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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加快建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湖北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通知》提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纳入审查范围。同时,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通知》要求,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同时,《通知》中连提了18个“不得”,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等。
省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将从2017年起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拓展阅读
背景
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我国已于7月起正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国务院此前印发了《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纳入审查范围。这是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近8年之后,再次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作出重大的制度性安排。
目前,已有江苏、湖南、福建、河北、辽宁、重庆、宁夏、湖北等省份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
观点
一、《意见》制定和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和实施《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了社会创新活力,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整理人:袁武
责编:闵佳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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