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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三部门联合监管医疗物资出口质量,4月1日实施(附细则)

关务小二整理 关务小二 2021-01-17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当前,全球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模版见附件1),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相关注册信息见附件2),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有关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附件:

1.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doc

2.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动态更新).xlsx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附件1.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



附件2.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动态更新):

小二君注:本表只是截止目前国家药监局收录的注册信息,之后,国家药监局网站将会动态更新最新注册信息,请留意查看。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以上附件。


国家药监局网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动态更新查询地址:

http://www.nmpa.gov.cn/WS04/CL2582/



小二君温馨提示

1.自4月1日起,出口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五类产品必须获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且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公告未提及酒精消毒液、普通民用口罩等非医用产品)


2.非清单内企业的医疗物资产品无法出口(清单由国家药监局网站动态更新),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请大家务必留意!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商务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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