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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解读:海关查验时收发货人免到场

关务小二整理 关务小二 2021-01-17


2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24号公告,决定在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收发货人选择不到场的,应按照公告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公告原文>海关总署: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足不出户也可办理查验手续:

办理流程

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1.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到场。

2.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收发货人不到场查验告知书相关要求:

1.内容应包含:报关单号、收发货人、货物名称、委托海关场所经营人查验方式或者不到场查验方式、货物是否具有特殊属性、收发货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收发货人不到场查验告知书应加盖公章。


货物查验过程前或者实施过程中,如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的,海关查验人员将与联系人说明要求,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海关可凭收发货人提供的扫描件,办理货物的验放手续。


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并注明“委托海关场所经营人查验”或“不到场查验”。


货物查验放行后,由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负责完成与收发货人的交货手续。



不到场陪同海关查验的说明(样本)


部分海关查验免于到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其他关区的可联系当地海关。


成都海关


天津海关


厦门海关




来源关务小二综合海关发布、天津海关厦门海关、成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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