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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咨询联系方式

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咨询联系方式一、上海海关隶属海关科室业务咨询电话浦东机场海关综合业务处综合业务一科021-68894880综合业务处综合业务三科021-68894843快件监管一处综合业务三科021-68352582驻空港区域办事处综合业务科021-68894519浦东海关综合业务一处综合业务一科021-60157871驻金桥办事处综合业务五科021-68894693虹桥机场海关综合业务科021-22355339物流监控科021-62696186卫生监督科021-22352821浦江海关综合业务一科021-68892816综合业务三科021-68892854综合业务四科021-68892852验估一科021-60153221验估二科021-60153225验估三科021-60153206查验四科021-65016124外高桥港区海关综合业务一科021-68892726综合业务二科021-68892729021-68892730物流监控一科021-50917719物流监控二科、物流监控五科021-58680183物流监控三科021-68892769查验一科021-58629267查验二科021-50411048查验三科021-68685600转6007查验四科021-68685600转6106查验五科021-58615656转2335查验六科021-58695858转3608查验七科、查验十科021-58695858转3106查验八科021-58697188021-58697166查验九科021-58697199技术检查科021-68892780法制科021-68892783宝山海关办公室021-31015600洋山海关办公室021-60876885综合业务一科021-60876711综合业务二科021-68281281综合业务三科021-20956593综合业务四科021-60876887综合业务五科021-60155264车站海关车站海关普陀监管科021-68890489车站海关综合业务一科021-68890480车站海关物流监控一科021-68890460黄浦海关受理各类业务咨询021-32090594徐汇海关综合业务科021-68894479021-68894473虹口海关综合业务一科(进出口通关业务)021-68891000转605377船舶监管一科(船舶监管业务)021-60157098保税免税监管科(加工贸易手册账册备案、变更业务;保税仓库核注清单备案、变更、删除;其他保税、免税相关业务)021-60157073杨浦海关综合业务科021-60153789办公室021-60153771莘庄海关综合业务科13816880372嘉定海关综合业务科021-59167779金山海关综合业务一科(2220关区)021-68894007综合业务二科(2247关区)021-67120999转6113松江海关综合业务科021-68892903保税监管二科021-67885806保税监管四科021-57856103青浦海关综合业务一科021-68894710奉贤海关办公室021-68894389崇明海关办公室021-68891480上海会展中心海关综合业务科021-62380121吴淞海关综合业务科021-68892627龙吴海关办公室021-68894403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综合业务一科(保税区进出境及出口报关业务)021-68892569综合业务二科(保税区进口报关业务)021-68892521综合业务三科(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报关业务)021-38750731上海科创中心海关综合业务科021-68894456二、南京海关隶属海关科室业务咨询电话金陵海关驻江北办事处综合业务一科13815884927驻江北办事处综合业务二科02584423785驻江宁办事处综合业务科13951028570驻江宁办事处监管科13912915699驻江宁办事处查检一科13952061886驻江宁办事处查检二科13851971522驻江宁办事处查检三科13913384891驻江宁办事处关税科13814002704驻江宁办事处保税监管一科13912958566驻江宁办事处保税监管二科13951803087驻江宁办事处特殊区域管理科13952043257驻邮局办事处监管科025-84476718驻邮局办事处通关科025-84423939苏州海关驻虎丘办事处综合业务科0512-66082316驻虎丘办事处监管二科0512-66080766驻吴中办事处综合业务科0512-66088112驻邮局办事处邮件通关科0512-66082616苏州工业园区海关驻唯亭办事处综合业务科13814888346驻唯亭办事处监管二科0512-69991688驻唯亭办事处查检科0512-69991085驻唯亭办事处关税科0512-69991234无锡海关驻新吴办事处综合业务科0510-68933736新吴办监管二科0510-68933647.68933639驻机场办事处监管科0510-68983808禄口机场海关综合业务科025-84423382新生圩海关综合业务科025-84423843查验二科025-84423521监管二科025-84423451江阴海关关税科0510-68175039查验二科13912450820查验三科15961537910查检一科13861662518连云港海关综合业务科0518-80518176南通海关综合业务一科0513-68283861张家港海关综合业务一科13812850992综合业务二科15895690583关税一科(验估)13962268064金港海关综合业务科13773220596镇江海关查验一科051183680328综合业务二科0511-83680341常州海关对外业务热线0519-85139114综合业务一科13921085855货物查验科13915047224关税科13775281912驻溧阳办事处综合业务科13701593031驻武进办事处综合业务科0519-86221263徐州海关关税科18796228570盐城海关综合业务科13770018252大丰办综合科13770016585淮安海关关税科0517-80868612扬州海关港办综合业务科(通关业务)13921909213泰州海关综合业务科15161001750监管一科15850863298查验一科13852887555如皋海关综合业务科15062765599宿迁海关综合业务科18751077566靖江海关综合业务科0523-89186651如东海关综合业务科0513-68112831启东海关综合业务科13862972855综合业务科15262746708太仓海关综合业务科18915767037关税科13915776060查验一科13806244876查验二科15950985560物流管理科15151684985常熟海关综合业务一科13812819400昆山海关综合业务科13913235338监管科13862132366吴江海关综合业务科13701558880监管科13962506278宜兴海关综合业务科0510-87992226三、杭州海关隶属海关科室业务咨询电话钱江海关综合业务一处监管一科13958079321综合业务三处业务二科0571-5666339713805730829驻下沙办事处综合业务一科0571-56008681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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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海关适用汇率公布(附在线查询订阅)

4月20日是2022年4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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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活动|上海海关专家解读食品准入政策

