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山西侯马家和超市特价特坑 当地工商无视法规为其诡辩
侯马市家和超市促销活动欺客行为已昭然若揭,令众多被坑的消费者气愤不已!此事经消费者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实名投诉后,侯马开发区工商局在未依法组织调解,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声称:经联系被诉人,证实被诉人没有对投诉人造成损失,被诉人拒绝调解,本局决定终止调解;经查证违法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消费者维权难历来已久,但朗朗乾坤证据确凿却被认定为没有对投诉人造成损失,并且“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实难服众。特价牛奶广告宣称49.8元,购物小票实收65元,这每箱多收的15.2元难道不是消费者的损失?按规定本应依法组织调解,却在消费者毫无知晓的情况下声称已办结。请问开发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您依法组织调解了吗?又是在哪里调解的呢?这样无视消费者权益,明显偏袒商家的做法,又怎样能让消费者信服呢?
更令人不解的是11月13日,侯马开发区工商局在给消费者的电话反馈中称:“消费者的投诉是自相矛盾的!”电话中该男子说,从消费者提交的照片上,就清楚明确的看到超市的广告上有“限8月份”字样的标注,并警告消费者不要发布损害其形象的言论。
对此,消费者一脸茫然甚是不解,说明事实怎就能损害其形象了呢!又不是涉及国家机密,公诸于众让消费者明白又有什么不好呢!如果没有猫腻,清正廉洁的办案你们又担心什么?而且同样的照片,同样的场景,常人一眼看到的是特价49.8元的广告,哪里有“限8月份”的标注?难道贵局的执法人员果真“火眼金睛”能看到我们常人所看不到的内容?还是戴着有色眼镜,该看到的看不到,不易发现的却能一眼看到,并深信商家的谎言,认为这就是符合法规的诚信经营行为?
为了弄清事情真相,消费者就所提交的照片在放大后经仔细研判,终于发现果如开发区工商局的该男子所说,在仅有的其中一张照片上,确实有貌似用钢笔书写的极其细小的“限8月份”的字样,且该四字占用的面积不足其余各字的一笔大小,不近距离仔细观察根本发现不了!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陷坑”,这样“羞答答”的微小标注,我们普通的消费者能不中招被坑?难道这不是对消费者的欺骗!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广告法》第四条、第八条同样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另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就此事,侯马开发区工商局的做法实在令人很是不解?相关法律法规这么明确的规定,怎么在他们眼里就视而不见熟视无睹,且不论“限8月份”字样的标注是否合法合规?从字面上看,也不能表明其中的意思!是限8月份生产的?还是8月份到期的?还是指8月份的促销活动呢?何况这么隐蔽微小的字迹,谁又能留意到,且明白其中的意思呢?
消费者维权难,遇到视法律于不顾双眼全闭或是“火眼金睛”为陷坑诡辩的执法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怕只会难上加难,黑就是黑白就是白,硬要把黑的说成是白的,这无疑是皇帝的新衣!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本文配图是消费者提交的图文视频证据,如果说“火眼金睛”的执法者一眼就能看到“限8月份”的标注,并清除其中的意思,那算消费者眼拙弱智!如果不能,你们难道还不认为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吗?何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该行为已明显构成了价格欺诈行为。
文章来源:隐形啄木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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