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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编码查询工具独家上线“规范申报要素释义”数据
升级新增独家上线:申报要素释义查询在原有海关编码查询结果的申报要素种新增涉税规范申报要素的对应释义,包括归类要素、价格要素和其他要素的相应内容。电脑端查询规范申报要素释义演示https://www.guanwuxiaoer.com/手机微信端查询规范申报要素释义演示关务小二订阅号或关务圈服务号菜单栏进入海关编码查询系统更多功能介绍海关商品编码查询系统10位HS编码、商品名称&备注&英文参照、海关监管条件、申报要素、计量单位、监管类别名称及列表(原检验检疫类别及CIQ)、进口协定关税率、进口最惠国税率、进口普通税率、进口暂定税率、进口消费税率、进口增值税率、进口反倾销反补贴税率;出口关税率、出口暂定关税率、出口退税率、历史申报实例参考等。【电脑端查询入口】https://www.guanwuxiaoer.com/hscode.php【手机端查询入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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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实操:进口税费计算公式及实例
在货物进出口中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税费,有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滞纳金、船舶吨税,那这些税费的计算方式是怎么样的呢?(以下内容摘自《中国海关通关业务指导》一书)进口关税的计算进口货物的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1从价税(1)计算公式进口关税税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从价关税税率减税征收的进口关税税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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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数据查询:2023年出口退税率数据全量更新
关务小二海关商品编码查询系统出口退税率全量更新完成(最新版:国税总局2023年A版)2023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总货劳函〔2023〕12号文件,国税总局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商品编码调整情况,编制了2023年A版最新出口退税率。关务小二海关商品编码查询系统已同步更新完成。教您一键查询出口退税率进出口企业(收发货人)、货代报关行、跨境电商企业查询出口退税率、海关商品HS编码最新监管条件、申报要素、检验检疫CIQ、进出口税率、FTA协定税率、HS编码调整动态等信息,可微信登录关务小二海关商品编码查询系统一键查询:电脑访问网址:https://www.guanwuxiaoer.com/hscode.php手机微信访问:从关务小二微信公众号菜单栏进入手机端查询出口退税率入口如下图演示:HS编码调整动态查询及对比点击底部“阅读原文”快速进入查询HS编码出口退税率等全量数据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免征进口税收政策3.2023年3月中国海关进出口适用汇率4.HS海关商品编码查询系统上线5.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6.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实操资讯1.企业变更名称或海关编码后单一窗口指引2.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3.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4.电子口岸新增法人IC卡延期功能,10秒搞定5.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6.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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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中国海关进出口适用汇率
2月15日是2023年2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2023年3月的海关适用汇率已确定。中国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系统已同步进行更新,广大进出口企业可登录关务小二该系统进行查询和订阅海关汇率。海关汇率查询入口:https://www.guanwuxiaoer.com/haiguanhuilv.php其他快捷入口提醒:1.关务小二微信公众号菜单进入。2.点击本文末“阅读原文”直达。3.复制上方链接至浏览器收藏访问。微信端查询Tips:点击需要查询的外币,页面顶部自动显示对应的人民币汇率,系统同时自动换算该币与其他币种之间的兑换汇率。如下图所示:如需查询其他年月,可点击左上角设置“年月”进行切换,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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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中国海关进出口适用汇率
1月18日是2023年1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2023年2月的海关适用汇率已确定。中国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系统已同步进行更新,广大进出口企业可登录关务小二该系统进行查询和订阅海关汇率。海关汇率查询入口:https://www.guanwuxiaoer.com/haiguanhuilv.php其他快捷入口提醒:1.关务小二微信公众号菜单进入。2.点击本文末“阅读原文”直达。3.复制上方链接至浏览器收藏访问。微信端查询Tips:需要查询何种外币则点击该外币,页面顶部会显示对应的人民币汇率。如下图点击美元后,顶部人民币一行将显"1USD=6.7602CNY"如需切换其他年月,可点击左上角“适用月份”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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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编码查询系统正式上线
海关商品编码查询系统10位HS编码、商品名称&备注&参照英文、海关监管条件、申报要素、计量单位、检验检疫类别、CIQ、进口协定关税率、进口最惠国税率、进口普通税率、进口暂定税率、进口消费税率、进口增值税率、出口关税率、出口暂定关税率、出口退税率、反倾销反补贴税率、历史申报实例参考等。【电脑端查询入口】https://www.guanwuxiaoer.com/hscode.php【手机端查询入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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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中国海关进出口适用汇率
12月21日是2022年12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2023年1月的海关适用汇率已确定。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系统已同步进行更新,广大进出口企业可登录关务小二该系统进行查询和订阅海关汇率。(在微信端要查询哪个外币,则点击哪个外币,在顶部会显示对应的人民币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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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编码查询系统即将上线
关务小二官宣预告:进出口关务人的必备查询工具——关务小二海关商品编码在线查询系统即将上线啦!敬请留意。官网:www.guanwuxiaoer.com公众号:关务小二(公号菜单)功能清单(适配双端):全量10位海关商品编码申报要素(含必填选填提示)品名(含英文对照)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法定第一及第二计量单位进口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进口增值税率、消费税率进口暂定税率、进口协定税率进口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出口关税率、出口暂定关税率出口退税率(含历史退税率)HS-CIQ对照(含英文对照)历史申报实例(供参考)HS编码变更历史记录回查HS编码变更动态通知(多种方式提醒)HS编码信息纵向对比(目前仅电脑端)还有什么功能是你需要的呢?欢迎文末留言区互动评论另,关注公众号并文末留言:“HS内测+微信号+邮箱”可提前解锁内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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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海关适用汇率
9月21日是2022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2022年10月的海关适用汇率已确定。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系统已于9月21日同步进行更新,广大进出口企业可登录该系统进行查询和订阅海关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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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海关适用汇率
8月17日是2022年8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2022年9月的海关适用汇率已确定。关务小二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系统已于8月17日同步进行更新,广大进出口企业可登录该系统进行查询和订阅海关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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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推荐:一本广大关警员都在看的专业关务新书