中国报关协会作为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行业性招商合作伙伴,将通过协会会员、合作伙伴、专业媒体等优势行业资源,以召开线上推介进博会的形式,吸引相关行业企业参展或专业观众到会采购,同时通过海关等政府机构或专家对相关行业进行政策解读的方式丰富活动专业性。首场推介会将以食品准入政策为主题,向行业及上游企业介绍食品准入相关政策和通关流程,以及我会服务第五届进博会的配套活动介绍等。后续还将在技术装备、汽车和医疗等板块进行相关推介和活动组织。敬请关注。组织架构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中国报关协会、上海市报关协会协办单位中国通关网、进博会展盟农产品专委会、食品伙伴网支持单位上海海关、各地方报关协会媒体支持单位关务小二、中国食品报、东方快消品中心“快消品”全媒体。直播时间2022年4月26日(周二)14:00-15:30直播链接电脑端观看链接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或复制下方链接访问https://phs.h5.xeknow.com/s/27CZ8g具体内容详见海报。来源:中国报关协会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2022年4月海关适用汇率查询3.利好外贸!日本第二次削减RCEP税率4.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5.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6.利好!66个海关商品编码去除L证检验实操资讯1.企业变更名称或海关编码后单一窗口更新指引2.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3.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4.电子口岸新增法人IC卡延期功能,10秒轻松搞定5.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6.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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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利好!日本第二次削减RCEP项下进口关税,外贸机会或增加

2022年4月1日,日本对其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进口关税进行第二次下调,开始适用RCEP日本关税承诺表中第二年项下税率。根据日本在RCEP中的承诺,日本于协定生效之日(2022年1月1日)进行第一次关税削减,此后于当年的4月1日进行下一次关税调整。那么,日本第二次削减RCEP进口关税有啥影响?意味着日本进口商可以更低的成本进口国外的货物,包括中国出口过去的,有利于中国出口商增加外贸订单的机会。当然,前提是从中国出口时提前办理好RCEP原产地证提供给日方企业,可以在文末查看海关RCEP原产地证填制详细说明图文视频教程。而且,RCEP原产地证支持在单一窗口自助打印。下面举个例子,以便直观对比日本第二次削减RCEP协定项下货物税率的变化。以RCEP协定公文里的日本关税承诺表中HS编码610990021为例,2022年1月1日生效时,日本对中国承诺的RCEP协定税率为6.9%,2022年4月1日已削减为6.5%。分别见下图1中“Year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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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海关适用汇率公布,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订阅

3月16日是2022年3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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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个海关商品编码3C条件变更(2022.1.26日调整)

2022年1月26日,关务情报科一如往常打开电脑,发现有66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发生了变更。有的从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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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海关适用汇率公布,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订阅

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系统上线啦!为了让贸易企业和关务人员更快捷获取海关适用汇率,方便企业进行贸易成本核算。关务小二开发了非常方便实用的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系统。【功能目录】功能1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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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单一窗口操作指南

为了保障疫情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第24号公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通过互联网申请方式向海关申请告知无法到场,经海关同意后,可选择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为便于收发货人通过电子平台申请,“单一窗口”标准版现已开发并上线了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系统。系统主要包括报关单、非报关单申请数据的录入、暂存、删除、申请以及查询等功能。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系统入口登录【入口1】: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功能直达链接:https://i.chinaport.gov.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cacweb001【入口2】:地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登录单一窗口—货物申报—海关事务联系系统,进入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界面,如下图:【入口3】:地址:https://www.chinaport.gov.cn/登录电子口岸首页底部—海关事务联系系统,进入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界面,如下图:【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系统界面】: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系统操作注意事项在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报关单)内录入的报关单,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以报关单上收发货人电子口岸IC卡登录。2、报关单当前必须属于未放行的状态。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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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事项(海关总署2021年第106号公告)

关务小二微信公众号对话框内回复“RCEP”,获取更多相关资料。2021年12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06号公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公布,详情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发布)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法》以及本公告中所述的成员方是指中国、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协定》的国家。成员方范围后续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2”。进口人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时,原产地证明“《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栏目包含“*”或者“**”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应当相应填报“原产地不明(按相关成员最高税率)”(字母代码HRA,数字代码801)或者“原产地不明(按所有成员最高税率)”(字母代码HRB,数字代码802)。三、进口人依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享受《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一)申请适用对为该货物生产提供原产材料的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的,《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应当填报“原产地不明(按相关成员最高税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申请适用对所有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的,《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应当填报“原产地不明(按所有成员最高税率)”。四、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等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协定》项下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五、海关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六、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且货物进境时未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初始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或者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补充填报。七、《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其他成员方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货物,进口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项下协定税率。《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我国出口,尚未抵达其他成员方的在途货物,2022年6月30日前,申请人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开具原产地声明。八、《办法》第三条所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第十四条所述《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2;第十八条所述原产地证书格式和填制说明见附件3,原产地声明最低信息要求见附件4;第二十九条所述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5。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12月14日【相关阅读】:1.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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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通过韩国国会批准,2022年2月初正式在韩生效

公众号对话框内回复“RCEP”,获取更多相关资料。2021年12月2日,韩国政府在国会12月2日开会通过RCEP批准案后,于12月3日正式向协定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提交核准书,《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将于2022年2月1日对韩国正式生效。RCEP是东盟十国和非东盟五国(中国、韩国、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共15个国家参与的多边贸易协定,覆盖全球三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人口和贸易规模。韩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额占整体出口额的一半。随着RCEP在韩生效,韩国和日本将首次建立双边自贸关系。截至2021年12月3日,覆盖全球人口最大的《区域全面紧急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经得到中国、日本、新加坡、泰国、柬埔寨、文莱、新西兰、澳大利亚、老挝、越南和韩国的批准。(截止2021年12月3日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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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公布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第2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公众号对话框内回复“RCEP”,获取更多相关资料。海关总署第255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公布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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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签署RCEP对跨境电商的影响

