需要指出,经济学界一般关注公众持有的债务。2023年公众持有的债务为26.24万亿美元,约相当于GDP的98%左右。联邦政府因信托基金(如社会保障基金)等而“欠自己”6.75万亿美元。美国债务增加的原因债务由基本财政赤字和债务利息累积而成。美国联邦政府债务不断增长的原因包括医疗救助和扶贫支出显著增加,持续多年的减税政策,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2008年大衰退和COVID-19大流行,以及较低的通胀率。医疗救助和扶贫支出显著增加美国联邦政府从1965年开始,承担老人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即穷人的医疗保险。这些属于法定支出,无须国会每年审批。联邦政府医疗救助支出1965年为3亿美元,占联邦政府总支出的0.23%,2019年为4094亿美元,占联邦政府总支出的9.2%。另一部分支出是弹性支出,主要是国防支出等,须经国会每年批准。但是从趋势上看,美国国防支出占GDP的比重呈下降趋势。1962年国防开支占GDP的9%,1970年占7.8%,1980年占4.8%,1990年占5.1%。冷战结束后,国防开支骤减。2000年国防开支占GDP2.9%。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耗费了大量军费,增加了财政赤字。2010年国防开支占GDP的4.6%,2020年为3.4%,2023年为2.99%。利息支出也是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美国联邦政府债务利息支出占其总支出的15.45%;占GDP的3.03%。此后下降。2020年仅占政府总支出的5.27%,占GDP的1.64%。由于美联储加息,2023年利息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增加到10.75%,占GDP的比重增加到2.4%。据预测,到2050年利息成本将上升至GDP的6%。从以上分析可看出,促使美国政府债务增加的主要是法定支出的增加,而不是弹性支出,而法定支出很难削减。持续多年的减税政策上世纪70年代美国发生滞胀后,供给学派就在经济学领域占了支配地位。供给学派的一个政策主张就是通过减税来调动投资和劳动积极性。里根就任总统后,开始大规模减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从1980年的70%下调到了1988年的28%。老布什竞选总统时说绝不加税,当选后在民主党控制的国会的压力下将边际税率提高到31%,但在竞选连任时被克林顿指责为言而无信,最后落选。克林顿上任后立刻将边际税率提高到39.6%。小布什执政期间将边际税率降至35%。奥巴马任总统期间又将边际税率上调至39.6%。2017年特朗普上任后将最高边际税率降至37%,并将企业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39%(最高一档收入的边际税率为35%)下调到21%。1962年,企业所得税占GDP的比重为3.5%,2023年下降到1.56%。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在震荡上升,1962年为7.78%,2022年升到10.4%,2023年为8.07%。税收小于支出就造成财政赤字。近半个世纪以来,除1998年到2001年四年外,美国联邦政府每年都有财政赤字。经济衰退和新冠疫情在美国,如果经济连续数月出现负增长,就业下降,收入下降,就被国家经济研究局认定为经济衰退。经济增长快,GDP水平就高,这样债务与GDP之比就低。每当经济衰退,财政赤字就增加,政府债务就上升。尤其是,2008年这次大危机,使美国债务扶摇直上。2009年的金融危机时期,赤字占到GDP的9.77%。新冠疫情使美国财政雪上加霜,债务与GDP之比达到空前的水平。疫情暴发后,美国经济衰退,失业率大大增加,低收入者生活艰难。美国联邦政府发放了大量的现金补助,很多家庭得到数千美元。收入保障2019年占GDP的1.4%,2020年占5.1%,2021年占6.1%。疫情发生的2020年赤字占GDP的比重达到14.87%,接近一战时的赤字率,即17.06%;二战时的1943年达到26.49%;2023年为6.29%。低通货膨胀率通货膨胀,即物价水平的整体上升,会使货币贬值,这有利于债务人。如果物价翻倍,即通货膨胀率为100%,其他条件不变,那么,政府负债率就会降低50%。上世纪70年代的“理性预期”革命认为货币是中性的,增加货币供应只会引发通胀而不提升产出,因此大多数国家避免高通胀。根据年终CPI度量,1970年通胀率为5.6%,1974年达12.3%,1980年为12.5%,而到了1995年后,通胀率多维持在3%以下,2010年为1.6%,2022年升至6.5%,2023年为3.4%。最近三十年的低通胀不利于政府负债率下降。美国政府债务展望特朗普胜选后表示要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15%,同时提名马斯克和拉马斯瓦米领导政府效率部,削减政府开支。根据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预测,联邦政府债务还将持续增长。首先,总收入将远远低于总支出。总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预算内收入主要包括税收和非税财政收入,预算外收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收入,这和中国划分方式不同。据预测,基本赤字将在3%上下浮动。预算内赤字因利息支出占GDP比重的增加而将不断增加,2033年会达到GDP的5%。另外,预算外赤字,自1980年代以来多数年份为社会保险账户盈余,但在金融危机和疫情期间转为赤字,并预计逐年增加,至2033年达到GDP的1%以上。因此,总赤字率预计将从2023年的6.29%上升到2033年的7%以上。债务是赤字的积累,美国联邦债务将持续增加。国会预算办公室2024年预测,2034年,联邦政府债务将增加到57万亿美元,相当于GDP的137%。其中,公众(美联储、外国公民、本国公民)持有的债务将相当于GDP的122.4%。美国联邦政府从来没有过债务违约。2024年3月标普确认美国主权债务长期为“AA+”评级,前景展望为稳定;2023年11月,国际评级机构穆迪确认美国主权债务“AAA”评级,前景展望为负面;惠誉国际评级2024年8月确认美国“AA+”评级,前景展望为稳定。总之,美国国债的信誉还是非常高,根据以往经验,持有美债是安全的。债务对经济的危害及如何降低债务规模经济学家对债务的关注由来已久。亚当·斯密1776年在《国富论》里提到,外债是一个国家的负担,因为要给外国付利息。他还认为,公共债务通过将资源从和平和生产性活动中转移出来,导致经济“扭曲”,并导致税收增加,从而减少资本积累;公共债务从“生产阶级”手中取走钱,来支持那些“被雇用来收集资金的闲人”或使用这笔钱支持作战军队,最终导致了对生命和财产的破坏。他相信,重债会使国家衰弱。当代学者也利用动态模型分析政府债务如何通过推高利率,挤出私人资本形成以及增加未来税收或削减支出以适应未来的利息支付来影响经济。此外,一般认为,高额的债务和巨大赤字限制其有效应对未来经济衰退的能力;增加借贷成本,使财政压力增大;挤占更多生产性支出,如教育、研发和基础设施的支出;还有可能增加对更高通胀率的预期,削弱对美元的信心。借了债,总是要还的。那么如何降低债务规模呢?降低债务规模,就要增加税收、减少政府支出,降低财政赤字。这在美国政治上难以实现,因为会引发不满和选票损失。能否解决债务问题,关键要看政府的决心。美国联邦政府债务率在二战时达到空前的高度,1946年为GDP的118.43%。经历30多年的经济发展,这个比率降到1981年的31.5%。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痛苦后,一些国家如印尼、泰国等,也通过财政改革成功降低了债务规模。著名投资人巴菲特在2011年接受CNBC采访时说,“我可以在五分钟内消除赤字,你只需通过一项法律,规定任何时候赤字超过GDP的3%,所有现任国会议员都将失去连任资格。”降低债务需要形成共识。美国财政部官网上放着两位名人的话。一是富兰克林的,“宁可饿着肚子上床,也不愿负债累累地起床”。二是汉密尔顿(第一任财长)的,“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借款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为救急可以借债,但长期靠借债不行。美国政府需要痛下决心,采取必要的措施,制定长期财政可持续的规划,改革税收和支出制度,尽早削减赤字。当然,最好的化债方式是提高经济增长率,确保其高于债务增长率,从而降低债务占GDP比重。此外,通货膨胀也是一种税,可以化债。所以,应避免通胀率过低。中国持有的美国国债及风险防控贸易盈余使中国获得大量外汇,可供投资海外。美国是中国贸易盈余最大的国家。以最近几年为例。对美贸易盈余2021年为3963.74亿美元,占中国货物贸易总盈余的58.65%。2022年为4005.83亿美元,占总盈余的47.1%,2023年3364.99亿美元,占总盈余40.71%。2023年外汇储备为32379.77亿美元。2000年起,中国持有美国国债数量逐年增加,2013年达到12701亿美元,然后开始下降,2023年底为8163亿美元,2024年9月为7720亿美元。中国持有美债占美国国债总额的比重从2010年的7.09%降到2023年的2.4%。2000年中国持有美债占美国外债总量的5.94%,2010年上升到26.15%,成了美债的最大持有者,2023年下降到10.28%,历经起落(见图2)。中国持有美债占外汇储备的比重也在下降,2010年占40.74%,2014年为32.38%,2023年25.21%。在美债持有下降的同时,中国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贷款快速增加。······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2期,现在征订全年刊和三年刊,即享超值优惠!快扫码订阅吧~本文编辑:杨静雯推荐阅读相关阅读❶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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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专题 | 谁来修补全球债务裂痕?

当前,各国出于对产业链安全和就业机会的考量,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随着美国进入特朗普2.0时代,为了促进美国经济增长,对内减税、对外加征关税、放松监管、驱逐非法移民等措施可能会逐渐上演,这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为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埋下隐患。如果美国发生债务危机,不仅会危害美国经济,而且会殃及全球。如果经济危机再次爆发,一些国家的财政将彻底崩溃,出现债务违约和政府破产。危机已经真实发生,我们不妨简短地回顾一下2022年9月至10月间的一次特殊事件。当时的英国首相提出了一项减税计划(“迷你预算”),预计减税约450亿英镑。这笔金额可能只相当于GDP的2%,但它却真实地在市场上引发了巨大的恐慌反应(panic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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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晔明:行为经济学视角下金融黑灰产业链对金融消保工作影响研究

金融黑灰产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涵盖了从传统的非法金融活动如地下钱庄、非法集资,到现代网络金融欺诈、加密货币洗钱等一系列行为。此类活动共同构成一个庞大的非法或处于违法边缘地带的金融生态系统,其本质在于利用金融市场漏洞和消费者心理偏差,攫取巨额的非法利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王晔明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黑灰产双向互动行为中,消费者的心理偏差和行为模式异化往往成为金融黑灰产得以滋生和蔓延的重要风险因素。我国针对金融黑灰产的治理仍处于初步探索过程中,亟待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治理体系,形成涵盖行为监测、溯源治理等环节的全链条治理模式。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在金融深度逐步提升、金融科技迅速演进的背景下,金融市场复杂性和金融产品多样性达到空前高度。然而,我国金融业发展带来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也导致金融领域黑、灰色产业链(以下简称金融黑灰产)逐渐露头。金融黑灰产主要指从事一系列非法或不正当活动的团伙及个人,其存在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更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严重威胁。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各金融机构均在打击金融黑灰产、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做出有益的探索,《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规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措施,强化了对金融黑灰产团伙非法资金流动的监控和打击。公安机关开展“断卡行动”等专项打击行动,切断非法资金流动渠道,有力打击了金融黑灰产。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自2023年以来出台多项自律规范文件,统一金融黑灰产的识别标准,相关治理工作已初见成效。然而,囿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滞后于行业实践,国内外学者对金融黑灰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特征、成因和影响等方面,缺乏较为深入的实证分析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叠加中外之间在金融监管体系、市场环境和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现有研究往往未能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对金融黑灰产业链的影响,亦较少有学者基于行为经济学相关理论,针对金融黑灰产的系统规范整治开展研究。金融黑灰产业链的概念界定及成因金融黑灰产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涵盖了从传统的非法金融活动如地下钱庄、非法集资,到现代网络金融欺诈、加密货币洗钱等一系列行为。此类活动共同构成一个庞大的非法或处于违法边缘地带的金融生态系统,其本质在于利用金融市场漏洞和消费者心理偏差,攫取巨额的非法利益。金融黑灰产存在三个典型特征。一是行为性质的非法性。金融黑灰产的非法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其从事的活动一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未经许可的金融交易、欺诈性投资承诺、洗钱行为等明确违法行为,也有“代理维权”“反催收联盟”等处于灰色地带的活动。上述活动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损害了经济社会的法治基础。一些金融黑灰产团伙运用特定的话术诓骗金融消费者,涉嫌虚假诉讼、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在消耗金融资源、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的同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给金融业带来较大的声誉风险。例如,部分非法职业代理与一些贷款中介勾结,打着“反催收”的幌子诱导负债的信用卡消费者重复套取其他平台贷款,看似实现了借新债还旧债,实质上背负了更重的债务负担。二是行为实施的隐蔽性。为了逃避行政监管和刑事打击,金融黑灰产相关活动往往采取高度隐蔽的运作方式,利用加密通信技术、匿名交易系统、虚假身份等手段,金融黑灰产能够在金融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开展资金转移、信息窃取等非法活动。行为实施的隐蔽性不仅加剧了金融监管和司法打击的难度,也使消费者难以准确识别和防范。金融黑灰产的隐蔽性还体现在其运作方式的非正规性和信息的不透明性上。在实践中,金融黑灰产往往隐藏在维权消费者背后,以设置“马甲”等形式避免直面金融监管部门,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资金转移和信息传递,利用加密技术和匿名交易系统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同时,金融黑灰产团伙中的个人也往往采取各类技术手段来隐藏其身份和行踪,以避免被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金融黑灰产相关活动的隐蔽性导致其长期游离于金融生态边缘运作,对金融市场稳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巨大威胁。三是行为打击处理的挑战性。金融黑灰产的内部结构和运作机制较为复杂,产业链条中的各环节相互依存、相互勾结,形成特殊的利益关系和信息传递机制,共同构成一个错综复杂的网络结构。同时,黑灰产业链也往往以看似合法的实体开展经营活动,常常与律师正常的民事代理行为等合法行为交织,甚至借助短视频平台及社交媒体平台,将非法职业代理活动包装成为“征信修复”“债务逾期协商”等实现引流目的,最终通过重复缠访缠诉来实现其非法目的,也迫使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信访投诉进行甄别,挤占了解决消费者真实合理诉求的资源,使得其更加难以被区分和识别。然而,当前在法理层面对于金融黑灰产的界定仍较为模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公安机关在取证、定性、追踪资金流向等方面面临重重困难,叠加金融黑灰产涉及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繁多,难以被全面识别和有效打击。消费者与金融黑灰产互动行为的经济学理论解释行为经济学强调个体在决策过程中的心理偏差和行为模式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为理解金融黑灰产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金融消费者与金融黑灰产双向互动行为中,消费者的心理偏差和行为模式异化往往成为金融黑灰产得以滋生和蔓延的重要风险因素。前景理论解释前景理论(Prospect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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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丽苹:基于老龄化趋势的银发群体投资者保护体系构建研究