前言:通过《中国海关通关业务指导(新版)》一书,读懂海关专业知识及通关业务技能,为广大关警员学习掌握新海关的业务知识提供全面权威的业务指导。推荐:此书可与原《中国海关通关标准化手册》一书媲美,是一本值得进出口行业关务从业者及相关联岗位人员必备的专业工具书。中国海关通关业务指导(新版)一本媲美通关标准化手册的书特价¥239重磅推荐01新版特色1:本书根据2019年出版的《中国海关通关业务指导》而修订,在国家相关政策变化的基础上,对海关及通关业务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调整了因法律法规修改而变化的业务内容。02新版特色2:对通关作业程序进行了调整、更新,对其中的关键点进行了细致的描述。03新版特色3:对保税与自贸区监管的内容进行了细化。04新版特色4:增加独立章节,对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海关新增业务内容进行全面介绍。05新版特色5:同时,对商品归类知识、进出口税费、报关单填制、法规政策等内容也做了系统的修改和更新。订购方式访问关务小二商城网址https://www.guanwuxiaoer.com/plugin.php?id=sanree_shop或点击阅读原文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在线包邮订购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2022年8月海关适用汇率查询3.海关总署新增6项AEO高级认证便利措施4.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5.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6.66个海关商品编码去除L证检验实操资讯1.企业变更名称或海关编码后单一窗口指引2.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3.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4.电子口岸新增法人IC卡延期功能,10秒搞定5.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6.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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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海关适用汇率发布
7月20日是2022年7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2022年8月的海关适用汇率已确定。关务小二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系统已同步进行更新,广大进出口企业可登录该系统进行查询和订阅海关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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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编码更新(2022年7月19日生效)
编码变更动态回顾海关商品编码更新(2022.7.14)海关商品编码更新(2022.7.9)海关商品编码调整清单(2022.5.18)海关商品编码变更(2022.1.30)海关商品编码3C条件变更(2022.1.26)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0号2022年5月23日,商务部收到特创工程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该公司请求继承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对原产于美国的聚苯醚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商务部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适用税率2022年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聚苯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SAB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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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新增6项AEO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
海关总署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通知署企发〔2022〕73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海关信用管理职能作用,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总署决定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以下便利措施:一、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二、优化风险管理措施。进一步优化高级认证企业中低风险事项的风险管理措施。三、优化加工贸易监管。对适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开展盘库核查及核查时海关抽盘商品价值比例。四、优化核查作业。对同一家高级认证企业,实施管理类核查作业叠加。五、优先安排口岸检查。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安排口岸检查作业。六、优先开展属地查检。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开展属地查检作业。特此通知。海关总署2022年7月15日署企发〔2022〕73号通知在风险管理、加贸监管、核查作业、口岸检查、属地查检几个类事项中给予了更大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整理列出海关总署对高级认证企业原有便利化措施主要如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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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预归类考试改为在线考试,报名时间延长至6月30日
关务小二说明:中国报关协会将于7月5日之前发布在线考试详细说明,同时计划7月9日-7月11日期间开放模拟测试,各位考生应尽量参与模拟测试,提前熟悉考试系统及流程。计划参考暂未报名的考生请尽快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报名,已报名如需修改考试科目类别的,请在本文末留言说明。扫码报名考试考试设备推荐外置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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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海关适用汇率发布
6月15日是2022年6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2022年7月的海关适用汇率可以确定了。关务小二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系统已同步进行更新,广大进出口企业可登录该系统进行查询和订阅海关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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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商品预归类考试报名开始(附报名指南)
根据中国报关协会《2022年进出口商品归类专业能力水平评价的通告》安排,即日开启2022年进出口商品归类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报名(下称归类考试),报名截止日期:2022年6月17日24:00。参评人员可以通过关务小二微信公众号报名,报名方式及常见问题解答如下。如需加入考试交流群,请在公众号内私信关键词“考试交流”。2022预归类考试报名及常见问答Q:1、2022年商品归类考试报名方式是怎样的?A: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报考系统。此前报考过关务初级、关务中级的考生可使用原账号密码直接登录,无账号的则点击注册账号后登录报名。报名时间:2022年6月17日24:00之前评价时间:2022年7月16日评价费用:400元/人,在报考系统自助缴纳自助申请开票。扫码进入报名报考流程实操示例ste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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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咨询联系方式
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咨询联系方式一、上海海关隶属海关科室业务咨询电话浦东机场海关综合业务处综合业务一科021-68894880综合业务处综合业务三科021-68894843快件监管一处综合业务三科021-68352582驻空港区域办事处综合业务科021-68894519浦东海关综合业务一处综合业务一科021-60157871驻金桥办事处综合业务五科021-68894693虹桥机场海关综合业务科021-22355339物流监控科021-62696186卫生监督科021-22352821浦江海关综合业务一科021-68892816综合业务三科021-68892854综合业务四科021-68892852验估一科021-60153221验估二科021-60153225验估三科021-60153206查验四科021-65016124外高桥港区海关综合业务一科021-68892726综合业务二科021-68892729021-68892730物流监控一科021-50917719物流监控二科、物流监控五科021-58680183物流监控三科021-68892769查验一科021-58629267查验二科021-50411048查验三科021-68685600转6007查验四科021-68685600转6106查验五科021-58615656转2335查验六科021-58695858转3608查验七科、查验十科021-58695858转3106查验八科021-58697188021-58697166查验九科021-58697199技术检查科021-68892780法制科021-68892783宝山海关办公室021-31015600洋山海关办公室021-60876885综合业务一科021-60876711综合业务二科021-68281281综合业务三科021-20956593综合业务四科021-60876887综合业务五科021-60155264车站海关车站海关普陀监管科021-