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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对母子因拆迁补偿款闹上法庭……改嫁后还能继承前夫遗产吗?


“太感谢你们了,如果不是你们耐心做我们双方的思想工作,我们还不知道要闹多久!”近日,在黄骅法院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法官的共同努力下,一对母子之间的纷争终于得到了解决。


房子拆迁获补偿款
改嫁母亲与儿争钱


32年前,沧州黄骅的王某与丈夫张某向村集体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在这块宅基地上盖了房子,一家四口住了进去。


新房建起刚两年,张某突发疾病去世,留下王某带着年幼的两个儿子生活。后来,王某带着二儿子改嫁到别村。房子未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由王某的大儿子张某某一直居住至今。


两年前,王某和张某建起来的这栋房子位于老自来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需要拆迁。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将一直住在这座房子里的张某某当作被征收人,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金额为103万余元。


王某及二儿子得知房子被征收后,找到张某某协商。王某认为,在张某去世后,被征收的这套房子并未进行分割,自己作为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对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房子被征收,自己理应得到部分补偿金。王某的大儿子得知母亲的想法后,明确拒绝分割补偿款。


2021年年底,王某将大儿子张某某起诉至黄骅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征收补偿款或者置换房屋享有50%的份额。后来,王某向黄骅法院撤诉。


法院判决
签订的补偿协议违法


去年5月,王某又和二儿子以征收实施单位为被告,以大儿子张某某为案件第三人,向黄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实施单位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黄骅法院法官接到诉讼材料后,发现这个案子中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交叉在一起,根本症结在于补偿款。考虑到王某与张某某是母子关系,法官认为调解是处理这起案件的最佳选择。于是,法官多次组织王某和两个儿子沟通交流,就分割金额进行调解。法官多次努力,都没有取得进展。


黄骅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张某某无相关证据证实自己为征收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征收实施单位在与张某某签订协议时,未向村委会核实被征收房屋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最终,黄骅法院判决确认该协议违法。张某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和解
母亲和弟弟分得38万元


了解案情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一轮轮的诉讼只会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彻底解决双方纠纷最好的办法还是做调解工作。于是,二审法官与一审法官联系后重新对双方进行调解。


两级法院法官多次就双方之间争议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并发动村委会成员积极参与调解。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说张某某念及母子情和兄弟情。


“你早就有新家庭。这么多年来,你对大儿子张某某的关爱很少,理应在补偿款的金额上适当地做点让步。”法官积极劝说王某。


在法官一次次锲而不舍地劝说下,张某某同意从补偿款中拿出38万元给母亲王某和弟弟。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张某某将38万元打入弟弟的账户。




相关延伸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
还可以继承遗产吗?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去世后,并未立即开始继承分割遗产,生存的配偶同其他继承人继续共同生活,在再婚前,并没有取得已故配偶的遗产。那么,在生存的配偶再婚后,其对已故配偶的遗产仍然享有继承权。


配偶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享有继承人的地位,并不因配偶是否再婚而改变。生存的配偶再婚前有权继承,再婚后仍然有权继承。生存的配偶对已故配偶的遗产的继承,是基于与已故配偶生前存在婚姻关系,它不因生存的配偶是否再婚而发生变化,即只要生存的配偶与已故配偶生前保持夫妻关系,就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


如果在已故配偶生前双方已离婚,则双方婚姻关系终止,生存的配偶则无权以配偶身份再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这里,无论是丧失配偶的妻子还是丧失配偶的丈夫,均有权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不因性别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来源/沧州晚报、法信

编辑/樊一帆

校对/张亚微

责编/贾阳阳

监制/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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