引言:RCEP一共有20个章节,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准入以及自然人临时移动四个方面的市场开放及相应规则,并纳入了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以及中小企业等多项现代化议题。本期参照并总结RCEP文书,将从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创造有利的电子商务环境、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与合作以及构建电子商务对话与争端解决机制四个方面对其中与跨境电商发展相关的主要举措进行梳理与介绍。一、RCEP电子商务整体框架。二、主要举措。1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无纸化贸易:每一缔约方应当努力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贸易管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公开获得,并增强其接受度。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允许各方确定适当的电子认证技术和实施模式,不限制。给予证明其交易合规的机会,鼓励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除非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不得否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创造有利的电子商务环境3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与合作计算设施的位置:尊重各缔约方计算设施的通信安全和保密要求,不设不合理的商业行为交换条件,且不得阻止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合法、非歧视和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要的任何措施。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尊重每一缔约方对于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信息的监管惯例,不得阻止涵盖的人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且保留各缔约方采取或维持措施的权力。电子商务合作:每一缔约方应当在适当时就帮助中小企业克服使用电子商务障碍、电子商务法律框架以及分享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等多方面开展合作,努力采取建立在国际论坛等既有合作倡议的合作形式。4构建电子商务对话与争端解决机制电子商务对话:缔约方应认识到对话,包括在适当时与利益相关方对话,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使用的价值,考虑合作机遇与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争端解决:发生分歧时缔约方应当首先善意地进行磋商,尽最大努力达成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未能解决分歧时可提交至RCEP联合委员会,不得就电子商务下产生的任何事项诉诸非电子商务法律层面的争端解决。三、签署RCEP对跨境电商发展的影响1简化海关程序,提高清关效率和跨境物流时效RCEP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运用等促进海关程序的高效管理手段,简化海关通关手续。这涉及跨境物流多个环节,包括降低甚至消除邮政小包征收关税的风险、降低海外物流仓储建设成本等,港口航运、跨境电商这类企业将直接受益。例如,当进口缔约方取得清关所需信息后,应当在48小时内放行货物;对于易腐货物,如海鲜、水果和蔬菜等生鲜货物,进口缔约方在收到清关信息后6小时内应当放行;允许空运货物加快通关等。RCEP跨境物流方面的规定,有望帮助中国出口商品在目的国海关通关效率提高,从而大幅提高跨境物流效率、缩短物流时间,提高消费者购物体验。2降低跨境交易成本根据协定,RCEP各缔约方之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对货物贸易自由化作出安排,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且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承诺立刻将关税降到零或过渡期降税到零(过渡期的时间主要为10年、15年和20年等),自贸区内有望在较短时间兑现所有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承诺,进而使缔约国消费者享受到物美价廉的海外商品。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商品之一3304品类目化妆品的关税减让承诺为例:RCEP电子商务章中,对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关于唇妆、眼妆、指甲化妆品、粉税目下的四类商品,我国承诺从协定生效的第1年起,关税率降为5%,此后一直维持在5%。对于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3304.9900(其他)税目下的商品,我国承诺从协定生效的第17年起关税率降为1%,此后逐步趋近于零税率,至第20年完全降为零。此外,RCEP关税减让对外贸企业最直观的影响就是原材料、资源品进口成本降低,企业封装加工后的产品报价比其他地区的竞争对手更具优势,从而进一步提高跨境电商企业的盈利能力。3助推我国跨境电商模式推广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在RCEP的区域这种优势更为明显,在我国跨境电商多年的发展实践中总结出了很多优秀的发展模式,这些模式对其他RCEP成员国具有借鉴意义。从RCEP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专门的电子商务一章条款,可见发展跨境电商已经成为各方共识,各国也意识到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其中列出了很多鼓励缔约方加强电子商务方面合作与交流的条款,这将有利于我国跨境电商模式在RCEP成员国中推广,实现共同发展。随着我国跨境电商模式的推广将会促进数字贸易技术出口,并加速RCEP区域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的数字化进程。4优化区域跨境电商供应链和价值资源受“逆全球化”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双重影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仍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面临着“断供”的风险。RCEP签署后,区域内各成员国的资源、商品流动、技术和服务资本合作以及人才合作将会更加便利,有利于创造价值和整合资源。这将给我国跨境电商在海外仓的建立与运作、东亚和东南亚市场的建立以及国际人才的招聘方面带来巨大机遇。此外,通过优化RCEP区域内跨境电商供应链和价值资源也有利于缓解各种不利外部环境的负面影响,帮助我国跨境电商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逐步攀升。5加速我国跨境电商转型升级虽然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尤其是在B2C模式上,但其发展仍然面临地域文化差异、物流配送难、支付信任以及宽带成本和网速限制等现实问题。RCEP的签署,对于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解决路径,完善跨境电商促进政策,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适应产业革命新趋势都是可行之策。在RCEP中重点提到要鼓励搭建跨境电商发展服务平台,推动配套物流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支持和建设更多的海外仓,这将加速我国跨境电商转型升级,提供更多优质产品,服务更多国家消费者。此外,伴随着RCEP的签署和生效,区内跨境电商市场将会从野蛮生长逐步转向规范发展,并围绕跨境电商形成一个紧密的生态链和服务链,将会继续促进我国跨境电商的转型升级。参考文献:1.《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文】——第十二章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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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起部分进口食品禁止加贴中文标签,必须印制于最小包装上

2021年11月4日,深圳海关发布关于提醒关注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得加贴标签新要求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允许加贴中文标签。深圳海关关于提醒关注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得加贴标签新要求的通知相关进口食品企业: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3日发布了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提醒相关进口食品企业特别关注第三十条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即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允许加贴中文标签。请有相关进口业务的企业关注该项要求,避免因不合规造成无法进口。特此通知。关务小二温馨提示:上述通知是指不允许采用加贴中文标签的方式,而应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印制的方式来展示中文标签。在洽谈进口采购前,需与外商沟通好将中文标签印制在上述两大类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避免货物运输到中国境内后由于标签不合规导致清关延迟或无法进口等问题。关务小二已为大家准备好英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企业可提供给境外出口方查阅,上文所涉及要点为第三十条规定,英文版对应于“Article30"。关注关务小二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食品标签”,获取英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部分预览如下: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深圳海关。【标签相关阅读】:海关解读:进口食品标签新变化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工具推荐: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3.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发布4.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5.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实操资讯1.企业变更名称或海关编码后单一窗口更新指引2.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3.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4.电子口岸新增法人IC卡延期功能,10秒轻松搞定5.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6.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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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大普奔!全球最大自贸协定RCEP已达成“准实施”条件

