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环境、违反疫情防控……石家庄公布举报途径,最高奖5000元!
为深入推进公共利益保护工作,提升社会各界对公益损害行为的认知度,引导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公益保护中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0月27日印发《公益损害举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国家和省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一、举报原则
公益损害举报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便捷高效、严格公正,依靠群众、适当奖励的原则。
二、举报途径
通过“掌上石家庄超级应用”微信小程序、“石家庄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微信公众号、石家庄市政府门户网站、石家庄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子邮箱(sjzgyjb2022@163.com)及信函等渠道,举报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正在发生的公益损害行为线索。
三、举报情形
主要围绕石家庄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当前重点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不易于发现的公益损害行为及其他相关行政违法行为,便于群众举报的情形。
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1.利用废旧厂房、民房进行喷漆作业涉嫌违法的;
2.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库房贮存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的;
3.违规将工业废水运输至厂区外处置的;
4.向市政排水管道内倾倒污泥、餐厨垃圾,直接向河道排放未经处理污水、废水的;
5.随意倾倒、抛洒建筑垃圾的。
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行为
1.涉疫风险地区来石返石人员和涉疫风险人员未按要求提前报备的;
2.大型聚集性活动未按要求报备的;
3.刻意瞒报谎报涉疫风险地区旅居史或与病例接触史,故意逃避防疫管控措施的;
4.违反规定销售“一退双抗一咳”药品的,销售上述药品未落实实名登记制度的;
5.核酸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6.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各类单位医务室等基层医疗机构未落实“九步走”要求的。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2.违规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救援车辆通行的;
6.住宅楼底商楼顶露天摆放燃料塑料桶的;
7.燃气管道、设施上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液体;燃气管道上方种植树木;沿街店面装修时将燃气管或设施包覆的(出地面的燃气管进户管、楼栋调压器)。
损害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的行为
1.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
2.破坏城市市政道路排水、污水管网设施的;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4.损害和破坏公共厕所设施的。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
1.经营的食品超出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范围的;
2.销售“三无”、腐败变质食品的,以及回收食品再加工或更换包装再销售的;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
4.销售假药、劣药的;
5.未按要求妥善处理病死猪牛羊禽类、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的。
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1.商家违规套用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的;
2.加油站非法售卖“散装汽油”的;
3.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山寨”商品的;
4.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广告、向未成年人发布烟草广告、利用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发布违法广告的。
损害自然资源的行为
1.偷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
2.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3.违法占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的;
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树木,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
5.损毁公共绿地植物和设施的;
6.大面积占用、毁坏绿化带,毁坏树木的。
社会不文明行为
1.摩托车、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的;
2.任由宠物随处大小便未清理的;
3.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不得超过一只;
4.非机动车不按车道行驶,随意穿插车流的;
5.在城市河道(含滹沱河、环城水系、民心河)、水库用带电设备或撒网捕鱼的;
6.驾驶人或乘客在行驶过程中或车辆停止状态下随意抛洒废弃物的;
7.广场舞或聚集性活动扰民的;
8.沿街散发传单、小广告、宣传品的;
9.公共停车场违规停放车辆的。
其他行为
1.房地产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开启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
2.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培训的;
3.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4.出版物经营单位销售非法出版物的;
5.违规占用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的。
其他部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涉及的行为
1.涉及妨害国(边)境管理及“三非”的(石家庄市公安局);
2.涉及危爆物品违法违规的(石家庄市公安局);
3.涉及生态环境违法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4.涉及“黑车”及出租车违规经营的(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5.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
6.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的(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涉及非法集资的(石家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8.涉及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9.涉及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石家庄市税务局)。
四、举报办理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举报线索受理和查处过程要严格保密。
办理流程
1.举报平台受理线索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实查处。
2.涉及“举报情形”第一项至第九项的,相关部门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提出奖励金额的依据和建议,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回复举报人办理情况,并联系举报人领取奖励等相关事宜。
3.涉及“举报情形”第十项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回复举报人办理情况,同时联系举报人领取奖励等相关事宜。诉求办结后,每月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办理时限
各相关承办部门要对举报的线索认真、及时办理。
1.对一般性举报事项,自收到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查处情况。
2.对危及人民群众安全、公共财产利益、污染面积较大等重大举报案件,相关承办部门在接到交办案件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处并反馈相关情况,同时要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查处情况。
3.对复杂、疑难举报案件不能按时限要求办结的,提出延期办理申请并说明原因,延期办理过程中要及时反馈进展情况,但最长办理时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
五、举报奖励
举报奖励条件
1.石家庄市公益损害举报实行实名举报,匿名或个人信息不实的,不能获得奖励。
2.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照片、音频、视频等)。
3.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未被其他同类平台受理。
4.举报线索经相关部门核实查处,确属公益损害行为的。如系举报人故意实施公益损害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恶意举报的不予奖励,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奖励额度
本制度“举报情形”中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损害行为,视其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可给予现金奖励。
1.举报案件没有社会危害性或危害程度较轻,给予被举报方批评教育的,可以奖励举报人10-50元不等。
2.举报行政案件危害程度较重,给予被举报方行政处罚的,可以奖励举报人60-500元不等。
3.举报行政案件危害程度严重,给予被举报方行政处罚较重的,可以奖励举报人600-1000元不等。
4.举报行政案件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被立案侦查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奖励举报人2000-5000元不等。
本制度“举报情形”中第十项,举报奖励额度以各部门奖励办法为准。
举报奖励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本人银行账号,办理领取奖金事宜,过期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资金;30日内未能联系到举报人,导致无法通知领奖信息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资金。
举报奖励支付
1.涉及本制度“举报情形”中第一项至第九项内容的,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承办单位提出奖励金额的依据和建议进行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市政府办公室年度预算。
2.涉及本制度“举报情形”第十项内容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现行奖励办法进行审核及支付奖励资金。
3.同一行为举报线索多人举报的,奖励资金支付给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资金交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励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同一行为举报线索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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