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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坠亡案”今日开庭!家属:不需要赔偿、不接受道歉

2022年6月14日晚,在浙江杭州,保姆吴某某因粗心大意,将女童遗留在电梯轿厢内,随后女童独自随电梯升到8楼后,边哭边走出电梯找人,从楼道的窗户处坠楼身亡。


今天上午,该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保姆吴某某提起公诉,经过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开庭前夕,女童父亲陈长江表示,此次开庭家属放弃了民事赔偿诉求,并准备在18日的庭审上全力争取将罪名改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将量刑提高到7年以上。“我不需要她的赔偿,我要严惩保姆,我也不接受她的道歉,我也不会选择原谅她,我们绝不会妥协。”陈长江表示。



外婆临终时还在念叨孩子


陈长江双眼红肿,两鬓斑白,他为摆脱家里悲戚的氛围,便于大女儿健康成长,陈长江夫妻已从原小区搬走。
前不久,陈长江还带着妻子去西双版纳散心。看到路上穿着傣族服饰的孩子,妻子再度崩溃了,甚至尝试服用一百多颗安定药自杀,幸亏有热心网友看到妻子的“遗言”,联系了陈长江,及时洗胃救治。
曾经活泼开朗的大女儿在提到妹妹时,也会变得沉默。“我和妻子伤心难过的时候,大女儿也会抱着我们一起哭。”陈长江说,“外婆1月底也去世了,临终还在念叨这个孩子。妻子几次偷偷轻生,大女儿在家里也小心翼翼不敢惹我们生气。原本想住在家里有个念想,现在发现实在住不下去了。”
2023年除夕夜在新家度过 受访者供图
尽管事发后陈长江曾反复观看监控录像,找寻证据。但现在,他没有勇气面对。孩子坠亡时的场景总会闪回。
4月18日,陈长江将出庭陈述事实,法院还给了陈家两三个旁听席位。拿到法院传票时,陈长江和妻子几乎一夜没睡。庭审现场将会公开孩子坠亡的更多细节,陈长江不知道自己到时会不会崩溃。
开庭前,陈长江和妻子商量,打算去孩子安葬的金山茶园祭拜。按照女儿外婆的遗愿,他们也将外婆的墓地安置在了孩子边上。他想告诉女儿和母亲,马上就要有结果了。
清明节祭拜 受访者供图

现在我只要她得到应有惩罚”


陈长江介绍,孩子从小到大都是他们夫妻俩照顾,因工作太忙聘请了保姆吴某某负责孩子的三餐和托儿所的接送,并不是网友说的“父母把孩子丢给保姆”。
“吴某某来我们家才7天,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当时,陈长江给吴某某开出了月薪8000元的工资,13薪、月休4天,负责孩子日常的陪护。家政机构还给陈长江看了吴某某的高级母婴护理师证书。没想到这竟是一场“谎言”,陈长江事后在人社部全国联网查询页面中,压根无法查询到吴某某的证书编号
“入职第二天,我们发现她有些懒散,微信上跟中介公司反映,希望换个有责任心的阿姨。公司说她是金牌阿姨,也没有别人可以换。”陈长江说,考虑到吴某某的家庭条件一般,挣钱不易,加上此后两天表现有改观,就把她留下了。
“她在我们面前从来不玩手机。出事后调取了那7天的监控,发现在楼道、电梯和小区,她总是抱着手机或者跟其他人聊天,孩子摔倒了还是邻居扶起来之后喊她的。”陈长江称,出事后有邻居告诉他,吴某某经常跟小区人炫耀自己工作轻松工资高。
女童掉落的二楼平台
去年事发后,记者曾拨打过吴某某的电话。吴某某称电梯门关上后,自己心很乱,按了电梯,但门怎么都打不开。对此,陈长江并不认同。孩子刚离世后的几天,吴某某的说辞让人怀疑。孩子送往医院后,吴某某曾辩解称,是小孩自己突然返回电梯捡树枝被关在电梯,跟她没有关系。但陈长江事后调取监控发现,女儿被留在电梯后,吴某某曾出现在负一楼和一楼,其间还用方言打过电话。陈长江说:“孩子坠楼时有巨响声,吴某某不可能没听到。她一会和我说自己在一楼,一会又说在负一楼,这是在误导我。”
陈长江还提到,事发当晚,大女儿曾看到吴某某在家搜索着“保姆意外导致孩子死亡”的相关信息。
直到现在,陈长江都未收到吴某某及其所在家政机构的致歉。“如果是意外,吴某某之前能真心悔过,承认自己的过失,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我也许会原谅她。现在我只要她得到应有惩罚。”
陈长江整理孩子遗物 受访者供图
陈长江有时会想,是什么导致了这场灾祸?女儿坠楼前爬上的走廊窗户,四五十厘米高,没有防护栏,之前为何未有任何安全考量?
这一年,这位悲痛的父亲,经常在社交媒体上抒发思念,呼吁严格考察保姆入行资格,“我女儿的离开,希望能给保姆这个行业敲响警钟,规范行业准入门槛。”
陈长江表示,等吴某某的案子结束后,还将追究家政中介公司、开发商和物业的问题,“保姆行业面对的是成千上万个有孩子的家庭,楼道窗口高度不达标也给成千上万个孩子留下隐患。我现在不是为一个孩子在争,我是希望整个行业和社会,在对待幼儿安全方面有所改善。”