2023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97亿人,占全国人口的21.1%。2023年末,我国居民存款余额已突破137.5万亿元,人均存款接近9.7万元。银行存款用户年龄结构分析显示,老年客户在用户总数中仅占三成,但其存款金额却占据了七成以上的份额。华福证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姚丽苹和闽江学院新华都商学院副教授郭念枝共同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鉴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的银发群体在证券投资的过程中仍旧面临着诸多困境。我国银发群体投资者保护体系在法律法规的专项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执行等方面皆存在显著不足。建设银发群体投资者保护体系,需优化老年人在证券投资中的决策路径;创新金融产品设计,优化市场生态;建立基于AI技术的银发群体专项投资者保护体系。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日益壮大的银发投资者群体依据联合国的相关标准,我国于2000年步入老龄化社会,此后,老龄化进程呈现出显著加速的态势。2023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97亿人,占全国人口的21.1%。国家卫健委预测,至2035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30%,标志着我国将步入重度老龄化阶段。与此同时,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高速的经济增长为银发群体积累了丰厚的财富。2023年末,我国居民存款余额已突破137.5万亿元,人均存款接近9.7万元。银行存款用户年龄结构分析显示,老年客户在用户总数中仅占三成,但其存款金额却占据了七成以上的份额。这充分彰显了老年客户对于金融机构的高价值贡献,同时也预示着老年客户的理财需求正日益增长。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繁荣以及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也逐渐开始尝试涉足这一领域,期望以此实现财富的保值与增值。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统计年鉴公布的“自然人投资者期末年龄分布表(2008—2015年)”的数据显示,银发(60岁及以上)投资者占比自2009年起逐年上升。华福证券的客户画像显示,2024年7月末,银发投资者占比已经达到23.99%,证实了这一变化趋势。然而,鉴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的银发群体在证券投资的过程中仍旧面临着诸多困境。具体来说,金融市场针对银发群体的专属金融产品供给极为匮乏,这严重制约了老年人依据自身个性化需求进行财务规划与风险管理的能力。同时,银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尚不完善,难以与他们在投资中占比急剧增加的现实相匹配。再加上金融知识相对不足、信息渠道较为有限,进一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为金融诈骗埋下了隐患。空巢现象与认知衰退的双重夹击,更是使得老年人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中国养老金融调查报告(2023)》的调研结果显示,60岁及以上老年人遭受的金融诈骗风险最大,达到23.87%。这凸显出其金融安全形势的严峻性,迫切需要社会各界给予广泛关注并采取行动。银发群体投资者保护体系现状政策层面保护措施现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民族作为“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对象,但是,当我们审视当前证券行业的投资者保护政策框架时可以发现,尽管近年来监管部门在推动投资者保护方面全力以赴,实施了一系列举措以提升整体保护水平,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针对银发群体的保护措施在针对性和精细化程度方面仍显不足,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具体而言,《证券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被视作资本市场发展蓝图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虽然为市场构建起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具备广泛的指导性与前瞻性,然而,这些法规更多地采用了一般性和原则性的表述,在关照银发群体特性方面有所欠缺,缺乏针对银发群体认知能力较弱、信息获取难度大以及风险承受力低等特定情况的专项条款。在落实证券纠纷化解相关工作的过程中,也暂时没有面向银发群体的专用渠道与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银发群体在通过调解、诉讼等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时,由于无法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或者无法全面了解维权流程而选择退缩。市场层面的现状在证券行业中,尽管市场上已有部分领先机构通过推出养老FOF基金等产品,试图满足银发群体的投资需求,但这些努力仍显零散,尚未形成系统性的模式。证券行业为银发群体提供的专属金融产品较少,且此类产品所表现出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不明显。老年投资者对这类产品了解有限,需要自行在种类繁多的各类产品中进行选择,然而由于年龄、教育背景等多种因素,他们普遍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难以对复杂的金融产品做出明智的判断与选择,容易错误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而导致因选择错误而产生权益损失。此外,证券交易所与监管机构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以及投资者利益的守护者,在银发群体保护中其角色尤为关键。然而,目前针对银发群体的特殊性,尚未建立起一套具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标准以及专业的投资指导服务流程,难以帮助银发群体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受到误导而陷入与自身不匹配的投资风险之中。技术层面的现状《2023金融数字化发展洞察报告》显示,银发群体互联网使用率有了显著提升,但数字化应用的顺畅体验仍是其面临的主要障碍。阿里云发布的《银发族数字化产品适老化研究蓝皮书》指出,近九成银发群体在智能手机使用过程中遭遇困扰。这一现状促使工信部于2020年底宣布启动《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方案》,银行与保险领域金融机构较早意识到这一群体的特殊需求并积极响应。然而,目前证券行业的大部分适老化改造仅仅停留在交易终端交互体验的优化方面,如从页面设计、字体放大等方面来便于银发群体使用,但却未能更深入地借助技术手段为银发群体实现画像分析、资讯筛选、便捷咨询等更为专业化的服务,也无法依据银发群体投资者的群体特征和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服务来满足银发群体的证券投资需求。投资者教育层面的现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明确提出“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但面向银发群体的投资者教育活动目前暂未被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范畴之中。面向银发群体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在覆盖面和深度方面稍显不足,同时缺乏系统性的课程以及专业的师资,难以全面提升银发群体的金融素养。银发群体投资者保护体系的创新研究当前,我国银发群体投资者保护体系在法律法规的专项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执行、金融产品的针对性、银发群体的维权辅助以及投资者教育的普及性等方面皆存在显著不足。这些问题彼此交织、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制约银发群体投资权益保障的关键因素。优化老年人在证券投资中的决策路径一是完善法律与制度保障。我国应当加快完善老年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通过制定有别于一般适应性的银发群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投资风险管理制度,规范银发群体可选择的产品范畴,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向银发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和纠纷调解机制,在投诉纠纷处理、诉讼维权等方面将银发群体与普通投资者进行区分,开启面向银发群体的简易流程,配备专业团队及场所,确保老年投资者在权益受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以更具针对性的处理方式促进高质量、安全、便利、实用的适老化无障碍服务发展。二是强化认知辅助。鉴于老年投资者认知能力的减弱,金融机构应当开发更为直观、易懂的投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信息,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晦涩难懂的术语。同时,加强面向银发群体的专业投资顾问团队建设,并借助科技进行辅助。可以借鉴美国等优秀经验,实施老年人财务顾问资质监管制度,明确从业门槛,通过严格考核后颁发老年证券服务证书,确保服务人员的专业性与合规性,使银发群体能够通过更便捷的方式进行投资。创新金融产品设计,优化市场生态我国证券行业虽已初步涉足老年金融产品领域,但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其供给的丰富度与个性化程度仍存在明显不足。这不但难以满足银发群体对于保本增值的迫切需求,还间接为金融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证券交易所、金融机构以及行业协会亟需携手合作,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土实际,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我国证券公司持续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以高质量的产品供给引领“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生态。例如,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如下的金融产品创新。房产置换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养老应用:与传统REITs不同,面向养老的REITs更为注重投资者的年龄门槛与资产属性。通过房产置换的方式,使得老年人在保留房产所有权的同时,能够享受稳定的租金收益。这种模式不但盘活了老年人的固定资产,还借助专业管理提升了资产运营效率,为老年人提供了更为多元化的养老资金配置选择。证券公司可以联合专业机构,推出定制化的养老REITs产品,为老年人提供从房产评估、租赁管理到收益分配的一站式服务。房产价值转换抵押贷款计划(Reverse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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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号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启发

2024年6月2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确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将金融消费者权利总结为八项,使得许多人认为金融消费者仅享有八项权利。这是一种错误认识。金融消费者只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细化、强化消费者保护工作内容。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2024年7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法实施条例》”)施行。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消法实施条例》确立了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消费者保护理念,丰富、完善了消费者保护制度,从而与《消法》一起形成了我国“一法一条例”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基本格局。《消法实施条例》适用于所有的消费者,当然包括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消法实施条例》的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不断提高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主要发展历程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13〕107号文)。这是我国首个使用“金融消费”“金融消费者”,并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宗旨的法律文件,开历史先河,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工作。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明确了金融消费者享有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权利。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划入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挂牌成立。2024年6月2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确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至此,我国确立了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分工参与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即“大消保”格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成绩与不足自2013年至今,我国从无到有,通过不断探索,逐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并取得了如下显著成绩:第一,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新组建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便于建立集中管理、责任清晰、高效顺畅的消保工作体系。第二,持续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立法。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保监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努力,我国目前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组成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立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之中。第三,通过查办案件,制止、惩戒金融机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探索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发挥协商、调解等非诉机制的作用,避免让大量金融消费纠纷案件涌入司法机构,降低了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第五,注重以多种形式开展金融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防范能力,力促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不过,由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开展时间较短,体制、机制不断发生变动,整体上处于摸索阶段,仍然存在如下亟需解决的问题:第一,消费者保护理念尚未在金融系统内部得到全面认同。虽然我国消费者保护事业开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但金融系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未将消费者保护纳入工作范畴,金融机构的管理者、从业者并未自始树立消费者保护观念。自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以来,部分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仍未从根本上接受新的工作要求,甚至存在“金融机构也是弱者、不应片面保护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不是普通消费者因此不应适用《消法》”等错误认知和言行。第二,金融监管系统与市场监管系统的沟通机制尚待完善。根据《消法》和中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负责消费者保护工作。虽然金融监管系统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但受限于行业主管范围,某些监管工作仍要由市场监管部门介入或负责,如广告、虚假宣传等。虽然金融系统内部已经就金融消费者保护完成了机制建设,但金融监管系统与市场监管系统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尚未形成运行顺畅、分工明确、覆盖全面、效果显著的工作机制。第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目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立法尚未覆盖全部的行业领域,且立法层级较低,仅为部门规章,适用效果有限。我国实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已超过10年,仍未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立法,立法现状难以令人满意。第四,由于立法供给不足,监管部门对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查办不够严厉,难以遏制一些金融机构违法获利的冲动。第五,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尚未完成。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的参与方有消费者、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包括消费者协会在内的各类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解决方式包括协商和解、投诉、调解、仲裁、诉讼。另外,金融消费纠纷机制建设还要贯彻中央要求,重点进行源头治理,尽量避免大量案件涌向司法机关。因此,这是一项内容丰富、要求极高、建设难度很大的综合工程,需要多方努力方能完成。我们注意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已经上线运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即将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出台《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在肯定这些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金融消费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尚处于初步阶段,并未形成合力。正视问题的存在,方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推动工作进步。《消法实施条例》作为我国最新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该条例既为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的许多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立法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更应当重视并落实《消法实施条例》在金融领域的适用。运用《消法实施条例》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树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新理念《消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对新时期消费者保护工作提出了如下基本要求:1.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2.应当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3.应当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指针。在2023年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消法实施条例》将“以人民为中心”列为基本要求,实际上是将其具体转化为“以消费者为中心”。金融领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消法实施条例》明确提出了五方参与的消费者保护共治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经营者守法和政府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离不开政府监管,而且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需要提醒的是,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不仅要通过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理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更要思考如何建立推进经营者守法的长效机制,促使金融机构接受、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建立消费者保护合规制度,真正营造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全面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利《消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系统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1.消费者安全权;2.消费者知情权;3.消费者自主选择权;4.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5.消费者安宁权;6.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范;7.经营者单方承诺的履行;8.经营者直播营销行为的规范。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将金融消费者权利总结为八项,使得许多人认为金融消费者仅享有八项权利。这是一种错误认识。金融消费者只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消法》和《消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诸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当然适用于金融消费者。现结合金融领域的状况,就《消法实施条例》上述规定的具体适用进行简要分析。第一,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机构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金融机构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金融机构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另外,即使金融机构以奖励、赠送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了商品或服务,也应当保证这些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金融机构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金融机构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利率或者收费标准,即禁止实施“大数据杀熟”或价格歧视行为。金融机构以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时,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第三,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金融机构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第四,金融机构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服务,对服务的数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第五,金融机构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第六,金融机构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金融机构的服务等权利。第七,金融机构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金融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八,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处理包含消费者的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第九,未经消费者同意,金融机构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金融机构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细化、强化消费者保护工作内容《消法实施条例》第三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系统规定了行政部门的诸项消费者保护职责,现就这些规定在金融系统的落实分析如下:第一,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反映金融机构涉嫌违法的线索。无论是投诉还是举报,金融监管部门都应当受理并处理。······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现在征订全年刊和三年刊,即享超值优惠!快扫码订阅吧~本文编辑:杨静雯推荐阅读相关阅读❶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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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强:全球数字银行发展概览

