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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税委2号公告对美市场化采购排除加征与之前排除公告有何区别?

关务小二整理 关务小二 2020-09-11



2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自2020年3月2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支持企业基于商业考虑从美国进口商品。


1.申请日期:2020年3月2日起2.申请主体:拟签订合同从美国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3.可申请排除商品:共有696个8位税号商品,包括大豆、原油、木材等美国农产品、能源产品、制成品。(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清单)4.申请排除地址:https://gszx.mof.gov.cn

政策解读

根据税委会2020年第2号公告,关务小二解读如下:


之前税委会第一批和第二批排除办法是:不论进口企业是否提交过排除申请,符合排除清单产品说明的进口企业都可以享受免加征关税,且符合条件的部分商品还可退还已加征的关税税款。


与税委会之前公布的第一批和第二批排除申请不同的是,此次的排除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报关单上需填写排除编号

在报关进口前,提交了申请且获批的企业需通过排除申报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并领取排除编号,在报关进口时,企业需在报关单上填写排除编号(以往的排除商品无需填写排除编码),按海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小二君认为是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也有可能类似美国以编码的形式填入商品项,具体填写格式待排除系统和海关发布说明为准)。


2、企业可享受一对一服务,获批的排除产品不公开

只有提交了申请且获批的企业才可享受一对一的排除。而没提交排除申请的企业,即使产品跟其他企业获批排除的产品一样,也不得享受免加征,因为各自报关时是填写对应生成的排除编号方可生效,且不会向第三方公开。


3、已加征的关税不予退还

获批的排除商品,之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文末还有进一步官方问答解读,可移步阅读。

(电脑版)


(手机版


中美关税加征查询系统地址

https://www.guanwuxiaoer.com/taxes.php


(部分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截图)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根据填报信息,结合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情况,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并通过排除申报系统等方式,及时将排除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主体。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2 号




为更好满足我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要,加快受理企业排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根据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拟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


二、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范围


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为部分我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商品,见附件。对清单外商品,申请主体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请。对已出台和今后经批准出台的进口减免税政策项下自美进口商品,以及快件渠道进口商品,自动予以排除并免于申请。纳入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在排除期限内的商品,也无需进行申请。


三、申请方式和时间


申请主体应通过排除申报系统(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址https://gszx.mof.gov.cn),按要求填报并提交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排除申报系统于2020年3月2日起接受申请


四、申请填报要求


申请主体应根据上述网址关于排除申请的具体说明和要求,完整填写申请排除商品税则号列、采购计划金额等排除申请信息,以作为审核参考。申请增列排除商品的,还需填报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影响等必要说明。


申请主体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核查发现填报虚假信息的,不考虑相关申请主体该项及后续若干批次的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申请主体填报信息仅限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使用,未经申请主体同意不会向第三方公开,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五、申请结果及采购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主体填报信息,结合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情况,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并通过排除申报系统等方式,及时将排除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主体。


相关申请主体,自核准之日起1年内,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的商品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负担加征关税。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对在进口合同中明确规定且数量在10%(含)以内的溢装商品,也适用上述排除措施。检验检疫等其他进口监管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申请主体需根据相关说明和要求,及时上传成交信息。经核准的采购计划,当月未成交部分在月底自动失效;超出当月采购计划的成交,需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排除申请,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核准后予以排除。申请主体应在进口报关前,根据拟报关信息,通过排除申报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并领取排除编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自我声明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由排除申报系统生成排除编号。申请主体在报关单上填写排除编号,按海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附件: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2月17日



政策解读

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


2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称税委会)发布公告,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税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问: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决定,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


一是立足国内消费需求。促进世界各国的优质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公平竞争,增加品质高、价格竞争力强的美国商品进口,更好满足我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要。


二是加快受理企业排除申请。在已开展排除工作基础上,优化排除程序,便捷服务企业,发挥市场作用,支持企业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主开展自美采购和进口,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实施创造条件。


二、问: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3月2日起,税委会通过排除申报系统受理企业的排除申请。拟签订合同从美国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主体,通过排除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并提交排除申请。税委会将根据填报信息,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并通过排除申报系统等方式,及时将排除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主体。自申请核准之日起一年内,相关申请主体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的商品,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负担加征关税。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三、问: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和此前已经实施的排除工作有什么区别?


答:2019年5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决定,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并先后受理了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


2019年9月11日、12月19日,税委会分别公告了第一批第一次、第一批第二次排除清单,对清单所列商品,不论进口企业此前是否提交排除申请,自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均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目前,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已经结束。就第二批已提交的排除申请,税委会将继续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单。


对纳入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在排除期限内的商品,进口企业无需再申请市场化采购排除,可按规定排除加征关税,符合条件的还可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


对未纳入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的商品或不在排除期限内的商品,不论此前是否提交排除申请,进口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市场化采购排除。为加快受理排除申请,市场化采购排除进一步优化了申请和审核程序,以便于广大企业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和进口。


四、问:可以申请市场化采购排除的商品范围是哪些?


答:税委会公告〔2020〕2号附件公布了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包括 696个8位税目,涵盖我国内市场需求旺盛的商品,包括大豆、原油、木材等美国农产品、能源产品、制成品。对这些商品,企业可直接提交排除申请。


对公告清单外、目前实施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其他商品,企业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请。


对已出台和今后经批准出台的进口减免税政策项下自美进口商品,以及快件渠道进口商品,自动予以排除并免于申请。对纳入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在排除期限内的商品,也无需进行申请。


五、问:企业如何提交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填报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应通过排除申报系统(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址 https://gszx.mof.gov.cn)按要求填报并提交申请。排除申报系统将于近期公布具体的填报说明和操作指南,并提供网络、电话等方式解答技术问题。


企业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税委会将根据企业填报信息和实际报关进口情况,对市场化采购排除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填报虚假信息的,将采取不考虑相关企业该项及后续若干批次排除申请等措施。企业填报信息仅限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使用,未经企业同意不会向第三方公开


六、问: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的主要程序是什么,有什么考虑?


答: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的主要程序是:一是申请主体按要求完整填写申请排除商品税则号列、采购计划金额等排除申请信息;经核准后,及时上传成交信息。二是在报关进口前,申请主体根据拟报关信息,通过排除申报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并领取排除编号。三是在报关进口时,申请主体在报关单上填写排除编号,按海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其中,将排除申请设在采购计划环节,主要是便于企业明确政策预期、按市场化原则开展采购和进口。申请主体按月度提交采购计划并经核准后,需在当月及时上传相应成交信息;如果实际成交低于采购计划,则未成交部分在月底自动失效,已实际成交的商品将按规定予以排除;如果实际成交超出采购计划,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排除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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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Excel版。


来源:本文由关务小二整理自财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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