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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算老几?!”女子上访遭信访局长辱骂,“获赔”2万元被判敲诈

据东方网报道,11月23日,原本是法院通知的李璐(化名)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二审开庭的日子,但在开庭前夕李璐家属接到通知,开庭时间延后。


2019年初,32岁的李璐举报称,其在山东阳信县实验中学读初三时,遭班主任兼数学老师史某某性侵。因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山东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给予班主任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此后,李璐被史某某打伤,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因公安机关迟迟未执行法院判决,李璐开始上访。 


2022年7月29日,李璐在阳信县信访局上访期间,遭时任该局局长的刘某某辱骂,李璐将现场视频发布在社交平台。次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同时,李璐要求刘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涉案视频截图

据澎湃新闻详细报道,李璐认为自己被辱骂一事属于民事和行政赔偿范围,要求阳信县政府、县信访局、刘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万元,三方各赔10万元。在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协调见证下,2022年8月28日,李璐与刘某某见面协商赔偿事宜。刘某某答应赔偿10万元,并现场给李璐转账2万元。


李璐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刘某某于2022年9月2日报警,称其被李璐敲诈勒索。9月8日,李璐到案,次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


2023年8月25日,山东阳信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璐因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信息罪获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李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李璐(化名)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璐以刘某某在接访过程中言语失当为由发布视频,后要求三方赔偿30万元,其主张无法定理由和依据。在李璐与刘某某调解过程中,李璐建议刘个人赔偿10万元,在未达到总金额30万元等条件下,会继续发布视频。刘某某基于上述压力,为了不继续受此事件影响,被迫与李璐达成10万元赔偿协议,并当场支付2万元。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事实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李璐的行为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证据证明,2020年6月至12月,李璐多次跟踪史某某,其间,双方发生冲突并报警。阳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室出具的认定说明证实,从被告人李璐手机中提取了106张截图,其中能准确体现位置信息的有71张截图,该71张截图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可以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李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李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包括,本案定性错误,即把行政、民事纠纷错误定性为刑事案件;本案所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符合立案标准,且被害人史某某从未指控李璐任何犯罪事实等。
















来源/观察者网、澎湃新闻、东方网等

校对/赵润泽

责编/贾阳阳

监制/寇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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