在过去十年中,从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到亚洲,全球数字银行的数量、用户规模和营业收入等均实现快速增长,在整体银行业中的所占比重不断攀升。据相关统计,全球持牌数字银行数量已从2014年的48家增长至2023年底的235家。其中,中国的微众银行在《亚洲银行家》全球纯数字银行前100强排名中位列榜首,2023年净利润达到108.15亿元。而创立于2013年的巴西Nubank于2021年登陆纳斯达克,最新市值超过700亿美元,市值与中国的邮储银行和交通银行相当。百信银行首席数字官陈龙强及百信银行战略研究中心管正刚、马锐共同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数字银行本质上还是金融中介,在业务类型上与传统银行没有根本差别,瞄向的是利基市场。但在展业模式上有很大区别,包括服务操作、流程及背后的金融思维都有不同,且不同区域的数字银行业务模式与其自身的资源禀赋、差异化业务选择、数字科技能力和所处的市场等高度相关。资产驱动型、交易驱动型和生态驱动型是数字银行的三种业务模式。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在过去十年中,从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到亚洲,全球数字银行的数量、用户规模和营业收入等均实现快速增长,在整体银行业中的所占比重不断攀升。据相关统计,全球持牌数字银行数量已从2014年的48家增长至2023年底的235家。其中,中国的微众银行在《亚洲银行家》全球纯数字银行前100强排名中位列榜首,2023年净利润达到108.15亿元。而创立于2013年的巴西Nubank于2021年登陆纳斯达克,最新市值超过700亿美元,市值与中国的邮储银行和交通银行相当。由此可见,无论是成熟市场还是发展中市场,数字银行模式已经基本得到验证。数字银行也称为互联网银行或虚拟银行,战略上普遍定位为数字普惠金融,主要依托金融科技,通过线上渠道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存、贷、汇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一般具有小额、便利、普惠的特点。数字银行往往不设线下网点,业务上契合普惠金融需求,主要面向传统银行体系未能覆盖或服务不好的人群。实践证明,随着全球数字银行覆盖面的扩大,数字银行对于各国金融体系均具有独特价值,在帮助改善全球金融的普惠性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数字银行缘起和全球发展概况主要分布和业务模式在银行业发展史上,数字银行算是一个新的物种,它的兴起主要得益于信息技术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从最早发端于美国,然后兴起于亚洲,数字银行逐步在竞争激烈的银行业市场中脱颖而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欧洲的数字银行大概有70家,亚洲大概有100家,北美洲约有50家,在南美洲、非洲也发展较快。数字银行本质上还是金融中介,在业务类型上与传统银行没有根本差别,瞄向的是利基市场。但在展业模式上有很大区别,包括服务操作、流程及背后的金融思维都有不同,且不同区域的数字银行业务模式与其自身的资源禀赋、差异化业务选择、数字科技能力和所处的市场等高度相关。概括而言,数字银行的业务模式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资产驱动型、交易驱动型和生态驱动型。资产驱动型。主要以信贷为核心,通过数字化营销和风控手段获取信贷资产,包括个人消费信贷和小微企业经营贷,以信用贷款模式替代抵质押贷款模式,实现全流程线上化操作,并形成规模效应。资产驱动型数字银行主要分布在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微众银行、百信银行和巴西的Nubank都是这类银行的典范。交易驱动型。主要以支付账户为抓手,通过丰富跨境支付手段或优化支付体验,做大交易份额。交易驱动型数字银行主要分布在欧洲、东南亚、南美等市场。如英国的StarlingBank、Monzo和Revolut,它们用创新支付手段赢得了众多年轻客群和有跨境支付需求客群的喜欢。中国有成熟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市场已经饱和,能够很好地满足用户需求,因此没有数字银行布局这个赛道。生态驱动型。以生态场景为特色,利用股东资源禀赋,做强用户生态的综合经营。如韩国的KakaoBank除了传统银行业务,还与母公司的KakaoTalk、KakaoPay等流行应用整合,以KakaoTalk的庞大社交用户群体为基础,推出了小组账户、证券账户等,获得额外收入。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数字银行在财富管理赛道上还处在探索阶段。发达国家的财富管理市场已经非常成熟,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又以支付和信贷为主。微众银行正在积极布局财富管理,但由于国内II类账户的限制和资管市场的不成熟,如果想据此构建第二增长曲线,恐怕任重而道远。驱动因素数字银行能够快速崛起源于多重驱动因素。第一是技术因素。数字银行是典型的顺应信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过去十余年间,随着智能手机、5G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兴起,金融科技在各国都得到了快速发展。网点金融进化成移动金融,数字金融,用户在手机端就可以顺畅地完成复杂的金融业务。第二是市场因素,尤其是巴西、印尼等新兴经济体,大量的长尾客群得不到公平、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服务。在信息技术较不发达的时候,传统银行服务长尾客群是不经济的,难以实现规模效应。而数字银行基于数字账户体系、线上化手段和网络生态得以批量获客,极大地优化了服务长尾客群的边际成本。第三是监管因素。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非常主动地推动金融科技、数字银行的创新发展。中国早在2014年就开始支持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推出互联网银行,先后批准设立微众银行、网商银行和百信银行,背后互联网平台分别为腾讯、阿里和百度。当然,我们也不能忽略金融公共基础设施,这类设施一般由政府和监管部门支持发展。例如我国在二维码支付和互联网贷款方面能够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背后离不开央行在移动支付、个人征信等基础设施上的巨大投入,以及在制度、法规、标准等方面的建设和完善。全球领先数字银行呈现“三高三强”特征结合行业发展情况,我们选取了全世界不同地区的领先数字银行开展了广泛调研,如南美洲的NuBank、欧洲的StarlingBank、亚洲的KakaoBank、微众银行和百信银行等。这些数字银行所处外部环境虽然不同,但都或多或少呈现出高ROE、高效率、高渗透、强体验、强风控、强科技的“三高三强”共同特征。经营维度:呈现“高ROE、高效率”的特征高ROE特征。数字银行打造以数字驱动的轻型业务模式,通过做大零售提升营收,做好结算获得低成本资金,做强科技带来更低的运行成本,实现高效率的资产生成和流转,最终驱动ROE领先行业平均水平50%以上。传统银行的平均ROE在5%—15%之间,是强依赖线下网点的重资产业务。而数字银行依托数智科技,没有线下网点,实现轻资产运营的同时,能够7×24小时线上不间断经营,加快了资产生成和流转速度,资产回报率显著提升。例如,微众银行2022年ROE高达27.9%,在全球银行业遥遥领先;巴西的NuBank2023年跨越投入期,实现利润大幅增长,ROE迅速提升至18%。高效率特征。以数智科技赋能服务,以敏捷组织能力带来高响应力,驱动人效比显著高于传统银行3—10倍。高效率最直观的体现就是用更少的员工服务更多的客户,创造更大规模的营收。巴西NuBank约8000名员工,创造了569亿元收入,人效比达711万元/人年;韩国KakaoBank约1386名员工,创造了90.1亿元收入,人效比达650万元/人年。而传统银行的人效比多在150万—280万元/人年之间。用户维度:呈现“高渗透、强体验”的特征高渗透特征。数字银行对细分客群的市场渗透率位列行业前三,形成超强网络效应,驱动ARPU值领先行业。中国微众银行用户数高达3.99亿人,占全国人口的28.5%;巴西NuBank开户的成年用户数达9500万,占全国成年人口的53%;韩国KakaoBank用户数达0.23亿,占全国人口的44.2%。强体验特征。数字银行APP界面的风格均体现出极简、丝滑、强记忆点的特色;坚持少即是多,把复杂留给自己,把简单留给用户,超预期的用户体验驱动超高NPS。如百信银行打造的百信银行APP5.0,创新使用数字人直播和数字营业厅的展业模式,与传统APP的“货架模式”具有显著区别,信息形态从图文进化到了视频流和3D数字人,消费信贷和财富管理产品均可以通过直播,为用户提供“7×24”小时的纯线上服务,用户体验丝滑。能力维度:呈现“强风险、强科技”的特征强风控特征。以数据、模型和策略打造智能风控体系,驱动KS值和不良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数字银行的风控,依托的是广泛数据的接入,以及围绕授信主体构建的数据风控模型及策略,数据维度丰富、精准,策略和模型针对性强,迭代灵活,而且对目标客群的识别能力强,能够线上快速完成授信。强科技特征。数字银行依托科技和数据驱动,产品迭代速度高于传统银行3—5倍,带来指数级增长。从科技投入来看,数字银行科技方面的投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比传统银行高60%以上,有的甚至高出一到两倍。例如,截至2022年底,NuBank研发支出占比6.0%,微众银行科技投入占比8.3%,百信银行的科技投入占比16.0%,而建行、中行、农行的占比分别为2.8%、3.5%、3.2%。典型案例分析巴西:NuBank曾为红杉合伙人的Vélez在巴西试图开立银行账户时经历了糟糕的过程,促使他嗅到了商机,在2013年创立了NuBank。Nubank从信用卡切入,并逐步延伸到支付账户、消费金融、保险等领域。经过十多年的发展,2023年末总资产规模3070亿元,总收入569亿元,于2022年第三季度扭亏为盈,2023年全年净利润达73亿元,NuBank的ROE高达18%。2024年1月NuBank用户数为9500万,月活率83%,在银行业集中度很高的巴西市场(5大传统银行市占率80%),NuBank成年客户的开户数量占巴西成年人口的53%,渗透率很高。以2023年收入计算,NuBank人效比高达711万元/人年。高ROE、高渗透以及高效率的特点带来了投资人对NuBank的认可,2024年9月NuBank市值超5000亿元。欧洲:Starling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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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宇: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的进程及经验启示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历经半个世纪。早期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的有关法律文本和规则主要分布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信贷保护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各个法律政策文件。1968年美国制定第一部为消费者提供金融保护的联邦法律《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案》(包括《诚信贷款法案》),首次将消费者信贷所带来的问题和复杂情况纳入监管。1985年后,以《信贷行为规则》生效为标志,一系列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新法案相继出台。直到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后,美国从法律制度、监管部门设立、监管执行等综合维度推进完善消费者金融保护制度。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邓宇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消费者金融保护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具有很强的周期性以及行业特征。从本质上来看,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的理念和导向不具有借鉴意义,金融自由主义思想根深蒂固,过高的合规成本和放松的金融监管存在矛盾,但某些监管方式、操作规则等有一定参考意义。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纵观全球金融创新发展,不但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显著加快,各类金融活动扩散,金融工具增多,给消费者金融保护带来极大挑战,同时信息科技和数字化等风险也加速衍生,催生更多潜在的金融风险隐患,对消费者金融保护造成新的压力。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来,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经历从改革到完善的过程,2010年诞生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围绕监管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两大核心,一方面加强消费者金融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完善消费者金融保护的立法、规则重估以及监管执行等全方位措施;另一方面明确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用于保护消费者在抵押贷款和信用卡产品等方面的权益。但是,由于美国国内政治影响以及金融机构的游说等干预,放松金融管制的思潮涌现,近年来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开始出现新的波折,而CFPB的权力过大以及过于集中的问题也逐渐凸显,由此带来的高昂的合规成本和交易问题也备受质疑。总的来看,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虽有可供借鉴的经验,但其存在的弊端和教训也值得重视。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的起因和进程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风暴,被称为次贷危机(Subprime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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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福:综合执法如何下沉?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为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做出了顶层设计。文件要求推动治理重心下沉,提升乡镇街道治理水平,但改革也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执法资格与执法能力不匹配和执法风险问题。武汉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德福在《北大金融评论》发表随笔探讨综合执法下沉,他认为,镇域之内差不多是一个熟人社会,情理法理的治理工具箱,要在具体情境中随机配置。基层治理不像执法工作那样事事追求是非对错。这种“一锤子买卖”思维是不行的,基层工作要考虑长远,不光要面对问题去处理,还要处理得恰到好处。本文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综合执法下沉难题现在,各地都在推进机构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将县区一级的执法力量和执法权限向乡镇街道下沉,目的是改变困扰基层治理已久的问题:镇街责大权小,看得见却管不着。通过重构条块之间的权力资源配置,提高镇街一级执法能力。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为这轮改革做出了顶层设计。文件要求推动治理重心下沉,提升乡镇街道治理水平。方式其实可以有两种:一种是发源于北京市平谷区的“吹哨报到”改革,在不改现行区街权力配置格局前提下,通过机制优化,强化区级执法部门配合乡镇街道的责任。镇街发现问题后“吹哨”,区级部门响应,到乡镇执法,乡镇对部门执法响应效率进行评价,再由区综合协调机构进行最终评定。“吹哨报到”改革初期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一大批历史遗留的复杂问题,因为街乡缺少执法权而搁置,在属地管理原则下,成为街乡沉重的治理压力。区级推动改革后,部门及时响应,上下协同,集中解决了一批问题。同时化解了乡镇“看得见的管不着”和部门“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大大提升了区街协同执法效率。这种改革方式后来很快在北京全市推广,再后来更是获得中央肯定,向全国推广。至今,仍有不少地方在实行“吹哨报到”的协同执法模式。不过,现在看来,各地目前力推的是改变权力分配体制的下沉模式。机制创新是有“天花板”的。2021年笔者到苏北S市调研,当地正在推进综合执法进小区工作,比现在执法力量下沉到乡镇街道还要更进一步。不过S市是个中小城市,当时正在举全市之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既有特殊的迫切需要,又有城市体量相对较小的条件,执法力量常态化下沉到小区更容易实现。S市主城区只有两个区,且城区均只有一个街道,小区数量总共不到500个。市级要求下沉的部门非常多,城管、市场监管、公安、环保、住建等等,每个小区都有执法进小区的信息公开栏,上面公示了负责该小区的各部门执法队员姓名和联系方式。S市的综合执法进小区,其实也是一种“吹哨报到”,只是吹哨主体下沉到了社区。从调研结果来看,改革确有一定成效,但效果并不那么理想。一是各部门下沉很不均衡,城管事务最多,其次是住建部门,公安部门因为早就设有社区民警,变化不明显。二是即使是事务较多的部门,下沉效率也有限。以城管和公安为例,城管其实早就实行了区域化执法,街道也有临聘但无执法权的协管员,已经运转得比较成熟。笔者在采访一位城管队员时,他说绝大多数问题还是靠社区工作人员举报和他们巡查发现。为了“创文”,城管的日常巡查力度是很大的。当时遇到的主要问题,是问题能够及时发现,但不一定及时处理。这倒不是城管部门不想去解决,而是遇到了执法资源(人员)有限的瓶颈,有心而无力。公安部门也遇到相似的同题,派出所警力实在有限,社会治安和案件侦查压力都很大,下沉所有警力到社区,也很难全覆盖。在正式民警有限的情况下,社区层面就只能靠辅警支撑。但跟城管一样,这些临聘人员是没有执法权的。也就是说,看似下沉了,其实并没有真下沉。下沉“改革阵痛期”的阶段性问题这一轮改革是要推动真下沉。2023年8月中旬,笔者到河南J市Q县调研,该县是河南省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县,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县级有关部门将编制拿出来全县统筹,放到乡镇,同时也补充招聘大量新人,包括让乡镇工作人员考取执法证。为了让部门人员愿意到乡镇工作,县里还在财政极其紧张的情况下,落实乡镇工作工资补贴、交通补贴,县编办主任说“拿出了真金白银”,乡镇也说这次改革是“真刀真枪”,从执法力量来看,确实是大幅度加强了。改革也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总结起来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执法资格与执法能力不匹配的问题。有很多人是刚取得执法资格的新人,他们懂法条,但欠缺执法经验,而基层执法是特别需要经验的,如何发现问题,如何认定,如何执法,如何应对现场零活多变的情况,如何与执法相对人打交道,等等。不少年轻执法队员到现场后甚至会被执法相对人吓住,现场控制能力不足。相反,很多老乡镇工作人员,没有执法资格,但控场能力强,有时不需要执法,照样能把问题解决。他们更懂得什么叫“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执法经验不足,执法能力滞后,也会带来第二个问题——执法风险。执法全过程都涉及法律运用是否得当的合规性问题,乡镇执法首先要保证自己不违法,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现在社会整体法律认知水平在提升,若执法过程中有漏洞、有瑕疵,更不要说出现错误,被执法相对人发现,提起行政诉讼,乡镇压力会特别大。因此,乡镇就需要对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的合规性审查,这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问题是司法所人员也有限,且老龄化,既忙不过来,也能力不足。这么多新手去执法,不确定性因素太多,风险太大。一位乡镇书记说:他现在一想到这些就睡不着觉。这两个同题似乎可以认为是“改革阵痛期”的阶段性问题。假以时日,年轻人在执法实践中成长成熟起来,或许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为了尽快渡过改革阵痛期,县里实施了传帮带工程,分批分期安排各分镇新进执法队员到县级相应部门参与执法实践,由老执法队员手把手教学。综合执法下沉是否有必要?其实更重要也更根本的问题是:乡镇街道是不是一个合适的基层执法单元呢?从县域范围看,镇域之内差不多是一个熟人社会,尤其在中西部地区,县域社会中熟人关系网的影响力都非常大。相对而言,县级执法更容易实现陌生人执法,即排除熟人间的人情面子因素,依法办事。乡镇范围内,全面排除情面关系难度是很大的。乡村干部之间在长期工作中会结成某种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即乡镇为调动村干部完成任务的积极性,要跟他们搞好关系。情面关系资源在正式执法时或许是障碍,但在解决问题时却有可能是有效工具。情理法理的治理工具箱,要在具体情境中随机配置。基层治理不像执法工作那样事事追求是非对错。这种“一锤子买卖”思维是不行的,基层工作要考虑长远,不光要面对问题去处理,还要处理得恰到好处,不能解决一个问题就制造一个反对派,否则,今后工作会很难开展。正像电影《让子弹飞》里那句台词:流水的县长,铁打的黄老爷。这并不是说基层已经到了被民间黑恶势力控制,以至政府必须妥协的地步,而是说,“黄老爷”象征着本地人,他们是搬不走的。若是县里部门来执法,执法结束大可以潇洒走人,他们可以做到对事不对人,但对乡镇来说,机械地对事不对人,可能要付出代价。另外一点是,以前的条块关系真的非要改变吗?要辩证地看。县乡之间责权不对称其实赋予了县域体制的灵活性。乡镇发现问题后,问题认定权和解决优先次序由区县决定,区县在一个更宏观的大局中来判定,就有了缓冲空间。若权力下沉,则判定权到了乡镇,那么可能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在一个更小的执法空间内,优先次序和问题认定都会改变,原来不是问题的,在乡镇一级可能就成了问题;原来可以缓一缓,甚至缓的过程中问题自然消失也有可能的问题,现在却变得迫在眉睫。以前,乡镇还可以用没有权力跟区县“踢皮球”,其实也是一种泄压方式,尽管其中可能存在小问题拖成大问题的情况,但在合理限度内保留这种层级间的“讨价还价”空间,也是一种必要的冗余,必要的效率损失,所谓事缓则圆。现在这样的空间几乎没有了,体制就会变得无比刚性,区县一级部门就可以当“甩手掌柜”,督促、考评乡镇“第一时间”解决所有问题,乡镇再也无法松口气了。综合执法下沉的可能路径2023年11月,笔者到贵阳市W街道调研,那是中心城区的中心街道,辖区内商贸餐饮类服务业特别发达,有一条网红小吃街,据说五一期间每天有二三十万人聚集于此。辖区内某处地标建筑附近每周举办路边音乐会,也是人山人海。可以说,这个街道管理的事务,压力最大的其实不是其内生事务(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而是承载整个城市特定功能溢出的事务。换句话说,在特定时期,这个街道其实是在完成城市级的应急管理工作。贵阳也在搞综合执法改革。不过,或许作为一个西部省会,编制、财政资源太紧张了,其改革只做了一半,即权力下放了,但并没有匹配相应的执法力量。区里跟街道签订了委托执法协议,也就完成了执法权下沉。可惜,权力行使必须要有人有资源,街道增加聘用人员的空间很小——聘用人员也要财政发工资,现在过紧日子,一些地方已经在清退聘用人员了。所以,街道很难。其实区里也难。街道办事处一位领导说,现在上下级关系很不正常,以前区里还会理解体谅街道无权无人的困难,在一些考核上面能松动的就松动一些,区里还会帮着街道,一起面对困难,一起想办法。现在,只剩下不讲任何情面的督查、问责。区里也说,他们没办法,他们也没人没资源,市里要问责他们,他们只能压到街道,属地管理嘛。笔者以为,不妨换一种思路,在区与街之间,按区域配置执法资源。打破行政边界,按照执法事件密度、分布,区域可大可小,镇街吹哨,区域执法中心报到,区级部门监督。区域化执法是否有助于兼顾效率和灵活性,就像区域巡回法庭一样呢?这样可能比直接下沉街道更节省治理资源。特别是在城市,城市空间连为一体,很多事件是超越传统行政边界的,就像贵阳市W街道一样。或许,这是大城市、超大城市可以探索的一种综合执法下沉的路径。本文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现在征订全年刊和三年刊,即享超值优惠!快扫码订阅吧~本文编辑:杨静雯推荐阅读相关阅读❶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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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益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思路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定义金融消费者为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具体到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相应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市场虽然没有法规提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但多年来,一直都极为强调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从事前的投资者教育、事中的适当性管理到事后的监督管理机制。南华期货董事会秘书钟益强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在当前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背景下,应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需尽快出台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规范,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制度、细化监管机制,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概念厘定2024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引起较大反响。笔者查到的最早出现的关于金融消费者的官方文件,是国务院中央办公厅于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而对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仅出现在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其定义金融消费者为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具体到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相应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风险管理子公司和资管子公司,其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则主要为期货经纪服务、期货交易咨询服务、资产管理服务和场外衍生品交易服务。由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限定了仅为自然人,而场外衍生品交易服务的对象必须为企业或者理财产品,因此金融消费者消费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服务就只剩下了前三种。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期货及衍生品市场虽然没有法规提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但多年来,一直都极为强调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从事前的投资者教育、事中的适当性管理到事后的监督管理机制,积极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事项。首先,大力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让投资者能更好地理解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产品和服务。投资者教育是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中,明确表示,“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熟悉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要把‘风险讲够、规则讲透’……并使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对从事期货交易的结果负责”。在此基础上,期货经营机构也都建有投资者教育相关的制度,并开展多样化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如南华期货建有线下的投资者教育基地,对参观的投资者进行期货基础知识普及;在全国各地开展培训和讲座,对投资者进行宣传和教育;制作短视频或者动画短片,以生动有趣的影视作品来提示投资者在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可能遇到的风险等等。为了积极鼓励期货经营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国证监会的分类监管评价中对于有投资者教育基地的机构给予加分,同时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征集投资者教育的优秀案例,并进行公告和表彰。其次,严格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出台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规最核心的要求,是“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因此,期货经营机构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全面的尽调,尤其是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等。期货经营机构在对投资者进行全面尽调的基础上,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包括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从而适配不同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具体来看,由于期货经营机构有多项产品或服务,因此先是将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而普通投资者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划分为C1至C5等5个级别,分别对应R1至R5,但评级越高的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低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此外,由于期货市场的产品品种繁多,因此期货公司在给投资者开通不同品种产品的交易权限时也需要遵守适当性管理制度。目前,在期货市场开立商品期货账户相对门槛较低,但开立商品期权账户需要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10万元,若需要开立原油期货期权账户或者金融期货账户的,则资金门槛提升到50万元,并需要具备交易所认可的交易经历,如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等。应该说,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严把投资者的入门关,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实现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再次,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期货经营机构的主体责任。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强化了“卖者有责”的义务,在此基础上,要求投资者应当“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期货市场实行的是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在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督促、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若期货经营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从而不断强化期货经营机构的主体责任。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从而确保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此外,中国证监会还设有投资者保护局,专门负责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并设有12386投资者热线,以协调解决投资者反映的具体问题,并开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异同由前文可见,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下了较大的功夫。从具体相关措施来看,投资者利益保护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一定的异同。首先,核心出发点一致。不管是投资者利益保护还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核心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保护好他们的利益和权益,有助于更好地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其次,核心内容一致。投资者利益保护强调“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也特别提到“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由于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具有杠杆的特殊性,使得该市场是一个小众市场,因此需要特别关注是否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了适合的投资者,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地保障投资者利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在差异方面,投资者利益保护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是在保护人群方面存在着最明显的差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定义,金融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而投资者的涵盖范围更广,可以说,投资者包括了金融消费者。关于加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见和建议整体来看,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通过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已经发挥了较为完善的作用。但是,在具体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目前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而只是将金融消费者作为投资者的组成部分来看待,但同时,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比较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结合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现状,在当前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背景下,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建议。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6月出台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明确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和安排,后续,应尽快出台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规范,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制度、细化监管机制,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现在征订全年刊和三年刊,即享超值优惠!快扫码订阅吧~本文编辑:杨静雯推荐阅读相关阅读❶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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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旖珊:寿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对策