RCEP简介2020年11月15日,我国与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19年,RCEP的15个缔约方总人口达22.7亿,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RCEP的签署意味着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朋友圈”正式成立。这一协定的签约涵盖了全球30%的人口、29%的GDP以及27%的贸易量。截至2021年11月3日,覆盖全球人口最大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经得到中国、日本、新加坡、泰国、柬埔寨、文莱和新西兰、澳大利亚、老挝、越南的批准。按照规定,RCEP协定计划将于2022年1月在批准的国家之间相互生效,准确时间待后续公布。(截止2021年11月3日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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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六大问题解读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目前RCEP各缔约方正在各自履行国内审批程序,推动协定早日生效实施。为了帮助广大读者理解掌握RCEP相关内容和规则,北京海关汇总梳理了RCEP有关问题并予解读。Q1RCEP缔约方有哪些国家?RCEP缔约方为东盟十国(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老挝、柬埔寨和缅甸)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计15个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批准进展一览表关务小二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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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批准进展一览表

截止2021年10月27日,覆盖全球人口最大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经得到中国、日本、新加坡、泰国、柬埔寨、文莱和新西兰的批准。按照规定,只需再有2个东盟成员国批准,RCEP协定即有望于2022年1月在这些批准的国家之间相互生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批准进展一览(勘误:表中第一个新西兰应为印度尼西亚)关务小二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RCEP获取培训视频资料2021年10月1日,韩国政府已向国会提交RCEP批准动议案。韩国:政府向国会提交RCEP批准动议案据韩联社报道,韩国政府1日向国会提交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批准动议案。RCEP正式生效后,韩国的汽车、钢铁、纺织、机械等行业将受益。2020年韩国对RCEP成员国贸易额约为4840亿美元,占韩国对外贸易总额的49.4%。2021年10月12日,文莱正式批准RCEP。文莱:正式批准RCEP文莱政府12日宣布,该国已正式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相关文件已于11日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文莱政府表示,迅速完成RCEP批准程序,表明新冠疫情下文莱对支持区域经济复苏以及与合作伙伴加强经贸联系方面的坚定承诺,这将为文莱企业创造新机遇,惠及文莱民众。RCEP谈判于2012年由东盟10国发起,邀请中国、澳大利亚、印度、日本、韩国、新西兰6个对话伙伴国参加。2020年11月,15个RCEP成员国正式签署该协定。RCEP在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非东盟成员国获批准后,即可在这些批准的国家之间相互生效。2021年10月19日,澳联邦工党同意支持RCEP授权立法。澳大利亚:联邦工党同意支持RCEP授权立法据澳洲网报道,澳联邦工党19日同意支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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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这18类食品,必须了解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于公布了第24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新规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管理规定引入《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原则,对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对18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程序较简化的“企业自主申请”模式,从而进一步提升注册管理效能。“官方推荐注册”模式下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对复杂,而“企业申请注册”方式下的申请材料则简单许多,本文带您了解18类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的相关内容。01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的18类食品包括哪些: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02为什么对18类食品实施“官方推荐注册”模式跟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确定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0318类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时需提供哪些材料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六)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需要注意的是,经风险分析或者有证据表明某类食品的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相应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就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04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评估程序有哪些:(1)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2)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新版《管理规定》增加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多种评估审查形式,审查形式更加多样灵活。05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处理: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二)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海关总署评估后认为可以变更的,予以变更。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动失效。在现行管理规定中虽提及了注册变更和延续注册的情形,但未列明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本次明确了变更和延续需要提交的资料明细,并阐明了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不属于变更注册范畴,需重新申请注册。06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多久:根据新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07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如何处理: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一)延续注册申请书;(二)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新版《管理规定》放宽了发起延续注册的时间,由之前的需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发起延续注册申请调整为在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即可。已获注册的企业名单,可在总署网站查询,查询网址: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index.html来源:关务小二转载自海关发布。【相关阅读】:1.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2.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指南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流程指南4.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指南5.出境水果(含冷冻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指南6.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注册登记指南7.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指南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工具推荐: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3.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发布4.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5.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实操资讯1.企业变更名称或海关编码后单一窗口更新指引2.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3.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4.电子口岸新增法人IC卡延期功能,10秒轻松搞定5.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6.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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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指南

【相关办事指南速达】:1.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2.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指南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流程指南4.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指南5.出境水果(含冷冻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指南6.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注册登记指南一、注册登记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二、注册登记条件(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二)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1.建立并维持进境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要求;2.按照建立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组织生产;3.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组织生产;4.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确保原料、产品可追溯;5.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6.符合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非食用动物产品是指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加工品,如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皮张、毛类、纤维、骨、蹄、角、油脂、明胶、标本、工艺品、内脏、动物源性肥料、蚕产品、蜂产品、水产品、奶产品等。三、申请材料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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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含冷冻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指南

【相关办事指南速达】:1.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2.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指南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流程指南4.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指南5.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注册登记指南一、注册登记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6号公布)(三)《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二、注册登记条件(一)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二)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三)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四)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五)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七)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八)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海关注册登记包装厂,是指水果采收后,进行挑选、分级、加工、包装、储藏等一系列操作的固定场所,一般包括初选区、加工包装区、储藏库等。冷冻水果,是指加工后,在-18℃以下储存、运输的水果。三、申请材料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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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发布

2021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78号公告: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现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8号(关于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是我国制订进出口税则,实施贸易管制、贸易统计以及其他各项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基础目录。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发布了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现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详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doc如需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阅海关总署2021年10月8日HS2022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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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

【相关办事指南速达】: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指南2.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流程指南3.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指南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注册登记指南01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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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指南

【相关办事指南速达】: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流程指南2.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指南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注册登记指南01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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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注册登记指南

【相关办事指南速达】: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流程指南2.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指南一、注册登记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二、注册登记条件(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5.设备运行能达到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熏蒸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进行处理。2.熏蒸库气密性应符合《溴甲烷检疫熏蒸库技术规范》(GB/T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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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指南