68890489车站海关综合业务一科021-68890480车站海关物流监控一科021-68890460黄浦海关受理各类业务咨询021-32090594徐汇海关综合业务科021-68894479021-68894473虹口海关综合业务一科(进出口通关业务)021-68891000转605377船舶监管一科(船舶监管业务)021-60157098保税免税监管科(加工贸易手册账册备案、变更业务;保税仓库核注清单备案、变更、删除;其他保税、免税相关业务)021-60157073杨浦海关综合业务科021-60153789办公室021-60153771莘庄海关综合业务科13816880372嘉定海关综合业务科021-59167779金山海关综合业务一科(2220关区)021-68894007综合业务二科(2247关区)021-67120999转6113松江海关综合业务科021-68892903保税监管二科021-67885806保税监管四科021-57856103青浦海关综合业务一科021-68894710奉贤海关办公室021-68894389崇明海关办公室021-68891480上海会展中心海关综合业务科021-62380121吴淞海关综合业务科021-68892627龙吴海关办公室021-68894403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综合业务一科(保税区进出境及出口报关业务)021-68892569综合业务二科(保税区进口报关业务)021-68892521综合业务三科(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报关业务)021-38750731上海科创中心海关综合业务科021-68894456二、南京海关隶属海关科室业务咨询电话金陵海关驻江北办事处综合业务一科13815884927驻江北办事处综合业务二科02584423785驻江宁办事处综合业务科13951028570驻江宁办事处监管科13912915699驻江宁办事处查检一科13952061886驻江宁办事处查检二科13851971522驻江宁办事处查检三科13913384891驻江宁办事处关税科13814002704驻江宁办事处保税监管一科13912958566驻江宁办事处保税监管二科13951803087驻江宁办事处特殊区域管理科13952043257驻邮局办事处监管科025-84476718驻邮局办事处通关科025-84423939苏州海关驻虎丘办事处综合业务科0512-66082316驻虎丘办事处监管二科0512-66080766驻吴中办事处综合业务科0512-66088112驻邮局办事处邮件通关科0512-66082616苏州工业园区海关驻唯亭办事处综合业务科13814888346驻唯亭办事处监管二科0512-69991688驻唯亭办事处查检科0512-69991085驻唯亭办事处关税科0512-69991234无锡海关驻新吴办事处综合业务科0510-68933736新吴办监管二科0510-68933647.68933639驻机场办事处监管科0510-68983808禄口机场海关综合业务科025-84423382新生圩海关综合业务科025-84423843查验二科025-84423521监管二科025-84423451江阴海关关税科0510-68175039查验二科13912450820查验三科15961537910查检一科13861662518连云港海关综合业务科0518-80518176南通海关综合业务一科0513-68283861张家港海关综合业务一科13812850992综合业务二科15895690583关税一科(验估)13962268064金港海关综合业务科13773220596镇江海关查验一科051183680328综合业务二科0511-83680341常州海关对外业务热线0519-85139114综合业务一科13921085855货物查验科13915047224关税科13775281912驻溧阳办事处综合业务科13701593031驻武进办事处综合业务科0519-86221263徐州海关关税科18796228570盐城海关综合业务科13770018252大丰办综合科13770016585淮安海关关税科0517-80868612扬州海关港办综合业务科(通关业务)13921909213泰州海关综合业务科15161001750监管一科15850863298查验一科13852887555如皋海关综合业务科15062765599宿迁海关综合业务科18751077566靖江海关综合业务科0523-89186651如东海关综合业务科0513-68112831启东海关综合业务科13862972855综合业务科15262746708太仓海关综合业务科18915767037关税科13915776060查验一科13806244876查验二科15950985560物流管理科15151684985常熟海关综合业务一科13812819400昆山海关综合业务科13913235338监管科13862132366吴江海关综合业务科13701558880监管科13962506278宜兴海关综合业务科0510-87992226三、杭州海关隶属海关科室业务咨询电话钱江海关综合业务一处监管一科13958079321综合业务三处业务二科0571-5666339713805730829驻下沙办事处综合业务一科0571-56008681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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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活动|上海海关专家解读食品准入政策
中国报关协会作为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行业性招商合作伙伴,将通过协会会员、合作伙伴、专业媒体等优势行业资源,以召开线上推介进博会的形式,吸引相关行业企业参展或专业观众到会采购,同时通过海关等政府机构或专家对相关行业进行政策解读的方式丰富活动专业性。首场推介会将以食品准入政策为主题,向行业及上游企业介绍食品准入相关政策和通关流程,以及我会服务第五届进博会的配套活动介绍等。后续还将在技术装备、汽车和医疗等板块进行相关推介和活动组织。敬请关注。组织架构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中国报关协会、上海市报关协会协办单位中国通关网、进博会展盟农产品专委会、食品伙伴网支持单位上海海关、各地方报关协会媒体支持单位关务小二、中国食品报、东方快消品中心“快消品”全媒体。直播时间2022年4月26日(周二)14:00-15:30直播链接电脑端观看链接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或复制下方链接访问https://phs.h5.xeknow.com/s/27CZ8g具体内容详见海报。来源:中国报关协会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2022年4月海关适用汇率查询3.利好外贸!日本第二次削减RCEP税率4.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5.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6.利好!66个海关商品编码去除L证检验实操资讯1.企业变更名称或海关编码后单一窗口更新指引2.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3.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4.电子口岸新增法人IC卡延期功能,10秒轻松搞定5.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6.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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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利好!日本第二次削减RCEP项下进口关税,外贸机会或增加
2022年4月1日,日本对其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进口关税进行第二次下调,开始适用RCEP日本关税承诺表中第二年项下税率。根据日本在RCEP中的承诺,日本于协定生效之日(2022年1月1日)进行第一次关税削减,此后于当年的4月1日进行下一次关税调整。那么,日本第二次削减RCEP进口关税有啥影响?意味着日本进口商可以更低的成本进口国外的货物,包括中国出口过去的,有利于中国出口商增加外贸订单的机会。当然,前提是从中国出口时提前办理好RCEP原产地证提供给日方企业,可以在文末查看海关RCEP原产地证填制详细说明图文视频教程。而且,RCEP原产地证支持在单一窗口自助打印。下面举个例子,以便直观对比日本第二次削减RCEP协定项下货物税率的变化。以RCEP协定公文里的日本关税承诺表中HS编码610990021为例,2022年1月1日生效时,日本对中国承诺的RCEP协定税率为6.9%,2022年4月1日已削减为6.5%。分别见下图1中“Year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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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海关适用汇率公布,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订阅
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系统上线啦!为了让贸易企业和关务人员更快捷获取海关适用汇率,方便企业进行贸易成本核算。关务小二开发了非常方便实用的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系统。【功能目录】功能1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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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单一窗口操作指南
为了保障疫情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第24号公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通过互联网申请方式向海关申请告知无法到场,经海关同意后,可选择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为便于收发货人通过电子平台申请,“单一窗口”标准版现已开发并上线了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系统。系统主要包括报关单、非报关单申请数据的录入、暂存、删除、申请以及查询等功能。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系统入口登录【入口1】: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功能直达链接:https://i.chinaport.gov.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cacweb001【入口2】:地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登录单一窗口—货物申报—海关事务联系系统,进入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界面,如下图:【入口3】:地址:https://www.chinaport.gov.cn/登录电子口岸首页底部—海关事务联系系统,进入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界面,如下图:【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系统界面】: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系统操作注意事项在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报关单)内录入的报关单,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以报关单上收发货人电子口岸IC卡登录。2、报关单当前必须属于未放行的状态。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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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事项(海关总署2021年第106号公告)