寿险行业经过近20年的快速发展,行业保费收入规模已经从2000年的997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3.76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速达17.1%;每年赔付和给付支出也从221亿元增至9172亿元,年均复合增速达17.9%。监管部门基于国家政策,先后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强化对消费权益的保护。方正证券研究所金融首席、所长助理许旖珊和方正证券研究所非银研究员林宇轩共同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做好保险支持金融工作的前提,是做好对消费者的服务和权益保护,但保险条款含有大量专业术语和复杂的法律条款,投保人很难充分理解和关注到重要责任,包括保险责任、健康告知、免除责任等。这需要持续规范和约束销售行为,从客户需求出发销售产品。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出系列改革任务,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为金融行业做好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保险行业作为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也应该找准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着力点。尤其是寿险行业,在增进民生福祉、满足人民群众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的同时,全力做好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等五篇大文章,承担更加重要的任务。寿险行业经过近20年的快速发展,行业保费收入规模已经从2000年的997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3.76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速达17.1%;每年赔付和给付支出也从221亿元增至9172亿元,年均复合增速达17.9%。寿险行业持续承担服务国家战略、履行社会责任的使命,在风险防范、财富传承、养老规划、健康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误导销售、服务质量差、保险条款难以理解等问题成为持续困扰投保人、险企提升服务质量的症结所在。监管部门基于国家政策,先后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强化对消费权益的保护。同时,保险行业协会基于各项国家法规和监管制度推出《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旨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切实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共同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为守护人民美好生活贡献力量。但行业仍存在部分疑难杂症,亟待解决。寿险行业消保发展体系及现状我国寿险行业消费者保护发展基本经历三个阶段,逐步完善法律、规章制度、指导意见、行政管理、媒体宣传等框架。第一阶段是2015年之前,这一阶段主要是完善法律法规。2013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稿,原保监会陆续推出《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标志着各行各业消费者保护工作法律逐步完善。第二阶段是2015年到2023年,这一阶段是围绕相关法律出台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制度建设,推动消保工作落到实处。原银保监会推出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等金融规章制度,完善了消保监管和评价体系;同时有针对性地推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双录对投保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进行保障。此外,金管总局和地方监管局定期举办“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加强消费者教育和媒体宣传等工作。第三阶段是从2023年开始,将消保全面融入市场的工作开展之中。依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正式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全面统一了消费者保护相关工作的职责;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推动寿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正式进入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公司全面落实的新阶段。寿险公司也依照相关规章制度,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公司消保工作开展、监督、评价、考核等工作;设立消保投诉和处理等落实机制、制定消保纠纷协调制度,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消保工作培训,并将消保纳入工作考核之中。从2021年开始,监管部门每年对消保工作开展整体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评级,从一级到四级评级逐步下降。2022年度(最新)相比于上年度评级,有40余家公司评级得到上调,其中2家机构从四级最低评级上调到三级评级,消费者保护工作逐步见效。但同时,寿险消费者投诉仍然存在,且主要集中在寿险、年金类产品中。寿险行业消保面临的主要问题国内外经济环境持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长端利率降速较快,2022年初至今10年期国债收益率已经下降63bp至2.15%水平,保险产品回报率吸引力持续提升;同时居民在预期收入水平下降、房价震荡等情况下对确定性收益的财富管理工作需求显著提升,保险产品刚兑属性凸显;此外监管考虑长期利差损风险,持续下调预定利率,这使得市场需求暴增下,代理人、中介渠道销售的积极性大幅提升,以获取更好的佣金和手续费收入。其间,由于消费者对保单了解较少、条款较难理解等,被“忽悠”购买保险,却面临收益不达标、退保困难、存缴期限长等问题,使消费者权益受到较大侵害。主要面临的问题如下:供给侧信息不对称产品条款复杂,投保人难以理解。保险条款含有大量专业术语和复杂的法律条款,投保人很难充分理解和关注到重要责任,包括保险责任、健康告知、免除责任等。即使销售人员或宣传材料进行了简单解释,投保人依然难以理解自身购买产品的属性和保障内容。信息不透明或重要信息模糊。公司对寿险产品的宣传材料往往突出其优势,而对于其承保前告知、产品理赔、起赔额度、费用提示、续保政策、费用扣除等信息介绍较少,或者相关信息在介绍部分不明显,导致投保人被宣传误导,并没有实际满足消费者的保障需求。销售环节误导较多销售过程存在夸大收益现象。销售人员为提升产品吸引力,在宣传寿险和年金险等产品时混淆预定利率和实际收益率的概念,淡化或忽略费用和风险;在浮动回报的分红险和万能险宣传时,以演示利率或历史较高的结算利率当作产品当下和未来的回报率,导致消费者对实际收益率产生较高预期,忽视了潜在市场波动带来的回报波动。例如近期险企投资收益率承压、分红产品结算利率调整,实际分红收益率远低于演示利率,分红实现率较低。混淆产品概念,未考虑消费者实际需求。当前市场销售最火热的产品是增额终身寿险,产品本身设计目标是保额随保单持续期限增长而福利增长,对投保人财富传承、意外事故等提供风险保障。但随着该产品设计为高现价、附加减保条款等后,经过销售渠道的包装和宣传,已经成为中短期财富管理的替代品,原本的保障含义被大幅削弱。此外,在销售产品过程,忽视投保人年龄、流动性需求等与保单期限错配等严重问题,最后致使投保人退保、停缴等,权益严重受损。部分销售人员综合水平有待提升,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近年来,行业代理人规模持续压降,代理人规模已从2019年末的近千万人降至2023年末的283万人,其中上市险企逐步加强高端代理人队伍建设,持续完善展业、服务等技能培训,代理人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持续提高。但目前代理人队伍仍以销售和收入为导向,部分人员服务意识和水平尚待提升,对投保产品的具体条款、相关责任和客户具体状况等不甚了解,给客户提供不满足本质保障需求的产品。理赔服务链条较长,三方监管机制尚待建立承保理赔流程烦琐,消费者权益可能受到侵害。寿险和健康险承保和理赔难度较大,往往需要投保人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且审核时间较长,导致投保人在最需要保障时保险缺位。同时,行业代理人流动率较高,常出现保单续保,但服务人员频繁更换或直接缺失,跟踪服务能力较差。此外,部分公司存在“宽核保、严核赔”情况,以各种理由拒赔或大幅削减给付和赔付金额,给投保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三方监管机制缺位,消费者维权难度较大。监管和行业协会持续出台消保工作制度和自律公约,倡导行业推进消保工作。但在投保人权益保护的实践中,公司有时难以充分考虑和平衡公司盈利和消费者保护,以至于代理人在销售时也可能跳过或忽视承保的合规动作,如健康告知、免责告知等。同时,除监管机构可以投诉或申请权益维护外,三方监管机制缺位使寿险消费者持续处于弱势一端,无法通过公平的渠道解决问题。寿险行业完善消保的建议保险行业不仅仅承担保障社会民生的主要责任,也要主动拥抱和承担国家赋予的新定位和新使命,做好五篇大文章,推动金融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普惠金融方面,应主动创新更加惠民、定制化的风险分散和保障产品,为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等提供更加实惠、全面的保障;在养老金融方面,要充分抓住“9073”银发经济发展机遇,稳步推进商业养老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养老保障、财富规划、失能护理等产品研发,提供更加简单、便捷、优质的服务。然而,做好保险支持金融工作的前提,是做好对消费者的服务和权益保护,提升消费者信任度,扩大行业影响力,树立积极正面的保险形象。具体来看,我们建议在如下方面持续改善。一是持续规范和约束销售行为,从客户需求出发销售产品。监管部门近年来陆续推出与销售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双录、代理人分级、银保报行合一、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等,推动销售合规、有序开展。但同时,销售过程仍存在夸大收益、混淆产品概念、缘故销售等现象,亟待规范。这需要监管部门、协会、公司、代理人等多方共同协调,出台相关规范制度,压实各层级管理责任,从客户需求出发而非考核导向出发来推销满足客户需要的产品。······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现在征订全年刊和三年刊,即享超值优惠!快扫码订阅吧~相关阅读记得点赞+在看噢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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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截稿!“全球债务扩张的影响与应对”主题征文启事

今天,债务风险已然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财政监测报告》指出,到2024年年底,全球公共债务将达100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93%,在极端不利条件下,未来债务水平可能在三年内达到全球总GDP的115%,并警告称多国财政前景可能“比预期更糟”。联合国《债务世界》报告进一步指出,全球债务持续增长之外,全球债务压力也愈发不平等,2023年全球公共债务总额的30%由发展中国家背负,而2010年这一比例仅为16%。债务负担加重不仅限制了全球政府的财政政策空间,削弱了各经济体在医疗、教育、人口老龄化和气候变化等领域的行动能力,还增加了全球金融风险。“长期危机”下的债务脆弱性持续积累,一旦债务危机全面暴发,可能引发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全球债务风险前景不容乐观。有鉴于此,《北大金融评论》策划了“全球债务扩张的影响与应对”专题,从全球债务扩展的兴起、实质及挑战出发,深入剖析了全球范围内应对债务困境的分歧、经验与启示。更进一步,专题还聚焦于全球债务扩张危机背景下,中国所面临的抉择与应对策略,包括中国在全球债务体系中的角色演变、政策调整方向以及如何通过国际合作寻求共赢解决方案等关键议题。详情如下。📝时间安排征集截止时间:2024年12月6日结果公布:2024年12月中旬📝征集对象面向经济金融领域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和金融机构从业者等相关人士。📝文章要求1.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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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如何塑造又摧毁我们的认知世界 | 新书压卷

在反乌托邦小说的常见设定中,富裕社会往往耽迷于愈发广泛和奇诡的赌博形式。尽管我们远未像《鱿鱼游戏》所描绘的那般对极限生死决战下注,但我们已看到职业赌徒的决策方法正广泛渗透到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譬如有效利他主义的风评转向早就有迹可循。从个人的财富投资到国家的政治博弈再到人类可持续的明天,人们致力于找到在长期内有利可图的押注策略,而那条通向荣耀的可靠道路,注定有关人类的美德与决心。在低利率时代透视“泡沫经济”,经济飞速变化却带来“体验的消亡”,在社交媒体、虚拟现实、数字娱乐的包裹下我们是否能更了解自己,更了解自己在宇宙中的角色?今天的新书压卷带您一探究竟。01海闻浅论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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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尘福通:中国低空经济如何才能真正“起飞”?

低空经济依托低空空域,以有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产品涵盖无人机、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直升机、传统固定翼飞机等,涉及低空飞行、航空旅游、支线客运、通航服务、科研教育等众多行业,是一种新的综合经济形态。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低空经济越发呈现出明显的新质生产力特征。据赛迪顾问智能装备产业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低空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4)》,2023年我国低空经济规模达到5059.5亿元,增速达33.8%。2024年3月,“低空经济”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同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提出,到2030年要推动低空经济形成万亿级市场规模。低空经济正在“起飞”。在2024北京大学金融家、企业家走进西藏专题研讨活动上,《北大金融评论》编辑部就低空经济发展现状专访了丝绸之路城市安全与应急产业研究院院长、中兴通讯公共安全总工程师尘福通。尘福通指出,国内正在大力发展低空经济,但也要看到配套服务平台上的空白,要加快打造“全国低空经济产业互联网平台”的步伐,真正构建起全国低空经济统一大市场。本文完整版将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2期。中国发展低空经济的几个鲜明特质《北大金融评论》:目前低空经济已经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竞相角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美国、日本等航空业发达的国家更加注重低空经济的交通属性,通过国家引导协调、军民结合相促等方式推动城市空中交通(UAM)的发展,您如何看待中外在发展低空经济上的差异?尘福通:随着低空经济与城市空中交通的兴起,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技术受到广泛关注。自2019年中国企业亿航智能在美国上市后,至2023年已有5家国际eVTOL企业在美上市。目前全球已有百余家eVTOL企业投身于这一新兴市场。其实不管是美国、德国还是中国,eVTOL的定位基本都是在空中交通、低空旅游等应用方向,主要区别则在于航空空域管制与适航的标准、节奏与开放度上。美国二战时就是航空大国,二战结束后,很多飞行员退伍,带动了全美的飞行热潮,美国建设了很多通航小镇、飞行小镇,老百姓自学飞行的也很多,很多人拥有私人飞机。美国国内良好的通航氛围和空域开放环境,也倒逼美国空管体系和服务网络的快速形成。在低空经济发展时代,美国利用其良好的通航氛围、先进的科技积累、开放的科技创新环境和空域环境,在eVTOL上发展迅速。美国的eVTOL除了在民用领域开展测试、实验验证、产品孵化、产品营销以外,也在军事领域被美国军方用以研究相关应用。当前,中国国内正在大力推动低空经济发展,国内的无人机、eVTOL发展水平在技术实践、产业实践层面并不比国外落后,特别是在军用、民用无人机与工业无人机领域,中国的发展水平反倒远超欧美日韩。国内知名的eVTOL整机企业主要包括广州亿航智能、广州小鹏汇天、成都沃飞长空、上海峰飞航、上海沃兰特、上海时的科技、珠海御风未来等,它们都有各自的机型在不断试飞与展示,其中亿航EH216-S已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全球首张无人驾驶载人航空器系统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和标准适航证(AC),其他厂家也在努力推进中。与国外相比,由于航空产业成熟度的不同、空域管理与航空管制政策的差异,中国目前的eVTOL适航认证与空域管理更为严谨。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低空经济、无人机、eVTOL等产业的发展在推动国家产业发展、经济发展、军民融合发展的同时,也给国家的低空空域监管和国家安全管理带来了挑战。例如,最近几年国内无人机“黑飞”的情况呈逐年增长趋势。我们相信这些都是低空经济发展过程中过渡期甚至是阵痛期的常见现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监管的加强,低空经济、无人机、eVTOL的发展一定会进入一个理想阶段。《北大金融评论》:您曾提出“透明城市”的概念理念,随着低空经济的发展,您如何看待这一趋势给城市安全体系与城市应急管理能力带来的具体影响?尘福通:我是“透明城市”理念的提出者与发起人。所谓“透明城市”,即面对城市要做到地上3000米到地下3000米的透明管控。之所以要管到地上3000米,是为了实现对城市低空空域管理和对城市、人类生产生活产生影响的地上空间的透明管控。地上3000米也是目前国内无人机、低空经济活动的核心范围。随着低空经济的发展,以及无人机、eVTOL在应急救援、警用安防、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巡查、自然资源监管、环境监测、气象服务等各领域的普及,城市安全与城市应急管理的监管手段、监管视角得到丰富,管理效能也有所提升。与此同时,无人机、eVTOL的各类飞行活动,也给城市空域监管、低空安全管理带来了一些挑战。目前国内仍常见无人机“黑飞”乱象,对城市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干扰。为确保低空飞行活动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我们需加快建设国家级、城市级的低空空域监视预警指挥网络和飞行服务平台,这也是我们当前阶段需重点推进的工作。《北大金融评论》:2024年2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鼓励发展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无人驾驶等结合的物流新模式。您是如何理解这一新模式的?尘福通:国内目前的大宗物流运输,主要是指水运、公路、铁路与航空,其中水运耗时较长但成本最低,航空运输速度较快但成本较高。国内也一直在推广基于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的多式联运(intermodality)体系。平台经济,是近年来形成的新的经济形态,主要包括消费互联网、产业互联网等形式,比如京东、淘宝、拼多多、滴滴打车、货拉拉、美团、饿了么等都属于典型的消费互联网与同城生活模式,这种消费互联网带动了快递业务的高速发展。国内也有不少做大宗物流货运配货与运力匹配、撮合交易的平台,属于典型的产业互联网平台,主要解决大宗物流配货与运输问题,但这种大宗物流依然没有解决运输时效的问题。随着无人驾驶、低空经济兴起,基于无人驾驶运货车辆、小型无人机、大载重货运无人机的同城运输、跨城运输、超远程运输成为可能,在降低运输费用的同时,解决了运输时效的难题。我们相信,随着国内空域开放、相应机型的成熟、自动驾驶技术的成熟,基于无人系统装备的物流运输方式将更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产生活和各行业应用当中,甚至会出现在军事领域的相关应用中,比如基于无人机的装备物资投送与基于eVTOL的伤员运送。构建国家低空经济产业互联网《北大金融评论》:您曾建议我国要构建“全国通航与无人机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您认为各方在这个平台的建设过程中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尘福通:在无人机与通航领域,我国正在对标海外先进国家努力追赶。目前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国内无人机与通航领域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运营服务、飞手培训及融资租赁等相关企业均分散于社会各界,缺乏统一协调,尚未建立产业链公共服务平台,未能形成推动产业发展的协同效应。所以,我提出要构建“全国通航与无人机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也即“全国低空经济产业互联网平台”,希望能够整合各方资源来共同推动国家低空经济产业的“起飞”。“全国低空经济产业互联网平台”旨在整合国内通航装备生产制造厂商、无人机生产制造厂商、通航与无人机运营单位、材料研发生产商、零配件研发生产商、发动机研发生产商、飞控研发生产商、载荷设备研发生产商、教育培训考试机构、通航机场/飞行基地、产业园区、行业协会、投融资平台、行业专家和展会论坛相关资源,绘制国内低空经济产业全景图。该平台将监管方与市场需求方纳入体系,实现资源联通、对接、交易撮合与公共服务,以解决国家低空经济产业链端到端的统筹与战略保障难题。此外,该平台具备三重定位——平时服务市场、急时保障供给、战时支援作战,既能助力国家进行产业链统筹,又能帮助企业进行产品营销,还能为政府在大灾应急联动响应与战争支援服务中提供有力支持。在这一平台上,资源提供方、需求方、被服务方以及监管方都能找到自身定位与参与途径。资源提供方需专注于优质产品与服务,党政军及行业需求方应明确应用场景,监管方则需履行好监管职责,共同构建一个良性互动的业务链条闭环和商业闭环,从而推动国家低空经济的长远发展。《北大金融评论》:低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数字基础设施的支持,您如何看待政府与市场在构建低空数字基础设施中的关系?尘福通:低空经济基础设施,涉及的方向非常多,主要包括“设施网”“空联网”“航路网”“服务网”等“四张网”(见图1)。“四张网”所涵盖的城市低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领域,实质上可划分为两大核心方向:一是监管为主,二是行业服务为主。且“四张网”要力求实现标准的尽可能统一,以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例如,城市低空经济“设施网”可以依托社会企业进行市场化建设和公共运营服务。而“空联网”“航路网”“服务网”涉及的部分公共服务与飞行监管内容,比较适合由政府、通信运营商、航投类国企和社会资本进行联合投资。图1:低空基础设施框架“四张网”低空经济向未来《北大金融评论》:2024年8月2日,深圳正式发布智能融合低空系统(SILAS)先锋版,这也是深圳版低空经济空管平台,您认为这一平台的发布对全国的低空经济建设有何影响?尘福通: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在全国发布智能融合低空系统(SILAS)先锋版,相当于是给国家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建设打造了一个城市级样板,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和参考意义,将会快速引领和推动全国层面的城市级低空平台的建设。从另一层面看,深圳的SILAS为全国各城市提供了宝贵的试错参考,这尤为值得鼓励。深圳在探索中前行,而全国各城市也将借鉴深圳的经验,或多或少地参考其模式,来构建符合各自应用场景与特色的城市级低空空域监视系统及低空飞行公共服务平台。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能有更多城市启动此类平台的建设。······本文完整版将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2期,现在征订全年刊和三年刊,即享超值优惠!快扫码订阅吧~相关阅读记得点赞+在看噢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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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截稿!“全球债务扩张的影响与应对”主题征文启事

今天,债务风险已然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财政监测报告》指出,到2024年年底,全球公共债务将达100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93%,在极端不利条件下,未来债务水平可能在三年内达到全球总GDP的115%,并警告称多国财政前景可能“比预期更糟”。联合国《债务世界》报告进一步指出,全球债务持续增长之外,全球债务压力也愈发不平等,2023年全球公共债务总额的30%由发展中国家背负,而2010年这一比例仅为16%。债务负担加重不仅限制了全球政府的财政政策空间,削弱了各经济体在医疗、教育、人口老龄化和气候变化等领域的行动能力,还增加了全球金融风险。“长期危机”下的债务脆弱性持续积累,一旦债务危机全面暴发,可能引发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全球债务风险前景不容乐观。有鉴于此,《北大金融评论》策划了“全球债务扩张的影响与应对”专题,从全球债务扩展的兴起、实质及挑战出发,深入剖析了全球范围内应对债务困境的分歧、经验与启示。更进一步,专题还聚焦于全球债务扩张危机背景下,中国所面临的抉择与应对策略,包括中国在全球债务体系中的角色演变、政策调整方向以及如何通过国际合作寻求共赢解决方案等关键议题。详情如下。📝时间安排征集截止时间:2024年12月6日结果公布:2024年12月中旬📝征集对象面向经济金融领域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和金融机构从业者等相关人士。📝文章要求1.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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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米·戴蒙:深入反思银行监管与监督机制

