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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医保,8月1日起调整!河北最新通知


小伙伴们注意了!8月1日起
省本级医保将有大变化
一起具体来看
门诊统筹待遇调整


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的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
一、保障范围
按时足额缴纳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
二、待遇标准
  • 在职职工门诊统筹待遇:45岁以下,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2000元调为3500元,45岁(含)以上,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3000元调为4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50%调至60%。

  • 退休职工门诊统筹待遇: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3500元调为6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60%调至70%。

其他待遇政策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0号)相关条款执行。

慢性病、特殊病病种增加


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省本级医疗保险增加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的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


一、门诊慢性病
(一)省本级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
在省本级原57种慢性病基础上增加21种:
1.动脉硬化闭塞症,2.特应性皮炎,3.下肢慢性静脉功能不全,4.腺垂体功能减退,5.多发性骨髓瘤,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7.真性红细胞增多症,8.动脉栓塞,9.溶血性贫血,10.白塞氏病,11.多肌炎,12.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13.肝豆状核变性,14.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15.朗格罕细胞增生症,16.脊髓空洞症,17.肺间质疾病,18.骨髓纤维化,19.大骨节病,20.克山病、21.布鲁氏菌病。
(二)待遇标准
新增门诊慢性病继续执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0号)设定的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和年度总限额管理,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
参保职工认定通过(包括既往病种和新增病种)2种或2种以上慢性病的↓↓
  • 当已认定病种年度限额之和不大于5000元时,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分别按每个病种的年度限额执行。

  • 当已认定病种年度限额之和大于5000元时,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最高为5000元。

二、门诊特殊病
在省本级原8种特殊病基础上增加3种:1.垂体瘤,2.戈谢病,3.艾滋病。
新增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按一个住院人次计算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后按住院比例支付。
三、申报认定
参保职工可注册登录“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进行申报,提交后携带纸质资料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现场核验,经评审医师初审、复审通过后,即可享受待遇。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

新增门诊慢性病种类及年度限额


扩散,周知!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编辑/王丽

校对/赵润泽

责编/贾阳阳

监制/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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