一、注册登记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二、注册登记条件(一)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2.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4.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5.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二)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2.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4.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5.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6.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7.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8.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三)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2.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4.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5.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6.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7.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四)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2.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4.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5.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6.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7.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8.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9.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10.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11.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12.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本指南中相关定义水生动物,指活的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及其它在水中生活的无脊椎动物等,包括其繁殖用的精液、卵、受精卵。出境龟、鳖、蛇、蛙、鳄鱼等两栖和爬行类动物可参照本指南执行。养殖场,指水生动物的孵化、育苗、养殖场所。中转场,指用于水生动物出境前短期集中、存放、分类、加工整理、包装等用途的场所。三、申请材料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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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版海关HS协调制度税则转换工具书

2022年世界海关组织HS协调制度新版转换书来了关务小二图书商城已上新正版有保障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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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食品标签新变化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关于进口食品标签有了新规定,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有哪些变化。01进口食品标签规定的历史沿革2019年10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70号公告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办法》,对进口鲜冻肉类、进口水产品、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做出了新的规定。02进口食品标签新规的制定背景《办法》第三十条对进口食品标签进行了规定。#1■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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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口岸新增法人IC卡延期功能,10秒轻松搞定

2021年9月2日12:00-13:00,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对电子口岸身份认证管理系统进行了更新。更新内容为:法人卡登陆后IC卡管理菜单增加法人卡自主延期功能,企业持卡人可对法人卡进行自主延期操作。也就是说,企业可登录电子口岸,对法人IC卡进行证书延期操作。▲更新后界面使用电子口岸身份认证管理系统自助延期操作须知:1.已过期或已被锁的法人IC卡不适用该功能,企业需将实体卡邮寄或带至企业入网所在的数据分中心处理;2.延期成功后,IC卡密码将自动恢复为初始密码,初始密码通常为8个8;3.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进行操作,证书延期后将退出系统重新登录,如果更新失败请联系制卡代理点处理(下附联系方式表);4.右上角显示为正常状态的IC卡无需操作延期;5.操作期间严禁插拔卡、关闭页面系统、注销用户或重启电脑等可能影响IC卡延期的操作,否则有可能导致IC卡失效;6.如需延期操作员卡,请查看教程:操作员卡自助延期/解锁/挂失操作指引7.由于目前法人IC卡延期属于试点功能,非必要情况下不建议测试体验。中国电子口岸IC卡制卡代理点联系方式:法人IC卡自助延期方法二:通过客户端软件延期由于上述网页版法人IC卡延期属于试点功能,可另通过客户端软件自助延期,需下载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开发的“电子口岸法人卡证书自主延期客户端”,即可自行完成法人卡的证书延期。本程序只应用于法人卡的延期,已过期的法人卡无法使用本程序,需持卡前往或邮寄至电子口岸现场进行延期。法人卡自助延期软件安装包及操作手册下载https://pan.baidu.com/s/1k6c0mLuhSPz4NdnCNogklg提取码: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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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2021年海关对这20类非法检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2021年关务水平测试报名启动(点此报名)💥8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2021年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涉及20类进出口商品,其中进口商品13类,出口商品7类。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0号(关于开展2021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商品的范围见附件。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执行。特此公告。附件:2021年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海关总署2021年8月12日海关总署2019年-2021年进出口抽检商品范围对比表:一、什么是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即我们俗称的“目录外抽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海关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海关实施检验。对必须经海关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海关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实施依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二、抽查范围抽查范围的确定:重点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商品。2021年抽查范围如下:(一)进口商品:洗碗机、空气净化器、电子坐便器、食物垃圾处理器、电磁炉、打印机、文具、仿真饰品、汽车内饰件、服装、头盔、儿童安全座椅,纸或纸板制的盘、碟、盆、杯及类似品等。(二)出口商品:节日灯串、LED照明光源、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动童车、玩具、塑料食品接触产品等。延伸阅读:海关总署会公布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有需要的企业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商品检验司网页查看。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网站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三、海关如何实施抽查检验?(一)制定计划海关总署每年制定并下达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包括商品名称、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实施时间等,必要时可对抽查检验计划予以调整,或者下达专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二)制定抽查检验方案及实施抽样主管海关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本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确定被抽查检验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抽样具体实施方式:1.口岸布控海关总署根据全国各口岸进口业务的分布情况,结合商品的敏感程度,在口岸下达布控指令。此种方式多是以进口商品为主。2.市场流通领域抽查检验海关在各商场、实体店等市场流通领域“有计划”地“随机”抽查一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验。这里说“有计划”是指提前做好抽查商品种类和数量计划,“随机”是指抽查地点和具体商品随机。此种方式仅是指进口商品的抽查。3.企业核查根据商品的种类,海关会根据辖区内出口企业的业务量大小选择相应的抽查商品,部分商品会以核查的方式实施抽查,此种方式多是指出口商品的抽查。(三)样品检测及后续处置海关抽取样品后将样品送到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并根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海关总署指定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合格评定。对检验不合格的,海关将依法实施技术整改、不准出口、退运、销毁、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等措施。四、被抽查单位注意事项1.被抽查单位对抽查检验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并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海关实施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3.验余的样品,被抽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海关做出处理。4.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单位,其产品视为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对拒绝接受抽查检验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总结海关通过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可以有目的性地快速掌握法检以外进出口商品第一手质量信息,同时为目录的动态调整提供依据。对从事相关商品进出口的企业来说,则应当更加关注相关商品质量情况。来源:关务小二综合整理自海关总署。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工具推荐: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3.7月16日起欧盟市场监管新规实施4.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5.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实操资讯1.企业变更名称或海关编码后单一窗口更新指引2.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3.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4.电子口岸IC卡自助延期/解锁/挂失操作指引5.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6.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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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关务水平测试(初级)开始报名