本文摘自摩根大通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杰米·戴蒙在2023年致股东的信函。戴蒙以其独到的视角和深刻的洞察力,不仅深入反思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实施14年以来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更对《巴塞尔协议III》的最终提案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前瞻性的探讨。戴蒙指出,尽管《多德-弗兰克法案》为金融稳定做出了贡献,但随之而来的监管膨胀却对银行业的创新和效率构成了挑战。他指出监管规则存在重复性、矛盾性以及高成本的问题,这不仅给银行带来了负担,也未能有效预防金融危机的重演。文章中,戴蒙对现行监管体系进行了深刻反思,并呼吁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和必要的改革。同时,戴蒙也深入探讨了《巴塞尔协议III》对美国银行业的潜在影响,指出该协议的终局提案可能在无意中为美国银行带来了比国际同行更高的资本要求,使其增加了运营成本,从而在全球金融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他强调,这种监管上的不对称,不仅可能抑制银行业的创新和发展,还可能对市场的流动性和整体经济造成负面影响。戴蒙在文中的观点,不仅是对美国金融监管的深刻反思,也为全球银行业,包括中国银行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发。中国银行业正处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关键时期。借鉴戴蒙的思考,中国银行业可以更加注重监管的适应性和前瞻性,鼓励金融创新,同时确保金融安全。特别是在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中国银行业需要在监管与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确保金融市场的活力与稳定。本文由德勤中国副主席、金融服务业主管合伙人吴卫军和德勤中国金融服务业高级审计员高羽共同翻译。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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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诺奖得主迈克尔·斯宾塞:世界的未来取决于现实的选择

H.Knight荣休教授、胡佛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迈克尔·斯宾塞(Michael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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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湄:“一带一路”国际贸易的融资风险与策略应对

自2018年以来,全球经济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逆全球化和保护主义趋势的抬头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政策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日益显著,特别是对“一带一路”共建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贸易融资活动虽然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了动力,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汇率和利率风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金融学院教授、中国资本市场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余湄及合作者共同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政治博弈的存在使得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融资时,不仅要面对经济风险,还要面对政治风险,这要求企业在风险评估和管理上必须更加审慎。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国际形势的变化,特别是那些位于政治敏感区域的国家。企业应与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国际组织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评估潜在的政治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此外,多元化融资渠道和合作伙伴,减少对单一国家或地区的依赖,也是降低地缘政治风险的有效手段。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近年来,受复杂多变的全球形势影响,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深度调整,世界贸易格局发生着深刻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对外贸易亦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2023年,中国出口与进口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贸易规模受到抑制。尽管“一带一路”贸易规模出现了小幅下跌,但其跌幅远小于中国对外贸易的整体跌幅,且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份额持续提升。然而,随着贸易环境的不断变化,融资风险也随之增加,这对参与“一带一路”贸易的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一带一路”国际贸易融资概况近年来,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不断深化务实经贸合作,取得了积极成效。贸易规模不断增长,2018年至2023年间,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货物贸易总额显著增长,从1.9万亿美元增至2.8万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8.1%,贸易占比也从40.6%提升至46.6%。同期,中国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直接投资累计超过1800亿美元,年均增长5.9%,投资活动日益频繁。还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建立了贸易畅通工作组、投资合作工作组和服务贸易合作机制,加强了双边沟通和对接。同时与15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签署了自贸协定,并与包括安哥拉在内的其他一些国家新签双边投资协定,推动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贸易融资是一种关键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对外贸易活动。这种融资方式不仅对企业的生存和成长至关重要,而且对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整体影响力发挥着积极作用。自20世纪末以来,中国商业银行开始重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因其盈利性和安全性较强而日益普及。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合作的深化,贸易融资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增强国际合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尽管“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经贸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果,然而中国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仍处于发展初期,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和挑战。面对国际经济环境的不稳定性,企业在国际贸易融资中遭遇诸多风险,如融资渠道单一、贷款困难、资金链短缺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它们的发展和生存能力。因此,研究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应对策略,对促进企业长期发展和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来说非常有必要。“一带一路”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分析大国博弈下的地缘政治风险加大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贸易融资领域虽然呈现出积极的合作趋势和充满希望的发展前景,但地缘政治风险的增加却为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大国间的政治博弈使得这些风险更加复杂化,尤其是在中东、北非、西亚和中亚这些“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区域。中东地区局势的持续动荡,如叙利亚的战乱,以及中亚地区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的威胁,如“伊斯兰国”等势力的渗透,都对地区安全构成了严峻挑战。这些不稳定因素不仅威胁到各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对贸易合作产生了负面影响。毒品泛滥和监管不力进一步加剧了不稳定因素,使得国际市场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随着国家对国际贸易采取的政策不断增加,政治风险也成为国际贸易发展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部分国家对与中国的金融合作持有疑虑,这种态度可能源于对西方金融机构的传统依赖,或是为了实现构建自身货币区的战略目标,对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持有保留态度。中资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运营中,面临着对当地金融市场认知不足的挑战,这里所说的认知包括对当地法律法规、市场习惯、金融产品和风险特性的理解。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加大自2018年以来,全球经济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逆全球化和保护主义趋势的抬头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政策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日益显著,特别是对“一带一路”共建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贸易融资活动虽然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了动力,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汇率和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是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直接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它直接关联到企业使用外币进行交易时可能遭遇的价值波动。由于外汇市场的不确定性,企业可能因为货币贬值或升值而遭受损失。此外,未追回的债务也因外汇汇率的不稳定性而存在极大的货币风险,有时甚至导致企业严重亏损。这种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动荡时期尤为显著,如2020年3月美股的暴跌和随后的市场混乱,这些事件直接触发了市场的“熔断”机制,迫使交易暂停,同时,沙特发起的石油价格战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利率风险则是由于国际金融市场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导致利率的放松和市场的动荡。这种动荡不仅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也给企业带来了融资上的困难。利率风险的存在使得企业在融资时面临更高的成本,这种成本的增加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构成了压力,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扩张能力。汇率的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成本结构,而利率的变动则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活动的稳定性。美国频繁施加制裁,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加剧2023年6月12日,美国宣布,扩大对俄罗斯的制裁范围,声明中写道:“根据第14024号行政令(E.O.14024),将包括莫斯科交易所及其子公司俄罗斯国家清算中心(NCC)在内的5家机构指定为制裁对象。”金融制裁作为一种国际政治和经济手段,已被国际社会广泛运用数十年。从2014年起,俄罗斯成为全球遭受美西方国家制裁最多的国家,累计超过一万项制裁措施。这一趋势在2022年2月24日俄乌冲突爆发后尤为显著。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针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制裁措施,其中涉及多项资产、资源、石油和能源方面的措施。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经济活动中,结算工具和支付系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是实现支付清算的基础。SWIFT体系作为全球金融交易的通信基石,被美国用于对某些国家(包括但不限于朝鲜、伊拉克、伊朗和利比亚等)实施经济制裁。美国对这些国家的金融机构施加金融压力,不仅通过限制其使用CHIPS系统进行美元结算,而且还通过在SWIFT内的主导地位促使这些国家失去会员资格,进而剥夺其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通信能力,从而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结算。“一带一路”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策略构建贸易融资风险管控团队和体系政治博弈的存在使得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融资时,不仅要面对经济风险,还要面对政治风险,这要求企业在风险评估和管理上必须更加审慎。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国际形势的变化,特别是那些位于政治敏感区域的国家。企业应与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国际组织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评估潜在的政治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此外,多元化融资渠道和合作伙伴,减少对单一国家或地区的依赖,也是降低地缘政治风险的有效手段。组建专业化的融资风险管控团队是提升企业应对国际贸易融资风险能力的关键。这要求在招聘阶段对融资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进行全面评估,通过择优录取,构建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融资管理团队。利用信用保险降低结算成本,与中国信保机构合作,通过保单形式获取融资资金,提升融资效率。同时,与第三方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进行融资合作,降低信用风险。【本课题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批准号ZD6-01)】*文章合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金融学院教授、中国资本市场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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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债务扩张的影响与应对”主题征文启事

今天,债务风险已然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财政监测报告》指出,到2024年年底,全球公共债务将达100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93%,在极端不利条件下,未来债务水平可能在三年内达到全球总GDP的115%,并警告称多国财政前景可能“比预期更糟”。联合国《债务世界》报告进一步指出,全球债务持续增长之外,全球债务压力也愈发不平等,2023年全球公共债务总额的30%由发展中国家背负,而2010年这一比例仅为16%。债务负担加重不仅限制了全球政府的财政政策空间,削弱了各经济体在医疗、教育、人口老龄化和气候变化等领域的行动能力,还增加了全球金融风险。“长期危机”下的债务脆弱性持续积累,一旦债务危机全面暴发,可能引发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全球债务风险前景不容乐观。有鉴于此,《北大金融评论》策划了“全球债务扩张的影响与应对”专题,从全球债务扩展的兴起、实质及挑战出发,深入剖析了全球范围内应对债务困境的分歧、经验与启示。更进一步,专题还聚焦于全球债务扩张危机背景下,中国所面临的抉择与应对策略,包括中国在全球债务体系中的角色演变、政策调整方向以及如何通过国际合作寻求共赢解决方案等关键议题。详情如下。📝时间安排征集截止时间:2024年12月6日结果公布:2024年12月中旬📝征集对象面向经济金融领域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和金融机构从业者等相关人士。📝文章要求1.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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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函!AI驱动的城市与数字经济发展论坛暨北大汇丰智库分论坛邀您参会!

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人工智能(AI)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着我们的世界,成为推动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特别是在城市治理与数字经济领域,AI技术催生新产业和新模式,逐步改变整个社会的生产结构和发展路径,塑造未来城市的形态。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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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个人金融数据处理的规制路径研究

数据因其内含的庞大价值而被视作新生产要素,个人金融数据更是涵盖交易信息、信用记录、资产状况等高价值信息,成为各方觊觎的关键资源。此背景下数据处理者之间、数据处理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了个人金融数据资源的争夺,金融机构或数据服务提供商违规处理消费者金融数据的问题泛滥,自身数据权益免受侵犯成为金融消费者的迫切需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及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服务法学研究生赵世清共同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现有金融数据处理行为的规制主要从事前数据收集环节着手,存在明显不足,应强化金融机构数据处理全周期的保护义务。具体而言,事前数据收集环节告知义务的履行在遵循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有必要于告知内容中纳入可能后果。事中环节应强化金融机构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另外,风险事件发生后的通知时间限定为“立即”,并要求金融机构以电话、短信等方式确认客户已查收信息以保障通知的有效性。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现代数字金融结构层级的复杂叠加及内容的丰富,这一方面有助于解决资金供需错配的难题、提升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催生了个人金融数据被违规收集、利用、流转甚至买卖的风险。数据因其内含的庞大价值而被视作新生产要素,个人金融数据更是涵盖交易信息、信用记录、资产状况等高价值信息,成为各方觊觎的关键资源。此背景下数据处理者之间、数据处理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了个人金融数据资源的争夺,金融机构或数据服务提供商违规处理消费者金融数据的问题泛滥,自身数据权益免受侵犯成为金融消费者的迫切需求。当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下简称《数据安全法》)等基本法对个人数据保护问题作出了一般性回应,却未在金融这一重要特殊场景作出专有规定。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下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等文件虽对个人金融数据处理作出操作性规定,却存在效力层级偏低和过于分散的问题。学界相关研究亦大多关注个人数据安全保护这一普遍问题,鲜少聚焦金融数据处理环节,而本文则特别关注金融机构数据处理环节中消费者金融数据权益保护的问题。另外,现有个人数据安全保护研究大多延续知情控制模式,以赋予个人数据自决权、被遗忘权、免自动化决策权等权利的主体赋权思路展开研究,而本文则认为当前消费者个人金融数据权益频繁遭受侵犯的关键原因在于现有立法对金融机构数据处理行为的义务规制不到位,试图从行为规制路径的优化这一视角寻找强化消费者个人金融数据权益保护的新思路。消费者金融数据权益保护模式乏力问题的根源现有立法对金融机构数据处理行为的义务规制不完善是消费者金融数据权益保护模式乏力的根本原因,改进消费者金融数据权益保护工作还应从行为规制路径着手。现有消费者金融数据权益保护模式我国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起始便将用户知情同意设置为处理者获取和使用数据的前提条件,采取知情控制的保护模式,比如《网络安全法》第22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将个人的知情同意作为数据处理的前提。我国消费者金融数据保护领域同样沿用知情控制模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30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通过格式条款获得个人金融数据使用授权或者同意的,应当在条款中列明收集个人金融数据的范围和具体情形,并明确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该授权或者同意的可能后果。知情控制模式一方面赋予消费者对自身数据的被收集范围、用途、流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通过数据使用同意权、删除权等权利的设计保障消费者对自身数据的控制权。与消费者的知情控制权相对应,我国还为机构处理消费者金融数据设置了征求个人同意、信息披露等附带义务,但配套义务的设计仍较为粗糙。从监管视角观察,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于2024年6月被划归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时国家网信部门具有统筹协调网络数据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均为消费者金融数据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管部门。现有保护模式乏力源于金融数据处理行为规制的不完善消费者在技术能力、专业知识等方面相对于金融机构处于明显弱势地位,这为金融机构架空消费者权利、制造消费者维权障碍创造契机。金融机构既可以在收集数据时利用专业优势将授权协议变得难以理解,达到仅在形式上履行征求消费者同意义务的目的;又可以基于技术优势在数据分析时增强所用算法的黑箱性,模糊掩盖其侵权行为与消费者数据权益受损结果之间的联系性,从而增加消费者寻求权利救济的难度和成本;还可以在提供服务时基于谈判优势以拒绝服务相威胁,迫使消费者放弃数据安全保护。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对个人金融数据的保护主要是在赋权进路上迈进,支持消费者通过行权阻止金融机构不当控制其数据。虽然现有立法也对金融机构处理个人数据的行为附加了义务要求,但数据处理义务的规定过于粗糙,现有义务体系既无法覆盖数据分析全过程,又缺乏义务履行的细化标准,还未针对第三方数据处理机构的行为做出必要规制。金融机构利用专业能力、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获得缺乏制衡的数据权力,压迫性的强势地位使得其能够轻易应付现有义务体系带来的规制。金融机构在自身数据处理行为形式上达到合规要求的同时,不断压缩消费者权利行使的空间,导致现有保护模式的乏力。是故打破消费者数据权益保护模式乏力僵局的关键在于优化对金融机构数据处理行为的规制,将着力点从消费者一端变化为金融机构一端,通过增加金融机构一方的法定义务来规范数据处理行为,以义务配置纠正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双方地位的失衡。金融机构数据处理行为对消费者金融数据权益保护的挑战配套规制有所欠缺的金融机构数据处理行为在数据收集和分析两个环节为消费者金融数据权益保护带来不同挑战。金融机构数据收集环节征求授权义务的履行流于形式数据收集环节知情控制机制作用的发挥以消费者能够理性作出是否授权的决策为前提,且需要金融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可行、完善的知情拒绝机制,保证消费者在拒绝数据被使用时其应有利益也能免受损害。但实践中,金融机构会利用自身专业能力相对较强、消费者难以寻求替代性服务等优势,不断压缩消费者理性决策的空间,仅于形式上达到获得消费者数据授权的合规要求。其一,消费者理性有限,其难以理解金融机构或科技公司所提供的数据处理规则或数据保护政策,且金融领域专业性强,文本内容更加复杂。再加上金融机构为获得更多的数据使用授权并承担更低的合同责任,往往会利用其专业优势,通过设计复杂冗长的告知内容、使用晦涩难懂的专业词汇来掩盖隐私协议中的概括性授权条款和免责条款。消费者无法在有限时间内阅读和理解巨细靡遗的授权协议,大多选择盲目勾选同意选项,忽视其中的数据安全风险,做出失真判断。其二,金融机构在数据收集环节征求消费者同意时,会将获取数据与提供服务刚性绑定。若消费者在理解协议内容后选择拒绝授权,则会面临无法享受机构服务,又难以寻求同质化的金融服务作为替代的难题。消费者相对于金融机构处于谈判弱势地位,常常陷入被迫同意授权的境地,对自身数据的控制趋于弱化。数据分析所用算法黑箱性的增强为消费者维权制造障碍数据分析环节金融机构多运用大量自动化算法,当前我国为数据处理机构设置的信息披露义务仅集中于数据收集环节,多数金融机构不会于数据分析环节持续性地披露算法信息。而现代自动化算法具备高成长性和多变性,算法解释信息更新的相对停滞加大了消费者触及算法运行逻辑的难度,甚至部分金融机构为掩盖自身数据侵权行为,会刻意提升技术黑箱性。在对算法缺乏基本认知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及时获知数据泄露情况,难以识别侵权主体,且在算法黑箱的遮蔽下消费者难以对数据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因果关系链条加以证明,最终形成消费者怠于寻求权利救济的局面。个人金融数据处理行为规制的优化路径我国金融数据处理行为规制的优化可从金融机构全周期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强化、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行为规制的针对性设计以及自律合规软法规制的优化三个层次入手。强化全周期的金融机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习总书记指出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现有金融数据处理行为的规制主要从事前数据收集环节着手,存在明显不足,应强化金融机构数据处理全周期的保护义务。具体而言,事前数据收集环节告知义务的履行在遵循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有必要于告知内容中纳入可能后果。此外应增加金融机构使用非己方收集数据时的普遍注意义务,要求其审查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若金融机构误用其他机构非法破译而来的数据,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事中环节应强化金融机构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其定期评估数据安全风险,并持续披露较前次通知发生变化的数据处理方式、潜在风险,金融机构还需披露数据共享或流转情形下第三方机构的数据使用情况。针对过于频繁的信息披露可能打扰客户生活的问题,应要求金融机构建设披露信息查询系统,给予客户自主选择披露详细程度、频次和方式的权限,并附带制作信息披露简报以方便消费者理解。在数据安全风险发生后的事后环节,我国现有立法概括规定了数据处理者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用户的义务,但在通知时间、方式等方面欠缺细节设计,并在处理者主观认为可通过采取措施避免损失且主管部门认同的情形下允许处理者豁免履行通知义务。对此,应将风险事件发生后的通知时间限定为“立即”,并要求金融机构以电话、短信等方式确认客户已查收信息以保障通知的有效性。另外,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自由,笔者认为应删除通知义务例外情形的规定。······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现在征订全年刊和三年刊,即享超值优惠!快扫码订阅吧~本文编辑:杨静雯相关阅读记得点赞+在看噢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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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峰:消费者权益在金融领域的保障与前瞻

