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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转账近10万!石家庄男子分手后起诉要钱!法院判了→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

互赠礼物、转账是常有的事,

然而情侣关系破裂后

可能会因之前的转账及日常开销起纠纷。

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纠纷,

恋爱一方起诉对方返还转账款项及开销,

该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一起来看看↓↓


恋爱5个月男子转账近10万元

分手后欲索回


2021年10月,原告赵某(男)在追求被告李某(女)的过程中,数次向李某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用于节日费用、看望李某家人、网购及共同消费支出;在情人节、女方生日等特殊节日,赵某向李某微信转账520元6次、1314元4次,共计转账8376元;并称付给李某现金4万余元


2022年2月,双方感情破裂,赵某在知晓其与李某之间不再具有恋爱的可能性后,赵某要求李某返还恋爱期间数次转账及现金共计近12万元。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庭审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对还款金额争议较大,调解工作难以推进,案件只得开庭审理。


依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赵某向李某转款共计近10万元,赵某对于特殊节日转账的8376元不主张返还,对剩余的近9万元转账要求李某返还


法院宣判:

女子应返还男子2.5万元



对于争议的近9万元,庭审中查明,其中3万元转款是用于买酒。但李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只支出5000元用于买酒,剩余2.5万元用于生活开销。对此说法赵某表示不认可,李某也未举证证明其有理由占有剩余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故李某应返还赵某2.5万元。


对于第二笔3万元转款,赵某主张系为李某女儿上学给付的费用,并在转款时附言“xxx转学用”,赵某认为该款项的给付是以与李某附婚约条件的赠予,但其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赵某主张的构成不当得利或附婚约条件的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剩余的近3万元,系双方在恋爱期间,赵某分多次进行转款用于看望李某家人、双方网购及共同日常生活支出。该笔转款属于男女朋友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不属于不当得利。赵某要求李某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未采信。


另外,赵某又主张其曾给付李某现金4.2万元,李某不认可,赵某亦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赵某2.5万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结果赵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环麟

校对/张亚微

责编/贾阳阳监制/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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