关务小二微信公众号对话框内回复“RCEP”,获取更多相关资料。2021年12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06号公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公布,详情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发布)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法》以及本公告中所述的成员方是指中国、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协定》的国家。成员方范围后续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2”。进口人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时,原产地证明“《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栏目包含“*”或者“**”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应当相应填报“原产地不明(按相关成员最高税率)”(字母代码HRA,数字代码801)或者“原产地不明(按所有成员最高税率)”(字母代码HRB,数字代码802)。三、进口人依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享受《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一)申请适用对为该货物生产提供原产材料的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的,《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应当填报“原产地不明(按相关成员最高税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申请适用对所有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的,《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应当填报“原产地不明(按所有成员最高税率)”。四、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等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协定》项下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五、海关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六、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且货物进境时未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初始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或者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补充填报。七、《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其他成员方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货物,进口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项下协定税率。《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我国出口,尚未抵达其他成员方的在途货物,2022年6月30日前,申请人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开具原产地声明。八、《办法》第三条所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第十四条所述《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2;第十八条所述原产地证书格式和填制说明见附件3,原产地声明最低信息要求见附件4;第二十九条所述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5。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12月14日【相关阅读】:1.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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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通过韩国国会批准,2022年2月初正式在韩生效
公众号对话框内回复“RCEP”,获取更多相关资料。2021年12月2日,韩国政府在国会12月2日开会通过RCEP批准案后,于12月3日正式向协定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提交核准书,《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将于2022年2月1日对韩国正式生效。RCEP是东盟十国和非东盟五国(中国、韩国、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共15个国家参与的多边贸易协定,覆盖全球三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人口和贸易规模。韩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额占整体出口额的一半。随着RCEP在韩生效,韩国和日本将首次建立双边自贸关系。截至2021年12月3日,覆盖全球人口最大的《区域全面紧急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经得到中国、日本、新加坡、泰国、柬埔寨、文莱、新西兰、澳大利亚、老挝、越南和韩国的批准。(截止2021年12月3日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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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公布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第2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公众号对话框内回复“RCEP”,获取更多相关资料。海关总署第255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公布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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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签署RCEP对跨境电商的影响
引言:RCEP一共有20个章节,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准入以及自然人临时移动四个方面的市场开放及相应规则,并纳入了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以及中小企业等多项现代化议题。本期参照并总结RCEP文书,将从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创造有利的电子商务环境、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与合作以及构建电子商务对话与争端解决机制四个方面对其中与跨境电商发展相关的主要举措进行梳理与介绍。一、RCEP电子商务整体框架。二、主要举措。1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无纸化贸易:每一缔约方应当努力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贸易管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公开获得,并增强其接受度。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允许各方确定适当的电子认证技术和实施模式,不限制。给予证明其交易合规的机会,鼓励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除非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不得否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创造有利的电子商务环境3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与合作计算设施的位置:尊重各缔约方计算设施的通信安全和保密要求,不设不合理的商业行为交换条件,且不得阻止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合法、非歧视和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要的任何措施。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尊重每一缔约方对于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信息的监管惯例,不得阻止涵盖的人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且保留各缔约方采取或维持措施的权力。电子商务合作:每一缔约方应当在适当时就帮助中小企业克服使用电子商务障碍、电子商务法律框架以及分享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等多方面开展合作,努力采取建立在国际论坛等既有合作倡议的合作形式。