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男、32岁)、王某(女、49岁)等人预谋通过拍男子唐某(化名)与王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视频对其进行敲诈。为实施犯罪,李某让戴某(男、20岁)购买微型摄像头,并指使戴某将摄像头安装在一女士挎包及承租的房间内。戴某将摄像头安装好并连接到自己的手机上。同年11月4日晚,王某、唐某来至该租住处,二人进行了不雅行为。事后,李某指使戴某将不雅视频截图打印成照片,连同以曝光视频内容相要挟索要320万元的敲诈信装入快递袋内,送给了唐某居住的小区门卫。后李某以“中间人”的身份多次与唐某协商,最终确定向唐某索要20万元,唐某拒绝给付并报警。同年12月20日,李某、王某、戴某被民警抓获,查获并扣押黑色女包一个、手机一部、用于储存视频的U盘一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判处戴某有期徒刑9个月。三被告人均被处以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