(图源:深圳报关协会)2021年关务水平测试(即关务初级)工作安排报名时间:2021年8月10日至11月19日测试时间:2021年12月18日9:00-12:00在线注册登录报名(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https://m.exam-sp.com/#/e/gw/login?GroupName=HLdaKCcetKWt或扫码报名二维码,注册登录:本次有个好消息是:2021年起关务水平测试将不再设立实际考场,转为互联网在线模式开展(参测流程和设备要求另行通知)。也就是说在公司或在家里也可以参加关务初级水平测试了,广大考生可安心备考。为提升通关事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提高通关质量,服务企业选人、用人和院校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根据《中国报关行业人才建设规划(2017-2021)》和《中国报关协会关务水平评价办法(试行)》,中国报关协会联合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自8月10日起开展2021年关务水平测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测试内容2021年关务水平测试分为关务基础知识和关务基本技能两个科目。[关务小二注:两门累加总分180分通过(基础只是不低于50分且关务基本技能不低于110分,例如基础40分、技能150分总分190分,也是不及格的)](一)关务基础知识测试内容为海关制度基础知识、关务合规实务基础知识、国际贸易实务基础知识三个模块,总分100分,测试时长60分钟。关务基础知识科目测试大纲(2021年版)详见附件1(二)关务基本技能测试内容为进出境通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保税实务、商品归类、税费核算、数据申报六个模块,总分200分,测试时长120分钟。关务基本技能科目测试大纲(2021年版)详见附件2二、测试组织为确保测试工作的规范有序,中国报关行业人才建设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测试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测试的整体组织协调工作。关务水平测试专家组负责测试的技术性工作。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三、测试时间及费用测试时间:2021年12月18日9:00-12:00报名及测试费为180元/人。报名期间因故需要申请退考的考生可拨打客服热线进行申请登记,我们将于报名结束后1个月内统一处理并退费。报名结束后已缴费人员因故无法参加测试的,不再退费。四、证书(一)关务水平测试成绩报告书参测人员均可获得“关务水平测试成绩报告书”,样本略。“关务水平测试成绩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1、各科目及模块的测试分数;2、参测人员分数在全国及所在考区参测人员中的水平区间。(二)关务水平证书(初级)各科目及模块的测试分数达到合格标准的,可申请“关务水平证书(初级)”,样本略。(三)费用“关务水平测试成绩报告书”为电子形式,参测人员可免费自行下载、打印;“关务水平证书(初级)”为纸质形式,证书工本费60元(含邮寄费)。五、测试规则采用闭卷计算机答题方式进行,关务基础知识60分钟,关务基本技能120分钟。因考虑到“新冠病毒”防控要求;解决部分考生住地无考场的困难;降低考生参加测试的成本。2021年起关务水平测试工作将不再设立实际考场,转为互联网在线模式开展(参测流程和设备要求另行通知)。参测人员凭关务水平测试识别代码及准考证号参加(识别代码于开考前7日内以手机短信形式提供,也可在报名网站查询;同期将安排答题设备、参测网络、答题平台的测试,以便参测人员熟悉机考答题操作,请参测人员关注报名网站相关通告)。允许参测人员使用指定工具书(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历年《进出口商品编码查询手册》均可,本年度测试命题依据为《进出口商品编码查询手册》2021年版)。六、报名条件报名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包括持有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高中或同等学历及以上学历,从事关务及相关工作满一年者;或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七、报名方式自2021年8月10日至11月19日接受参测人员报名。报名网址:www.chinacba.org报名二维码:报名主要流程及注意事项如下:(一)参测人员通过报名网址或扫描二维码登陆报名平台,进行用户注册(用户注册名称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用户注册信息将自动转入报名信息中,有关信息一经提交,即不得更改,因此要求参测人员务必准确、如实填写,虚假或者失实信息将导致报名失败。(二)参测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报名平台输入个人报名信息,并通过网上支付缴纳相关费用。注册和报名信息中的中文信息,均应使用简体中文字输入。八、违纪处理参测人员违反测试纪律的,将根据《关务水平测试应试规则》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九、成绩公布测试实行统一计算机阅卷、核分。参测人员可以在测试结束30日后,登陆报名平台或扫描二维码查询成绩。对本人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分数核查。十、咨询监督全国统一咨询电话:021-61948894关务水平测试举报信箱:gwspjb@163.com十一、教材购买《关务水平测试系列教材(2021版)》订购地址:https://www.guanwuxiaoer.com/plugin.php?id=sanree_shop(识别二维码订购教材)十二、信息发布中国报关协会官网、中国报关协会微信公众号是关务水平测试指定官方媒体,相关信息均在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发布。请参测人员随时关注官网及微信公众号,获取官方资讯。特此通告。如需考前培训,请在公众号对话框内回复“培训报名”,了解关务培训网络辅导课程。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中国报关协会。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工具推荐: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3.7月16日起欧盟市场监管新规实施4.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5.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实操资讯1.企业变更名称或海关编码后单一窗口更新指引2.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3.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4.电子口岸IC卡自助延期/解锁/挂失操作指引5.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6.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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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推荐: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系统(支持微信订阅)

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系统正式上线啦!为了让贸易企业和关务人员更快捷获取海关适用汇率,方便企业进行贸易成本核算。关务小二开发了非常方便实用的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系统。【功能目录】功能1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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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

7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1年6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据统计,2021年6月全国海关在口岸监管环节检出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并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共253批次,其中,未准入境食品249批次,化妆品4批次。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均已在口岸依法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附件1:2021年6月未准入境的食品信息2021年6月未准入境食品249批次,未准入境食品不合格原因主要有:未按要求提供证书或合格证明材料、未获检验检疫准入、标签不合格、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货证不符、微生物污染问题、检出动物疫病这七个方面。另外,还有部分食品检出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超过保质期、含有未获检疫准入成分、检出非食用添加物、检出未标示的转基因成分、农药残留超标、污秽腐败以及其他问题。其中,因未按要求提供证书或合格证明材料原因未准入境的食品最多。在此提醒相关进口企业需关注我国对进口食品实行的相关管理措施。附件2:2021年6月未准入境的化妆品信息2021年6月未准入境的化妆品有4批次,来自德国的3批次洗手液检出未按要求提供证书或合格证明材料,来自韩国的1批次修护精华液检出标签不合格。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下载以上附件。【相关阅读】:1.2021年5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2.2021年4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3.2021年3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4.2021年2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5.2021年1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来源:关务小二综合整理自海关总署、食品伙伴网。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2021年7月海关经贸新规汇总3.7月16日起欧盟市场监管新规实施4.2021年7月海关适用汇率公布5.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6.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实操资讯1.企业变更名称或海关编码后单一窗口更新指引2.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3.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4.电子口岸IC卡自助延期/解锁/挂失操作指引5.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6.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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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名称或海关编码后,单一窗口更新资料步骤

