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房东注意!这件事千万不能忘,否则分分钟要“坐花厅”...
相信大家对前段时间
“房东被拘+罚款”的消息还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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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多名房东被拘留!
近日,又有房东“中招”了
东莞长安公安分局对乌沙步步高路
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发现
一出租屋二手房东连续3次
未按规定对承租人信息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7月6日,长安民警对一出租屋住宿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一租客李某,自从6月26日入住该处到检查当天,二手房东齐某仍未按规定对其及时进行信息登记。
经查实,二手房东齐某曾分别在2019年11月13日、2020年4月17日,由于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乌沙派出所当场行政处罚200元。
同时,针对其连续三次未按规定对承租人信息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对二手房东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据了解,长安公安机关在巡查中发现这个公寓里面有多人未申报,经审讯、查询,发现该房东有两次未实名登记报送承租人信息。
齐某承认自己疏于管理,未对住宿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并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据了解,今年初至7月6日,全镇共查处了不按规定登记、报送承租人信息的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屋中介等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案件共1192宗。
对于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
有不同的惩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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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被初次查获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以上查获的,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租赁中介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已登记承租人信息但未按规定报送
被初次查获的,按照《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次以上查获的,按照《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长安公安分局治安管理表示,公安机关将大力推进对出租屋管理的执法,对未按规定登记报送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 东莞警方提醒 -
最后小编提醒
东莞各位包租公/包租婆
房屋出租一定要依法登记报送承租人信息
对自己负责也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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