4构建电子商务对话与争端解决机制电子商务对话:缔约方应认识到对话,包括在适当时与利益相关方对话,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使用的价值,考虑合作机遇与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争端解决:发生分歧时缔约方应当首先善意地进行磋商,尽最大努力达成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未能解决分歧时可提交至RCEP联合委员会,不得就电子商务下产生的任何事项诉诸非电子商务法律层面的争端解决。三、签署RCEP对跨境电商发展的影响1简化海关程序,提高清关效率和跨境物流时效RCEP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运用等促进海关程序的高效管理手段,简化海关通关手续。这涉及跨境物流多个环节,包括降低甚至消除邮政小包征收关税的风险、降低海外物流仓储建设成本等,港口航运、跨境电商这类企业将直接受益。例如,当进口缔约方取得清关所需信息后,应当在48小时内放行货物;对于易腐货物,如海鲜、水果和蔬菜等生鲜货物,进口缔约方在收到清关信息后6小时内应当放行;允许空运货物加快通关等。RCEP跨境物流方面的规定,有望帮助中国出口商品在目的国海关通关效率提高,从而大幅提高跨境物流效率、缩短物流时间,提高消费者购物体验。2降低跨境交易成本根据协定,RCEP各缔约方之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对货物贸易自由化作出安排,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且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承诺立刻将关税降到零或过渡期降税到零(过渡期的时间主要为10年、15年和20年等),自贸区内有望在较短时间兑现所有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承诺,进而使缔约国消费者享受到物美价廉的海外商品。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商品之一3304品类目化妆品的关税减让承诺为例:RCEP电子商务章中,对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关于唇妆、眼妆、指甲化妆品、粉税目下的四类商品,我国承诺从协定生效的第1年起,关税率降为5%,此后一直维持在5%。对于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3304.9900(其他)税目下的商品,我国承诺从协定生效的第17年起关税率降为1%,此后逐步趋近于零税率,至第20年完全降为零。此外,RCEP关税减让对外贸企业最直观的影响就是原材料、资源品进口成本降低,企业封装加工后的产品报价比其他地区的竞争对手更具优势,从而进一步提高跨境电商企业的盈利能力。3助推我国跨境电商模式推广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在RCEP的区域这种优势更为明显,在我国跨境电商多年的发展实践中总结出了很多优秀的发展模式,这些模式对其他RCEP成员国具有借鉴意义。从RCEP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专门的电子商务一章条款,可见发展跨境电商已经成为各方共识,各国也意识到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其中列出了很多鼓励缔约方加强电子商务方面合作与交流的条款,这将有利于我国跨境电商模式在RCEP成员国中推广,实现共同发展。随着我国跨境电商模式的推广将会促进数字贸易技术出口,并加速RCEP区域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的数字化进程。4优化区域跨境电商供应链和价值资源受“逆全球化”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双重影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仍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面临着“断供”的风险。RCEP签署后,区域内各成员国的资源、商品流动、技术和服务资本合作以及人才合作将会更加便利,有利于创造价值和整合资源。这将给我国跨境电商在海外仓的建立与运作、东亚和东南亚市场的建立以及国际人才的招聘方面带来巨大机遇。此外,通过优化RCEP区域内跨境电商供应链和价值资源也有利于缓解各种不利外部环境的负面影响,帮助我国跨境电商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逐步攀升。5加速我国跨境电商转型升级虽然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尤其是在B2C模式上,但其发展仍然面临地域文化差异、物流配送难、支付信任以及宽带成本和网速限制等现实问题。RCEP的签署,对于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解决路径,完善跨境电商促进政策,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适应产业革命新趋势都是可行之策。在RCEP中重点提到要鼓励搭建跨境电商发展服务平台,推动配套物流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支持和建设更多的海外仓,这将加速我国跨境电商转型升级,提供更多优质产品,服务更多国家消费者。此外,伴随着RCEP的签署和生效,区内跨境电商市场将会从野蛮生长逐步转向规范发展,并围绕跨境电商形成一个紧密的生态链和服务链,将会继续促进我国跨境电商的转型升级。参考文献:1.《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文】——第十二章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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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大普奔!全球最大自贸协定RCEP已达成“准实施”条件
RCEP简介2020年11月15日,我国与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19年,RCEP的15个缔约方总人口达22.7亿,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RCEP的签署意味着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朋友圈”正式成立。这一协定的签约涵盖了全球30%的人口、29%的GDP以及27%的贸易量。截至2021年11月3日,覆盖全球人口最大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经得到中国、日本、新加坡、泰国、柬埔寨、文莱和新西兰、澳大利亚、老挝、越南的批准。按照规定,RCEP协定计划将于2022年1月在批准的国家之间相互生效,准确时间待后续公布。(截止2021年11月3日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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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起部分进口食品禁止加贴中文标签,必须印制于最小包装上
2021年11月4日,深圳海关发布关于提醒关注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得加贴标签新要求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允许加贴中文标签。深圳海关关于提醒关注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得加贴标签新要求的通知相关进口食品企业: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3日发布了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提醒相关进口食品企业特别关注第三十条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即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允许加贴中文标签。请有相关进口业务的企业关注该项要求,避免因不合规造成无法进口。特此通知。关务小二温馨提示:上述通知是指不允许采用加贴中文标签的方式,而应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印制的方式来展示中文标签。在洽谈进口采购前,需与外商沟通好将中文标签印制在上述两大类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避免货物运输到中国境内后由于标签不合规导致清关延迟或无法进口等问题。关务小二已为大家准备好英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企业可提供给境外出口方查阅,上文所涉及要点为第三十条规定,英文版对应于“Article30"。关注关务小二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食品标签”,获取英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部分预览如下: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深圳海关。【标签相关阅读】:海关解读:进口食品标签新变化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工具推荐: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3.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发布4.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5.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实操资讯1.企业变更名称或海关编码后单一窗口更新指引2.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3.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4.电子口岸新增法人IC卡延期功能,10秒轻松搞定5.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6.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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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六大问题解读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目前RCEP各缔约方正在各自履行国内审批程序,推动协定早日生效实施。为了帮助广大读者理解掌握RCEP相关内容和规则,北京海关汇总梳理了RCEP有关问题并予解读。Q1RCEP缔约方有哪些国家?RCEP缔约方为东盟十国(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老挝、柬埔寨和缅甸)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计15个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批准进展一览表关务小二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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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批准进展一览表
