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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 “网络支付市场的竞争政策”学术研讨会圆满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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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支付市场的竞争政策”学术研讨会在线上圆满举行

    2020年6月23日,“网络支付市场的竞争政策”学术研讨会通过网络会议形式在线上召开。本次会议由浙江理工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和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来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暨南大学、浙江理工大学、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健教授首先介绍了会议背景。一是网络支付反垄断案例的出现。2020年5月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李震起诉支付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二是对网络支付行业加强管制的舆论。全国政协委员葛华勇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对支付领域的垄断现象进行跟踪研究,出台政策,禁止个别机构对支付市场的局部垄断,同时还建议应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统一的支付产业监管标准,真正实现一致性监管。三是数字货币的发展。2019年,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出席第八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表示目前的央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基本完成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四是域外执法机关对网络支付市场的关注。法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竞争管理局2020年5月启动一项聚焦金融科技领域的调查,征询公共部门和金融科技业高管对支付业发展的看法,希望了解区块链、云计算、加密货币、数字钱包的最新发展情况及其对支付的影响。五是支付清算业务的对外开放。2020年6月13日,央行官网公布,美国运通和连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合资企业——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美国运通成为了国内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获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外国卡组织。


    在这种背景下,本次会议围绕“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发展与竞争政策”、“支付市场的竞争秩序与规范”和“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支付市场竞争秩序规制的权力边界”三个方面展开了研讨。


    第一单元“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发展与竞争政策”的研讨由王健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程华教授介绍了互联网支付的主要形态、互联网支付的规模变化和互联网支付市场的竞争分析三个问题。从这个行业本身所形成的价格空间来看,互联网支付行业没有垄断事实和垄断后果。每家支付机构,无论是民营的支付机构还是商业银行还是官方的机构,在同一个市场上,应该大致是一个公平的地位,不要有特殊和歧视性的做法。上海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钟鸿钧主任分析了支付产业的现状、现有监管的理论基础、理论背后隐含的竞争范式及其变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互联网支付链接多个行业,竞争分析不能简单考虑市场份额和价格,而更应动态均衡考虑它对相关产业的带动影响。这种金融科技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支付行业的竞争呈现一个全新的竞争范式,需要全新的竞争政策。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毕春丽副主任介绍了互联网平台本身的发展趋势和特点,认为互联网支付系统属于大的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呈现出一个生态化的竞争模式。对于网络支付市场的竞争问题应持包容审慎的态度,要观察它是不是具有滥用行为,观察它后续对产业健康发展的能力。


    第二单元“支付市场的竞争秩序与规范”的研讨由北京大学盛杰民教授主持。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交通大学王先林教授结合互联网领域的零价竞争、跨界竞争、平台竞争三个特点,分析了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市场和网络支付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网络支付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要着眼于需求者具体的功能用途,要结合网络支付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整个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阶段。网络支付相关地域市场一般应界定为国内市场,重点考虑支付网络的用户所在的地理区域、消费偏好、语言区别、管制政策等因素。除了以上传统的分析维度外,还有一些动态变化因素需要考量,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发展态势,以及来自于政府监管两方面的影响因素。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健教授从四个方面分析了网络支付市场的反垄断问题,即网络支付相关市场的界定、网络支付企业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为、人民银行对于网络支付管制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以及网络支付企业可能面临的垄断行为。无论是从支付本身、运营主体、具体的应用场景来看,不同支付方式之间具有较强的替代关系,相关市场界定面临巨大挑战。网络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判定标准不清,市场转移成本低,锁定效应不明显,技术创新影响大,依赖程度相对不高,市场进入容易,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人民银行的管制政策对网络支付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网络支付限额政策和断直连政策,需要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支付企业无论对于转接清算机构银联和网联,还是对商业银行本身,还有很大的依赖性。银联和网联实际上掌握了网络支付的基础设施,容易引发反垄断担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剖析了对网络支付垄断的误解和曲解,提出了一个正解,即用动态、创新的观点分析当前的网络支付问题。对支付垄断误解的根本问题来自于双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将第三方支付市场扩大到移动支付市场和整个网络支付市场,其实实证数据表明在后两个市场中均不存在独占。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垄断数据是否构成垄断问题,需要理解数据及其价值。对支付垄断的曲解,体现在二维码互联互通上。政府强行去推行一种技术标准,往往会成为限制市场进入的行政垄断。华东政法大学徐士英教授分析了互联网支付市场竞争,认为应革新网络支付市场规制、关注支付市场竞争,以及将消费者利益是否受损作为支付垄断的判定标准。对第三方支付应采取谨慎、包容的态度,在新的监管理念指导下创新出新的监管做法。


    第三单元“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支付市场竞争秩序规制的权力边界”的研讨继续由北京大学盛杰民教授主持。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广东省法学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郭宗杰教授从保险业、银行业竞争规制的法律实践展开,认为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竞争监管存在明显问题,从竞争监管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实然职能来看,规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应当是从产业政策向竞争政策转变。从目前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职能设置来看,行业监管机构和竞争规制机构在网络支付行业的分工清楚,行业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准入,如颁发支付许可证,设置准入、标准、安全等条件,竞争规制机构负责反垄断,包括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律师从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冲突与竞合、行业主管部门介入竞争监管可能导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等方面,阐述了市场监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竞争监管边界。行业主管部门进入竞争监管可能会导致四个问题,即行业主管部门容易被相应企业俘获、缺乏竞争执法专业背景、监管尺度不统一,以及过分强调市场结构。十来年的丰富执法实践证明,我国市场监管机构具有负责各行业竞争监管的能力,行业主管部门不应介入竞争监管,并且有关行业部门规范性的出台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在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李青副会长从理论与实践上分析了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问题。中央银行的政策目标是金融领域的安全性、稳定性等,要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以及打击金融欺诈、洗钱等等,央行行使的是全口径的管理监督执法权,同时兼具市场准入、政策制定和执法职能。央行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它没有经济利益追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为竞争主管机构,负责竞争执法问题。具体到支付市场,从支付的发起端看,各种支付并存,包括现金、银行卡、第三方电子支付等等,它们相互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因此,不能简单把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作为一个独立市场。在这种背景下,财付通和支付宝这两家企业很难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第三方电子支付有竞争问题,应该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来规范。


    王健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他对各位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认为与会专家发言很精彩,对网络支付市场的竞争政策展开了充分的讨论、发表了真知灼见,会议干货满满,收获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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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晨生

审核:孙  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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