操作步骤图示及说明:使用电子口岸法人IC卡登录单一窗口后,访问企业信息管理页面https://app.singlewindow.cn/userserver/user/index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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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政策:2021年7月海关经贸新规汇总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国家标准过渡期的通知(国标委发〔2020〕29号),决定将GB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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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施行无纸化管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无纸化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两用物项和技术合规贸易,商务部决定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施行无纸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附2021年目录】:2021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管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商务部决定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施行无纸化管理。二、申请程序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简称业务应用,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上传提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电子版。具体如下:(一)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将申请材料电子版以PDF、JPG、PNG等文件格式通过业务应用上传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不再报送。(二)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将申请材料电子版以PDF、JPG、PNG等文件格式通过业务应用上传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不再报送。(三)申请核、核两用、生物、化学、导弹等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商用密码产品进出口、挖泥船出口许可,将申请材料电子版以PDF、JPG、PNG等文件格式通过业务应用上传提交,并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原件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寄送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其他申请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文件。(四)提出相关业务咨询,可参照上述程序,将相关材料电子版以PDF、JPG、PNG等文件格式通过业务应用上传提交,纸质材料不再报送。出口经营者仍可按照原规定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妥善保存相关申请材料和文件。三、管理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如下工作:(一)受商务部委托审核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电子版、相关纸质材料后,通过业务应用进行审核。(二)需转报商务部审核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电子版、相关纸质材料后,应确保有关材料完整合规,并及时通过业务应用转报商务部,相关纸质材料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保存。涉及需要“双认证”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还应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原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和审查单一并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材料电子版、相关纸质材料后,通过应用系统进行审核,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反馈审核意见。对于出口经营者按原规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办理的,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原规定办理。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工作政策性强,内容敏感,专业要求高,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相关工作顺利进行。(二)健全机制,严格审核。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对需转报商务部的有关申请,要确保材料完整合规,及时转报并妥善保存;对受商务部委托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有关申请,要依法依规审核,严格把关。(三)加强学习,提升效能。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配备专人负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相关工作。相关负责人员要加强学习,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流程,提升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四)开展宣介,强化服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宣传培训,指导出口经营者掌握各项业务流程,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五、其他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出口经营者于7月1日前提交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仍按照原规定办理。对于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联系。对于业务应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安全与管制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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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推广至全国海关

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时间轴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详情)。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详情)。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相关阅读】:1.跨境电商进出口监管模式对比分析(1210、9610、9710和9810)2.跨境电商B2B出口9710、9810常见问题解答3.海关解读:跨境电商B2B出口常见问题解答4.海关解读:跨境电商B2B出口(9710和9810)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6月22日跨境电商B2B出口的定义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跨境电商B2B出口可分为两类业务模式,企业可结合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模式向海关申报: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即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出口海外仓即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跨境电商B2B与一般贸易出口、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区别_跨境电商B2B出口(9710、9810)一般贸易出口(0110)跨境电商B2C出口(9610)随附单证9710:订单、物流单(低值)9810:定仓单、物流单(低值)(报关时委托书第一次提供即可)委托书、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订单、物流单、收款信息通关系统H2018系统;单票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且不涉证、不涉税、不涉检的,可通过H2018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通关H2018系统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简化申报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符合条件的清单,可申请按6位HS编码简化申报——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符合条件的清单,可申请按4位HS编码简化申报物流可适用转关或直接口岸出口,通过H2018申报的可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直接口岸出口或全国通关一体化可适用转关或直接口岸出口查验可优先安排查验————对企业的资质要求企业注册登记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还应在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办理备案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及《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同时提供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或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企业申报流程电子信息传输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一般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其中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低值货物,企业也可选择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报关单申报以报关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清单申报以电子清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及物流信息。加传收款信息具备条件的企业向海关加传收款信息。来源:关务小二综合整理自海关总署、上海海关12360热线。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下载《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政策解读及业务指南PPT(深圳海关)》。公众号后台回复“跨境电商”,获取更多跨境电商进出口申报指引。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7月16日起出口欧盟CE标志产品需有欧盟代理人3.2021年7月海关适用汇率公布4.6月10日起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5.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6.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实操资讯1.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2.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3.电子口岸IC卡自助延期/解锁/挂失操作指引4.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5.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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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发布,7月起实施

认监委关于发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21年第8号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便利企业获得认证,认监委对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修订,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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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关于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发布文号】商救济立案函[2021]64号【发文日期】2021年06月25日各利害关系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对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通知如下:一、将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通过本通知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通知。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三、鉴于英国已于2021年1月1日脱离欧盟,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如涉及欧盟,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期终复审时,应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请。四、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终止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五、如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附件:将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wps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2021年6月25日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商务部。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7月16日起出口欧盟CE标志产品需有欧盟代理人3.2021年7月海关适用汇率公布4.6月10日起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5.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6.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实操资讯1.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2.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3.电子口岸IC卡自助延期/解锁/挂失操作指引4.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5.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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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出口埃及注意,7月1日起必须提供ACID号码

(ACI)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进口商须在货物装运前申报并获得海关批准,同时提供ACID相关信息给出口方。因此,以下三个信息必须在起运港靠港前48小时通过装船指示(Shipping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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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涉及巴西的进出境ATA单证册业务办理调整

关于调整涉及巴西的进出境ATA单证册业务办理的通知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根据国际商会最新通知,巴西将对其ATA单证册制度的国家担保商会进行调整。现将过渡期间涉及巴西的ATA单证册业务办理规定通知如下:一、关于进境ATA单证册不再受理2021年6月30日以后巴西签发的进境ATA单证册的翻译和录入申请。二、关于出境ATA单证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受理前往巴西的出境ATA单证册申请。ATA通关处2021年6月18日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中国贸促会ATA通关处。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7月16日起出口欧盟CE标志产品需有欧盟代理人3.2021年7月海关适用汇率公布4.6月10日起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5.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6.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实操资讯1.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2.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3.电子口岸IC卡自助延期/解锁/挂失操作指引4.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5.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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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7月16日起,出口欧盟带有CE标志的大部分产品需要有欧盟代理人

