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致贫的家庭,快收好这份诚意满满的福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的通知(试行)》,《通知》提出,成都将建立“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解决因教育支出、火灾、疾病等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并将其纳入成都临时救助制度范围。
根据该《通知》,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在4万元以上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获救助总额最高可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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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提“支出型困难家庭”概念在“支出型困难家庭”概念提出之前,成都已出台了“临时救助制度”:
针对成都市户籍居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这是针对一些经综合测评不符合条件未能纳入低保范围,但实际上基本生活确实仍有困难的家庭,要及时给予的专项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成都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织牢编密了社会救助兜底安全网。
哪些人能成为救助对象?
根据《通知》,“支出型困难家庭”分成两类:
第一类对象: 与“临时救助制度”类似,即因教育支出、火灾、疾病等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
第二类对象:我市户籍的居民,因病导致其家庭的医疗支出费用较大,上一个自然年度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支付、商业保险报销、民政救助、社会关爱帮扶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总费用达到4万元以上,且家庭财产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二类对象有明确的经济状况认定方法:
扣减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后的家庭上一年总收入、存款、股票等财产不能超过因病住院支出总费用;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名下机动车辆价值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
该负责人指出,新政的亮点在于淡化了对家庭收入的总额要求,“将因教育、医疗支出过大造成困难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上述负责人称,首次设定为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在4万元以上,但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救助情况逐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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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额最高可达4万元上述救助对象将分别得到怎样的救助?
第一类对象将获得临时救助:
一年内救助家庭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临时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二类对象将获得医疗救助,并分费用段按比例救助:
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对象个人救助总额不超过4万元。具体来讲↓
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超出4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
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0万元以上,超出4万元的部分按40%的比例予以救助。
有四类情况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自行到非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的费用;
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因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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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家庭应如何申请?
2018年申请时间为8月1日至31日
2019年起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符合第二类支出型困难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2017年度住院费用纳入2018年医疗救助。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都市二类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书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签署授权书;
提交上一个自然年度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原件、复印件;
商业保险报销、民政救助、社会帮扶等相关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参照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工作程序,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后进行审核。
随后,区(市)县民政部门对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医疗救助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村(社区)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18年救助资金应在10月30日之前发放到位,此后应在每年8月30日前发放到位。”该负责人称,经测算,年度第二类因病支出型贫困对象所需经费预计将达到2616万元,这些资金将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核定,“资金将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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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城政事记者 邹悦 编辑 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