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8号(关于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是我国制订进出口税则,实施贸易管制、贸易统计以及其他各项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基础目录。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发布了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现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doc如需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阅
海关总署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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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全文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十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三类
第十五章
第四类
第十六章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
第二十一章
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六章
第二十七章
第六类
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九章
第三十章
第三十二章
第三十四章
第三十六章
第三十七章
第三十八章
第七类
第三十九章
第四十章
子目4015.11 删除该子目。 |
新增子目4015.12: |
第四十二章
注释二(十)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订,中文不变):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
第四十四章
注释一(十四)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订,中文不变): “(十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
新增子目注释二: |
新增子目注释三: |
新增子目注释四: |
新增子目4401.32: |
子目4401.40 |
新增子目4402.20: |
子目4403.21: |
子目4403.23 |
子目4403.25 |
新增子目4403.42: |
子目4403.93 |
子目4403.95 |
新增子目4407.13及4407.14: |
新增子目4407.23: |
新增子目4412.4至4412.49: |
新增子目4412.5至4412.59: |
子目4412.9至4412.99: |
品目44.14 |
子目4418.10 |
子目4418.20 |
新增子目4418.30: |
子目4418.60 |
新增子目4418.8至4418.89: |
新增子目4418.92: |
新增子目4419.20: |
子目4420.10 |
新增子目4421.20: |
第四十六章
注释二(五)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订,中文不变): “(五)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
第四十八章
注释二(十六) 删除并替换为: “(十六)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纽扣,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尿布及尿布衬里]。” |
注释四 |
注释五 |
注释十二 |
第四十九章
子目4905.10 删除该子目。 |
子目4905.9至4905.99 |
第十一类
注释一(二)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订,中文不变): “(二)人发及人发制品(品目05.01、67.03或67.04),但通常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的滤布除外(品目59.11);” |
注释一(十八) |
注释一(二十) |
新增注释十五: |
第五十五章
子目5501.10 删除并替换为: “ -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制: 5501.11 - - 芳香族聚酰胺制 5501.19 - - 其他” |
第五十六章
注释一(六) 删除并替换为: “(六)品目96.19的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
第五十七章
品目57.03 删除并替换为: “57.03 簇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簇绒铺地制品(包括人造草皮),不论是否制成的: 5703.10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制: 5703.21 - - 人造草皮 5703.29 - - 其他 - 其他化学纤维制: 5703.31 - - 人造草皮 5703.39 - - 其他 5703.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 |
第五十八章
子目5802.1至5802.19 删除并替换为: “5802.10 - 棉制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机织物” |
第五十九章
新增注释三: “三、品目59.03所称“用塑料层压的纺织物”是指由一层或多层纺织物与一层或多层塑料片或膜以任何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产品,不论其塑料片或膜从横截面上是否肉眼可见。” 原注释三至七相应地调整为注释四至八。 |
注释八(一)3[原注释七(一)3] |
品目59.11条文 |
子目5911.40 |
第六十一章