当代蓬勃发展的行为经济学告诉我们:人类不是计算机器,不是永远都在做最优决策的“理性经济人”(Homo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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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债务扩张的影响与应对”主题征文启事

今天,债务风险已然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财政监测报告》指出,到2024年年底,全球公共债务将达100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93%,在极端不利条件下,未来债务水平可能在三年内达到全球总GDP的115%,并警告称多国财政前景可能“比预期更糟”。联合国《债务世界》报告进一步指出,全球债务持续增长之外,全球债务压力也愈发不平等,2023年全球公共债务总额的30%由发展中国家背负,而2010年这一比例仅为16%。债务负担加重不仅限制了全球政府的财政政策空间,削弱了各经济体在医疗、教育、人口老龄化和气候变化等领域的行动能力,还增加了全球金融风险。“长期危机”下的债务脆弱性持续积累,一旦债务危机全面暴发,可能引发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全球债务风险前景不容乐观。有鉴于此,《北大金融评论》策划了“全球债务扩张的影响与应对”专题,从全球债务扩展的兴起、实质及挑战出发,深入剖析了全球范围内应对债务困境的分歧、经验与启示。更进一步,专题还聚焦于全球债务扩张危机背景下,中国所面临的抉择与应对策略,包括中国在全球债务体系中的角色演变、政策调整方向以及如何通过国际合作寻求共赢解决方案等关键议题。详情如下。📝时间安排征集截止时间:2024年12月6日结果公布:2024年12月中旬📝征集对象面向经济金融领域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和金融机构从业者等相关人士。📝文章要求1.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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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联盛:“三大支柱”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体系是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基础。2015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由于近10年金融创新蓬勃发展,金融管理体系进行了两轮重要改革,该《指导意见》已不能适应新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研究室主任郑联盛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金融科技及数字金融的发展给消费者权益的既定涵义及其相关法律适用带来新挑战。最为突出的就是数据安全以及与此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逻辑上,数据“产权”是属于生产者,但是,金融数据及其价值拓展可能是多个生产者共同产生的,并且金融数据的存储者或者处理者也可能使数据价值发生变化甚至是质的提升,为此,数据“产权”的界定就非常困难,与其相关的权益保护就更难明确。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金融消费者是金融部门主要服务对象之一,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参与者,是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系统的基础工作之一,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提升金融工作政治性和人民性的重要体现。2023年金融管理机构和职能调整以来,此前我国与国家分业监管相适应、由金融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框架体系,逐步转变为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的框架。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对统一的行为监管范式。这可能使我国形成更为健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统一政策框架,更好地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质效。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体制机制优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新机制已基本建成。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实施以来,新组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组织框架和职能职责进行优化调整。通过改革和优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承担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不断优化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深入有效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工作。我国形成了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为核心、相对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框架。政策协调仍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必选项。由于金融业务具有专业性,金融消费者保护一定程度上随之也具有专业性,为此,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的大前提下,完善协调机制、信息交互和业务协作是非常现实且急迫的任务。2024年6月金融管理部门发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工作安排,在明确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的职能职责的同时,提出了根据各个金融管理部门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投诉事项。其中,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证监会则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根据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处置相应领域的投诉事项,反映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业性实践。这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和各个金融管理部门按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处置的框架可能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优化完善,探索有力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路径,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金融消费者权益界定与监管适配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体系是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基础。早在2015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指导意见》着重强调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以及信息安全权。由于近10年金融创新蓬勃发展,同时,金融管理体系进行了两轮重要改革,该《指导意见》已不能适应新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但是,该《指导意见》对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界定整体上仍然是具有较为显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逻辑上,金融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清晰界定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概念内涵和法律涵义,且应要求金融机构要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内化为机构经营和公司治理的必要环节,以形成严格的监管约束、有效的监管适配,促进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创收营利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寻得可持续发展路径。不管是基于既定的权益涵义,还是基于进一步明晰的新权益内涵,关键的工作是要有效落实相关法律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界定及保护条款,让金融消费者真正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让金融系统特别是金融机构真正受到明确的法律约束和监管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和数字金融的蓬勃发展给金融消费者权益界定和保护带来了新机遇及新挑战。大量数字技术与金融系统有效融合,使得信息流动的规模和结构发生实质性变化,同时使得信息可得性显著提升,金融消费者更加容易获得金融产品、服务及权益等方面的信息,进而能提升权益保护水平。但是,金融科技及数字金融的发展给消费者权益的既定涵义及其相关法律适用带来新挑战。最为突出的就是数据安全以及与此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逻辑上,数据“产权”是属于生产者,但是,金融数据及其价值拓展可能是多个生产者共同产生的,并且金融数据的存储者或者处理者也可能使数据价值发生变化甚至是质的提升,为此,数据“产权”的界定就非常困难,与其相关的权益保护就更难明确。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非常严厉的发达经济体,欧盟在2018年实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后感受到了强监管对竞争力的约束效应。2022—2023年,欧盟又通过区别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以及《数据治理法》《数据法》等法律来促进数据合理共享及开放,以缓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数据价值挖掘的重大约束,并探索搁置数据“产权”争议情境下的数据共享与价值挖掘新路径。毫无疑问的是,与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显著地存在诸多权益界定的不确定性和金融监管的不确定性。数字时代给金融消费者保护带来更为深远影响的是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由于数字技术及其形成的资源配置范式都具有独特性,数字技术具有极强的规模效应和头部效应且很容易形成自我强化的赢者通吃局面,与此同时,基于数字技术的大型数字平台往往与金融基础设施或相关业务紧密关联,且往往是供给及需求相互决定的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此类新的资源配置范式带来新的数字金融生态,也带来显著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难题。头部效应或赢者通吃的格局使得金融消费者会相对缺乏自主选择权,取而代之的数字化推送甚至是蓄意推送内容可能是与金融消费者资产实力、知识水平或风险偏好不匹配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这不仅会给金融消费者带来显著的金融风险,而且可能会弱化消费者适当性制度对金融稳定的保障功能。在数字经济的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中,一旦头部平台机构滥用市场地位或形成垄断,就可能出现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款,比如在格式化合同中设置对金融消费者不利的约定、限制或忽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最后会影响甚至侵蚀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建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核心要依托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设施。健全的金融法治体系,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能真正落实落细并发挥作用的关键保障。没有适宜的法律规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无从谈起。缺乏健全的金融法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较难取得真正成效。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就指出,当前我国金融体系金融乱象屡禁不止,这与金融法治不够完善是直接相关的。党中央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金融监管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首要的是要有法可依,要充分发挥立法和修法的引领作用,加强金融重点领域立法和重要法律修改工作,加快补齐新兴领域制度短板。从法律规范适用角度,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第六章、2023年《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是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性法律规范,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较好的法制支撑。但是,2023年金融管理部门机构调整后,原有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可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如何根据新管理架构加快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是非常急迫的任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务必要解决法律适用甚至个别领域无法可依的窘境。2024年7月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并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这充分凸显党中央希望通过制定金融法这一重大部署和实践,提升金融法治水平,夯实金融稳定基础。*本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健全金融监管体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2018JRSA01)、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课题“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2022MGCZD01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建设“登峰战略”计划重点学科(金融监管学DF2023ZD23)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智库基础研究项目“金融数据治理的理论逻辑与国际经验”(23ZKJC06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现在征订全年刊和三年刊,即享超值优惠!快扫码订阅吧~本文编辑:杨静雯相关阅读记得点赞+在看噢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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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债务扩张的影响与应对”主题征文启事

今天,债务风险已然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财政监测报告》指出,到2024年年底,全球公共债务将达100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93%,在极端不利条件下,未来债务水平可能在三年内达到全球总GDP的115%,并警告称多国财政前景可能“比预期更糟”。联合国《债务世界》报告进一步指出,全球债务持续增长之外,全球债务压力也愈发不平等,2023年全球公共债务总额的30%由发展中国家背负,而2010年这一比例仅为16%。债务负担加重不仅限制了全球政府的财政政策空间,削弱了各经济体在医疗、教育、人口老龄化和气候变化等领域的行动能力,还增加了全球金融风险。“长期危机”下的债务脆弱性持续积累,一旦债务危机全面暴发,可能引发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全球债务风险前景不容乐观。有鉴于此,《北大金融评论》策划了“全球债务扩张的影响与应对”专题,从全球债务扩展的兴起、实质及挑战出发,深入剖析了全球范围内应对债务困境的分歧、经验与启示。更进一步,专题还聚焦于全球债务扩张危机背景下,中国所面临的抉择与应对策略,包括中国在全球债务体系中的角色演变、政策调整方向以及如何通过国际合作寻求共赢解决方案等关键议题。详情如下。📝时间安排征集截止时间:2024年12月6日结果公布:2024年12月中旬📝征集对象面向经济金融领域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和金融机构从业者等相关人士。📝文章要求1.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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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理解金融强国背景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回顾历史,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处于萌芽期和“各自为政”阶段,2015年之后则进入快速发展和完善期。尤其是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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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芳: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普惠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由社会保障、商业团体保险、商业个人保险组成的多层次保障体系。相对而言,传统商业保险聚焦于中高收入群体,而社会保障的普及面较广。两者并未形成无缝衔接。因此,普惠保险拓展了商业保险的触达人群和保障范围,可填补社会保障和传统商业保险之间的空白。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保险研究所所长粟芳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政府指导下的普惠保险是中国特色。各级政府也必须重视普惠保险的发展,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政府项目来推进,让保险公司感受到自己不是孤军作战,而是有着各级政府的支持。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实现普惠保险的高质量发展。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2023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明确了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路径。其中提到完善高质量普惠保险体系。2024年5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对这一要求进行了深入和细化。那么,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究竟应该如何促使普惠保险高质量地发展呢?普惠保险的内涵和特征普惠保险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普惠金融,是指立足于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其目的是让更多的人享有金融服务。保险是金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保险自然也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让更多的人享有低成本的保险服务。普惠保险是全面脱贫之后的发展必经之路理论上讲,金融与生俱来的服务对象就是“富人”。所谓“富人”是已解决温饱并留有余钱的人。我国的脱贫攻坚战已经取得了全面胜利。全面解决温饱问题之后,人们有了余钱或积蓄,就会逐步产生各项金融需求和保险需求。但是,传统商业保险向来都是以中高收入人群为服务对象,目光尚未触及脱贫之后的群体,因此需要政府引导保险公司拓展服务对象。所以,发展普惠业务是建设金融强国的内在要求。无论是普惠金融还是普惠保险,都是全面脱贫之后的发展必经之路。普惠保险可填补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之间的空白当下,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由社会保障、商业团体保险、商业个人保险组成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无论是健康保障还是养老保障中,都存在多层次保障体系。相对而言,传统商业保险聚焦于中高收入群体,而社会保障的普及面较广。两者并未形成无缝衔接。因此,普惠保险拓展了商业保险的触达人群和保障范围,可填补社会保障和传统商业保险之间的空白。政府指导下的普惠保险是中国特色按照经济发展的规律,发达市场也经历过消灭贫困、收入提高的过程。发达市场上的保险公司是因迫于竞争压力和盈利要求,自发地寻求商机并拓展客户群体,将保险覆盖逐步向底层送达。但中国实践不同。当我国的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时,政府敏锐地感受到乡村振兴过程中的金融需求,因此从政府层面多方位引导和支持普惠金融及普惠保险的发展,这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所特有的中国特色。对《指导意见》的解读《指导意见》的发布,从多个角度界定了普惠保险,给中国普惠保险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从需求端和供给端界定了普惠保险的基本要求所谓普惠保险,从需求端来讲,就是“买得到”“买得起”“赔得满意”的保险产品。也就是说,保险营销渠道要丰富,消费者随手可触;价格要亲民,消费者能承受;关键还应该切实承担起赔偿责任。从供给端来讲,需要“保险公司稳健运行,提升保险经营的可持续性”。界定了普惠保险的服务对象普惠保险的服务对象是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而传统商业保险的服务对象主要聚焦于大中型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中高收入水平的家庭、正常健康的群体。显然两者的服务对象明显不同。不同的服务对象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收入特征、风险偏好以及消费偏好。界定了普惠保险的纯保障特征保险产品具有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保障是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而投资是派生功能。《指导意见》中列举了一些可深入发展的保险产品,比如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家庭财产保险、新就业形态责任保险等。显然,这些保险产品都是纯保障型的。而投资性较强的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储蓄性较强的两全保险和终身寿险,在《指导意见》中均未出现。从保险产品保费的构成来看,纯保障型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中只有纯保费和附加保费,总保费的门槛较低。而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中还包含了储蓄保费,总保费的门槛较高,并非一般收入水平的家庭能够承担。所以,以纯保障型保险产品为普惠保险的发展方向,才能确保“买得起”。这也是与普惠保险服务对象的收入特征相符的。界定了普惠保险在公司管理机制中应按重大事项处理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都非常规范,有着严格的公司内控机制,也有明确的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与审批机制等。《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不要把普惠保险与其他一般的商业保险混为一谈,而应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重大项目进行推进。保险公司从上到下都应该为这一重大项目而齐心努力。界定了各级政府在普惠保险中的支持作用《指导意见》中指出,政府的作用在于“加强组织保障”“夯实普惠保险数据基础”“积极协调争取各方支持”“深入开展普惠保险教育”“深化普惠保险发展规律研究”。这表明了政府积极推进普惠保险体系建设的决心,也指明了政府在普惠保险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各级政府具体开展普惠保险相关工作提供了工作抓手。普惠保险的理论本质普惠保险仍然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具体运作的,其有着商业保险的本质属性,也有一些必须遵循的经营规律。普惠保险本质上仍然是商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盈利性首先,普惠保险是在政府主导下由保险公司经营的,其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只能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因此,普惠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其次,在现有的各种普惠保险经营体系中,各级政府从未以任何形式提供保费补贴,因此,普惠保险不属于政策性保险,而是典型的商业保险。最后,为了满足股东的要求,商业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根本目的,因此,普惠保险本质上仍然具有一定的盈利性要求。当然,现代社会中的保险公司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保险公司经营普惠保险也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但尽管如此,这也不能改变普惠保险的商业性和盈利性,因为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不可能长期做亏本的生意。普惠保险仍需遵循商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经营规律既然普惠保险是典型的商业保险,其必须遵循商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经营规律。首先,普惠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必须满足可保风险的要求,比如只能够保障纯粹风险,不能保障投机风险;应当是大量的独立存在的同质风险,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普惠保险产品时还是要按照传统保险的风险思维模式,并非另辟蹊径地开发一些无厘头的保险产品。再比如,保费要经济实惠,投保人有能力承担;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普惠保险产品时要严控费用,降低经营成本。其次,普惠保险的经营过程中仍然需要遵守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及补偿性原则,其承保和理赔的流程与其他商业保险相同,可能的风险控制环节也应与其他商业保险相同。关于普惠保险发展的建议那么,应当如何兼顾普惠保险的普惠性与商业性,实现高质量的持续发展呢?各级政府:摇旗呐喊、坚守普惠底线政府指导下的普惠保险是中国特色。各级政府也必须重视普惠保险的发展,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政府项目来推进,让保险公司感受到自己不是孤军作战,而是有着各级政府的支持。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实现普惠保险的高质量发展。首先,要做好摇旗呐喊的角色。这是对于需求端而言的。当前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是较低的,要通过政府的广泛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进而提高普惠保险的参与度和购买率。只有参与者众多,才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才可以做到充分的风险分摊。其次,要做好普惠保险产品的审批工作,坚守普惠底线。普惠保险“买得起”的普惠特征要求保险产品是微利甚至是无利润的。各级政府的宣传和支持并非无条件地为商业保险业务站台,而是仅限于普惠保险的推广。因此,监管机构还是要做好普惠保险产品的审批工作,对于符合普惠标准的保险产品才赋予“普惠保险”的标签;或者以特定项目的形式通过特定渠道销售特定的普惠保险产品。总之,各级政府要坚守普惠底线,防止“挂羊头,卖狗肉”的非普惠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最后,对于不同的普惠保险产品进行区别对待。整体上,政府的参与度与保险产品的盈利性应该成反比。对于一些不太符合大数法则的可能亏损的小众保险产品,可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比如罕见病这一特殊群体,发生概率极低;但一旦发生,需长期治疗,损失程度极高。消费者不会主动为这类风险购买保险。各级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保险产品,消费者可以用自己社会保障中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支付保费,从而减小消费者的财务负担,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加。目前,普惠保险中的城市定制型商业保险大多都可以用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支付保费,这一模式可以在其他普惠保险领域中进行推广。······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现在征订全年刊和三年刊,即享超值优惠!快扫码订阅吧~本文编辑:杨静雯相关阅读记得点赞+在看噢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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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瓦尼娜·文森西尼:“数字金融服务在某些情况下增强了妇女的经济赋权,但其影响是微妙的”