律师:

保姆行为是否符合“间接故意杀人”?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灿分析此案中网友关注的多个问题。罗灿表示,如果法院认定保姆吴某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的条件下,同时在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其面临的刑期可能是3到7年。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3年以上的刑期的情况下,没有适用非监禁刑的可能。
对于陈先生提出的“全力争取将罪名改为间接故意杀人罪”,罗灿表示,保姆吴某某在主观上是否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区分她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较为关键的问题。
问题一: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保姆吴某某提起公诉。能否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及量刑进行分析?

罗灿律师: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在《刑法》的第233条,法条是这样表述的: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过失犯罪,那么关于过失犯罪,刑法第15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在学理上,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具体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具体指的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危害结果。


具体到本案当中,我们对案发现场当时的视频进行了查看。通过视频监控,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从20点5分15秒,保姆试图用滑板车阻挡电梯关门的时候,到20点5分47秒,电梯出现上升的箭头。这期间,电梯是一直停靠在一楼没有动的,这里大致有30秒也就是半分钟的时间,并且小女孩一直在哭、在呼叫。正常情况下,只要去按一下电梯按钮,电梯就会开门。保姆在这个半分钟的时间里干了些什么?是否去按了电梯?电梯是否有故障?据我们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来看,不清楚。


假设排除相关因素,比如说排除电梯故障等等情况的可能,注意,这里是假设。在电梯上升后,保姆吴某某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可能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关于量刑。目前据悉,女童的家长陈先生放弃了民事赔偿诉求,陈先生说“我也不接受她的道歉,我也不会选择原谅她,我们绝不会妥协。”陈先生放弃民事赔偿的目的就是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相对严厉的去惩处保姆吴某某,作为陈先生痛失爱女的角度来看,他的心情是值得同情和理解的。


刚才我也谈到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条,如果法院认定保姆吴某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的条件下、同时在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其面临的刑期可能是3到7年,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3年以上的刑期的情况下,没有适用非监禁刑的可能,比如说适用缓刑,这可能是被害人的父亲陈先生所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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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在这起事故中,除了保姆失职外,女童是通过爬上仅45厘米的楼道高台阶窗户不慎坠落,窗户没有防护栏,家属质疑之前为何未有任何安全考量?另外从视频看,电梯门可能存在关门过快的情况。开发商、物业公司和电梯公司在为业主提供服务时,保障业主安全方面需要尽到什么样的责任?
罗灿律师:通过目前公布出来的一些情况,女童爬出的窗户外表系飘窗样式,窗台高度距离地面大约为45厘米,而且窗户上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栏。


那么涉案住宅窗户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呢?在查阅了住建部门颁布的相关建筑标准的规定后发现,窗户的设计还是存在问题。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规定各类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都必须制订相应的标准。标准一经审批颁发,就是技术法规。一切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都必须按照现行的标准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通过查阅了国家相关部门历年颁布的建设标准发现,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国家对建设标准制度要求越来越细和越来越严格。


据公开资料显示,事发小区杭州联合世纪新筑小区楼盘竣工时间为2008年,通过查阅了国家建委部门于2005年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无论参照最新的建筑标准还是参照2005年的建设标准,涉案住宅的窗户均不符合国家标准。


2005年的《住宅建筑规范》5.1.5条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但是从公开的图片可以看到,涉案窗户的窗台距离地面不足0.90m,窗台并没有设置防护措施,很显然这种窗台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而根据住建部门2019年颁布的《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涉案住宅的窗户设计同样不符合国家标准。


关于电梯关门过快的问题。在现行国家标准《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8-2009)中并未对电梯保持开门状态的时长做出规定。因此,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该位置的窗户没有相应的防护措施,我们认为开发商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是存在过错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小区的物业,其作为收取业主服务费的一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物业应尽到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并尽到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窗户窗台距离地面如此之低,窗户窗能任意打开,窗户上即未设置防护栏,窗户周边也未做出“注意安全”的提醒标志,涉案窗户存在肉眼可见的安全隐患,但小区的物业并没有采取任何维修或管理措施以降低该种隐患,因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小区物业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小区物业应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是本案中可能涉及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分析,希望类似的意外事件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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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新华社微博、封面新闻、北京青年报、潇湘晨报

编辑/王丽

校对/韩妮
责编/贾阳阳监制/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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