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指南
一、注册登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注册登记条件
(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
(二)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
1.建立并维持进境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要求;
2.按照建立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组织生产;
3.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组织生产;
4.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确保原料、产品可追溯;
5.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
6.符合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非食用动物产品是指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加工品,如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皮张、毛类、纤维、骨、蹄、角、油脂、明胶、标本、工艺品、内脏、动物源性肥料、蚕产品、蜂产品、水产品、奶产品等。
三、申请材料
(一)《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三)工艺流程图,包括生产、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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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登记流程
(一)系统录入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政审批→更多→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设立申请。
(二)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直属海关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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