根据新欧盟商品安全法规《市场监管法规(EU)2019/1020》要求,自2021年7月16日(当地时间)起,大部分带有CE标志的商品在欧盟境内(除英国以外)需要欧盟负责人作为其商品合规的联系人。(欧盟官网公告截图)欧盟法规官方公告地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9R1020一、适用产品范围自2021年7月16日起,在欧盟销售带有CE标志的商品但没有欧盟负责人属于违法行为。由于英国已脱欧,因此英国不在此欧盟商品安全法规变更的范围内。对此,欧盟发布了25条技术指令(每个指令针对特定的产品类别),除医疗器械、民用爆炸物以及某些升降机和索道装置外,所有欧盟内带有CE标志的产品均受此法规约束。如玩具、电子产品、个人防护装备、机械、建筑商品、燃气设备、休闲和私人船艇、压力容器以及测量设备等。(欧盟官网适用产品范围截图)适用的CE标志产品范围详见地址:https://ec.europa.eu/growth/single-market/ce-marking/manufacturers_en二、欧盟负责人信息在商品或包装上显示要求欧盟境内负责人的名称、注册商标名称、通信地址、邮箱、电话应体现在商品、商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中。三、欧盟负责人要求A.欧盟内成立的制造商;B.欧盟本地进口商(当制造商不在欧盟内);C.欧盟内成立的授权代表(由制造商以书面形式授权欧盟内负责人,代制造商履行责任,在市场监管机构要求时向其提供授权书);D.欧盟内成立的配送服务商。四、温馨提示2021年7月16日起进入欧盟的带有CE标志的大部分产品,产品包装需贴有欧盟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否则可能会被海关扣留或退运,请出口企业予以关注。若出口企业的产品无欧盟内成立的制造商、进口商时,建议出口企业在市场上寻找合适的授权代表(欧代)。可参考以下亚马逊与速卖通推荐的授权代表名单。https://sellercentral.amazon.co.uk/gp/help/external/help.html?itemlD=RWW8VWGG266ECPY&language=zh_CN&ref=efph_RWW8VWGG266ECPY_cont_GSDP2QRYVQ5SUFLEhttps://sell.aliexpress.com/zh/_pc/CE.htm?spm=5261.ams_103714.0.0.60604e6fjAwaNc来源:关务小二综合整理发布。【相关阅读】:1.欧盟VAT重大变革!中国邮政B2C物品增值税政策详解2.欧盟医疗器械新规MDR执行,海关提醒相关企业做好应对准备3.提醒:欧盟电池和废电池管理新规2022年实施4.注意:欧盟发布木质包装材料最新进口要求5.注意:出口欧盟玩具迎来更严格要求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2021年7月海关适用汇率公布3.2021年关务水平评价(中级)开始报名4.6月10日起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5.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6.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实操资讯1.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2.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3.电子口岸IC卡自助延期/解锁/挂失操作指引4.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5.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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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部分产品原产地标准将被修订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海关总署2021年6月16日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海关总署。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2021年7月海关适用汇率公布3.2021年关务水平评价(中级)开始报名4.6月10日起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5.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6.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实操资讯1.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2.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3.电子口岸IC卡自助延期/解锁/挂失操作指引4.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5.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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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

6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1年5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据统计,2021年5月全国海关在口岸监管环节检出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并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共174批次,其中,未准入境食品170批次,化妆品4批次。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均已在口岸依法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附件1:2021年5月未准入境的食品信息2021年5月未准入境食品170批次,未准入境食品不合格原因主要有:标签不合格、未获检验检疫准入、未按要求提供证书或合格证明材料、食品添加剂问题、菌落总数超标、丙溴磷超标、货证不符等。附件2:2021年5月未准入境的化妆品信息2021年5月未准入境的化妆品有4批次,均为来自土耳其的香水检出未按要求提供证书或合格证明材料。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下载以上附件。【相关阅读】:1.2021年4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2.2021年3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3.2021年2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4.2021年1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来源:关务小二综合整理自海关总署。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2021年7月海关适用汇率公布3.2021年关务水平评价(中级)开始报名4.6月10日起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5.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6.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实操资讯1.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2.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3.电子口岸IC卡自助延期/解锁/挂失操作指引4.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5.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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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发布,7月15日生效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21年6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署长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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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新增输泰国、毛里求斯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

2021年6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新增以下两种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输泰国)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3号(关于与泰国、毛里求斯互认自助打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增加输泰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6月11日哪些原产地证书可进行自助打印?扩大范围后,如下原产地证书可进行自助打印:(一)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输印尼、新加坡、泰国);(二)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输韩国、印度);(三)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四)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五)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六)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七)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八)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九)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十)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十一)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十二)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十三)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十四)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十五)烟草真实性证书;(十六)转口证明书;(十七)加工装配证书。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情况(截至本文发布):关务小二温馨提示企业申领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目的国为印尼、新加坡和泰国,企业可自助打印证书,不需要手动签字和盖章。目的国为东盟其他国家的,申领证书方式保持不变,仍需在证书上手动签字和盖章。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单一窗口原产地证书申请及自助打印业务指南PPT》。【相关阅读】:1.原产地证书申请及自助打印业务指南PPT2.关务干货:原产地证自助打印实操指南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2021年7月海关适用汇率公布3.2021年关务水平评价(中级)开始报名4.6月10日起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5.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6.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实操资讯1.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2.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3.电子口岸IC卡自助延期/解锁/挂失操作指引4.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5.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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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海关适用汇率公布

现在跟着小二君,一起来看下2021年7月海关适用汇率情况吧:6月16日是2021年6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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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VAT重大变革!中国邮政B2C物品增值税政策详解

卖家或者平台销售时,确保最迟在下单流程完成时向买家展示应向欧盟支付的VAT金额,并向买家收取相应的VAT。VAT的税率标准遵照买家所在的欧盟成员国的税率标准。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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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起,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政策实施背景1、根据相关公告规定,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