注释四 删除并替换为: “四、品目61.05及61.06不包括在腰围以下有口袋的服装、带有罗纹腰带及以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服装或其织物至少在10厘米×10厘米的面积内沿各方向的直线长度上平均每厘米少于10针的服装。品目61.05不包括无袖服装。 衬衫及仿男式女衬衫是指人体上身穿着并从领口处全开襟或半开襟的长袖或短袖衣服;罩衫也是上半身穿着的宽松服装,但可以无袖,领口处也可以不开襟。衬衫、仿男式女衬衫及罩衫可有衣领。” |
子目6116.10 |
第六十二章
新增注释四: “四、品目62.05及62.06不包括在腰围以下有口袋的服装、带有罗纹腰带及以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服装。品目62.05不包括无袖服装。 衬衫及仿男式女衬衫是指人体上身穿着并从领口处全开襟或半开襟的长袖或短袖衣服;罩衫也是上半身穿着的宽松服装,但可以无袖,领口处也可以不开襟。衬衫、仿男式女衬衫及罩衫可有衣领。” 原注释四至九相应地调整为注释五至十。 |
品目62.01 |
品目62.02 |
子目6210.20 |
子目6210.30 |
第六十三章
品目63.06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63.06 油苫布、天篷及遮阳篷;帐篷(包括临时顶篷及类似品);风帆;野营用品:” |
子目6306.2 |
第六十七章
注释一(一)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一)人发制滤布(品目59.11);” |
第六十八章
注释一(十)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
子目6802.10 |
子目6812.92和6812.93 |
子目6815.10 |
子目6815.91 |
第六十九章
注释一 删除并替换为: “一、本章仅适用于成形后经过烧制的陶瓷产品: (一)品目69.04至69.14仅适用于不能归入品目69.01至69.03的产品; (二)为树脂固化、加速水合作用、除去水分或其他挥发成分等目的而将其加热至低于800℃的物品,不应视为经过烧制。这些物品不应归入第六十九章;以及 (三)陶瓷制品是用通常在室温下预先调制成形的无机非金属材料烧制而成的。原料主要包括:粘土、含硅材料(包括熔融硅石)、高熔点的材料(例如,氧化物、碳化物、氮化物、石墨或其他碳),有时还有诸如耐火粘土或磷酸盐的粘合剂。” |
注释二(九) |
品目69.03条文 |
子目6903.10 |
第七十章
新增注释一(四)及(五): “(四)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的运输工具用的带框的前挡风玻璃、后窗或其他窗。 (五)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的运输工具用的前挡风玻璃、后窗或其他窗,装有加热装置或其他电气或电子装置的,不论是否带框。” 原注释一(四)至一(七)相应地调整为一(六)至一(九)。 |
注释一(七)[原注释一(五)] |
品目70.01条文 |
品目70.11条文 |
品目70.19 |
第七十一章
子目7104.20 删除并替换为: “ - 其他,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或粗制成形: 7104.21 - - 钻石 7104.29 - - 其他” |
子目7104.90 |
品目71.12条文 |
第十五类
注释一(十)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 |
注释二(一) |
注释七 |
注释八(一) |
新增注释九: |
第七十四章
注释四至八 删除上述注释。 |
子目7419.10 |
子目7419.9至7419.99 |
第七十五章
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注释一至五 删除章注释。 |
子目注释二 |
第七十六章
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注释一至五 删除章注释。 |
子目注释二 |
第七十八章
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注释一至五 删除章注释。 |
第七十九章
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注释一至五 删除章注释。 |
第八十章
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注释一至五 删除章注释 |
第八十一章
子目注释 删除子目注释。 |
子目8103.90 |
品目81.06 |
品目81.07 |
子目8109.20至8109.90 |
品目81.12条文 |
新增子目8112.3至8112.49: |
新增子目8112.6至8112.69: |
第十六类
注释二(二) 删除并替换为: “(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机器或同一品目的多种机器(包括品目84.79或85.43的机器)的其他零件,应与该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但能同时主要用于品目 85.17 和 85.25 至 85.28 所列货品的零件应归入品目 85.17.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24所列货品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29;” |
新增注释六: |
第八十四章
注释二 删除并替换为: “二、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及本章注释十一另有规定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品目 84.01 至84.24 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或符合品目 84.86 的规定,又符合品目84.25至 84.80 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则应酌情归入品目84.01至84.24中的相应品目或品目84.86.而不归入品目84.25至 84.80 中的有关品目。 (一)但品目 84.19 不包括: 1.催芽装置、孵卵器或育雏器(品目 84.36); 2.谷物调湿机(品目84.37); 3.萃取糖汁的浸提装置(品目 84.38); 4.纱线、织物及纺织制品的热处理机器(品目 84.51);或 5.温度变化(即使必不可少)仅作为辅助功能的机器、设备或实验室设备。 (二)品目 84.22 不包括: 1.缝合袋子或类似品用的缝纫机(品目 84.52);或 2.品目 84.72 的办公室用机器。 (三)品目 84.24 不包括: 1.喷墨印刷(打印)机器(品目 84.43);或 2.水射流切割机(品目 84.56)。” |