截止2021年10月27日,覆盖全球人口最大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经得到中国、日本、新加坡、泰国、柬埔寨、文莱和新西兰的批准。按照规定,只需再有2个东盟成员国批准,RCEP协定即有望于2022年1月在这些批准的国家之间相互生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批准进展一览(勘误:表中第一个新西兰应为印度尼西亚)关务小二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RCEP获取培训视频资料2021年10月1日,韩国政府已向国会提交RCEP批准动议案。韩国:政府向国会提交RCEP批准动议案据韩联社报道,韩国政府1日向国会提交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批准动议案。RCEP正式生效后,韩国的汽车、钢铁、纺织、机械等行业将受益。2020年韩国对RCEP成员国贸易额约为4840亿美元,占韩国对外贸易总额的49.4%。2021年10月12日,文莱正式批准RCEP。文莱:正式批准RCEP文莱政府12日宣布,该国已正式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相关文件已于11日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文莱政府表示,迅速完成RCEP批准程序,表明新冠疫情下文莱对支持区域经济复苏以及与合作伙伴加强经贸联系方面的坚定承诺,这将为文莱企业创造新机遇,惠及文莱民众。RCEP谈判于2012年由东盟10国发起,邀请中国、澳大利亚、印度、日本、韩国、新西兰6个对话伙伴国参加。2020年11月,15个RCEP成员国正式签署该协定。RCEP在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非东盟成员国获批准后,即可在这些批准的国家之间相互生效。2021年10月19日,澳联邦工党同意支持RCEP授权立法。澳大利亚:联邦工党同意支持RCEP授权立法据澳洲网报道,澳联邦工党19日同意支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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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这18类食品,必须了解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于公布了第24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新规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管理规定引入《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原则,对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对18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程序较简化的“企业自主申请”模式,从而进一步提升注册管理效能。“官方推荐注册”模式下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对复杂,而“企业申请注册”方式下的申请材料则简单许多,本文带您了解18类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的相关内容。01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的18类食品包括哪些: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02为什么对18类食品实施“官方推荐注册”模式跟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确定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0318类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时需提供哪些材料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六)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需要注意的是,经风险分析或者有证据表明某类食品的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相应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就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04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评估程序有哪些:(1)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2)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新版《管理规定》增加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多种评估审查形式,审查形式更加多样灵活。05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处理: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二)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海关总署评估后认为可以变更的,予以变更。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动失效。在现行管理规定中虽提及了注册变更和延续注册的情形,但未列明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本次明确了变更和延续需要提交的资料明细,并阐明了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不属于变更注册范畴,需重新申请注册。06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多久:根据新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07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如何处理: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一)延续注册申请书;(二)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新版《管理规定》放宽了发起延续注册的时间,由之前的需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发起延续注册申请调整为在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即可。已获注册的企业名单,可在总署网站查询,查询网址: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index.html来源:关务小二转载自海关发布。【相关阅读】:1.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2.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指南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流程指南4.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指南5.出境水果(含冷冻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指南6.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注册登记指南7.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指南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工具推荐: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3.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发布4.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5.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实操资讯1.企业变更名称或海关编码后单一窗口更新指引2.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3.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4.电子口岸新增法人IC卡延期功能,10秒轻松搞定5.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6.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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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指南
