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30万起,买天府新区地铁房?广告乱吹嘛,罚10万!
“买xx旺铺,资金保安全,年年有升值,天天有收益”
“总价xx起,买xx线地铁房,百余路公交车交通便利”
“我厂工艺品有驱邪避凶护身之效”
“我店产品能抗癌止痛延年益寿”
“手上有铺,平均资产保值率至少高于30%”
……
近日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
并对其中典型违法广告予以曝光
↓↓↓
户外等其它类
橱窗、灯箱、钢架、吊旗等
发布媒介
钢架、吊旗
当事人在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二段1201号某楼盘销售中心,利用钢架、吊旗等载体发布“总价30万起,买天府新区地铁房”的户外广告,经查当事人并不能提供相关依据。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发布媒介
商铺橱窗、灯箱、展板、吊旗
当事人在店铺橱窗、灯箱、展板、吊旗等载体发布“别太当真,高于8%的投资回报仅仅只是预期;手上有铺平均资产保值率至少高于30%;皇冠湖原始股/ 地铁黄金三角价值投资”等内容的广告。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1.05万元。
互联网
网上商城、微信公众号、网站等
发布媒介
互联网(微信公众号)
当事人在其公司自设的某楼盘项目微信公众号发布“建面约23-70平米,临街黄金小旺铺,面积小门槛低随着商铺自身的不断升值,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同时还能升值……占据城北新区&高铁新区核心尽享城市向北发展红利升值空间不可限量……紧邻天新邛快速路40分钟即可直达天府新区……随心掌控财富增长,宜商宜租”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发布媒介
互联网(网上商城)
当事人在网上商城自设的网店内发布 “我厂产品均采用千年乌木为原材料……是佛家、道家塑像很好的材料。因为它能驱邪避凶,有护身的作用……”等内容的广告,含有迷信的内容。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发布媒介
互联网(网站)
当事人为宣传公司服务和产品(“霜纹系列”、S浓缩系列),自行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含有“全球领袖”、“配合目前四川养猪特点设计的最合理、最高效的产品”,“先进‘霜纹’是肉牛事业的最佳合作伙伴”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
发布媒介
互联网(网上商城)
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坐便椅实木孕妇坐便凳老人坐便器加固防滑厕所可折叠马桶椅子家用”系列产品,其中的实木坐便凳产品广告中含有“专利认证”字样,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经查该商品并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语中谎称商品取得了专利。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印刷品
DM单、菜单等
发布媒介
DM单
当事人为宣传自己投资建设的土地,利用DM单发布“50000㎡中心商业综合体”、“世界500产业园区中心商务写字楼”、“国际社交中心酒店”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实该地块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不能用作商业运营宣传。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35万元。
发布媒介
菜单
当事人在汤锅店内发布的菜单广告包含野生食用菌信息39条,保健酒信息11条,其中极品松茸等菜品宣称具有“抗癌、止痛、延年益寿”的功效,超出产品正常信息内容。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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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 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