新增注释五: |
注释六(四)[原注释五(四)] |
新增注释十: |
注释十一(一)[原注释九(一)] |
子目注释二 |
品目84.14条文 |
新增子目8414.70: |
子目8418.10 |
新增子目8419.12: |
子目8419.3至8419.39 |
新增子目8421.32: |
新增子目8424.70: |
品目84.38条文 |
品目84.62 |
子目8479.20 |
新增子目8479.83: |
子目8482.40及8482.50 |
新增品目84.85: |
品目84.86条文 |
子目8486.40条文 |
第八十五章
新增注释五: “五、品目85.17所称“智能手机”是指使用蜂窝网络的电话机,其安装有移动操作系统,设计用于实现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功能,例如,可下载并同时执行多个应用程序(包括第三方应用程序),并且不论是否集成了如数字照相机、辅助导航系统等其他特征。” 原注释五至十相应地调整为注释六至十一。 |
新增注释七: |
新增注释十一: |
注释十二(原注释九) |
注释十 |
新增子目注释一至三: |
新增子目注释五: |
子目8501.3 |
子目8501.6 |
新增子目8501.7至8501.80: |
子目8507.40 |
子目8514.10 |
子目8514.30 |
品目85.17条文 |
子目8517.1 |
子目8517.12 |
子目8517.70 |
子目8519.50 |
新增品目85.24: |
子目8525.80 |
品目85.29条文 |
品目85.39条文 |
子目8539.50 |
品目85.41条文 |
子目8541.40及8541.50 |
新增子目8543.40: |
品目85.48条文 |
新增品目85.49: |
第十七类
注释二(十) 删除并替换为: “(十)品目 94.05 的灯具、照明装置及其零件;或” |
第八十七章
新增子目注释一: “一、子目 8708.22包括: (一)带框的前挡风玻璃、后窗及其他窗;以及 (二)装有加热器件或者其他电气或电子装置的前挡风玻璃、后窗及其他窗,不论是否带框。 上述货品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7.01至87.05的机动车辆。” |
子目8701.20 |
子目8702.30 |
子目8703.2 |
子目8703.40 |
子目8703.60 |
子目8704.2至8704.32 |
新增子目8708.22: |
子目8711.10 |
子目8711.20 |
子目8711.30 |
子目8711.40 |
子目8711.50 |
第八十八章
新增注释一: “一、本章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除品目88.01的航空器以外,没有飞行员驾驶的任何航空器,它们可设计用于载物或安装永久性集成的数码相机或其他能在飞行中发挥实用功能的设备。 但“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包括专供娱乐用的飞行玩具(品目95.03)。” |
新增子目注释二: |
品目88.02条文 |
品目88.03 |
新增品目88.06: |
新增品目88.07: |
第八十九章
子目8903.10至8903.99 删除并替换为: “ - 充气船(包括刚性外壳的): 8903.11 - - 装有或设计装有发动机,空载(净)重量(不包括发动机)不超过100千克 8903.12 - - 未设计装有发动机且空载(净)重量不超过100千克 8903.19 - - 其他 - 帆船,充气船除外,不论是否装有辅助发动机: 8903.21 - - 长度不超过7.5米 8903.22 - - 长度超过7.5米但不超过24米 8903.23 - - 长度超过24米 - 汽艇,非充气的,但装有舷外发动机的除外: 8903.31 - - 长度不超过7.5米 8903.32 - - 长度超过7.5米但不超过24米 8903.33 - - 长度超过24米 - 其他: 8903.93 - - 长度不超过7.5米 8903.99 - - 其他” |
第九十章
注释一(六) 删除并替换为: “(六)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但专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植入物应归入品目90.21;” |
子目9006.51和9006.52 |
子目9006.53 |
品目90.13条文 |
品目90.22条文 |
子目9022.2: |
子目9027.80 |
子目9030.3 |
子目9030.82 |
子目9031.41 |
第九十一章
子目9114.10 删除该子目。 |
第九十四章
第九十四章标题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
注释一(六) |
注释一(十一) |
注释四 |
子目9401.30 |
子目9401.40 |
子目9401.90 |
子目9403.90 |
新增子目9404.40 |
品目94.05条文 |
子目9405.10至9405.60 |
新增子目9406.20: |
第九十五章
新增注释一(十五): “(十五)无人驾驶航空器(品目88.06);” 原注释一(十五)至(二十二)相应地调整为注释一(十六)至(二十三)。 |
注释一(二十)[原注释一(十九)] |
新增注释六: |
品目95.04条文 |
品目95.08 |
第九十六章
注释一(十)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
子目9609.10 |
品目96.17条文 |
品目96.19条文 |
第九十七章
新增注释二: “二、品目97.01不适用于成批生产的镶嵌画复制品、铸造品及具有商业性质的传统工艺品,即使这些物品是由艺术家设计或创造的。” 原注释二至五相应地调整为三至六。 |
注释五(一)[原注释四(一)] |
品目97.01 |
品目97.02 |
品目97.03 |
品目97.05 |
品目97.06 |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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