【相关办事指南速达】:1.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2.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指南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流程指南4.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指南5.出境水果(含冷冻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指南6.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注册登记指南一、注册登记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二、注册登记条件(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二)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1.建立并维持进境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要求;2.按照建立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组织生产;3.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组织生产;4.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确保原料、产品可追溯;5.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6.符合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非食用动物产品是指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加工品,如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皮张、毛类、纤维、骨、蹄、角、油脂、明胶、标本、工艺品、内脏、动物源性肥料、蚕产品、蜂产品、水产品、奶产品等。三、申请材料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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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含冷冻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指南
【相关办事指南速达】:1.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2.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指南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流程指南4.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指南5.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注册登记指南一、注册登记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6号公布)(三)《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二、注册登记条件(一)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二)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三)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四)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五)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七)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八)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海关注册登记包装厂,是指水果采收后,进行挑选、分级、加工、包装、储藏等一系列操作的固定场所,一般包括初选区、加工包装区、储藏库等。冷冻水果,是指加工后,在-18℃以下储存、运输的水果。三、申请材料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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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发布
2021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78号公告: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现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8号(关于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是我国制订进出口税则,实施贸易管制、贸易统计以及其他各项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基础目录。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发布了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现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详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doc如需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阅海关总署2021年10月8日HS2022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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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
【相关办事指南速达】: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指南2.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流程指南3.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指南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注册登记指南01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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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指南
【相关办事指南速达】: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流程指南2.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指南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注册登记指南01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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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注册登记指南
【相关办事指南速达】: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流程指南2.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指南一、注册登记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二、注册登记条件(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5.设备运行能达到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熏蒸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进行处理。2.熏蒸库气密性应符合《溴甲烷检疫熏蒸库技术规范》(GB/T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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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指南
一、注册登记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二、注册登记条件(一)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2.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4.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5.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二)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2.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4.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5.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6.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7.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8.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三)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2.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4.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5.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6.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7.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四)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2.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4.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5.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6.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7.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8.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9.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10.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11.