2024年6月,冰岛发行了5000万欧元性别债券,冰岛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发行主权性别债券的国家。该融资的合格项目包括为女性和性别少数群体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平,增加有利于低收入女性的经济适用房供应,以及努力增加育儿假期间的最高工资,从而激励父母双方都能利用平等的带薪育儿假权利。《北大金融评论》专访了联合国妇女署可持续和普惠金融高级顾问瓦尼娜·文森西尼,她是可持续和普惠金融领域的全球专家,为冰岛这一开创性的主权性别债券提案提供了咨询。她指出,随着针对性别不平等的官方发展援助的减少,从包括公共和私人在内的多个来源调动资源以推进性别平等目标的能力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2021年,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国际金融公司(IFC)和联合国妇女署(UNWomen)发布了首份性别债券指南。该指南就如何利用性别债券为性别项目和战略融资提供了实用指导,并列举了发行人基于性别的目标以及私营和公共部门发行人可资助的项目类型。2024年6月,冰岛发行了5000万欧元性别债券,冰岛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发行主权性别债券的国家。该融资的合格项目包括为女性和性别少数群体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平,增加有利于低收入女性的经济适用房供应,以及努力增加育儿假期间的最高工资,从而激励父母双方都能利用平等的带薪育儿假权利。冰岛发行的性别债券在资本市场引起了极大的兴奋,然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数据显示,经过多年的进步后,促进性别平等的发展融资份额正有所下降,从2019—2020年的45%下降到2021—2022年的43%。联合国妇女署可持续和普惠金融高级顾问瓦尼娜·文森西尼(Vanina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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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债务扩张的影响与应对”主题征文启事

今天,债务风险已然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财政监测报告》指出,到2024年年底,全球公共债务将达100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93%,在极端不利条件下,未来债务水平可能在三年内达到全球总GDP的115%,并警告称多国财政前景可能“比预期更糟”。联合国《债务世界》报告进一步指出,全球债务持续增长之外,全球债务压力也愈发不平等,2023年全球公共债务总额的30%由发展中国家背负,而2010年这一比例仅为16%。债务负担加重不仅限制了全球政府的财政政策空间,削弱了各经济体在医疗、教育、人口老龄化和气候变化等领域的行动能力,还增加了全球金融风险。“长期危机”下的债务脆弱性持续积累,一旦债务危机全面暴发,可能引发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全球债务风险前景不容乐观。有鉴于此,《北大金融评论》策划了“全球债务扩张的影响与应对”专题,从全球债务扩展的兴起、实质及挑战出发,深入剖析了全球范围内应对债务困境的分歧、经验与启示。更进一步,专题还聚焦于全球债务扩张危机背景下,中国所面临的抉择与应对策略,包括中国在全球债务体系中的角色演变、政策调整方向以及如何通过国际合作寻求共赢解决方案等关键议题。详情如下。📝时间安排征集截止时间:2024年12月6日结果公布:2024年12月中旬📝征集对象面向经济金融领域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和金融机构从业者等相关人士。📝文章要求1.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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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俭:“大消保”时代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与实践

自2022年生成式人工智能大爆发以来,大模型技术不仅极大提高了金融消费者的投融资效率,同时也加大了信息泄露风险。社会上出现了“AI换脸诈骗”、“AI换声诈骗”等案件,一旦金融消费者的生物信息泄露,在当前第三方支付体系如此发达的环境下,个人金融安全也将遭受更为严峻的挑战。原天津财经大学副校长,中国滨海金融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王爱俭和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滨海金融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刘玚共同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从强化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的角度出发,制定和实施全面的信息保护标准是确保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关键。具体而言,一是制定统一的金融信息保护标准;二是根据金融信息的敏感程度和重要性,实施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三是推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应用。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现状2024年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首次提出了建设“大消保”工作体系,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要求。所谓“大消保”体系,指的是在金融领域内,以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网络为目标,以跨部门、跨行业协作为手段构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面临的权益问题主要包括金融产品信息不透明、误导性销售、不公平合同条款、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以及金融诈骗等。而这些问题不仅牵涉到金融机构,还会与金融监管部门、法院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产生关联。“大消保”工作体系建设强调在宏观视角下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统筹管理,是一项十分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环境的重要决策。这也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体系健康运转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零壹智库和北京大学普惠金融与法律监管研究基地共同发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2024)》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针对银行、保险、证券、平台金融等机构,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和原银保监会通报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罚单数量为873单,同比增长约72%。处罚原因主要涉及了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违反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引人误解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催收处置、消费者投诉、销售误导、欺骗投保人等处罚要点。这也反映出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与处罚力度不断增强。此外,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针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投诉处理及消保审查等11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机制建设要求,为金融消保工作的开展提供操作指南。同年10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28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提升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质效,充分发挥正面案例的示范效应和负面案例的警示作用,也为金融消保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参考依据。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传统权益保护思路无法遏制金融黑灰产业链的扩张过去,金融消费者在开展金融活动时,如果遇到权益受到侵害,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会针对某一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立案并开展深入调查,如电信诈骗、个人信息泄露、遭受金融机构违规收费等。而现阶段,金融领域的许多非法活动,已经逐步形成连续的产业链形态,通过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洗钱等方式,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也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举个简单例子,某金融消费者在手机上看到的虚假金融产品广告宣传,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下载并注册某APP,诱导消费者购买假产品,实施金融诈骗;然后通过洗钱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甚至通过加密数字货币交易实现诈骗资金的海外转移,速度之快让金融消费者即使察觉问题也来不及阻止。此外,诈骗组织还能通过APP非法获取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用这些信息伪造材料证明,向金融机构实施信贷欺诈,再找“职业背债人”进行债务转移,所获收入再以洗钱方式使其合法化,使金融机构同样遭受损失。这些行为不再仅局限于某一单项诈骗,而是通过层层嵌套的方式形成了诈骗产业链。如果监管部门仅针对某一项业务开展立案调查很有可能错过最佳调查时机,导致案件无法侦破,损失无法挽回,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传统监管手段无法应对新技术衍生的诈骗行为自2022年生成式人工智能大爆发以来,大模型技术不仅极大提高了金融消费者的投融资效率,同时也加大了信息泄露风险。传统信息泄露主要指的是身份信息,包括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甚至密码等;而在人工智能技术催化下,国内甚至出现了“AI换脸诈骗”、“AI换声诈骗”等案件,一旦金融消费者的生物信息泄露,在当前第三方支付体系如此发达的环境下,个人金融安全也将遭受更为严峻的挑战。监管主体之间的协同与联动机制急需建立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的过程中,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可能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和部门负责,可能导致金融消保的监管标准不一致或监管盲点;不同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消费者组织之间可能缺乏有效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此外,当前监管的主要思路仍然更多地依赖于消费者投诉或市场出现问题后的监管介入,而非主动预防和系统性风险管理。这种监管的不协调与滞后性可能会进一步降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效率,不利于金融消保工作的开展。未来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思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从立法角度来看,2020年以来,监管主体陆续出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一批监管规则,逐步补齐监管制度短板。但现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缺乏统一的法律体系,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法规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因此,可以考虑推动制定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整合现有分散的法规,形成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加明确和全面的保护。强化金融信息安全保护从强化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的角度出发,制定和实施全面的信息保护标准是确保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关键。一是制定统一的金融信息保护标准,涵盖数据收集、存储、处理、传输和销毁的全过程,确保所有金融机构在处理个人消费者信息时遵循统一的规范。二是根据金融信息的敏感程度和重要性,实施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于高风险和敏感信息,如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应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要求金融机构对存储和传输的消费者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以防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截获和滥用。三是推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应用,鼓励和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参与信息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并将信息保护标准纳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要求中,对于不符合信息保护标准的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现在征订全年刊和三年刊,即享超值优惠!快扫码订阅吧~本文编辑:杨静雯相关阅读记得点赞+在看噢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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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债务扩张的影响与应对”主题征文启事

今天,债务风险已然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财政监测报告》指出,到2024年年底,全球公共债务将达100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93%,在极端不利条件下,未来债务水平可能在三年内达到全球总GDP的115%,并警告称多国财政前景可能“比预期更糟”。联合国《债务世界》报告进一步指出,全球债务持续增长之外,全球债务压力也愈发不平等,2023年全球公共债务总额的30%由发展中国家背负,而2010年这一比例仅为16%。债务负担加重不仅限制了全球政府的财政政策空间,削弱了各经济体在医疗、教育、人口老龄化和气候变化等领域的行动能力,还增加了全球金融风险。“长期危机”下的债务脆弱性持续积累,一旦债务危机全面暴发,可能引发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全球债务风险前景不容乐观。有鉴于此,《北大金融评论》策划了“全球债务扩张的影响与应对”专题,从全球债务扩展的兴起、实质及挑战出发,深入剖析了全球范围内应对债务困境的分歧、经验与启示。更进一步,专题还聚焦于全球债务扩张危机背景下,中国所面临的抉择与应对策略,包括中国在全球债务体系中的角色演变、政策调整方向以及如何通过国际合作寻求共赢解决方案等关键议题。详情如下。📝时间安排征集截止时间:2024年12月6日结果公布:2024年12月中旬📝征集对象面向经济金融领域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和金融机构从业者等相关人士。📝文章要求1.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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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艳:数字金融发展背景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思路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蓬勃发展,各行各业都以破竹之势推进自身的数字化转型,金融业也不例外。特别是银行业,从线下柜台拿号办理业务到手机轻松点击完成金融服务,银行业正逐步打破传统界限,业务转型发展也应同步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如此才能构建起一个更加高效、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生态。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沈艳和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博士生江弘毅共同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在新发展阶段,发展数字金融不仅可以从提升金融素养和改善金融健康、服务好重点群体、加强消费者隐私和数据安全的角度来直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可以通过与有关部门合作来为立法和监管等提供间接帮助。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同时继2023年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再次强调要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提升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质量。虽然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取得重要成绩,但仍然属于我国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如何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增强金融的功能性、增加人民获得感的重要议题,是未来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切入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有待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至少在如下四方面仍需大力改进。第一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缺少特别立法。目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虽然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业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但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相比,我国仍缺少行政法规层级以上的专门性立法,故而难以完全适应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如应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突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二,我国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金融健康状况总体水平偏低、不同人群间差异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分析报告(2021)》显示,全国消费者金融素养指数为66.81,总体水平仍然偏低;分维度看,金融行为和技能方面的差异较大。第三是存在特定群体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尤其不足的现象。例如上述人民银行的调查显示,老年人和青少年的金融素养水平相对更低。青少年中,存在利用数字技术提供的便捷而过度消费、过度负债的现象,而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研究也显示老年人更容易在新型金融诈骗中受骗。第四是金融监管步伐落后于创新,类交叉性、类金融产品监管协调不足,部分金融消费者因此利益受损。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以分业机构监管为主,但金融创新导致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明显,金融消费者面临的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地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性质,这导致对混业经营的有效监管不足,同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监管也有待改进。数字金融助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近年来最重大的金融业态创新之一,数字金融主要是指利用数字技术提供支付、贷款、保险、投资等金融服务的新基础设施、新金融工具和新金融模式;并且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数字金融的发展水平已经处于国际前沿。数字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基于数据、算法、算力等方面的进步,使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成本大幅降低;通过场景与商业模式创新,可以产生改善金融触达、提高金融效率、提升风控能力和助力金融安全的作用。在新发展阶段,发展数字金融不仅可以从提升金融素养和改善金融健康、服务好重点群体、加强消费者隐私和数据安全的角度来直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可以通过与有关部门合作来为立法和监管等提供间接帮助。第一,数字金融有助于提升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改善他们的金融健康状况。保护金融消费者,首先就需要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的素养和金融健康状况,有相对准确的评估。但是,现有调查数据往往是两年一次或者一年一度的低频数据,也缺少针对金融消费者的长期追踪数据,这就让了解金融消费者的特征,存在较大困难。数字金融的一个主要优势是服务“长尾客户”,在过去的十多年里,这主要是指通过大数据分析和场景与模式的创新,其提供的支付、贷款、保险和投资业务更具有普惠金融的特征。在新发展阶段,数字金融相关企业可以通过相应的平台来收集和分析金融消费者关于金融态度、金融行为和金融技能方面的客观使用状况数据和主观评价数据,由此构建的高频、基于场景的大数据,就可以为金融素养的评估、金融健康指标的构建以及金融危险行为的干预,提供数据基础。在获取相应数据的基础上,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展开提升金融素养、改善金融健康状况的活动。最直观的做法就是平台也可以发挥“场景”黏住数千万甚至上亿的移动终端用户的优势,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消费者保护培训,通过讲座及文化活动、评选实践优秀案例和防骗案例等,来提升重点人群的金融素养,改善金融健康状况。这类工作在金融大科技平台中已经展开。例如,蚂蚁集团于2023年6月联合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推出“金融健康专区”,向用户普及金融健康理念,用户可以通过金融健康测评,更全面地评估自身的金融健康情况。此外,专区内的相关管理工具和教育课程有利于帮助用户提高自身的金融健康水平。第二,可以利用数字金融平台,更好地为金融消费者中的弱势人群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例如,针对青少年金融消费者,近年来频发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产生巨额消费的事件,如8岁的小男孩观看手机游戏直播一晚打赏17万元;10岁男孩拿母亲手机打赏主播14万;13岁男孩打赏某平台主播,花光父亲2.4万元的治病钱等。此类未成年人打赏主播退费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我国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首部专门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而要切实落实这一保护条例,就需要数字金融平台采取积极措施,防患于未然。另外,成年消费者也存在不理性消费的行为,数字金融平台也可以通过上线一些合理提醒工具来引导个人理性消费。例如蚂蚁集团的花呗在2021年推出理性账单助手服务,通过持续推出创新工具,帮助用户在不同消费场景下进行自我管理。截至2023年,全国有超过2.1亿人使用该账单助手。老年人是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服务群体。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速度快。截至2022年末,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1亿,占比14.9%。十四五时期,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量将突破3亿人,占总人口比重超过20%,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到2035年前后,我国老年人口总量将增加到4.2亿人左右,占比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值得关注的是,老年金融消费者可能面临“数字鸿沟”与金融排斥叠加的现象。雷晓燕、沈艳和杨玲2022年的研究显示,我国老年人总体金融素养水平偏低,同时,认知能力随年龄的增长呈现出下降趋势,本来就是金融消费中的弱势群体。数字时代,又可能因为存在“数字鸿沟”而对数字技术无从下手,因为欠缺辨别能力而陷入“数字骗局”,这就导致老年家庭的投资决策更容易出错,家庭被金融诈骗的风险提升。上述研究显示,在快速老龄化和快速数字化的大趋势中,虽然数字技术的应用可能会产生网络诈骗等问题,但是上网与数字普惠金融作为数字技术的两个维度,在帮助老年人防骗这一目标方面发挥了正面作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推动了数字普惠金融新业态的出现,而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互联网的智慧使用,两者相辅相成,均有利于推进我国金融适老化建设。未来的金融适老化建设,除了帮助老年人防范金融诈骗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引导老年人做好养老金融相关安排,同时通过推动农村地区数字金融的发展,对居住在经济欠发达省份、农村地区的老年群体,以及女性、受教育程度低、独居、健康状况差的老年群体进行精准帮扶,让他们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提升老年人生活福祉。第三,数字金融平台在消费者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方面大有可为。数字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平衡安全与可信的难题,也就是说,不保护消费者隐私、数据滥用会带来消费者隐私被侵犯、数据安全问题;但是过度保护安全,各类数据无法打通使用,又使得计算结果存在可信度问题,最终导致虽然安全了但是也无法有效推进业务的现象。*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编号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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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庆明:如何构建可持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生态

自2015年开始,我国金融市场各类产品次第涌现,互联网金融也与时俱兴,金融消费者群体持续扩面。2023年以来,伴随金融监管总局成立,金融消保的监管工作更趋全面统一,我国金融消保进入全面监管、持续精进的新时期。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银行业首席分析师郑庆明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完善金融消保体系绝非一日之功。过去十余年,我国金融消保制度的建设主要源自监管的积极探索,但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新周期下,消保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离不开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的共同参与。对监管部门而言,抓住有利局面完善立法、明确处罚措施将是可行路径。对银行而言需两手抓,做好金融中介的同时更要修炼内功。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做好包含普惠金融在内的五篇大文章,足以彰显普惠金融在金融工作中的核心地位。践行好普惠金融,也就是把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落脚到实处,而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更是普惠金融的重要一环。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从来都不是只依赖单方贡献,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具有监督、调解、引导等职能,但金融消费者本身更要加强对金融产品的认知,不能抱有“一切都由金融机构刚兑、兜底”的“躺平思维”。因此,构建可持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新生态并非一日之功,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根本保障,金融机构主动作为是核心要义,消费者提升金融知识储备是必要之举。对于大部分金融消费者而言,真正做到知己知彼(熟知自身风险偏好、了解产品收益风险、估算事后潜在成本、掌握维权准确途径)才可以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加快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是我国金融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下简称“金融消保”)监管机制是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金融需求的必然趋势,也是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直接体现。自2015年开始,我国金融市场各类产品次第涌现,互联网金融也与时俱兴,金融消费者群体持续扩面。相应地,消费者也在逐步考虑如何选择更具投资吸引力的金融产品,但事实上大多人在这方面是欠缺投资经验和风险认知的,最终往往事与愿违。为了适应金融产品多样化、消费者需求剧增这一形势,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全国层面规定了金融消保的行为规范;此后,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陆续发布包括《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在内的多项文件,推动监管框架进一步完善。2023年以来,伴随金融监管总局成立,金融消保的监管工作更趋全面统一,李云泽局长也将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升至“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高度,我国金融消保进入全面监管、持续精进的新时期。投诉量居高不下表明各项金融业务尚有不规范之处,与消费者较强的自我保护诉求相矛盾,金融消保监管体制亟待加速健全。根据我们样本银行统计,2023年金融消费者总投诉量约282万笔、基本较2022年持平。从业务分类看,银行卡业务是“重灾区”(2023年在总投诉中占比74.7%),信用卡尤甚(2023年在总投诉中占比高达39%)。此外,2023年贷款业务投诉量占比较2022年提升5.5pct至12%,经济弱复苏叠加利率下行周期,利息违约纠纷或是下一阶段商业银行需要重点关注的方向。从不同区域来看,地方性银行收到的投诉多集中于本土,全国性银行则主要集中于广东、江苏、山东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或与当地金融活动更为活跃、消费者消保意识相对较强有关。金融消费者侵权频发的背后,既映射了经济新周期下消费者越来越低的风险偏好和旨在求稳的防御思维,也凸显消费者对部分金融产品设计认知不全、从业人员资质不达标等多方面原因,要从根本上扭转这一现状,需要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消费者等多方努力,而非单个主体的“一厢情愿”。放眼海外,我国金融消保体系可在顶层设计基础上,于细微处再精进一步海外商业银行消保体系相对完备,客观上源自严监管和消保意识更成熟的“倒逼”。海外金融市场起步更早、成熟度更高,金融消保监管体系也更为完善,除立法保障(如美国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制定《联邦消费者金融法案》)并对侵权行为重罚(如针对M&T银行虚假宣传,要求其向5.9万名消费者退还290万美元;针对富国银行2011—2022年间多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求其支付17亿美元的罚款并向消费者赔偿20亿美元)之外,还设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辅助(如英国设立金融申诉专员公署)。此外,海外消费者金融消费理念相对成熟、自我保护意识更突出,也促使各银行不断迭代自身消保架构:以花旗银行为例,经历过金融危机冲击后,2009年便提出“负责任的金融”这一核心使命宣言,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开展业务的重要前提;随之也建立了完善的消保管理体系,由分管零售的行长定期召开会议,并要求业务、产品、营销、渠道各条线业务人员列席,研讨具体解决方案。我国商业银行多数已构建金融消保的顶层设计,但一线网点、员工意识与能力的培育同样不可忽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已构建了基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架构,层级一般体现为“董事会—管理层—消保执行层”,执行层多数以总行二级部门形式存在,相较于海外行领导牵头、各条线协同的体系而言仍有进一步完善空间。考虑到金融消保案例多源自一线、起于日常,除总行顶层架构以外,直接触达客户的一线支行、网点建设同样不容忽视。结合银行反馈,现阶段金融消费者侵权行为多体现为虚假宣传纠纷、服务体验偏差以及基础信息错误等琐碎事项,因此各银行更应当践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保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落实增强工作人员消保意识和能力、优化产品适合度评估、确保营销宣传真实度、尊重消费者实际意愿、准确及时真实披露信息等各项工作,从细微处呵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海内外经验来看,金融消保纠纷大多源自日常生活,除银行自身应提高消费者保护意识、优化金融服务质效外,也更需要监管体制的稳步完善和居民消保意识的继续成熟相配合,这也是相较于海外,我国更需要补齐的“短板”。以一线网点为基石,监管部门、银行、消费者合力方能铺好金融消保的前方坦途完善金融消保体系绝非一日之功。过去十余年,我国金融消保制度的建设主要源自监管的积极探索,但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新周期下,消保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离不开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的共同参与。对监管部门而言,抓住有利局面完善立法、明确处罚措施将是可行路径。2015年以来,各监管部门顺应金融发展新形势,出台各类规章制度推动金融消保体系逐步充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独立法律的缺失以及保护条款的碎片化。这种现状不仅削弱了监管权威性,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金融监管职能的进一步整合,特别是金融消保事权完全集中至金融监管总局,为解决上述问题奠定良好基础。在此背景下,适时发布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的立法,明确处罚标准并公布具体处置案例是可行之举。对银行而言需两手抓,做好金融中介的同时更要修炼内功。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不完整、销售不透明、员工不合规、服务不贴心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消保领域普遍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不仅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银行自身可持续发展。过去粗放的发展模式已经逐步成为历史,精耕细作才是破局之道。一方面,银行要当好监管部门与消费者的桥梁,对消费者做好引导与教育;另一方面,也应当转变固有思维,将“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灌输给每一名基层员工,做到信息披露完整准确、销售过程透明合规,真正从客户角度思考问题,在降费的大背景下,以用心服务获取消费者的“忠诚”与信任。*本文内容来源于公开信息渠道,不包含任何投资分析意见,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现在征订全年刊和三年刊,即享超值优惠!快扫码订阅吧~本文编辑:杨静雯相关阅读记得点赞+在看噢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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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越是市场波动,越要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便是,过分关注金融机构的局部利益诉求而忽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会破坏金融业赖以发展的基础和生态,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金融资产已逐渐成为中国居民财富配置最重要的方向之一,金融消费的规模和内容持续扩大与深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基于此,本期《北大金融评论》聚焦“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文为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北大金融评论》总编辑巴曙松为《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撰写的卷首语。本文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金融资产已逐渐成为中国居民财富配置最重要的方向之一,金融消费的规模和内容持续扩大与深化。与之适应,2023年以来,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迎来里程碑式变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并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消保领域法规政策密集出台,“大消保”监管格局逐渐确立。新时期、新发展、新监管,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回答好以下新的时代命题:金融的风险本质决定了新时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妥善应对“长期危机”的挑战。“长期危机”是与气候变化、大流行病、通货膨胀、地缘政治等多方面有关的“延续的不稳定和不安全”。金融的本质是经营风险,而上述负外部冲击将进一步放大金融的风险与不确定性。这种影响微观到个体层面,会导致许多人面临的财务压力加大,此时人们更容易使用不合适甚至欺诈性的金融产品来应对他们的财务状况;而宏大到国家层面,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便是,过分关注金融机构的局部利益诉求而忽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会破坏金融业赖以发展的基础和生态,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的创新本质决定了新时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的新变化。数字时代,科技驱动金融加速创新迭代,既有金融展业模式不断被颠覆,金融业生态持续被重构。这些变化既有可能助推金融包容性的发展,也有可能对金融消费者造成伤害。例如,数字化使消费者更容易获得风险相对较高的金融产品/服务,亦可能产生数据隐私问题、网络安全威胁等。近年来,金融黑灰产变得更加专业化、体系化且隐蔽性更强,远程访问的增加以及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广泛采用加速了这一趋势,金融黑灰产已成为全球消保难题。金融的普惠本质决定了新时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更具包容性和可持续性。金融普惠是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新时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应能降低金融排斥性,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分配,让更广泛群体享受到金融发展的红利。例如,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随着寿命的延长,个人将面临为更长的退休生活提供资金的更大努力,但老年人金融知识往往可能相对匮乏,风险识别与应对能力较弱,因此需特别关注老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此外,部分教育程度不高、存在信息劣势的消费者也很难与金融部门有效互动,面临金融服务可及性不足或不当的难题,此类人群更容易受金融欺诈等的伤害。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天然具有重要性和复杂性,在市场大幅波动的条件下更是如此。今天,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被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强有力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提振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信心,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强化金融体系的基础,以高质量金融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目录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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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推荐 | 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今天,“电商大促”已然成为居民消费信心的晴雨表之一。股市、房地产等大宗消费的成绩单结果尚不明确,互联网在消除平台壁垒、增强互联互通上发力,接过拉动消费增长的大旗,拥抱流量的同时激发更大规模的市场空间。时间倒回几十年前,在一代人的童年记忆里,有一条黝黑发亮的扁担和一副光亮的货架,货架好似魔法师的箱子,可以容纳柴米油盐等日用品,也能“变出”连环画、玻璃球、孙悟空面具等对孩子们来说颇具诱惑力的玩具。人们把这位走街串巷贩卖日用杂货的“移动小卖部”叫做“货郎”。时过境迁,随着物联网的搭建,货郎扁担上挑着的杂货也不再稀奇。浓缩了时代的剪影,货郎的肩上挑着一片新奇的市场,虽然没有预售、满减等购物招数,但方寸之间自有一派繁华、热闹的市井天地。从古代的“童叟无欺”到现今“七天无理由退款”,每一个经济行为都传递着信息沟通与透明的重要性,金融服务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新时期有新发展,金融是实现美好生活、建设美好社会的重要途径,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任重道远。新时期需要新监管,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回答好以下新的时代命题:①金融的风险本质决定了新时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妥善应对“长期危机”的挑战。②金融的创新本质决定了新时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的新变化。③金融的普惠本质决定了新时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更具包容性和可持续性。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天然具有重要性和复杂性,在市场大幅波动的条件下更是如此。今天,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被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强有力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提振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信心,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强化金融体系的基础,以高质量金融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越是市场波动,越要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于此,我们策划了本期主题: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邀请贝多广、杨涛、沈艳、瓦尼娜·文森西尼等一线专家和学者共同探索、研究、解读这一话题;邀请陈巧玲、陆挺对大宗消费和宏观经济做分析与展望;另外,我们还邀请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迈克尔·斯宾塞就中国发展与世界未来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为应对“长期危机”提供发散性思考。从提供服务,到致力于提供保护客户的好服务,是普惠金融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表现。金融行业和监管部门都面临着消费者保护的新局面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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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若干关键议题

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却具有不同于一般消费者本质特征的特殊消费者群体。金融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和接受的服务是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这种消费者群体不仅仅是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最终使用者,更为重要的是其成为最终使用者之前还作为个体参与到金融活动中,成为另一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看不见”的“生产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及合作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朱泽宇共同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特殊性,决定了其权益保护不同于普通消费者权益。金融创新使得金融产品及供求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尤其在结构化金融产品之中需要对其权益予以特别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组成部分,应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消费者的所有权利。本文完整版即将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金融与风险相伴且携带较强的专业属性,尤其是金融市场的不断变革、金融工具的多元化发展以及金融科技的深层嵌入,使得消费者在金融领域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显得日益迫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首先要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需要重点解决那些立法不得不面对的关键性议题。金融消费者需要立法特别保护对象及范围的确定制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法首先应确定金融消费者范围,而划定保护对象及其范围又必须具有足够的正当理由。对此,需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金融消费者有无需要特别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却具有不同于一般消费者本质特征的特殊消费者群体。金融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和接受的服务是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这种消费者群体不仅仅是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最终使用者,更为重要的是其成为最终使用者之前还作为个体参与到金融活动中,成为另一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看不见”的“生产者”。金融消费者并非“消费”金融的人,而是参与到金融活动中的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参与金融活动不仅会面对普通消费者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还面临以个人或家庭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中的金融风险,基于金融风险需要给予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不同的特别保护。金融消费者与股市投资者的关系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以及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强调,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要求,金融监管总局与人民银行、证监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步入“大消保”时代的全新阶段,为了更好地对投资者进行保护,将股市投资划入金融消费者范围统一保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投资者在参与股权交易时,也会面临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称,权利义务不对称的状态,也需要面对高专业水平以及具有丰富证券知识群体,即便掌握了一定的证券知识和具有一定的经济水平,在能力上仍是交易中的弱势方,需要重视对其权益的保护。但是,证券业与银行保险业有着很大的区别,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与银行保险的消费者相比,基于信息披露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如在美国股市中,相关政策对投资者的保护非常到位,其投资者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往往可以得到赔偿且违规者受到严厉制裁。尽管美国股市也有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但其投资者更多情况下仍被称为投资者。在重视投资者保护的市场里,即便不改变投资者的称呼,投资者的权益一样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与投资者要不要改变称呼或者被称为“金融消费者”关系不大。投资与消费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就投资活动来说,投资不仅需要保住本金,而且还需要有获利,追求的是回报。虽然在实际投资的活动中,有的投资者没有获利反而损失大量本金,这是投资决策失败的表征。如果投资者被称为“金融消费者”,极易会产生倚重错误的观念,即消费者的资金被消费掉属于正常的事情,如此一来,监管者对待股市的“金融消费者”的亏损就可能转化为消费心态,对于投资者不采用“金融消费者”的称呼更利于权益的保护。金融消费者范围如何确定“金融消费者”一词多次出现在我国资管领域的监管文件中。如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金融消费者作出明确规定,即“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由于该《办法》主要适用对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监管文件中并未采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术语。证券监管体系下“投资者”的含义较《办法》中“金融消费者”的内涵更为宽泛,不仅有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之分,在主体上也有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之别。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消费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定义并不一致,其相应的监管对象也不尽一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范围界定:一类是将金融消费者仅仅界定为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将监管对象界定为银行保险业务。如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将受保护的金融消费者界定为,“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或者代表该自然人的经纪人、受托人或代理人”。另一类是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监管对象界定为提供金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金融机构(电子货币发行商、支付服务供给商等),如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我国台湾地区2011年6月通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下列对象:一、专业投资机构。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及消费者权益作出界定,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对于证券等金融投资产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并未作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曾出现不同解读。如有些部门认为,股民、基民不是消费者,其投资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还有些部门认为,非专业的个人投资者应当为金融消费者,需要国家予以特别保护。需要国家予以特别保护仅仅涉及对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并非划入金融消费者的范围。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设专章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予以规定,就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告知说明义务等进行明确界定,但对“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仍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2020年修改的《办法》的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其监管对象除银行、支付机构外,还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之所以从更宽泛的“投资者”角度界定金融消费者范围,是因为金融行业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金融产品由大量格式条款构成,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受限于自身教育背景和投资经历,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将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对其权益适用倾斜保护,有利于实现实质公平。基于卖方机构承担损失赔偿的条款,部分意见认为金融消费者应仅包含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在资金实力、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均显著区别于普通投资者,不应在司法倾斜保护的范围之内。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未对金融消费者作“普通”与“专业”之分,理论上应平等适用相关条款。这是基于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案件,将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规范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金融”与“消费者”的组合并非从属关系,不能简单地将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等同。普通消费者强调的是对某一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集合,而金融消费者是指参与金融活动的主体,这个主体具备消费者的特征且有保护其权益的特别需要。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全国脱贫任务完成并逐渐实现共同富裕后,普通家庭资产中以有价证券为代表的资产比例也逐渐提高,很多家庭不仅是办理与银行相关的普通存贷款业务,还有面向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购买保险、基金、股票等行为,虽然后者看上去不同于前者,似乎属于投资行为,实质上是为了将来的生活或者为了改善目前的生活状况而进行资产积累,具备“为生活消费需要的”金融消费的一般特征,实属家庭生活领域的财产,而非生产流通领域的资本,基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将其在金融市场的个人投资纳入生活消费更符合未来的发展方向。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界定为消费者的规定,将“主要为个人、家庭成员或者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个体”的自然人作为金融消费者具有合理性。鉴于此,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虽然他们有获利动机,但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特别是大量的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非金融组织的活动可能会对其权益产生深远影响并构成金融风险威胁,需要划入金融消费者的范围。金融消费者需要立法特别保护哪些权益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的消费者有哪些权利是目前《消费者保护法》无法保护或者保护不足的,这是需要专门立法的理由和正当性基础。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并于2020年对其进行修改,将其从规范性文件上升到部门规章,新增了间接收集个人信息渠道“合法”要求,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告知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方式且需要获得明示同意,严格限制了“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目的收集个人信息以及超出法定或者约定范围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增加金融机构确认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告知消费者的义务。2022年原银保监会公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详细规定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式。这些规定虽然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但因其限定在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基本权利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相比仅仅在受教育、信息安全等方面具有特殊权益,未能体现出特别权益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特殊性,决定了其权益保护不同于普通消费者权益。金融创新使得金融产品及供求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尤其在结构化金融产品之中需要对其权益予以特别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组成部分,应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消费者的所有权利。然而,实践中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的区别使得金融消费者特殊权益保护上存在不同。即便是作为基础权益的知情权范围亦产生了争议。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知情权是指对商品具体情况的知情,而金融消费者权益中的知情权应当扩大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层次上。在数字金融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还包括信息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权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17条、第23条规定:“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鉴于金融消费者为了生活购买必需品、接受如咨询、金融等服务所实施的消费行为、付出的成本与产生后果可预期的不确定性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特别是储蓄、理财投资产品和金融服务无法排除金融市场的风险性。需要扩大其权益保护范围以及采用不同的措施。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增加以下内容:(1)消费者有权要求停止使用、更正不准确信息和要求删除的权利;(2)在中国境内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只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权利;(3)要求金融机构监督外包服务供应商及时销毁从金融机构获取的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权利;(4)基于金融消费者的请求,将其金融信息转移至金融消费者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或者职责需要立法如何配置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式不同于依靠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来实现的普通消费者保护,尤其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保护的重点在于财产安全权和知情权,以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稳定。合理配置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定义务或者职责是前提,而立法配置的合理科学与否事关能否得到有效保护问题。基于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保护义务或者职责应当由以下主体承担。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2019年原银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等,需要加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这是保护义务的第一次配置。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金融消费者接触的最前端平台,应当配置其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义务。从必要性的角度看,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业务开展中掌握着金融消费者大量的个人信息和资金,有义务确保这些信息和资金的安全。在金融市场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以及专业性、涉众性更强的大背景下,金融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需要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规范自身行为的方式来保障其合法权益,以维持金融市场相对稳定。这就需要立法明确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履行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义务。这些内容主要包含:(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2)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制度;(3)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4)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5)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6)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7)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8)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9)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制度;(10)其他需要建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本文完整版即将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现在征订全年刊和三年刊,即享超值优惠!快扫码订阅吧~本文编辑:杨静雯相关阅读记得点赞+在看噢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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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多广:面向未来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过去10余年来,金融行业对金融科技的应用愈加深入,技术及相应的产品和服务迭代更加迅速。金融行业和监管部门都面临着消费者保护的新局面:一方面,拥抱创新非常必要,这关系着我国金融行业是否能够走在世界前沿,是否能够让消费者享受到最新的好产品和服务,及其带来的福祉改善;另一方面,创新有带来坏结果的可能性,即使是带来好结果,也可能需要新的行业监管规则。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贝多广和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曾恋云共同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当我们规划面向未来的愿景时,就会发现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具备更强的适应性,能够敏捷地拥抱创新、遏制风险。近年来,敏捷监管正在公共管理领域获得重视、形成框架,并开始在包括金融行业在内的科技创新领域中得到应用。本文完整版即将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金融消费者保护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特殊角色在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消费者保护格外重要。就像一辆车子的两边轮子,一边是提供金融服务,另一边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一旦偏废,必然倾覆。这是由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特征所决定的——由于使用金融服务的知识和经验不足,或者单笔交易额度较低,他们更可能在金融供需关系中处于劣势,可能不理解金融产品的实际构成,也不清楚自身的权益。为了推动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许多国际国内的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都致力于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倡导,并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标准或原则——既被金融机构用于指导行为实践,也被监管部门用于监督机构行为。例如,自2009年以来,国际普惠金融先驱安信永旗下的独立智库普惠金融中心(Center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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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溟:房地产科技投资的新趋势与新方向

仲量联行中国区研究部房地产科技洞察负责人······本文完整版即将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1期,现在征订全年刊和三年刊,即享超值优惠!快扫码订阅吧~本文编辑:杨静雯相关阅读记得点赞+在看噢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