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12.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本指南中相关定义水生动物,指活的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及其它在水中生活的无脊椎动物等,包括其繁殖用的精液、卵、受精卵。出境龟、鳖、蛇、蛙、鳄鱼等两栖和爬行类动物可参照本指南执行。养殖场,指水生动物的孵化、育苗、养殖场所。中转场,指用于水生动物出境前短期集中、存放、分类、加工整理、包装等用途的场所。三、申请材料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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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食品标签新变化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关于进口食品标签有了新规定,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有哪些变化。01进口食品标签规定的历史沿革2019年10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70号公告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办法》,对进口鲜冻肉类、进口水产品、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做出了新的规定。02进口食品标签新规的制定背景《办法》第三十条对进口食品标签进行了规定。#1■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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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口岸新增法人IC卡延期功能,10秒轻松搞定
2021年9月2日12:00-13:00,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对电子口岸身份认证管理系统进行了更新。更新内容为:法人卡登陆后IC卡管理菜单增加法人卡自主延期功能,企业持卡人可对法人卡进行自主延期操作。也就是说,企业可登录电子口岸,对法人IC卡进行证书延期操作。▲更新后界面使用电子口岸身份认证管理系统自助延期操作须知:1.已过期或已被锁的法人IC卡不适用该功能,企业需将实体卡邮寄或带至企业入网所在的数据分中心处理;2.延期成功后,IC卡密码将自动恢复为初始密码,初始密码通常为8个8;3.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进行操作,证书延期后将退出系统重新登录,如果更新失败请联系制卡代理点处理(下附联系方式表);4.右上角显示为正常状态的IC卡无需操作延期;5.操作期间严禁插拔卡、关闭页面系统、注销用户或重启电脑等可能影响IC卡延期的操作,否则有可能导致IC卡失效;6.如需延期操作员卡,请查看教程:操作员卡自助延期/解锁/挂失操作指引7.由于目前法人IC卡延期属于试点功能,非必要情况下不建议测试体验。中国电子口岸IC卡制卡代理点联系方式:法人IC卡自助延期方法二:通过客户端软件延期由于上述网页版法人IC卡延期属于试点功能,可另通过客户端软件自助延期,需下载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开发的“电子口岸法人卡证书自主延期客户端”,即可自行完成法人卡的证书延期。本程序只应用于法人卡的延期,已过期的法人卡无法使用本程序,需持卡前往或邮寄至电子口岸现场进行延期。法人卡自助延期软件安装包及操作手册下载https://pan.baidu.com/s/1k6c0mLuhSPz4NdnCNogklg提取码: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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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2021年海关对这20类非法检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2021年关务水平测试报名启动(点此报名)💥8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2021年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涉及20类进出口商品,其中进口商品13类,出口商品7类。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0号(关于开展2021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商品的范围见附件。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执行。特此公告。附件:2021年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海关总署2021年8月12日海关总署2019年-2021年进出口抽检商品范围对比表:一、什么是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即我们俗称的“目录外抽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海关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海关实施检验。对必须经海关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海关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实施依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二、抽查范围抽查范围的确定:重点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商品。2021年抽查范围如下:(一)进口商品:洗碗机、空气净化器、电子坐便器、食物垃圾处理器、电磁炉、打印机、文具、仿真饰品、汽车内饰件、服装、头盔、儿童安全座椅,纸或纸板制的盘、碟、盆、杯及类似品等。(二)出口商品:节日灯串、LED照明光源、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动童车、玩具、塑料食品接触产品等。延伸阅读:海关总署会公布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有需要的企业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商品检验司网页查看。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网站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三、海关如何实施抽查检验?(一)制定计划海关总署每年制定并下达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包括商品名称、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实施时间等,必要时可对抽查检验计划予以调整,或者下达专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二)制定抽查检验方案及实施抽样主管海关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本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确定被抽查检验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抽样具体实施方式:1.口岸布控海关总署根据全国各口岸进口业务的分布情况,结合商品的敏感程度,在口岸下达布控指令。此种方式多是以进口商品为主。2.市场流通领域抽查检验海关在各商场、实体店等市场流通领域“有计划”地“随机”抽查一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验。这里说“有计划”是指提前做好抽查商品种类和数量计划,“随机”是指抽查地点和具体商品随机。此种方式仅是指进口商品的抽查。3.企业核查根据商品的种类,海关会根据辖区内出口企业的业务量大小选择相应的抽查商品,部分商品会以核查的方式实施抽查,此种方式多是指出口商品的抽查。(三)样品检测及后续处置海关抽取样品后将样品送到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并根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海关总署指定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合格评定。对检验不合格的,海关将依法实施技术整改、不准出口、退运、销毁、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等措施。四、被抽查单位注意事项1.被抽查单位对抽查检验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并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海关实施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3.验余的样品,被抽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海关做出处理。4.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单位,其产品视为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对拒绝接受抽查检验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总结海关通过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可以有目的性地快速掌握法检以外进出口商品第一手质量信息,同时为目录的动态调整提供依据。对从事相关商品进出口的企业来说,则应当更加关注相关商品质量情况。来源:关务小二综合整理自海关总署。热文推荐1.中美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2.工具推荐: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3.7月16日起欧盟市场监管新规实施4.不允许两步申报的商品编码清单5.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实操资讯1.企业变更名称或海关编码后单一窗口更新指引2.原产地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3.代理报关委托操作图文指引4.电子口岸IC卡自助延期/解锁/挂失操作指引5.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6.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解决办法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